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经济中国经济思想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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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章 公元前3世纪至公元6世纪(秦朝、汉朝、魏晋南北朝时期)经济思想(2)

(《后汉书桓谭传》)桓谭认为,由于商人资本兼高利贷者具有雄厚的资本能够驱使一些“中家子弟”作他们的掮客或中保,从而使他们放弃农业而依附商贾。因此,他提出商人应该亲身从事经营活动,不得假手中间人。如有违反者,经人告发后,除商人亲身经营时所应得部分由官府没收外,其余超出部分均赏给告发人。

二、农、工、商各有本末的思想胡寄窗教授对于东汉时期的王符评价是:“王符乃是地主阶级知识分子中具有独立性格的思想家。他的思想接近儒家荀子而掺杂一些法家见解,其发为愤激之言,有时颇类似于韩非与司马迁。”王符对于以往的农本商末的思想进行了新的解释,他认为农、工、商各有其本末,并非凡农皆本,凡工商皆末。“夫富民者,以农桑为本,以游业为末;百工者,以致用为本,以巧饰为末;商贾者,以通货为本,以鬻奇为末。三者,守本离末****富,离本守末****贫……夫用天之道,分地之利,六畜生于时,百物聚于野,此富国之本也。游业末事以收民利,此贫邦志愿也。”(《潜夫论务本第二》)在他看来,凡利用天时地利以生产农桑、六畜产品的农业,制造坚固实用、方便人民生产和生活器具的工业,通有无、便民用的商业,皆有利之业;凡巫祝、倡优、赌博的游业,都是有害之业。王符在以农为本的前提下,肯定工、商也有本有末。他认为,农、工、商“三者守本离末****富”,农、工、商三者都可能富民,只要守其本,三者都是财富生产的源泉。王符所定义的末的概念,实际上是指奢侈品的生产、销售以及以游业为末的思想。

王符还提出了国家对农、工、商业的政策方针,认为要“宽假本农”,对农业在政策上要有所倾斜。对于工商业,要“明督工商,勿使淫伪”,意思是要加强监督,发展工商业中的本业。王符认为,务本还是务末的责任在于人君。“民固随君之好,从利以生者”,老百姓的爱好随着君主的爱好而转移,如果君主能够“务本则虽虚伪之人皆归本,居末则虽笃敬之人皆就末”,“故明君莅国,必崇本抑末,以遏乱危之荫”。

三、对商业活动的重视

(一)司马迁对商业活动的肯定司马迁在《史记》中为古代的经济思想家和大工商业者专辟《货殖列传》,从而为“中国的史学创造了一条必须记载经济活动的范例”。这反映出司马迁对于商业活动的肯定和重视。司马迁认为农、虞、工、商四部门都是人们所必需的,无论哪一个部门都既能富国,也能富家。“此四者,人所衣食之原也。原大则饶,原小则鲜。

上则富国,下则富家。”司马迁的这一观点是对前代的商鞅、荀子、韩非、贾谊、晁错等人重农思想的挑战,从根本上否定了重农抑商的必要性。但司马迁却赞成农本工商末的划分,并且还创造了“本富”、“末富”、“奸富”的概念。“本富”是指依靠农、牧、林、渔等广义农业的收入而致富。“末富”是指经营工商业和高利贷致富。

“奸富”是指“弄法犯奸”而致富,如“劫人作奸,掘冢铸币”,“舞文弄法,刻章伪书”等。司马迁认为:“今治生不待危身取给,则贤人勉焉。是故本富为上,末富次之,奸富最下。”司马迁还分析了农、工、商业致富之难易:“夫用贫求富,农不如工,工不如商,刺绣文不如倚市门。”“农不如工,工不如商”是一般的情况,“刺绣文不如倚市门”是对小手工业和小商人而言,是对“工不如商”的补充。

(二)桑弘羊的商业致富论桑弘羊是中国古代重商理论的倡议者。范蠡与白圭虽然提出了一些有价值的贸易经营理论,但还不是有意识的独重商业,把商业看作致富的主要根源。桑弘羊在政治思想上追随了法家,但在经济思想上接受管子与范蠡、白圭的观点,并进行了进一步的发展。桑弘羊否定农业是创造财富唯一来源的观点,提出商业致富论。他说:

“自京师东西南北,历山川,经郡国,诸殷富大都,无非街衢五通,商贾之所臻,万物之所殖者……宛、周、齐、鲁商遍天下。故乃商贾之富,或累万金,追利乘羡之所致也。富国何必用本农,足民何必井田也?”(《盐铁论力耕》)“燕之涿、蓟,赵之邯郸,魏之温、轵,韩之荥阳,齐之临淄,楚之宛、陈,郑之阳翟,二周之三川,富冠海内,皆为天下名都。非有助之耕其野而田其地者也,居五诸侯之衢,跨街冲之路也。故物丰者民衍,宅近市者家富。富在术数,不在劳身;利在势居,不在力耕也。”(《盐铁论力耕》)由此可见,桑弘羊不仅否定农业是财富的唯一本源的观点,而且否定劳动可以致富。他从商品流通的必要性为商业辩护,还从自然资源的地域分工去说明商品流通的重要性。桑弘羊对于对外贸易的作用也有充分的认识,并积极提倡外贸。他认为通过对外贸易可以换取更多商品进口,使得“外国之物内流,而利不外泄也。异物内流则国用饶,利不外泄则民用给矣”(《盐铁论力耕》)。桑弘羊重商却不忽视工农的重要性。他认为手工业对于农业关系重大:“工不出,则农用乏……农用乏,则谷不殖。”(《盐铁论本议》)他虽然指出“富国何必用本农”,但仍承认农业是“本”,并不否定农业生产,其重商的目的是“农商交易,以利本末”。

