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法律民主法制与人的发展研究(耕砚窗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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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1章 李达对法哲学遗产的扬弃(2)

继起的新康德主义法学派认为,社会功利派过于注重现实,而玄学派的公平、正义等观念还是有用处的,加上当时德国的立法也设定了种种原则,如善意、公平、善良道德标准等,使司法者有较大的斟酌和回旋的余地。所以,新康德派的代表人物施塔姆勒就提倡所谓“社会的公平”,又从旧观念中拈出“自然法”,加上“可变的内容”构成所谓“可以变动内容的自然法”,以期实现依据于法律的公平。这种法哲学是一种社会伦理主义,它的社会改良主义的色彩是很鲜明的。

新黑格尔主义法学派是沿着历史哲学和黑格尔文化主义的路线发展起来的法哲学思潮。李达认为,这一派对于法学的积极贡献在于:他们认为法是一种文化现象,法律准则是根据不同时期、地点的文明条件确定的,立法者应按照时代的文明状况修正法律并进一步推动文明的发展;其次,他们主张法哲学的研究应结合民族史、法律史、比较法、政治史、人类学、经济学、人种学等部门。这种学说,开辟了法学研究的新园地,展开了法学的新面目。

以上是德国方面的情况。从英国方面的情况看,以否定自然法学派的面目而兴起的则有边沁的功利主义法学。边沁把“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的原则作为法律的目的和立法的标准,对于当时个人自由主义法律的确立,有着积极的贡献。

其次是分析法学派,他们对于现实的法律进行分析研究,站在经验的实利主义的立场,排斥伦理学的观点,主张“恶法亦法”,完全抛弃了所谓法是道德或正义的观念,坦白地说明了法律是立法者意志的表现,他们还主张法律具有强制力的命令等,都趋近了法的本质。

分析法学派之后,又产生了比较法学。比较法学既是一个法学学派,也是一种研究方法。19世纪后期,法学界推出此方法以后,被公认为是法学的一种革命,是学术上的一次最大的成功,开阔了法学家的眼界而被广泛应用。比较法学丰富了法学研究的领域,产生了比较宪法学、比较民法学、比较刑法学、比较犯罪学和比较法制史等一系列具体的部门学科。

到了20世纪,以前的各派法哲学,除了历史的、分析的、比较的方法还在应用之外,其余的已经不能与现实生活相适应,法哲学的论坛逐步为新起的社会法学所独占。社会法学把法律的典章制度与原则作为社会现象来作比较,并就其与社会状况及社会进步的关系而加以研究。这种法学比较以前的各种法学派别确实有较大的进步,它试图把落后的法律与前进的现实相协调的目的,即是它风行一时的原因。

李达在对各派法哲学的成就分别加以评述之后作出了总结,他认为:现代资本主义法律发达的趋势,都毋庸置疑地受到了各派法哲学思潮的推动。如自然法学派的学说,几乎全部被采用为法国法律的立法原理;玄学派、历史法学派和社会功利法学派的思想成了德国法律的原则;分析法学派对于英国立法有很大贡献;社会法学派的学说,对于美国司法界有很大的影响……所以说,各派法哲学对于各自时代的法律都具有相当的贡献。后起的各派对于原来的各派,都有补偏救弊的功能和作用,应当给予肯定。但是,各派法哲学在发挥正面作用的同时,也暴露了自身的矛盾,这也说明了它们也存在着许多共同的缺陷。接着,李达又展开了对各派法哲学的缺陷的探讨。

第二节对各派法哲学缺陷的分析

理论发展的动因,或因其自身内在的矛盾,或因其与现实的不相适应,正如李达所说的那样,每一种法哲学思潮都是对先起思潮的偏颇和不足的某种纠正与弥补。所以能够发现某一理论的偏颇和不足便是其进一步发展的不可缺少的重要条件。难怪在理论界公认这样的一种观点:在人类思想史上,最先发现与提出某种问题的往往是最了不起的大家!

