书城社科教育政策与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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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0章 教 师(3)

绩效工资总量的30%作为奖励性绩效工资,由学校按照规范的程序和办法自主分配,主要体现工作量和实际贡献等因素,在绩效考核的基础上,对有突出表现或者作出突出贡献的教师,视不同情况发放奖励性绩效工资,合理确定奖励性绩效工资分配等次,一般按学期或者学年发放。

六、为什么说奖励性绩效工资不是从教师个人工资中扣除的?

按照国家规定的绩效工资分配程序,应当先确定区(县)义务教育学校绩效工资总量,然后将总量的70%作为基础性部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事、财政、教育部门确定项目和标准,其余30%总量按要求拨付给学校,由学校按照规范的程序和办法再次分配。奖励性绩效工资是从绩效工资总量中预先划分出来用于学校搞活分配的部分,并不是从教师个人工资中扣除的。

实施绩效工资前,有的地方发放给教师的津贴补贴可能是平均分配的,或者是按不同的教师职务等级平均发放的。这种分配方式带有一定的平均主义,与实施绩效工资分配的方式和导向有些差距,需要根据国办发[ 2008 ] 133 号文件精神逐步进行调整,做好衔接过渡工作。一些地方为了有利于形成有效的分配激励机制,适当拿出一些平均发放的津贴补贴经费用于搞活分配是合理的;但在调整过渡中,要充分考虑到分配方式变化会引起少部分教师分配关系的调整,要把改革力度、进度和教师承受程度有机地统一起来,一定要事先深入细致地做好政策解释工作,妥善处理好各方面的关系,确保学校稳定的大局。七、学校实施奖励性绩效工资分配时应注意什么问题?

学校应当按照规范的程序和办法进行奖励性绩效工资分配。首先应在学校主管部门指导下制定科学、合理的奖励性绩效工资分配办法,明确分配程序。分配办法的制订必须充分发扬民主,广泛征求教职工意见,得到大多数教职工的认可。分配办法经学校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后,报学校主管部门批准。在实施前,应向全校教职工全面认真做好有关政策和实施办法解释工作,使全校教职工人人知晓、深刻理解。其次,根据国办发[ 2008 ] 133号文件精神,奖励性绩效工资分配应当建立在科学有效绩效考核的基础之上,要从学校实际出发,科学设置考核载体,并使之与绩效工资分配密切衔接,适当拉开分配差距,避免随意性,确保公正性。奖励性绩效工资项目可以设置课时津贴、超工作量补贴、教育教学成果奖励或优秀教学团队、教学标兵奖励等项目。再次,坚持向一线教师、骨干教师和作出突出贡献的其他工作人员倾斜,向工作量较大、业绩优秀的教师和班主任倾斜,切实体现多劳多得、优绩优酬的原则,要让最优秀的教师、贡献最大的教师拿到校内最高的奖励性绩效工资。校长的绩效工资由学校主管部门在政府人事、财政部门核定的绩效工资总量范围内确定。最后,要妥善处理学校内部各类人员的关系。绩效考核和绩效工资分配办法要防止过于量化的倾向,坚决避免斤斤计较个人利益的现象。要更加充分地提倡和鼓励教师树立崇高的职业精神。学校领导要带头讲纪律、讲奉献,促进学校形成良好的氛围和风气。广大教师要进一步增强使命感、责任感,切实提高做好本职工作、实施素质教育的自觉性。

八、如何保证绩效考核和奖励性绩效工资分配的公开、公平、公正?

规范的制度和教职工民主参与是绩效考核和奖励性绩效工资分配保持公开、公平、公正的重要保证。首先,要真正树立起尊重广大教师、依靠广大教师的思想观念,绩效考核和奖励性绩效工资分配办法一定要充分听取教职工的意见,认真讨论,群策群力,不允许搞一言堂,不允许罔顾民意强行实施。其次,确保绩效考核和奖励性绩效工资分配按既定的程序和办法进行。方案一旦定下来实施,要认真进行政策解释,深入做好思想工作,严格按方案执行。经过实践探索,对于不完善的地方逐步完善,确实需要调整的,要按照规范的程序修改。再次,绩效考核办法和奖励性绩效工资分配办法必须在本校公开,接受教职工的监督,绝不能暗箱操作。最后,上级教育部门要加强对学校的监督和指导,严格执行人事纪律和财务纪律。要把好学校奖励性绩效工资分配办法的审批关,引导学校全面实施素质教育。对于本行政区域内义务教育学校绩效考核和奖励性绩效工资分配的共性问题,教育行政部门要加强统筹,提出统一的处理意见。