第五节 “重义轻利”思想统治地位的确立与冲突

一、汉初的“礼义治国”思想

(一)“礼义治国”思想提出的背景“义利之辨”是中国古代思想史上的重要命题,孔子的儒家学派将“义”放在第一位,强调义对“利”的支配地位和主导作用。以商鞅和韩非为代表的法家对待传统义利思想的态度与儒家相反,主张破除“礼”对封建生产方式的束缚,讲求“利”。但法家只讲财利,不讲礼义、不讲德治的思想,在地主阶级成为统治阶级以后,就不再适合地主阶级的统治需要了。为了总结秦王朝迅速灭亡的教训,巩固地主阶级的统治,汉初的许多政治家和思想家都提出了重新重视礼义作用的看法。陆贾和叔孙通都看到了儒家的礼义观念对巩固封建地主政权的重要作用,但是他们都没能从理论上使整个社会完全摆脱法家“讲财利、废礼义”思想的影响,而贾谊则完成了这一历史转变。

(二)“礼义治国”思想的主要内容贾谊继承了先前儒家的义利思想,并吸取了法家思想在秦统一后仍继续实施所产生的一系列经验教训,对儒家“贵义贱利”思想的作用提出了新的看法。通过对秦亡教训的分析,贾谊认为,要治理天下必须施仁术,主张行“先王之道”,“置天下于仁义礼乐”。(《治安策》)贾谊说:“夫民者,诸侯之本也;教者,政之本也;道者,教之本也。有道,然后教也;有教,然后政治也;政治然后民劝之;民劝之,然后国丰富也。故国丰且富也。故国丰且富,然后君乐,忠臣之功也。臣之忠者,君之明也。臣忠君明,此之谓政之纲也。故国也者行之纲,然后国臧也。”(《新书大政下》)贾谊认为,只有用礼义教化百姓,百姓才能自觉服从和遵守封建社会的秩序。

在贾谊看来,以德教民强调人的自觉性,包含了对人的起码的尊重,而秦以繁刑严法治天下简直是视人为犬雉。贾谊指出:“贵贱有级,服位有等。等级即设,各处其检,人循其度……是以天下见其服而知贵贱,望其章而知其势,使人定其心,各著其目。”(《新书服疑》)他大力强调维护等级尊卑的重要性,礼义的作用之一就是确立上下尊卑的等级观念,这实为社会治安所必需。贾谊论证了礼治对于封建社会长治久安的作用,这种思想不仅为汉代统治者所接受,而且对中国以后的封建统治者也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贾谊主张以礼义治国的思想证明,当地主阶级已经取得政权以后,需要一套新的维护封建统治秩序的思想体系。先秦儒家也主张以礼义治国,主张“以义制利”,但他们所说的“礼”和“义”,都是奴隶制的上层建筑,是为奴隶制的经济基础服务的。贾谊认为当前社会制度已经发生了变化,社会经济基础已经是封建主义的了,统治阶级也已经变为地主阶级了,为巩固奴隶制度服务的“礼”和“义”经过改造,完全可以被赋予新的社会内容和阶级内容,从而为巩固封建制度服务,成为封建的“礼”和“义”。作为社会伦理秩序的“礼”以及“君君、臣臣、父父、子子”的等级秩序规范在地主阶级统治过程中也是必不可少的。而“义”、“礼”,本身就具有一种保存维护现有制度体系的作用。贾谊反复强调的“礼”和“义”已经是地主阶级根本利益的体现,所以此时他主张先义后利、以义制利,就具有维护和巩固现有封建制度体系的意义了。

二、“正其谊不谋其利”思想的正统化汉代由于大一统帝国的出现,儒家的义利观发生了重大改变。汉武帝罢黜百家,独尊儒术,是接纳了董仲舒的建议。汉武帝举贤良文学之士,董仲舒对策建议:“诸不在六艺之科,孔子之术者,皆绝其道,勿使并进。”(《春秋繁露天人三策》)此被汉武帝采纳,成为此后两千多年中国社会以儒家学说作为正统思想的先声。

董仲舒在儒学的基础上,吸收与融合了法家、道家、阴阳家的一些思想,并与皇权一统的政治思想融为一体,建立了“天人感应”的道统学说体系。董仲舒的义利观带有鲜明的唯心主义的色彩。他认为义、利都是与生俱来的:“天之生人也,使之义与利。”他认为义、利对人的作用是:“利以养其体,义以养心。心不得义不能乐,体不得利不能安。义者心之养也,利者体之养也。”而“民之皆趋利而不趋义”的原因在于“物之于小人,小者易之也,其于大者难见也”(《春秋繁露深察名号》),“利者,盗之本也”(《春秋繁露天道施》)。对于老百姓的求利行为,要通过教化来进行限制。“夫万民之从利也,如水之走下,不以教化提防之,不能止也。”(《汉书董仲舒传》)但董仲舒并不否定适当满足人们欲望的必要性,但是要对人们的欲望有所节制:“故圣人之制民,使之有欲不得过节,使之敦朴不得无欲,无欲有欲,各得以足,而君道得矣。”(《春秋繁露保位权》)他认为贫富悬殊不利于社会的稳定,因此强调以义制利。他认为,统治阶级无节制地贪欲求利,是造成社会危机的主要原因,只有所有人都能根据自己的社会身份地位,依照一定的礼义制度约束自己的行为,社会才能“上下相安”。董仲舒最为有名的思想是“正其谊不谋其利,明其道不计其功”(《汉书董仲舒传》)。此处的“仁人”与孔子所说的“君子”等义,是说,有道德的人懂了“义”便应该“不谋其利”、“不计其功”,反对上层的“仁人”追功逐利,以维持封建国家的利益。董仲舒还以“天人感应”的哲学理论为基础,赋予“义”以新的含义——“君臣父子,夫妇之义”,并指出“君为阳,臣为阴,父为阳,子为阴,夫为阳,妻为阴”,“阳贵而阴贱,天之制也”。(《春秋繁露天辨在人》)在这一意义上,“义”后来成为以“三纲五常”为核心伦理思想的重要内容,距孔子所说的“义者宜也”,即公平合理、合乎情理的“义”的内涵已经相去甚远了。

