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亲子企业纳税会计实务指南:商贸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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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0章 商贸企业增值税(4)

2.4 增值税应纳税额的计算

1.销售额的一般规定。

销售额是指纳税人销售货物或提供应税劳务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其中,价外费用是指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延期付款利息)、包装费、储备费、优质费、包装物租金、运输装卸费、代垫款项、代收款项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上述价外费用无论其会计制度如何核算,都应并入销售额计税。但下列项目不包括在内:

(1)向购买方收取的销项税额;

(2)委托加工应征消费税的消费品所代收代缴的消费税;

(3)同时符合以下两个条件的代垫运费:承运部门将运费发票开具给购货方,并由纳税人将该项发票转交给购货方的。

税法规定各种性质的价外费用都要并入销售额计算征税,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向购买方收取的价外费用和逾期包装物押金,应视为含税收入,在征税时换算成不含税收入再并入销售额。

2.混合销售行为的销售额。

对属于征收增值税的混合销售,其销售额为货物销售额和非应税劳务销售额的合计数。

3.价款和税款合并收取情况下的销售额。

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一般应向购买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在专用发票上分别注明销售额和销项税额。但是,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给消费者或者小规模纳税人的,只能开具普通发票,从而发生价款和税款合并收取。在这种情况下,应将含增值税的销售额换算为不含增值税的销售额。

换算公式为:

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增值税税率或征收率)

4.出租、出借包装物情况下的销售额。

纳税人为销售货物而出租、出借包装物收取的押金,单独记账核算的,不并入销售额。但对逾期(以1年为限)未收回包装物而不再退还的押金,应当并入销售额征税。对销售除啤酒、黄酒以外的其他酒类产品而收取的包装物押金,无论是否返还以及会计上如何核算,均应并入当期销售额征税。自2004年7月1日起,纳税人为销售货物出租、出借包装物收取的押金,无论包装物周转使用期限长短,超过1年(含1年)以上仍不退还的均并入销售额征税。

5.视同销售行为的销售额。

纳税人销售货物或应税劳务的价格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或者是纳税人发生了视同销售货物的行为而无销售额的,主管税务机关有权核定其销售额。其确定顺序及方法如下:

(1)按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

(2)按其他纳税人最近时期销售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

(3)按组成计税价格确定销售额。

计算公式为: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

属于应征消费税的货物,其组成计税价格中应加计消费税税额。计算公式为: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消费税税额或组成计税价格

=成本×(1+成本利润率)÷(1-消费税税率)

在上式中,“成本”分为两种情况:属于销售自产货物的为实际生产成本;属于销售外购货物的为实际采购成本。成本利润率一般情况下为10%,但属于从价定率征收消费税的货物,则按《消费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中规定的成本利润率计算。

6.特殊销售方式下销售额的确定。

(1)折扣方式销售。

折扣销售是指销售方在销售货物或应税劳务时,因购货数量较大等原因而给予购货方的价格优惠(如购买10件产品,销售价格折扣5%;购买20件产品,折扣10%)。税法规定,如果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的,可按折扣后的销售额征收增值税;如果将折扣额另开发票,不论其在财务上如何处理,均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折扣额。

(2)以旧换新方式销售。

以旧换新销售是纳税人在销售自己的货物时,有偿收回旧货物的行为。根据税法规定,采取以旧换新方式销售货物的,应按新货物的同期销售价格确定销售额,不得扣减旧货物的收购价格。考虑到金银首饰以旧换新业务的特殊情况,对金银首饰以旧换新业务,可以按销售方实际收取的不含增值税的全部价款征收增值税。

(3)还本销售方式销售。

所谓还本销售,是指纳税人在销售货物后,按约定的时间,由销售方一次或分次退还给购货方全部或部分货物价款。退还的货款即为还本支出。税法规定:采取还本销售方式销售货物,其销售额就是货物的销售价格,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还本支出。

(4)以物易物方式销售。

以物易物是一种较为特殊的购销活动,是指购销双方不是以货币结算,而是以同等价款的货物相互结算,实现货物购销的一种方式。税法规定:以物易物双方都应作购销处理,以各自发出的货物核算销售额并计算销项税额,以各自收到的货物核算购货额并计算进项税额。

(5)外汇结算销售额的确认。

纳税人以外汇结算销售额的,增值税的销售额应当按外汇市场价格折合成人民币计算。折合率或汇率的确认,可选择变动汇率或固定汇率。纳税人应当事先确定采用何种汇率,确定后一年内不得变更。

纳税人在销售货物活动中,因货物质量、规格等原因可能发生销货退回或销售折让的情况。税法规定,一般纳税人因销货退回或折让而退还给购货方的增值税额,应当从发生销货退回或折让当期的销项税额中扣减。