【案例4唱5】 拖欠教师工资报酬是侵权行为[6]

2008年4月28日,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区人民法院组织调解了一起教师追索劳动报酬案,原郴州通用职业培训学校的老师李××终于拿到了学校拖欠他19个月之久的工资1 899元。

李××来自桂阳县农村,家境贫寒。2006年9月,李××被郴州通用职业培训学校聘为计算机老师,自进校以来,学校从未按时完整地发过一次工资。2007年9月,学校因生源不足而倒闭,期间共拖欠李××工资1 899元。李××多次找到学校的相关负责人讨要,该校均以无钱为由拒不支付,只是给李××出具了一张欠条。2007年10月14日,李××向苏仙区劳动局投诉,在劳动局的协调下,通用职业培训学校的法人代表李××承诺于2007年12月1日将所欠工资付清。但自那以后,李××便失去踪影,手机无法接通,又无固定住所,学校也一直是铁将军把门。多番寻找无果后,李××将学校诉至法院。

【评析】 拖欠教师工资是指未按时、足额地支付教师的工资报酬,包括基础工资、岗位职务工资、奖金、津贴和其他各种政府补贴等。拖欠教师工资是一种严重的违法行为,不仅侵害了教师获取劳动报酬的基本权利,危及教师的生计及其家庭生活,还严重影响师资队伍的稳定和教育教学工作的进行,损害了政府的威信。拖欠教师工资的法律责任主体一般是地方人民政府或一些教育机构。

5.对学校教育教学、管理工作和教育行政部门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

这项权利可以称为民主管理权,是教师参与教育管理的民主权利的体现。它表明了,教师有权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工会等组织形式以及其他适当的方式,参加学校民主管理,讨论学校改革、发展等方面的重大事项,保障自身的民主权利和切身利益,推进学校的民主建设。例如教师可以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体现参与管理权;听取校长的工作报告,讨论学校年度工作计划、发展规划、改革方案、教职工队伍建设等重大问题;讨论职工奖惩办法以及其他与教职工有关的基本规节制度;讨论教职工的住房分配以及其他有关教职工的福利事项;监督学校管理工作等。

赋予教师享有参与民主管理的权利,有利于提高教育管理的透明度,加强对教育管理权力的监督,促进教育民主化的发展,增强教师的主人翁感,激发其工作的自觉性和积极性。这样做,还有利于教师养成具有民主特征的个性和工作作风。但是,教师在行使民主管理权时,应注意遵循**********原则,以适当方式方法进行参与和监督。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工会等是教师实现参与民主管理的主要组织形式。

【案例4唱6】 民主管理权与校长负责制[7]

高老师在某县一中任教长达25 年,先后获市先进教师、特级教师等称号。2007年7月,因他对学校乱收费不满,向有关部门提意见,如实反映了学校存在的问题,学校领导一气之下将其解聘。高老师问校长项某为什么要解聘他,项某不耐烦地说:“没啥说的”。当天,高老师到县教委,县教委领导说:“一中是校长负责制,不用你,我们也没办法。”接着,高老师带着材料到县委有关部门申诉。县委组成调查组展开调查,调查组形成初步意见:高老师仍回一中上班,但必须“对过去有一个认识,对将来的工作有一个态度”。随后,一个由县纪委、县教委和该中学中层以上干部及高老师参加的特殊会议在一中举行。会议结束两天后,高老师到一中找副校长说:“我来要工作了。”副校长没有给他安排工作,对他说:“项校长说你没有向他做检讨。”

【评析】 案例中,高老师因向有关部门如实反映学校的乱收费问题,引起校长不满,校长便报复高老师而将其解聘。校长的行为严重侵犯了教师的民主管理权。对学校教育教学和管理中存在的问题提出自己的意见和建议,是法律赋予每一位教师的民主管理权利,任何人不得非法干涉或者剥夺。