董仲舒虽然反对人们对“利”的追求,但他承认义与利皆于人不可少,可以说“重义轻利”是董仲舒义利观的总体特征。董仲舒一方面承认“利”对人的实际作用,在治民方面继承了孔子的先富后教的思想,另一方面,他认为“利”有公利和私利之分,公利高于私利,因此公利被提升到“义”的高度,提倡维护天下公利。

当涉及私利时,“正其谊不谋其利”,重义轻利,更注重“心之养”。从维护封建统治的长治久安出发,董仲舒反对食禄者追求一己之私利,主张“盐铁归民”,不与民争利。他承认“利以养其体”是以“度礼”为界限的,对于人民百姓来说,不追求利的行为要求,从价值观的角度使他们安于贫苦,这也正是董仲舒的思想受到宋明理学的极力推崇的原因。

三、盐铁会议上的义利之争

(一)“盐铁会议”及《盐铁论》

汉昭帝始元六年(前81年),西汉朝廷召集各地的贤良、文学开了一次会议。

在此次会议上,以丞相田千秋、御史大夫桑弘羊为首的政府官员和贤良、文学们就西汉政府的盐铁、酒榷、平准、均输等经济政策进行了辩论,此次会议被称为“盐铁会议”。汉宣帝时,桓宽根据盐铁会议的记录,写成了《盐铁论》一书。《盐铁论》全书共六十篇,其中约二十篇是直接关于经济问题的辩论,但盐铁会议上的辩论不仅限于经济问题,而是广泛涉及政治、军事等各方面。

(二)贤良、文学与桑弘羊的“义利”之争“义利”是盐铁会议上辩论的主要内容之一。贤良、文学们认为治国必须“以礼义妨民”,而不能“示民以利”。“窃闻治人之道,防淫佚之原,广道德之端,抑末利而开仁义,毋示以利,然后教化可兴,而风俗可移也。”如果“示民以利”,就会使“民俗薄。俗薄则背义而趋利,趋利则百姓交于道而接于市”(《盐铁论本议》)。

形成贪鄙和淫侈的社会风气,要求取消“示民以利”的盐铁官营政策。由此看来,贤良、文学真正反对的是“郡国有盐铁、酒榷、均输,与民争利”(《盐铁论本议》),实际上是要求国家不要和商人争利。贤良、文学猛烈抨击了通过官营政策获得好处的官吏:“今公卿处尊位,执天下之要十有余年,功德不施于天下而勤劳于百姓。百姓贫陋困穷,而私家累万金。”(《盐铁论国疾》)“临财苟得,见利反义,不义而富,无名而贵,仁者不为也……公卿积亿万,大夫积千金,士积百金,利己并财已聚;百姓寒苦,流离于路,儒独何以完其衣冠也。”(《盐铁论地广》)要求统治者实行“贵德而贱利,重义而轻财”的古训。

桑弘羊对于“贵义贱利”的理论进行了反驳。他引用了司马迁“天下攘攘,皆为利往”的观点,认为好利是人的天性,“赵女不择丑好,郑妪不择远近,商人不愧耻辱,戎士不爱死力,士不在亲,事君不避其难,皆为利禄也……故尊荣者士之愿也,富贵者士之期也”。那些持有“贵义贱利”观点的人,本身也具有自私的天性。

桑弘羊认为,实行盐铁、酒榷、均输、平准,不仅能够增加国库收入,还可以便利百姓,因而不仅有“利”,也合于“义”。他指责贤良、文学要求废止盐铁专卖是替兼并者说话,是要使“豪民擅其用而专其利”(《盐铁论禁耕》)。

第六节 土地制度思想的演变及实践

土地思想是中国古代经济思想发展的主要线索之一,土地所有权的国有以及国家所有权的主导地位构成中国古代土地制度的总体特征,尽管春秋战国时期随着一系列的土地制度变革,土地私有得到了确立,但是土地的分配始终掌握在国家手中,同时国家致力于对私人的土地所有权进行限制,这种情况从秦汉开始一直到晚唐时期才有所改变。

一、限田模式的发生与发展汉武帝时,贫富不均的现象非常突出。董仲舒认为形成原因在于:第一,土地自由买卖,由此造成了土地兼并。例如淮南王子女“擅国权,侵夺民田宅”(《史记淮南衡山列传》)。衡山王也“数侵夺人田,坏人冢以为田”(《史记淮南衡山列传》)。第二,封建国家和富豪垄断山林川泽之利。第三,苛重的赋税。第四,地租高企。第五,贪暴之吏,妄加刑戮。针对以上情况,董仲舒提出了限田的主张。他指出:古时税民不过什一,使民不过三日。至秦用商鞅之法,“除井田,民得买卖,富者田连阡陌,贫者无立锥之地”,而政府“又颛川泽之利,管山林之饶……一岁力役,三十倍于古;田租口赋,盐铁之利,二十倍于古”,农民“或耕豪民之田,见税什五。故贫民常衣牛马之衣,而食犬彘之食”。因此,“古井田法虽难卒行,宜少近古,限民名田,以澹不足,塞并兼之路”(《汉书食货志上》)。从上述史料可以看出,董仲舒认为土地兼并产生的根源在于土地的私有,同时他还指出土地兼并所造成的严重后果,即贫富对立和封建统治的不稳固,而解决土地兼并的措施就在于限田。

“限民名田”是指对私人占有土地进行一个数量上的规定。“宜少近古”的意思是说合乎井田制但却不必回复井田,实际上是借井田制的古意来宣扬自己反对土地兼并的主张。但是董仲舒并没有说明井田制难以推行的原因,也没有提出具体的限田的数量和方案。

