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法律民主法制与人的发展研究(耕砚窗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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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4章 李达对法哲学基本问题的探讨(3)

他们是法的心灵,是法律进步发展的指导和直接推动者。只有通过这些掌握了马克思主义科学的世界观、社会观和方法论,站在广大人民群众的立场上致力于社会进步的法学家的不断努力,才能使法律发展,才能使社会发展,才能使中国不再有混乱、纷争和流血。

总之,法律价值作为实现人的价值的社会政治手段,它的实现是人的价值实现的一种具体表现。作为无产阶级和劳动群众代言人的“理论界的鲁迅”,李达运用马克思主义的观点,在法哲学领域留下了丰富的具有时代特色的关于法律价值的思想,为马克思主义法哲学在我国的发展确立了较高的起点。

第三节法学方法论

众所周知,马克思主义哲学既是世界观,又是认识世界、改造世界的方法论,它的诞生开辟了一个人类进步的新时代。与其相连的作为二级学科的法哲学的方法论,也就是关于如何认识法律现象和本质的规律性,并加以改造、充实和完善它的法学研究方法的理论。随着它的出现,事实业已证明在法律及其理论领域引起了一系列革命性的转变,展示出了一片良好的发展前景。方法论的问题与本质论和价值论一样,也是法哲学体系中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

李达运用马克思主义的理论、观点和方法对前人在法学方法论方面的智慧和成果进行了广泛的采集。在《法理学大纲》中,除了坚持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的世界观和方法论之外,还专门就法哲学研究方法的问题进行了集中的阐述。他在说明自己的研究方法之前,对各派法哲学所采用的不同方法都认真地进行了分析。

李达认为,各派法哲学所采用的方法主要有哲学的方法、分析的方法、历史的方法、比较的方法和社会学的方法。所谓哲学的方法,这是哲理法学派专用的方法,它是用观念论的法哲学评论法律的基本原则,即先设定一个主观的抽象概念,如道德、公平、正义等作为批判现实法的理想标准,由此展开其抽象的玄虚的理论,其目的是为自己的研究探求一些理论的根据,或借以阐明法律的“哲学性”。严格地说,这并不就是研究方法,这一派的研究方法实际上是“形式论理学”即形式逻辑。

所谓分析的方法,是分析法学派所专用的方法。这派学者用它来注释法规的概念或条文,借以构成概念法学,他们自己宣称分析是法学的中心工作,并不是进行研究的全部方法。他们所应用的研究方法,其实还是形式逻辑,因为分析也只是逻辑方法的一个部分。

所谓历史的方法,是德国学者创始的历史法学派所专用的方法。他们专注于研究德国历史上所继承的罗马法及固有法,以期从德国过去的法律中发现传统的民族精神,建立制定德国统一法的基本理论。他们宣称使用的是历史的方法,但实际上是先假定一个基本观念,从这一个观念推论历史上全部的法制,抽出一个原则,以此演绎其全部理论。这种方法从根本上讲仍是形式逻辑,他们这样标榜不过是要在德国所继承的罗马法旧书中作历史的研究而已。如果离开历史法学派的影响,历史的方法仍不失为一种研究中的必要方法。研究法律的历史,探求各阶段上法律的来踪去迹,对于揭示法律的发展规律是大有帮助的,但是这种方法必须隶属于“客观论理学”即辩证逻辑,才能真正成为科学的方法。

所谓比较的方法,是比较法学派所专用的方法。他们应用比较的方法,把数种法制作比较的研究,辨别其优劣与异同,抽出其共通性,借以阐明法律的本质问题。这种方法扩大了法学研究的范围和新的方向。但这种方法的实质却是归纳逻辑,所以比较法是归纳逻辑的一部分。

所谓社会学的方法,是社会法学派的专用方法。他们主张从社会学的眼光去考察法律,以使法律与社会相适应,也就是把法律学作为社会学的一部分来研究并指明其研究的方向。实际上他们所采用的研究方法仍是形式逻辑。

