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社科教育政策与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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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2章 教 师(5)

反诉被告在给××学校党支部孙×同志、××学校各位行政领导、××学校97级某班学生家长发出的******中“文节(对比)”段落引用枟美丽的日子枠中三篇文节写两个人,一个是“吾班”长得很漂亮,披发的“粉葛姐姐”(评孩子都读四年级的妈妈变成一个未婚姐姐)“体型优美”“走路轻盈”“白里透红”的中国班主任。该内容主要是引用学生文节的叙述,与枟李老太枠文节的叙述作比较的写作手法;而且引用内容亦未失实,对反诉原告的名誉未造成实质损害,不构成民法上的侵权。故反诉原告请求(1)书面道歉并分发给答辩人(反诉原告)所在学校的每位教师及某班中收到其发送的******的家长;(2)赔偿答辩人(反诉原告)精神损失费人民币2 000元的事实及法律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依照枟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枠第101条、第120条,最高人民法院枟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枠第9条、第10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葛×应当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二十日内在珠海市香洲区× ×学校公告栏内张贴向原告李××公开赔礼道歉的书面声明,声明内容须事先经本院审查。

二、被告葛×应当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二十日内赔偿原告李××精神损失费人民币1 000元。

三、驳回原告李××的其他诉讼请求。

四、驳回反诉原告葛×的反诉请求。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910元,反诉费人民币90元,合计人民币1 000元,由原告负担200元;由被告负担800元;原告已预交的本院不予退回,由被告于上述履行期限一并向原告支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三、申诉权与诉讼权

如果上述教师的职业权利或者公民权利受到侵害,教师可以寻求相关的程序救济,这种在实体权利受到侵害时、为弥补实体权利的受损而产生的权利就是程序权利。

教师的程序权利包括申诉权和诉讼权两种。

1.申诉权

枟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枠第39条规定:教师对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侵犯其合法权益的,或者对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作出的处理不服的,可以向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在接到申诉的30日内,作出处理。教师认为当地人民政府有关行政部门侵犯其根据本法规定享有的权利的,可以向同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同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作出处理。这就是教育申诉制度的有效组成部分“教师申诉制度”,教师申诉制度规定了教师寻求权利救济的申诉权。

教师申诉制度是针对教师这一特殊专业人员而建立的一种救济制度。教师申诉制度以教师作为申诉主体,以学校、有关政府部门或其他教育机构的违法行为或不当处理为申诉内容,以政府行政部门为申诉受理机关。由于它不借助司法机关,也不是对司法机关的判决或裁定的申诉,因而不具有诉讼的性质,只属于行政救济的范畴。[10]

教师申诉制度的内容包括申诉人、被申诉人、申诉的范围、提出申诉的形式、受理申诉的机关。[10]

在教师申诉制度中,教师是申诉人,享有依法提出申诉的权利。教师的申诉权一般由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教师本人直接行使,在特殊情况下,也可委托他人行使。委托代理人应当按照委托人的意愿进行申诉。

被申诉人是指侵害教师权益的机构,如学校、教育行政部门或其他行政部门。需要说明的是,申诉的对象是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而不是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的负责人。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的负责人在侵害教师权益时,只有以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的名义作出,才适用枟教师法枠规定的教师申诉程序,才能成为被申诉人。教师对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中的负责人的申诉,按一般的****制度实施。同理,教师在对当地人民政府申诉时,申诉书上所写的单位负责人仅是该单位的法定代表人,而不是被申诉人。被申诉人只能是学校或政府行政部门。

教师可以提出申诉的范围比较广泛,归纳起来有以下3个方面。

[资料框4唱2] 教师申诉的范围

一、教师对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提出申诉。教师的合法权益,是指法律规定的教师的权利,主要是枟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枠规定的教师在职务聘任、教学科研、工作条件、民主管理、培训进修、考核奖惩、福利待遇等各方面的合法权益。只要教师认为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侵犯了其上述合法权益,就可以进行申诉。同时,教师作为公民的一般的权利受到侵犯时,同样也可以提出申诉。这些权利在枟宪法枠枟民法通则枠中有详细的规定。

二、教师对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作出的处理不服的可以提出申诉。如果教师认定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或教育行政部门对某一项事务的处理不公正、不客观、不合法时,可以向上一级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至于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是否真的侵犯了教师的合法权益,则由受理机关裁决。

三、教师认为当地人民政府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提出申诉。教师对当地人民政府侵犯其枟教师法枠以及其他法律规定的权利时,可以提出申诉,但其他企业、事业单位或个人侵犯教师合法权益的,不列入教师申诉的范围,而是通过其他法律途径解决。

教师申诉的受理机关因被申诉人的不同而不同。如果对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提出申诉的,受理的机关为教育行政部门;如果对当地人民政府的有关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受理的机关为同一级人民政府或上一级人民政府;如果申诉对象是当地人民政府,受理的机关是上级人民政府。要注意的是,教师提出申诉是向行政机关提出申诉,而不是向行政部门的个人提出申诉。原国家教委在1995年作出的枟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若干问题的实施意见枠第8条第一款规定:“教师对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提出的申诉,由其所在区域的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受理。”

教师申诉的管辖,是指行政机关之间受理教师申诉案件的分工和权限。教师申诉的管辖分为隶属管辖、地域管辖、选择管辖、移送管辖等。

[资料框4唱3] 教师申诉的管辖

一、隶属管辖:教师提出申诉时,应当向所申诉的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所隶属的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

二、地域管辖:教师申诉可按照教育行政部门的管理权限或管辖区域,由当地教育行政机关受理。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同教育行政部门之间可能有隶属关系,也可能没有隶属关系,但在这一区域就要受当地教育行政部门的监督和管理。