汉哀帝时(前6—1年)师丹又提出限田的建议:“古之帝王莫不设井田,然后治乃可平,孝文皇帝承亡周乱秦兵革之后,故不为民田奴婢为限,累世承平,豪富吏民资数钜万,而贫弱愈困,盖君子为政,贵因循,重改作,然所以有改者,将以救急也,亦未可详,宜略为限。”师丹所提妥协政策为汉哀帝所采纳。汉哀帝下诏曰:

“制节谨度,以防奢淫,为政所先,百王不易之道也。诸侯王、列侯、公主、吏二千石,及豪富民,多畜奴婢,田宅无限,与民争利,百姓失职,重困不足,春议限制。”(《汉书哀帝纪》)据《汉书食货志》记载,限制的具体办法是:“诸侯王、列侯,皆名田国中,列侯的长安,公主名田县道,及关内侯,吏民名田,皆无过三十顷,诸侯王奴婢二百人,列侯、公主百人,关内侯、吏民三十人,期尽三人,犯者没入官。”由于这种限田办法遭到豪强贵族的反对,最终未能实行。

二、王田思想的幻灭两汉之间短暂的统治者王莽对于井田制推崇之极,推行了土地所有权“王有”以及禁止土地买卖为主要内容的“王田制”。王莽坚持认为土地买卖是导致兼并的原因,其构想的土地分配方式并不是对井田制的恢复,因此“王田制在实际上仍是另一种方式的限田制度”。

(一)“王田制”的主要内容王莽实行王田制的理由是:第一,一夫一妇分百亩田的小农经济是“国给民富”的理想土地制度;第二,自秦“坏圣制,废井田”之后,“兼并起,贪鄙生,强者规田以千数,弱者曾无立锥之居”,土地兼并使农民丧失田地;第三,租地农民受“豪民侵陵,分田劫假”,“厥名三十税一,实行什税五也”,因此,农民“终年耕芸,所得不足以自存”。基于上述原因,王莽在取得政权即在始建国元年(9年)四月提出了“王田制”。其具体的内容是:“今更名天下田曰王田……不得买卖。其男口不盈八而田过一井者,分余田予九族邻里乡党。故无田今当受田者如制度。”(《汉书王莽传》)从内容上来看,王田制的要点包括:

(1)土地收归国有,称为“王田”,禁止私人自由买卖土地;

(2)一家男丁不满八口而占有土地超过九百亩者,应将超额土地分与宗族乡邻;

(3)原无田地的农民,由国家授予土地,其标准按一夫一妇受田百亩计算。王莽认为,宣布土地国有是遏制兼并和实行他的土地分配制度的先决条件。但是只要土地私有制存在,特别是在豪族大地主和土地小私有农民并存的情况下,土地兼并是必然的趋势。胡寄窗教授曾指出:“王田制和中国历史上其他一切土地问题方案一样,都是注定要破产的,但是从理论上考察,王田制从改变土地私有制和土地的商品性质着眼,其认识比其他土地方案的建议者的认识就深刻得多。”

(二)“王田制”幻灭的原因王田制公布后的三年(始建国四年,即12年)即自动取消,土地自由买卖恢复。史书记载王田制废除的原因是“制度又不定,吏缘为奸”(《汉书食货志上》),和“农商失业,食货俱废,民人至涕泣于市道,及坐卖买田宅、奴婢、铸钱,自诸侯、卿、大夫至于庶民,抵罪者不可胜数”(《汉书王莽传》)。胡寄窗教授对于王田制幻灭的原因进行了深入的分析。他认为,王田制的迅速废除是在王田制本身存在的缺陷的内因以及在推行过程中存在阻力的外因两方面综合作用下导致的。王田制的根本缺点在于,原来的地主仍可能在新的纲领下保持相当大量的土地,剩余下来可供分配与无地农民的土地必然不多,因此,“即使王莽能毫无流弊地贯彻其土地政策,仅就土地不敷分配,不能使很多农民分到土地这一事实,就足以迫使其土地政策全部破产”。王莽的土地政策使得社会各个阶级和各个阶层均感到不满,引起了社会纷乱和生产停顿,迫使他不得不放弃王田制,取消土地限额和恢复土地自由买卖。

三、西晋占田制的思想

(一)占田制产生的客观基础西晋太康元年(280年)颁布实行的占田制,是中国历史上第一个正式由政府颁行的土地制度,最主要的内容是明确规定了对王公贵族和一般农户的土地限额。占田制的产生有其客观基础。三国时期由于长期的战乱,人口大量减少,尽管后期人口逐渐增加,但是晋朝建立的时候全国仍然是人少地多的局面。占田制实行以前,曹魏实行屯田制度,包括军屯和民屯,其总面积相当可观。晋王朝建立的前一年便下令废除曹魏统辖区内的民屯制度,使得晋朝掌握了大量的官公田土地,成为占田制度实施的物质基础。另外,东汉时期即已形成的世族大姓的势力在曹魏后期越来越强盛,世族、官僚以及贵族所进行的土地兼并必然在土地和劳动力问题上与统治层面发生矛盾,这是占田制产生的另一客观因素。怎样在不损害大地主集团利益的前提下,既能在一定限度内满足农民的基本的土地要求,同时政府也能获得较多的财政收益,这是西晋政权占田思想产生的客观基础。

(二)占田制的内容占田制的内容包括对贵族及官僚占田的限制、对世族荫附劳动力的限制、对户调进行规定以及对一般人民占田课田的规定。以下仅介绍关于对贵族及官僚占田的限制以及对一般人民占田课田的规定。

