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社科独立学院管理概论(面向实践的教育管理丛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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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7章 独立学院组织管理(4)

(三)人才引进制度急待改革

目前,我国一些独立学院的人才引进政策,基本参照母体。由于独立学院的特殊性,人才引进的政策特色不突出,没有结合自身特色,很难引进优秀的人才。在调查中发现,人才引进力度大的学校如武汉科技大学中南分校,除物资上的奖励,比如房子、车子,还在科研经费上给予较大的投入,所以学校的人才引进比较顺利。相比之下,一些独立学院的人才引进相对缓慢。独立学院的教师在待遇、晋升、聘任等方面与母体的师资相比还存在一定的差距,没有体现民办机制的灵活,基本参照母体的薪酬体系。在教师的晋升方面,大多数独立学院,不具备中级职称的审批权。在聘用上,过多强调职称等条件,影响青年教师的积极性。此外,独立学院在绩效考核上基本沿用母体的方法,没有体现民办特色的激励机制,没有制订具有自身特色的薪酬体系。这些都在一定程度上影响教师积极性的发挥,有待于改革创新。

第三节 完善独立学院组织管理的建议

独立学院发展迅速,既是机制的力量,也可以归结为杂交优势,即它一方面可以获得公立高校的品牌优势和优良的教育资源,同时又可将多元的社会资金和民营资本引入高等教育领域,从而充分解决高等教育发展中办学资金不足的问题。加之由于是新建高校,独立学院比公立高校更容易建立起精简、高效的现代管理机构,人员聘任也更显灵活,[6]这些都是独立学院新机制带来的先天优势。针对独立学院组织管理中存在的问题,本节从产权问题、董事会制度及人力资源建设三个方面提出一些建议,以促进独立学院组织管理的良性发展。

一、建立明晰的产权制度

明晰的产权制度是建立科学合理、相互制约的法人治理结构的基础,只有建立完善的产权制度,政府、公立高校举办者和投资者才能进一步明确与独立学院的关系,法人治理结构才能有效地发挥作用。

(一)促进产权明晰

明确各主体所享有的权利和所承担的责任及其所获得的利益,各主体的责任、权利和利益要对称。独立学院是营利性组织,它是由母体高校与其他产权主体为生产相互同意的教育服务而把自有资源组合在一起,根据各自比较优势进行分工并约定按各自投入的生产资源比例分享实际收益的一种合约,因此它应包括:①独立学院是一种合约,其创办者和实际所有者应是母体高校、其他产权主体以及注资集团等多个主体;②作为独立学院的产权主体,母体高校、其他产权主体、注资集团在办学过程中应共同参与教育服务与教育过程,合理分工,充分发挥各自比较优势;③母体高校、其他产权主体、注资集团三者之间存在互相监督和约束的机制;④合约各方拥有与其投入资源比例相一致的办学收益索取权,独立学院的产权应是各产权主体对学院投资的有机结合,因此在界定独立学院产权时必须明确两者的权重,除了避免以后权益纠纷外,股权的比例是决定学院由谁管理和怎样管理的重要条件,任何产权关系的规范,最终都应以制度的方式出现。按照目前独立学院的运行模式,要完善独立学院的产权制度,必须在宏观和微观两个方面完成相应的工作[7]。

在宏观层面上,国家要出台相应的法规和政策,建立规范独立学院的产权,解决独立学院的设立条件及审批权限、法律地位、产权组织形式和适用的统一的会计准则(包括独立学院中不同投资者的权益分配原则、独立学院的解散条件及解散时的资产清算原则)。

从微观来看,独立学院要按照国家的相关法规对无形资产进行评估,科学地确定公立高校投资额度与投资比例;建立完善的监事会制度,制定完善的独立学院内部管理制度,包括财务管理制度、资产管理制度和资产清算制度;制订固定资产的购置、使用、报废等管理办法;对重大的资产处置,必须报院长批准,并经董事会审核。