枟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枠授予学校管理教师的权利,就是使学校有权利解聘不合格教师,但是必须符合相应的条件和程序,任何时候都不能随意地、没有理由地解聘教师,具体的解聘条件由枟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枠第37条和枟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枠第25条规定。案例中高老师向有关部门如实地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是正当行使自己的权利,并没有妨碍学校工作的正常运行,不符合解除聘用合同的条件。学校解聘高老师违反了枟教师法枠枟劳动法枠的有关规定。

校长负责制是学校在上级部门领导下,以校长全面负责为核心,与党支部保证监督、教职工民主管理有机配合,为实现学校工作目标,充分发挥行政管理功能的结构体系。校长负责制并不是“校长一人说了算”“校长一人****”,县教委的领导不可以用“校长负责制”做借口而漠视学校的侵权行为。

6.参加进修或者其他方式的培训

这项权利被简称为进修培训权,是教师享有宪法规定的公民的受教育权利的具体体现。教师有权参加进修或其他形式的培训,以便提高自身的思想政治觉悟和业务水平。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应采取多种形式、开辟多种渠道,努力为教师的进修培训创造条件。

赋予教师这一权利是适应时代发展要求、提高教育教学质量的需要。教师参加培训、进修、提高自身素质,虽然与教师个人利益有关,但不能完全看作是教师个人的事情。科学技术的迅速发展、社会的迅速变化,要求教师能够及时地吸纳新知识,不断调整自己的知识结构,提高自己的教育教学业务水平。

教师进修培训权的行使,要在完成本职工作的前提下,有组织、有计划地进行,不得影响正常的教育教学工作。

【案例4唱7】 是否侵害了教师的进修培训权

某职业中学年轻美术教师陈老师美术学院大专毕业,工作已有两年。2003 年7月,陈老师的一幅美术作品被上海某大学美术学院(某外国学院与某大学合办的专业)选中,他也因此可被保送到该学院装潢专业(大专)免费学习两年。陈老师向学校提出脱产两年到上海读书的申请,并提出脱产进修期间不拿薪金,只想保留公职。学校经过研究,认为陈老师已大专毕业,现在进修也属大专层次,学历层次一样,没有必要,而且装潢专业与学校的美术教学的需要不很对口;加上教师定编,学校很缺美术教师,陈老师如脱产进修则没有教师授课。因此,学校不同意陈老师脱产两年进修。

在答复陈老师之前,校方将此情况及意见报告并请示了市教委人事处。市教委人事处同意校方的意见。

陈老师听了校长答复后,仍然坚持要到上海学习。当时校长指出,在职教师未经学校同意,擅自脱产读书,属离岗离职行为。按市教委有关规定,自动离职,劝告无效,期限超过3个月者,可作自动离职除名处理。陈老师口头上同意了学校的意见。

在陈老师离校半年后,学校将有关情况及处理意见书面上报市教委人事处,办理了陈老师自动离职的手续,并书面通知了本人。

2005年7月,陈老师在上海某大学毕业后,要求原任教学校给他安排工作。校长认为陈老师不听劝告,擅自离开工作岗位,并超过有关制度规定的时间,已作自动离职处理,因此,拒绝了陈老师提出的要求。

陈老师对学校将其除名和不予安排工作的决定不服,写了书面申诉报告,呈交市教委。陈老师提出的申诉理由是:(1)教师享有进修培训的法定权利,自己的作品参赛获一等奖,被保送并免学费进修美术装潢设计专业,这是很难得的机会,学校应予以支持,而不应以工作需要为理由反对。(2)脱产两年期间,本人提出不带薪(因为没有上班,不领工资)但要求保留公职,这个请求是合理的。而且从提出进修到离校,一直与校领导商谈,不应作不辞而别或自动离职处理。(3)学习两年是为了提高专业水平,现在提出回校工作,无非是把自己学到的知识贡献给教育事业,学校没有理由不予安排工作。

市教委经过调查了解,认为陈老师和职业中学所反映的情况基本属实。陈老师在未征得所属学校批准,擅自离职到上海读书并超过规定期限,学校作自动离职处理是正确的。市教委维持学校作出的处理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