对贵族及官僚占田的限制。根据《晋书食货志》的记载:“国王公侯京城得有一宅之处,近郊田,大国田五十倾,次国十顷,小国七顷;城内无宅,城外有者皆听留之。”这是对贵族在京城“刍藁之田”的限制,不属于一般限田的范围。对于各级官僚则按照官品限定占田亩数:“其官品第一至于第九,各以贵贱占田;第一品占五十顷,第二品四十五顷,第三品四十顷,第四品三十五顷,第五品三十顷,第六品二十五顷,第七品二十顷,第八品十五顷,第九品十顷。”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占田只是最高限额的规定,绝非授田或者实有土地数量。

对于一般人民占田课田的规定,是占田制最主要的组成部分。其规定是:“男子一人占田七十亩,女子三十亩。其外,丁男课田五十亩,丁女二十亩,次丁男半之,女则不课。男女年十六已上至六十为正丁,十五以下至十三,六十一已上至六十五为次丁,十二以下,六十五已上为老小,不事。远夷不课田者输义米户三斛,远者五斛,极远者输算钱,人二十八文。”(《晋书食货志》)由此可见,男子七十亩,女子三十亩是一般人民占有土地的最高限额,不一定是每人实授土地的数量。课田是占田中应该以课税形式缴纳地租的部分土地,具有迫使农民必须耕种最低限额土地的作用,丁男占田七十亩必须课田五十亩,丁女占田三十亩必须课田二十亩,占田中的这一部分土地,即使不耕种也必须缴纳地租,目的在于鼓励农民多耕种土地。

占田制没有表示要把土地收归国有,只是对民户和官吏的土地使用权行使的范围进行数量上的限制。占田制在土地思想上有其特定意义。首先,它是对私有的一种承认和维护,按一家一户的占田,实际上是把先秦以来鼓励土地私有的思想合法化,这无疑对土地私有作了再一次的逻辑肯定;其次,从分配土地的条例上看,等级差别地占有土地被正式确定下来,这是封建土地观念在土地问题上的集中体现。占田制的实施在一定程度上满足了部分农民获得土地的要求,提高了他们生产的积极性,使当时社会经济在不长的时间内就达到了“太康之治”。但是,虽然占田制来源于历代反对土地兼并的思想,但是没有触动世族大地主的利益,相反,默认了他们原来占有的土地数量。占田制还存在一个重要的缺陷,就是只有取得土地的规定而没有归田还亩的规定,作为一种土地分配制度,这是不合理、不完善的。随着农民由正丁男女变为次丁男女,再由次丁男女变为“老人”时,如不交还土地,则土地的耕种和租税的缴纳都会出现理论上的问题。随着新增人口不断按规定占田,当官公荒地全部占完时,占田制也就不可避免要失效。

四、北魏均田制度的实践与消亡

(一)均田思想的提出北魏开始的均田制可以说是中国历史上最重要的土地制度之一,在300多年的时间里,均田思想成为主宰中国的土地分配思想,并对此后的社会经济产生了巨大的影响。历史上的多次农民起义,都提出了“均田”的要求,而近代洪秀全、孙中山等人对于土地问题的思考,也莫不打上了均田的烙印。

魏孝文帝时任主客给事中的李安世上《均田疏》,提出了均田的建议。从《魏书李孝伯传》的记载来看,《均田疏》主要包括两方面的内容:一是解决当时土地纠纷的意见;二是关于井田制的描述和实行均田制的建议。永嘉之乱前后,战乱和人口迁徙使得大量土地数易其主,产生了很多关于土地的讼争。李安世提出了一个现实的解决方案,即对有争议的土地,以一定的年限为断,“事久难明,悉属今主”,不追溯既往,一律归现在的使用者所有,这样可以使“虚妄之民,绝望于觊觎;守分之士,永免于凌夺”(《魏书李安世传》)。

李安世对于井田制的优越性进行了极力的描绘:“臣闻量地画野,经国大式;邑地相参,致治之本。井税之兴,其来日久;田莱之数,制之以限。盖欲使土不旷功,民罔游力。雄擅之家,不独膏腴之美;单陋之夫,亦有顷亩之分。所以恤彼贫微,抑兹贪欲,同富约之不均,一齐民于编户。”他认为井田制是使人们平均地占有土地,能够抑制兼并,解决贫富不均问题的理想的土地制度,但同时他也认为井田制在实际中并无法实行,而均田则是能够解决土地问题的可行方案。“愚谓今虽桑井难复,宜更均量。审其径术,令分艺有准,力业相称,细民获资生之利,豪右靡余地之盈。则无私之泽,乃播均于兆庶,如阜如山,可有积于比户矣。”

魏孝文帝采纳了李安世的建议,于太和九年十月下诏均田。

(二)均田制的主要内容从内容上来看,均田制比西晋占田制的规定要细致得多,对各种使用方式的土地的分配以及各种不同身份的人授田和还田皆有较明确的规定。

第一,关于授田的规定。北魏将土地分为露田、麻田、桑田及宅地四种,每种土地的分配规定有所不同。

露田:种植谷类作物的耕地。诸男夫年十五以上授露田四十亩,妇女二十亩。一般用休耕法,采用二圃制者加授男丁四十亩、妇女二十亩;采用三圃制者,则加授男丁八十亩、妇女十亩。加授之田称为倍田。

麻田:在产麻的地区另分配男夫麻田十亩、妇女五亩,麻田不另加给倍田。

桑田:初授田者除应分得露田或麻田之外,另给男夫桑田二十亩。规定至少种桑五十树、枣五株、榆三根。在不适宜种桑的地区,则每一男夫得另分配土地一亩以种枣、榆,至少枣五株、榆三根。无论桑田还是榆、枣,都必须在授田后三年内达到规定种树标准,如不能达到规定限额则将其不足额部分的土地收回。