(二)真正实现两权分离

两权分离,是指所有权和经营权的分离。目前我国的教育类法律法规没有就这一问题给予明确的规定,但可以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相关规定来处理这一关系。按照《意见》中的规定,独立学院属民办机构,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为明确举办者和合作者的责、权、利关系,双方应在试办独立学院时签署具有法律效力的合作办学协议。独立学院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后,其举办者和投资者投入到独立学院中的财产即与各方的其他财产相分离,举办者和投资者对其所投入资产的所有权与其使用权、管理权相分离,仅拥有股权。在目前关于独立学院明晰产权的相应法律法规和政策尚未出台前,我们可以借鉴企业的管理模式规范独立学院两权分离的管理。两权分离使得出资人、公司法人和经营者各有其相应的权利和义务,在资产所有权与经营控制权相分离的条件下,如何对所有者、经营者的关系进行制度安排,在现代企业中是通过治理结构来解决的。公司治理结构本质上并非一般的企业管理,而是在公司法人资产的委托———代理制下规范不同权利主体之间责、权、利关系的制度安排。治理结构命题的提出,根本原因在于现代企业法人产权制度的形成,因为现代企业产权制度是一种典型的关于资产权利的委托———代理制。有了权利的分离和相应的权利主体多元化,相互间的监督、制衡从而成为重要的问题,因此,首先要把握企业法人产权的实质及特征。对于独立学院,就是要使独立学院经营者与所有者的所有权分开,前者归属独立学院法人,后者归属于出资人,出资人既可以是公立母体高校,也可以是民间投资者,但公立母体高校和民间投资者不能既是所有者,又是经营者。

二、加强董事会制度的建设

对具有中国特色的独立学院董事会设立的必然性、合理性问题,提出可能的改进建议,其目的是优化运行机制,包括形成集体决策机制、提高激励性、降低决策风险等措施。独立学院董事会的不完善有着深刻的必然性和现实的合理性,由于资本自身的逐利性,其对合理回报的追求是必然的,投资方往往投资数亿元,通过董事会来保证自己的利益,实现实际的控制权。在当前情况下,由于我国还没出现捐资办学的热潮,也没有捐资办学的文化及历史底蕴,强迫投资方不要求回报也是不现实的。但是,针对独立学院董事会出现的这些问题,国家应给予高度的重视,必须通过制度的完善来进一步发挥董事会的作用。因此,要进一步优化独立学院的运行机制,包括形成集体决策机制,提高激励性,降低决策风险等来完善独立学院的董事会制度。

从我国目前的情况看,结合独立学院的现状,在国家关于独立学院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尚不完善的情况下,需要通过政府调控和制约,举办者坚持对独立学院的控制与管理,真正建立董事会领导下的院长负责制,才能保证学院的健康、快速发展。

(一)独立学院应建立以满足社会公益为目的的“共同治理”模式

这种治理结构能够吸收社会贤达和具有法律规定资质的教育工作者以及与学校具有直接利益的相关者进入董事会、监事会。通过学校章程等制度安排来确保各个利益主体具有平等参与学校管理决策的机会,同时又依靠相互监督的机制来制衡各利益主体的行为,适当的投票机制和利益约束机制则用来稳定合作的基础,并达到利益主体行为统一,满足社会公共利益则需要这一共同目标之上。共同治理结构模式包括董事会和监事会两个并行的机制,董事会中的共同治理机制确保利益主体有平等的机会参与学校重大决策,监事会中的共同治理机制则是确保各个产权主体平等地享有监督权,从而实现相互制衡。

(二)建立校董会领导下的院长负责制

校董会为学院的权力机构决定学院的重大事项,独立学院的院长(或董事长、副董事长)为学院法定代表人。董事会下还设立了党支部、监事会,其中党委书记主管党群系统、党委办公室、学生处以及工会工作;监事会主管资产管理处和财务部工作。从这个整体结构来看,这一结构实现了权力的平均分配和制衡:院长主抓学院的学术研究、教学和科研工作;监事会负责监督学院资金的使用和资产的管理;党支部负责党群和工会工作。

(三)健全校董会机构和权责

董事会中校董会由7~11 人组成,董事由甲乙双方选派代表组成:甲方选派若干名;乙方选派若干名,任期3年,董事长1 人、副董事长1人。一方代表(乙方)担任董事长的,由另一方代表(甲方)担任副董事长。董事长、副董事长由出席会议的董事过半数选举产生,可连选连任。校董会的职责和议事规则包括:第一,校董会每年(或每半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经三分之一以上组成人员提议,可以召开校董会的临时会议;校董会会议应由二分之一以上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校董会作出以下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简单多数通过的事项),包括选举董事长和副董事长;制定学院规章制度;批准年度工作计划;筹集办学经费,审核预算、决算;决定教职工的编制定额和工资标准;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第二,校董会讨论下列重大事项,应当经三分之二以上组成人员同意方可通过(绝对多数通过的事项):聘任、解聘院长;修改章程,制订发展规划;决定独立学院的分立、合并、终止事宜;章程规定的其他重大事项。同时,可以考虑将相关利益者引入董事会,比如可以根据学生家长自己的意愿,结合学校的实际情况,选举学生家长代表加入董事会,仿照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的一些做法,给予这些家长一定的权力,使他们能代表家长对独立学院教学、科研以及财务方面的情况进行监督。[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