在分别考察和分析了这几种法哲学的研究方法后,李达认为这些只不过是各派研究的重心或研究方向,并不是具体的方法。他们所采用的方法实际上都是“形式论理学”即形式逻辑。而真正科学的法哲学则不能采用这些研究方法或简单地相加和合用,必须采用“客观论理学”即辩证逻辑,因为它“是注重内容及其形式统一的论理学”,是反映了客观世界发展法则的理论,是科学认识和实践的方法,“是认识与实践的统一的论理学”。这种科学的逻辑思维方法,把反映客观世界的发展法则,即矛盾同一法则,当作思维的根本法则。它认定客观世界中一切对象都在运动中、联系中,没有绝对固定的东西,没有绝对孤立的东西,一切对象都包含着对立的动因,其分裂与交互作用,引导到矛盾之内的斗争。矛盾之内的斗争,是对象发展的驱动力。客观对象在其发展形态中,就会通过和存在种种不同的形态与阶段。所以,辩证逻辑不仅是反映客观世界发展法则的理论,同时也是科学认识和实践的方法。

李达应用辩证逻辑的方法阐述了法律的概念、判断和推理。他认为,现代国家的现实法,包括成文法、判例法和习惯法,都是概念、判断、推理的集合体。这里所谓法律的概念,一方面是具体的概念,它包含着普遍、个别和特殊三个因子;它既包含着个别与特殊的丰富内容,又包含着个别与特殊、差别与对立的同一性。另一方面,它既具有联结性、全体性,又具有发展性、柔软性即灵活性。所谓法律的判断,是法律上的概念运动的形式。它反映出社会关系合乎法则的联系及其发展的形式。就是说,法律上判断的运动,表现着法律与社会现实的联系和发展。所谓法律的推理,也是社会关系的联系的反映,是那些联系的相互的必然的关系之反映。它是法律认识的最高形式,主要有演绎推理和归纳推理。但是,它们与形式逻辑虽然形式相同,而内容则不同。一方面,归纳与演绎在这里不仅不能单独地成为推理法,而必须统一运用,并且要注重于客观对象的内容的本质,而不能拘泥于形式的标志。另一方面,归纳与演绎的统一又隶属于分析与综合的统一。“归纳如不与具体的分析相结合,就变为肤浅的东西;演绎如不与具体的分析相结合,就变为独断的东西。由于与具体的分析相结合,两者同时成为综合的要素”。[23]

以上是李达把人类思维的方法作为进行法学研究的根本方法而进行的论述,在评述了几个有代表性的法学流派所使用的旧方法的同时,推出了辩证逻辑这种思维的最根本的方法。这在方法论的意义上无疑是一种认识上的提升,他的目的是要在超越各种具体形式的工具中找出一种最能切近事物本质的工具,用理论化的语言来表述,那就是只有用本质的方法才能及于客体的本质。

但事实上,客体是多层面的,连本质甚至都是多层面的。所谓研究方法,就是主体在认识作为客体的客观世界和事物,揭示其本质并阐明其一般规律的实践活动中,所遵循的一套原则、程序和技巧。科学的研究方法就是把主体与客体联系起来的桥梁、渡船和通道。既然客体及其本质如此,那么适应它们的原则、程序和技巧也势必呈现出多层次性,联系主体与客体的桥梁、渡船和通道也不可能是独一无二的。所以,我们认识和掌握法哲学研究最根本的方法,并不是非要排除其他涉及非本质层面的方法不可。李达的《法理学大纲》就是为后人留下的综合运用多种方法进行法学研究的典范,其中历史考察的方法、价值分析的方法等,在今天仍具有广泛的实用价值。

况且,马克思主义法学的方法是一个不断丰富和发展的开放性的系统。过去它曾经对历史上法学研究方法作出了总结和应用,现在它仍要不断地汲取各种先进的研究方法以丰富自身,更好地指导实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