宅地:新到居民每三口给宅地一亩以作建造房屋之用,奴婢每五户给宅地一亩。

男女在十五岁以上者均应在宅地内每人种菜五分之一亩。

第二,还田的规定。和占田制不同的是,均田制是既有授田又有还田的较完整的土地分配方案。均田制规定,分得土地即须负担租税,还田即可免去租税。“老免”与“身没”是还田的基本规定。对于露田与麻田,必须按照前述规定还田。桑田(或榆田)“皆为世业,终身不还”。一家所有桑田(或榆田)以现有人口为标准计算(奴婢不包括在内,对奴婢不授桑田),不足者可以要求分配。有余不但不必还给政府,尚可将其超过部分自行出卖。但定额内的桑田(或榆田)不许出卖,亦不许超过自家定额以外购进桑、榆田。每年正月为还田时间。在年内已授田者“身亡及买卖奴婢、牛者”皆要待第二年正月才能还授。

第三,授田与还田的特殊规定。其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情况:

全家均系老小残疾不具正式授田条件者,则十一岁以上及有残疾者各授以“半夫之田”,即露田二十亩。年逾七十而家中别无正式授田之人者,其田不必归还,至老死为止。寡妇守志者授妇田二十亩,免其租税。地广民稀地区除按一般规定授田外,可根据自己的力量所及向政府另外借地耕种。对于远流配墑(改为言字旁)无子及户绝者,其宅地及桑、榆田收为公田以供重分配之用。但分配时应尽量先分配与其亲戚,在未分配之先也应尽量先租借与其亲戚。

一家人口增多应追加分配土地时,必须选择与其家土地相接近者予以分配。有多人应在同期分得土地时,须“先贫后富”,即照顾到贫者,使其优先分得较近的土地。

第四,官吏的公田规定。刺史十五顷,太守十顷,治中别驾各八顷,县令郡丞六顷,随官吏更换须负责交代,如有私自出卖者按律惩办。

均田制的基础是将战后大量的无主土地掌握在国家的手中。北魏政府把长期战乱后遗留下来的无主荒地、产权不确定或发生争讼的农地,以及部分有主但无力耕种的私有土地收归国有,然后计口分给有耕种能力的人。均田法将土地分为露田、麻田、桑田以及宅地,按照土地利用的性质来决定其所有权,其中桑田和宅地实际上成为授田者的私有土地,不必还授。和占田制相比较,均田制不仅规定了私人占有土地数量的最高限额,而且对于农民能使用的土地进行了详细的分配。隋代和唐代沿用了均田制度,尽管在农民授田数以及各级官吏占田数量的规定上有所不同,但其中的核心思想仍然一脉相承,即抑制兼并,使农民获得基本的生产条件,从而保证国家的财政收入。

第七节 中国古代的治生思想

在中国传统经济思想中,“积著之理”与“治生之术”均是特指微观层次的私人经商致富之学,统称为“治生之学”。中国古代治生之学开端于先秦的商家,代表人物陶朱公和白圭都是著名的大商人。早期的治生之学是商人研究如何通过经商来致富。西汉时期,随着封建地主所有制的发展和巩固,商人资本势力进一步增长,商人中也有更多的人用经商得来的财富购买土地而转化成地主。司马迁所提出的“以末致财,以本守之”的观点,鲜明地反映了中国封建社会早期商人资本向地主阶级转化的要求,也指出了商人治生之学向地主治生之学转变的历史趋向。

一、《货殖列传》对商人治生思想的总结

(一)《货殖列传》的史学意义司马迁在《史记》中专辟《货殖列传》,无论从经济思想还是史学角度看来,都具有十分重大的意义。司马迁以前的先秦史书都不重视社会经济方面的记载,司马迁创立专记经济史的篇章,就为中国的史学创造了一条必须记载的经济生活的范例,为后代史书注意到社会经济的发展开了先河。司马迁在《货殖列传》中记载了春秋以来的十几位富商大贾商业经营的经验和智慧。他对于治生之学非常重视,不仅肯定农业是富家的合理途径,虞、工、商等各种经济活动都能致富,还肯定个人经商致富有利于社会经济发展。《货殖列传》以大量的史实证实:“礼生于有而废于无。故君子富,好行其德;小人富,以适其力。渊深而鱼生之,山深而兽往之,人富而仁义附焉。富者得势益彰,失势则客无所之,以而不乐。”

(二)司马迁对商人“治生之术”的总结司马迁总结商人“治生之术”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以末治财,用本守之;以武一切,用文持之。”(《史记货殖列传》)司马迁认为本末并列,皆是“衣食之原”,人情之所欲,应该“各劝其业,乐其事”。

工商业较农业较容易致富,所以要从工商业入手致富,但是由于工商业的经营风险比较大,同时商人在政治上地位较低,所以致富后购买土地,才能保住自己的财富。

(2)掌握经营决策的时机。如范蠡“旱则资舟,水则资车”。价格与供求相互影响:“贵上极则反贱,贱下极则反贵。”因此“无敢居贵”,而应掌握时机,“贵出如粪土,贱取如珠玉”。司马迁认为白圭正是由于“乐观时变,人弃我取,人取我与”,才能成为“治生祖”。此为“待乏”和“积著之理”。

(3)合理利润率与资本投向理论。司马迁发现,利润是各行各业经营活动的内在动力,个人投资的方向选择首先考虑的是利润的高低。他广泛考察了农、林、牧、副、渔各业的获利水平,认为20%不仅是社会上的一般利润率,而且是一种合理的利润率。因此,20%的利润率是个人资本投资方向选择的前提条件。他说:“佗杂业不中什二,则非吾财也。”在作资本投向决策时,还必须考虑那个行业的盈利条件,比如生产资料、技术要求、资金的数量及周转速度、产品销路等。司马迁所列举的商业内部各行各业经营规模所需预付资本的数量,是以该行业资本周转速度的快慢为依据的。胡寄窗认为:“资本周转速度这个概念能被一位生活在两千年前的思想家意识到,这在全世界的经济思想史上也是极不寻常的事实。”司马迁已注意到资本周转的作用,并已意识到商业资本的周转快于一般生产事业中的资本周转。司马迁进一步认识到,商品交易具有居间性,商业的获利能力,主要取决于商业资本周转速度的快慢。他引述计然之语说:“积著之理,务完物,无息币。以物相贸易,腐败而食之货勿留,无敢居贵。”