李达在总结了各派法哲学的成就之后,依据马克思主义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的世界观和方法论,对各派法哲学的缺陷进行了具体的剖析。他认为:各派法哲学之所以都未能构成一个科学的法律观,是因为它们都存在着以下几个方面的缺陷。

第一,各派法哲学的哲学基础都是观念论,即唯心论。就是说,作为哲学二级学科的法哲学,它是哲学的一种特殊的形态,是一定的哲学理论向部门学科的辐射和渗透,是哲学对法律现象的具体思考。所以,每一种法哲学思潮都是一定的哲学理论在法学当中的呈现,哲学是它贯穿始终的主线和基础。古代哲学派、中世纪神学派、自然法学派、德国哲学派、社会哲学派等,都是唯心主义的流派。历史法学派的哲学观点是黑格尔的唯心论;分析法学派的哲学观点是实验主义,也是唯心主义;社会法学派的哲学基础是实用主义或社会唯心论。李达在逐一指明了这些法哲学流派的哲学基础归属之后,接着又分析了唯心主义在法哲学领域的表现及其问题的根源。他说,一切观念论者,即唯心主义者都是主张思维规定存在,在法律领域中应用起来,就是从主观构思中,假设一个标准作为考察法律的根据,而使现实的法律生活与其头脑中的假想相符合。这种玩弄观念的法律观,既可以粉饰现实,化腐朽为神奇,又可以用精制的公平原则,供资本主义社会立法者作为参考。至于其学说有无科学的根据,那是在所不计的。因为他们宣称哲学不是科学,用不着科学的称号。

另一方面,各派法哲学都没有历史唯物主义的观点。这是因为各派学者完全不懂得人类社会的历史,不懂得国家是社会发展过程中必然的产物,因而也不懂得法律与国家的关系,以及法律与国家随着社会的发展而发展的过程。他们往往把国家和社会看作是同一的东西,把法律和社会规范看作是同一的东西。自然法学者虽然假想着人类社会史划分为自然状态和国家状态,但是其所假想的自然状态,纯属虚构而缺乏历史的根据。历史法学派虽标榜历史的方法,但也只限于研究法律的历史,专门从罗马法的旧籍中去探求所谓的法律根源,实际上并不能真切地理解法律的起源。社会法学派虽然宣称法律现象是社会现象的一部分,而作为其根据的资产阶级的社会学理论,并不能说明国家与法律的起源及其发展的过程。正是因为过去所有的法哲学学者缺乏历史唯物主义的观点,所以他们都主张国家和法律是观念或精神———神、上帝、观念、自然、绝对理性、世界理性———的产物,并且应用其抽象的逻辑以演绎法律的原理。他们甚至还应用现代资本主义的法律观念推论以前各个历史阶段的法律,甚至推论原始茹毛饮血、穴居野外的时代也曾有法律的存在。诸如这般构建起来的法哲学,李达认定其根本没有科学的性质。

第二,各派法哲学都缺乏社会现象互相联系的观点,不懂得法律在社会诸现象中所处的地位。李达认为,这是由于他们不懂得法律与国家的正确关系,也不懂得法律和国家两者同经济生活的关系。例如:近代私法的绝大部分都是规定财产关系的,其他公法的大部分也与财产有关。这表明了一个确定的事实,即法律与经济有着十分密切的关系。但他们认为研究法律而涉及经济便是粗陋的,他们只是主张法律是意志的表现,而与经济无关;至于阶级关系的问题,他们更是三缄其口了。即使有人率直地谈及法律与经济的关系及阶级关系,他们也认为浅陋,一味予以抹杀或鄙视。他们所讨论的只是一般权利义务问题、法律的公平正义问题,最大限度也只是说起个人及社会的利益问题。对于资本主义国家的社会立法,则用抽象的社会的公平原则,因而发挥其抽象的不着边际的议论,表示其学说的渊博与精深。但如果对他们这些学说进行仔细的考察,就不难发现这些东西只不过是为资本主义的国家服务的,只不过是为巩固资本主义社会秩序提供论据。法律本来就是随着现实的社会生活的变化而变化,但他们却不愿意理解现实社会的真相,而与社会的现实相隔离。

第三,各派法哲学都是站在不公平的基础上去觅求公平的。李达举了几个典型的例子分析说,柏拉图和亚里士多德,双脚踏在奴隶的背脊上,大叫法律是正义,是公平;中世纪神学的法哲学家,站在农奴制的基础上,宣称法律是正义,是公平;近代法哲学家,也是站在雇佣奴隶制度的基础上,提倡法律是正义,是公平。所以说,各派法哲学所寻求的法律公平或正义,只是不公平中的公平,不正义中的正义。

资产阶级的法哲学的实质,也只是想把自己阶级的意志加入统治人民的法律之中。他们意志的根本性质与方向,是受他们的阶级赖以存在的经济条件决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