三、选择管辖:在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行政机关都有管辖权的情况下,教师可以任选一个。对当地人民政府有关行政部门进行申诉时,由于当地人民政府和上一级人民政府都有管辖权,教师可以选择。本着及时、便利的原则,教师应向同级人民政府申诉,但对于业务性较强的申诉,则可向专业较对口的上一级行政机关申诉。

四、移送管辖:行政机关对不属于自己管辖范围的申诉案件,应移送到有管辖权的机关受理,同时告知申诉人。

教师申诉的程序主要由申诉的提出、申诉的受理和申诉的处理三个环节构成。

(1)申诉的提出。教师提出申诉,应当以书面的形式向受理申诉机关送交申诉书。申诉书应当写明的内容包括:

申诉人的基本情况。如姓名、性别、年龄、教师类别、职称、住址等。

被申诉人的情况。如名称、单位性质、地址,法定代表人的姓名、性别、职务等。

申诉请求。写明申诉人的具体的申诉要求。

申诉理由。写明受侵害的事实依据,或不服被申诉人的处理决定的事实依据,同时写明被申诉人的错误决定或侵权行为,以及实施补救措施的法律依据。

提供所需要的相关物证的原件或复印件等。

(2)申诉的受理。受理教师申诉的行政机关在接到申诉书后,应当及时对申诉人的资格和申诉条件进行审查,根据不同的情况作出处理。

对符合申诉条件的,应予以受理;

对不符合申诉条件的,应以书面形式决定不予受理,并通知申诉人;

对申诉书没有写清楚的事项或缺少的材料,要求申诉人重新提交申诉书或提交所缺的有关材料。

(3)申诉的处理。行政机关对受理的申诉案件,应当进行全面调查核实,根据不同情况作出处理决定。

对被申诉人的行为或决定符合法定权限和程序,没有不当的,可以维持原处理结果。

对被申诉人没有按照法律、法规行事,其行为构成了对申诉人的侵权或其决定不当的,就需要变更原处理决定,可责令限期改正。

被申诉人的行为违反法律、法规的,就要撤销其原处理结果。

依照教师法的规定,对于教师对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提出的申诉,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在收到申诉书的次日起30天以内予以处理。若主管教育行政部门逾期不作处理的,或者申诉人对申诉处理决定不服的,如果其申诉内容涉及人身权、财产权及其他属于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资料框4唱4] 枟关于枙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枛若干问题的实施意见枠

1995年10月6日国家教委下发了枟关于枙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枛若干问题的实施意见枠,该文件对教师申诉问题作出了4点重要规定。

第一,教师对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提出的申诉,由其所在区域的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受理。省、市、县教育行政部门或者主管部门应当确定相应的职能机构或者专门人员,依法办理教师申诉案件。行政机关对不属于其管辖范围的申诉案件,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行政机关办理,同时告知申诉人。因申诉管辖发生争议的,由涉及管辖的行政机关协商确定,也可由它们所属的同一级人民政府或者共同的上一级主管机关指定。

第二,行政机关对属于其管辖的教师申诉案件,应当及时进行审查,对符合申诉条件的,应予受理;对不符合申诉条件的,应以书面形式决定不予受理,并通知申诉人。行政机关对受理的申诉案件,应当进行全面调查核实,根据不同情况,依法作出维持或者变更原处理决定、撤销原处理决定或者责令被申诉人重新作出处理决定。

第三,对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提出的申诉,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在收到申诉书的次日起30天内进行处理。对当地人民政府有关行政部门提出的申诉,受理申诉的行政机关也应当及时作出处理,不得拖延推诿。逾期未作处理的,或者久拖不决,其申诉内容涉及人身权、财产权以及其他属于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申诉人可以依法提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

第四,行政机关作出申诉处理决定后,应当将申诉处理决定书发送给申诉当事人。申诉处理决定书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效力。申诉当事人对申诉处理决定不服的,可向原处理机关隶属的人民政府申请复核。其申诉内容直接涉及其人身权、财产权及其他属于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事项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

上述权利都是在对教师这一特殊群体进行管理时行政主体和学校应予切实保障的。由于在行政机关与教师、学校与教师的法律关系中,教师处于弱者一方,其权益常常易受到侵害。当受到侵害时,教师应借助法律救济手段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案例4唱11】 教师反映拖欠工资问题反遭报复

马老师是某市一所农村小学的教师,他所在的乡的教师工资一直没有按时兑现。2004年他向有关部门提出应该及时兑现教师工资并将以前欠的工资补上的意见,教师们都很支持他。但是乡政府认为他是在上级检查工作时故意给领导找难堪,使上级领导对乡政府的工作产生了坏印象,在说不出什么合适理由的情况下,将马老师从家所在地的小学调到了离家十几里的另一个小学去工作。马老师想不通,几次去市人大等部门要求解决问题,要求调回原单位。市人大一些工作人员也认为马老师的要求有一定的合理性,遂同乡政府协商建议把马老师调回去。乡政府却一拖再拖,一直不予解决。

【评析】该案例中,乡政府与教师的关系是隶属型的行政法律关系,乡政府拖欠教师工资,侵害了教师获得工资报酬的权利,乡政府是义务人,教师是权利人。乡政府不仅不补发拖欠工资,反而对向上级反映情况的马老师打击报复,对马老师造成进一步的侵权。我国宪法第11条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但是不得捏造或者歪曲事实进行诬告陷害。对于公民的申诉、控告或者检举,有关国家机关必须查清事实,负责处理。任何人不得压制和打击报复。”枟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枠第13条明确规定:对依法提出申诉、控告、检举的教师进行打击报复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可以根据具体情况给予行政处分。国家工作人员对教师打击报复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在本案例中,乡政府有关人员对马老师打击报复,是应负一定的行政责任的。

【案例4唱12】 教师对学校的处理不服,怎么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