(4)经营者的个人素质。司马迁以白圭为例进行了论证,认为“智”、“勇”、“仁”、“强”是商业经营者应该具备的重要素质。他总结白圭的经验说:“吾治生产,犹伊尹、吕尚之谋,孙、吴用兵,商鞅行法是也。是故其智不足与权变,勇不足以决断,仁不能以取予,强不能有所守,虽欲学吾术,终不告之矣。”“智”是指要掌握市场信息,预测市场行情,即所谓“知斗则修备,时用则知物,二者形则万货之情可得而观已”。“勇”是指在掌握市场行情之后,当机立断,迅速做出决策。司马迁将那些唯利是图、取予无度的商人称为“贪贾”,高度评价任氏之“仁”术,“折节为俭,力田畜。田畜人争取贱价,任氏独取贵善,富者数世。然任公家约:‘非田畜所出弗衣食,公事不必则身不得饮酒食肉。’以此为闾里率,故富而主上重之”。

(《史记货殖列传》)司马迁认为任氏“富而好礼”,“富好行其德”。“强”是指创业之后的守业立财。致富不仅需要过人的智识谋略、取予的仁术,还需要恒心毅力,胜不骄败不馁,稳步发展。二、《四民月令》中的治生思想《四民月令》是东汉(25—220年)末期的崔寔模仿古代的月令形式编写而成的,是主要叙述洛阳地区一个大地主的田庄从正月一直到十二月中一般农业活动的专著。此书记载的重点是农业活动,对于各类的谷类、瓜菜、经济作物的种植时令和种植关系密切的农业活动都有详细的记载。书中还记述了纺绩、织染、酿造、制药等手工业、副业生产以及商业经营活动,此外,对于雇工的选用和管理、农产品的买卖、祭祀、子弟教育、与宗族亲朋的交往等日常生产经营和社会活动也均有详细记载,以作为地主家庭运转和治理的行动指南。

(一)《四民月令》中治生思想的主要内容从具体内容来看,《四民月令》中的治生思想包含以下方面:

第一,按照自给自足的原则安排生产活动。《四民月令》按照各月的气候和节气,列出什么时候可以从事什么样的生产活动。生产活动的内容非常广泛,“食”的方面,不仅包括谷物生产、各种菜蔬的生产,还包括各种食品加工,药材的种植、采集等。在“衣”的方面,包括了从丝麻生产到织、染、缝制的全过程。总而言之,日常生活所需的东西都由自己生产,以自给自足作为治家的基本原则。

第二,农、工、商兼营。《四月民令》中反映了除了农业之外,还要发展手工业和商品经营活动的思想。利用农产品收获季节差价的变化规律,在刚收获或者生产供应较多时买进,在市场供应较少时卖出。在农产品收获季节供多价贱时有计划地购贮,在离收获季节较远或社会需求增加供少价贵时卖出。例如在上年的十月、十一月籴进大豆、小豆,而在第二年五、六、七月粜出;在五、六月购进弊絮、帛、缣,而在十月予以卖出。由此看出,这种买卖活动已经不仅仅是为了满足自身需要,而是以营利为目的商业经营活动。

第三,重视教育。《四民月令》并不只是指导人们如何经营农、工、商业,以使得一个地主家庭财用充足,而且还指导其如何获得一定的政治、社会地位,因此非常强调教育的重要性。要求地主家庭的子弟要读书,不仅幼童入“小学”,学篇章,而且成童入“大学”,学五经,要世代读书,从而世代为官。

第四,综合利用、量入为出的财务管理思想。《四民月令》还阐述了农产品的综合利用和野生植物的利用,以及“度入为出,处厥中焉”的财务管理思想等。这些都是为了实现农业为主、工商为辅的多种经营计划,以实现地主家庭财富的增加,体现出管理思想上更多的世俗性与务实性。

(二)《经济论》与《四民月令》分工思想的比较家庭管理思想是古希腊的经济思想中的重要内容。色诺芬在《经济论》中也肯定了分工的必要性,指出人们不可变成一个精通一切技艺的专家,因此要按照工种的不同来进行分工。但是和《四民月令》相比,两者分工划分的依据条件不同。崔寔的分工是微观层面的家庭劳作分工,而色诺芬的分工讨论的是社会分工,但色诺芬只注意到社会分工使产品制造得更加完美,尚未意识到社会分工在提高劳动生产率方面的重要作用。在对人的管理方面,崔寔和色诺芬都认识到了对人管理的重要性,但古希腊的家庭管理是奴隶主对奴隶的管理,奴隶社会中奴隶被当作会说话的工具;色诺芬主张把奴隶看作人,对驯从的奴隶应该给予较好的待遇。

三、《齐民要术》的地主家庭治生思想《齐民要术》是中国现存最早、最完整的农书,该书的问世,反映了商人治生之学向地主治生之学转化的完成。“齐民要术”是指平民谋生计的方法。其征引了一百五十多种前人或者同时代人的著作,汇集了历史文献中农业生产技术知识,使早已散失的一些农书的部分内容得以保存流传。该书全面总结了各种农作物的栽培、禽畜和鱼类的养殖、农产品的加工和储藏的技术。

(一)《齐民要术》中“治生之学”的内涵从经济思想史的角度来看,《齐民要术》是我国现存的一部古代家庭经济学。贾思勰在《齐民要术》中阐述的地主治生之学包括治生之道、治生之理和治生之策。