1.小规模纳税人

2.销售特定货物

进口方法

应纳税额=组成计税价格×税率=关税完税价格+关税+消费税

进口货物

按照税法规定,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以下简称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其应纳税额为当期销项税额抵扣当期进项税额后的余额。应纳税额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

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按照销售额和规定的税率计算并向购买方收取的增值税税额为销项税额。销项税额计算公式为:

销项税额=销售额×税率

这里包含了两层意思:一是销项税额是按照销售额和规定的税率计算出来的;二是销项税额是向货物或应税劳务的购买方收取的。在增值税的计算征收中,只有一般纳税人才会出现和使用销项税额的概念。

纳税人购进货物或者接受应税劳务,所支付或者负担的增值税税额为进项税额。

进项税额的计算公式为:

进项税额=买价×扣除率

购进或者销售货物以及在生产经营过程中支付运输费用的,按照运输费用结算单据上注明的运输费用金额和7%的扣除率计算的进项税额。此时进项税额计算公式为:

进项税额=运输费用金额×扣除率

上述运输费用金额,是指运输费用结算单据上注明的运输费用(包括铁路临管线及铁路专线运输费用)、建设基金,不包括装卸费、保险费等其他杂费。准予抵扣的项目和扣除率的调整,由******决定。

《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因当期销项税额小于当期进项税额,不足抵扣时,其不足部分可以结转下期继续抵扣。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用进项留抵税额抵减增值税欠税问题的通知规定:

(1)对纳税人因销项税额小于进项税额而产生期末留抵税额的,应以期末留抵税额抵减增值税欠税。

(2)纳税人发生用进项留抵税额抵减增值税欠税时,按以下方法进行会计处理:

①增值税欠税税额大于期末留抵税额,按期末留抵税额红字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贷记“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科目。

②若增值税欠税税额小于期末留抵税额,按增值税欠税税额红字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贷记“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科目。

华鑫商贸公司向天通公司购进甲货物100件,金额为10000元,但华鑫公司实际上要付给对方的货款并不是10000元,而是10000+10000×17%(假设增值税税率为17%)=11700元。

为什么购进的货物价值才10000元,另外还要支付1700元呢?因为这时,华鑫公司作为消费者要另外负担1700元的增值税,这就是增值税的价外征收。这1700元增值税对华鑫公司来说就是“进项税”。天通公司多收了这1700元的增值税款并不归天通公司所有,天通公司要把1700元增值税上缴给国家。所以天通公司只是代收代缴而已,并不负担这笔税款。

如果华鑫公司把购进的100件货物加工成乙产品80件,出售给中天公司,取得销售额15000元,华鑫公司要向中天公司收取的乙产品货款也不只是15000元,而是15000+15000×17%=17550元,因为中天公司这时作为消费者也应该向华鑫公司另外支付2550元的增值税款,这就是华鑫公司的“销项税”。华鑫公司收了这2550元增值税额也并不归华鑫公司所有,华鑫公司也要上缴给国家,所以,2550元的增值税款也不是华鑫公司负担的,华鑫公司也只是代收代缴而已。

如果华鑫公司是一般纳税人,进项税就可以在销项税中抵扣。沿用上例,华鑫公司购进货物时支付的进项增值税款是1700元,销售乙产品收取的销项增值税额是2550元。由于华鑫公司是一般纳税人,进项增值税可以在销项增值税中抵扣,所以,华鑫公司(在出售了乙产品获得天通公司的货款后)上缴给国家的增值税款就不是向中天公司收取的2550元,而是:2550-1700=850元(那1700元已在华鑫公司购买甲货物时加入货款中,由天通公司代收代缴过了),所以这850元是中天公司在向华鑫公司购乙产品时付给华鑫公司的,通过华鑫公司交给国家。中天公司买了华鑫公司的乙产品,再卖给大为公司,大为公司再卖给光大公司……这些过程都是要收取增值税的,直到卖给最终的消费,也就把增值税转嫁到了最终消费者身上了,所以增值税也是流转税。

华鑫公司向天通公司购进100件货物时,作会计分录如下:

借:原材料。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1700

贷:应付账款――天通公司。

分录中并没有把收取的1700元作为公司的费用,而是作为“应交税费”,因为华鑫公司是一般纳税人,进项税额可以抵扣。

华鑫公司向中天公司销售80件甲产品时,如果中天公司没有付钱,作会计分录如下:

借:应收账款――中天公司。

贷: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2550

分录中并没有把向中天公司收取的2550元增值税款作为公司的业务收入,而是作为“应交税费”,因为这并不归华鑫公司所有,而是应交给国家的税收。

销项税额-进项税额=2550-1700=850(元)就是要交给国家的税收。

增值税是对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就其实现的增值额征收的一个税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