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法律民主法制与人的发展研究(耕砚窗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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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2章 李达对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思考(18)

对于法治社会来说,法律那种“一出即刚”的观念和做法在实践中已经证明了并不能包治百病,所以制度性文明的触角又开始从另外的途径寻找出路。软法的出现似乎成了解决法律和其他刚性制度不足的一大法宝。从上述对两个条例的解构不难看出,这两部地方法规都程度不同地具备软法的特点,甚至说它们就是软法。大家知道,任何存在包括社会存在,它的发达形态都在一定的程度上包含了它前身合理的特征。法律和其他制度也一样,哪怕是主要起协调作用的软法也毕竟还是法。既然是法,它势必就会保留着它的强势,它可以将它暴力的范围缩小,但不能也不可能消失,若用“硬”与“软”这两个特征是一个硬币的两个方面来形容倒还较为贴切。光靠说理,往往一出报告厅和课堂就恰似刮过一阵轻风那样立马了无踪迹。况且,社会是复杂的,不用强制手段,法律和制度的功能将会退化。因此,现实当中,法律和制度渐渐趋向了“软硬并举”的方式,像两个“条例”那样仅用软的方式是难以达到立法“管理到位”和“促进发展”的初衷的。

九、两部地方性法规的启示

在涵盖全国的成人教育制度不甚完善的情况下,各省、市、自治区以及其他具有立法权的地方完全可以运用法律的形式,促进成人教育的规范化。《深圳条例》和《福建条例》已经做出了尝试和表率,为其他地方更便捷地应用法律之治探索了一条通达的道路。虽然这两个条例并不完善,甚至有太多的遗憾,但它们的先行之功具有非常重大的意义。如果其他地方也能对成人教育有更高一些认识的话,其后发优势定能弥补先行文件的不足。成人教育的制度建设若出现这种百花齐放的局面,全国性的成人教育法律制度就一定会在它们的烘托之下水涨船高。

制度和规则的运用必须遵循内在发展的规律,顺应发展的大趋势。实施手段的软硬搭配要适度不能失衡,只硬不软不行,只软不硬也不行。“由于国家法自身的缺陷,由于国家法供给的不足、路径不畅、成本太大、预期不明等客观原因,很多制定出来的法律只是看上去漂亮的间架结构”[89] 而已。这种法律和制度中看不中用的情况非常普遍,据《软法亦法》在“八个领域的软/硬法规范统计总况”显示,教科文体领域,软法在规范性文件中所占比例为87 . 8%,在排序上还低于农业的96%和财政税务金融的87 . 9%。经前述解构,我们知道教育方面的法律、法规等规范性文件虽有一定比例的硬法条款和因素,但如果深究就会发现那些所谓的硬条款也不过是借用“别人”的,只不过是将别的法律、法规的类似于硬性的条款拿来凑凑数而已,并不是自身的东西,起不了什么实际性的作用。用漂亮的言辞、漂亮的形式表达着无法兑现的内容,这就是制度体系中,特别是教育领域规范性文件软硬条款失衡的真实写照。照说软法和硬法的比例恰当不仅是整个制度体系的适当,而且还须得体现在每一部具体的法律制度当中。一部法律,哪怕它属于软法,但它也必须有它自身的硬性条款。照一般的惯例推算,教育法领域软、硬条款的比例应保持在30/70的水平上,成人教育软、硬条款的比例可适度放宽在40/60的水平上。因为本研究积极提倡制度文明的发展应体现在大幅度提高制度的激励性措施上,激励性也是硬的,给人的好处和利益必须明确,所以惩罚性和激励性都应该是实实在在的硬东西,不是那种似是而非的套话。这样,在惩罚和激励性两者都呈现出硬性的情况下,有一定比例的具有宣示性、协商性的柔性条款也在情理之中。关键是,制度须得具备一定的刚性,硬法条款应占如此的比例才有可能立得起来。如果制度本身缺乏“自立”的意识和能力,社会还能指望其推动和规范着朝特定的方向前进吗?

制度是现实的。法律和制度的设计从理念上要把住时代的脉搏,既不能落后于时代也不能过于超前。制度的滞后势必拖累社会现实的进步。我们的社会饱受制度滞后之苦。改革开放虽然已经持续了三十多年,社会还不时感受到过去那些落后制度的影响。改革,从某种意义上讲,也就是解除、突破落后的制度给予人们思想和行为的束缚与影响。制度对思想和行为的影响是具有巨大惯性的,这从发生学的角度考察也可以看出。制度是当时人们思想和行为凝聚的产物,它们已经在当时的历史条件下得到了充分的融会贯通,在经过长期的延续之后,这种制度的社会预期还会不断地得到强化。然而,一旦社会的现实发生了重大变化,过去制度赖以存续的时空已不存在的情况下,如果仍旧坚持过去的那一套,人们从思想和行为上就可能会出现与制度的紧张和冲突,这种紧张和冲突给社会的存在和发展势必带来负面的影响,制度的刷新和与时俱进就成了制度需要根据变化了的现实不断更新改进的必然。而这种更新和变化是一种全方位的改进,它必须包括理念、创制技术、运行模式、监督和保障体制的各个方面的全面推进。不变化、不跟上形势的变化,哪怕过去曾经是设计先进的制度也会阻碍社会的进步和发展。另一方面,制度的过于超前也会使其努力不着边际。所以,必须充分认识到我们当今所处的时代还是社会主义的初级阶段,工作仍然是人们的一种谋生的手段。成人教育也是如此,参与成人学习的学习者如此,成人教育的执教者如此,成人教育的管理者也如此。他们都不是神仙,都不是不食人间烟火者,他们都是在用自己的聪明才智谋取生存而已,他们都必须通过这些具体的活动获得利益和好处。制度如果不建立在如此实在的基础上,仅用制度的规范形式超越现实去空唱高调,超越现实的历史条件去建立“制度的乌托邦”,不但没有任何现实意义,也起不到任何实质性的作用。

一部法律的颁布,一个制度的实行,不能,也不会是一劳永逸的,要根据现实情况和时间的推移实时地给予修改、补正和更新,这个问题不难理解也不难做到。但现实中有些制度一经订立就长达几十年不变的情况不难遇见,这在社会发生了剧烈变化的当下,与社会对制度引导的需求严重脱节。有鉴于此,立法机构的工作也同样应该置于社会的监督之下,用制度来制约制度的更新。每一个任期都应该对产生于自身的制度性文件做出与现实相应的清理、修改、补充和完善,不得以任何理由进行拖延和搪塞。这样,才可能彻底免除对制度所涉领域因领导人重视程度不同而做出的不同反应,从源头上保障整个制度体系以及这个制度体系与社会现实的平衡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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