治生之道是家庭经营对象或经营途径的选择及与此有关的理论说明;治生之理是关于私人经营管理的一些原理和规律性认识;治生之策是微观经济管理的方法和措施。贾思勰关于治生之道的主要观点是:“夫治生之道,不仕则农。若昧于田畴,则多匮乏。”(《齐民要术杂说》)治生活动中的经营对象,归结为做官和务农,认为只有做官和务农,才是“治家人生业”,取得并保持、扩大私人财富的正当途径。贾思勰指出,农业是老百姓的衣食之源,是人们赖以生存和发展的最基本条件,重视和加强对农业生产的经营管理,对于治国安民具有头等重要意义。他说:“食者,民之本;民者,国之本;国者,君之本。是故人君上因天时,下尽地利,中用人力,是以群生遂长,五谷蕃殖。”(《齐民要术种谷第三》)

(二)《齐民要术》中“治生之学”的主要内容贾思勰认为治生之理的主要内容包括:

(1)勤俭持家。如果通过“以农治生”来取得、增殖财富,就必须辛勤耕耘、努力生产。他指出:“《传》曰:‘人生在勤,勤则不匮。’语曰:‘力能胜贫,谨能胜祸。’盖言勤力可以不贫,谨身可以避祸。”

除了勤奋劳动之外,他还强调“节用”。“夫财货之生既艰难矣”,应该珍惜,“用之以节”。

(2)劳动管理要督课与抚恤相结合。贾思勰认为,“凡人之性好懒惰矣”,因此对佃户或者雇工要“督课有方”,严加管理,“稼穑不休,桑果不茂,畜产不肥,鞭之可也;(木也)落不完,垣墙不牢,扫除不净,笞之可也”。但同时,他也指出,要注意“抚恤其人”(《齐民要术杂说》),采取怀柔的手段以调动劳动者的积极性。

(3)因时因地求效益。贾思勰认识到各种农作物都有其生长、蕃育、成熟的规律,经营农业必须按照自然规律的要求,根据天时、地利的特点来进行,这样才能事半功倍。他说“顺天时,量地利,则用力少而成功多。”如果违反客观规律,凭借主观意志,就好比“入泉伐木,登山求鱼,手必虚;迎风散水,逆板走丸,其势难”。

(《齐民要术种谷第三》)从治生之道出发,以治生之理为指导和依据,贾思勰详细论述了地主家庭经营管理的具体措施和方法,即治生之策:

(1)集约经营,精耕细作。贾思勰主张在土地利用和农业生产方面要实行集约经营。他说:“谚曰,顷不如亩善,谓多恶不如少善也。”“凡人家营田,须量己力。宁可少好,不可多恶。”(《齐民要术种谷第三》)对于如何进行集约经营,贾思勰提出了一套精耕细作的制度和措施。例如:对农作物的种植,强调要抓好从开荒、选种、播种、耕耘、收割、贮藏到加工整个生产全过程的管理。对各个管理环节,也提出了严格要求。

(2)多种经营,农贸结合。贾思勰主张在地主家庭经营管理活动中,要农、林、牧、副、渔、手工、贸易全面发展,同时进行各种商品农作物的种植和经营。经营商品农作物,必然要同商品贸易、市场供求、价格涨落等问题发生联系,贾思勰赞成并且提倡以农业生产为基础的商品农作物贸易活动。贾思勰在《齐民要术》中安排了《货殖第六十二篇》,大量摘录《史记货殖列传》中的商业经营原则以及司马迁对资本与利息相互关系的分析。同时他对如何从事商品农作物贸易也提出了一些致富之策。

(3)改进工具和提高人的劳动兴趣。贾思勰提出:“欲善其事,先利其器;悦以使人,人忘其劳。”(《齐民要术杂说》)从改进生产工具和提高劳动者的劳动兴趣两方面着手,合理利用物力、人力。

他通过引用历史经验阐明了通过采用先进生产工具发展农业的重要意义,并且将采用先进工具和调动劳动者的积极性联系起来。对于雇工管理,他提出要“常遣欢悦”,通过物质和精神两方面来激励其积极性。雇工的报酬形式,可以用产品分成或者副产品支付,支付报酬的多少与劳动者完成的工作量紧密相联。

第八节 本章小结

公元前3世纪至公元6世纪是中国封建统治建立、封建经济不断上升的历史时期。为了迅速恢复因战争而凋敝的经济,汉初实行了“与民休息”、放任主义的政策,“无为而治”是汉初统治者经济管理的主导思想。司马迁是“中国古代最彻底的经济自由主义者”,提出了著名的“善因论”的思想。汉武帝时期由于国家内外环境的变化,以桑弘羊为代表将国家干预主义作为政府进行宏观经济管理的主要模式。传统的重农抑商的思想在汉代得到了传承和强化,东汉时期的王符提出了“农工商各有本末”的观点,对以往的农本商末的思想进行了新的解释。义利之辨是中国古代思想史上的重要命题,董仲舒“正其谊不谋其利”思想成为此后两千多年中国社会以儒家学说作为正统思想的先声。土地思想是中国古代经济思想发展的主要线索之一,汉代至北魏先后实行过限田、王田、占田、均田的土地分配方式。中国古代治生之学开端于先秦的商家,司马迁在《货殖列传》中对商人治生之学进行了总结。中国封建社会商人资本具有向地主阶级转化的要求,西汉时期出现了商人治生之学向地主治生之学转变的历史趋向。

重要概念

“与民休息”政策善因论平准均输农工商各有本末“重义轻利”思想王田制占田制均田制。

思考题

1.试对国家干预主义和放任主义两种政策思想在秦汉时期的演变进行分析总结。

2.西汉时期的“义利之辨”与先秦时期的义利观相比具有哪些不同?

3.限田、王田、均田、占田的土地制度是否能够解决中国封建社会的土地兼并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