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经济新个人所得税实务操作与筹划技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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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8章 个人所得税的计算方法(2)

由于当月王先生的工资收入超过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标准,首先需寻找年终奖的个人所得税适用税率,故按24000÷12=1200在税率表中找出适用税率为10%,速算扣除数为25。其应纳税额为:

24000×10%-25=2375(元)

全年应纳税额合计:

(385×8)+(3305×4)+2375=18675(元)

(3)取消个人认购股票等有价证券分期纳税审批的后续管理。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认购股票等有价证券而从雇主取得折扣或补贴收入有关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8]009号)第二条的规定,个人认购股票等有价证券而从雇主取得折扣或补贴收入,在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时,因一次收入较多,全部计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纳税有困难的,可以报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后,在不超过6个月的期限内,平均分月计算纳税。取消上述批准后,个人取得上述收入,如果数额较大,可由个人自行选择,在不超过6个月的期限内,平均分月计入个人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同时在纳税申报时应做出说明。个人就上述计算纳税期限一经选定不得变更。

(4)单位和个人为纳税义务人负担税款的计征办法。

单位和个人为纳税义务人负担个人所得税税款,应将纳税义务人取得的不含税收入换算为应纳税所得额(含税收入),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计算公式如下:

[1]应纳税所得额=不含税收入额-费用扣除标准-速算扣除数1-税率

[2]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公式[1]中的税率,是指不含税所得按不含税级距对应的税率,以及相对应的速算扣除数;公式[2]中的适用税率,是指应纳税所得额按含税级距对应的税率。

【例】某公司支付其职员贾先生2006年1月份的薪金5000元,并为其缴纳个人所得税。由于贾先生的薪金收入为不含税收入,应换算为含税收入,以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应纳税所得额(含税收入)=5000-1600-3751-20%=3781.25(元)

应纳税额=3781.25×20%=756.25(元)

这就是说,雇主发给雇员贾先生税后所得5000元,要为其负担756.25元的个人所得税税款,因此,贾某的含税收入为:

5000+756.25=5756.25(元)

6.2 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的计算

1.税法的基本规定

对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第三、六、九条规定,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应纳的税款,按年计算,分月预缴,由纳税义务人在次月7日内预缴,年度终了后3个月内汇算清缴,多退少补。适用5%~35%的超额累进税率。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义务人未提供完整、准确地纳税资料,不能正确计算纳税所得额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应纳税所得额。

2.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的计税办法

(1)凡实行查账征收的个体户,均应当按本办法的规定计算并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

(2)个体户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据此计算应纳个人所得税额。其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成本、费用及损失

应纳个人所得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

(3)个体户的收入总额是指个体户从事生产经营以及与生产经营有关的活动所取得的各项收入,包括商品(产品)销售收入、营运收入、劳务服务收入、工程价款收入、财产出租或转让收入、利息收入、其他业务收入和营业外收入。

(4)个体户的各项收入应当按权责发生制原则确定。

(5)成本、费用是指个体户从事生产经营所发生的各项直接支出和分配计入成本的间接费用以及销售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损失是指个体户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发生的各项营业外支出。

(6)直接支出和分配计入成本的间接费用是指个体户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实际消耗的各种原材料、辅助材料、备品配件、外购半成品、燃料、动力、包装物等直接材料和发生的商品进价成本、运输费、装卸费、包装费、折旧费、修理费、水电费、差旅费、租赁费(不包括融资租赁费)、低值易耗品等以及支付给生产经营从业人员的工资。

(7)销售费用是指个体户在销售产品、自制半成品和提供劳务过程中发生的各项费用,包括:运输费、装卸费、包装费、委托代销手续费、广告费、展览费、销售服务费用以及其他销售费用。

(8)管理费用是指个体户为管理和组织生产经营活动而发生的各项费用,包括:劳动保险费、咨询费、诉讼费、审计费、土地使用费、低值易耗品摊销、无形资产摊销、开办费摊销、无法收回的账款(坏账损失)、业务招待费、缴纳的税金以及其他管理费用。

(9)财务费用是指个体户为筹集生产经营资金而发生的各项费用,包括:利息净支出、汇兑净损失、金融机构手续费以及筹资中的其他财务费用等。

(10)个体户的营业外支出包括:固定资产盘亏、报废、毁损和出售的净损失,自然灾害或者意外事故损失,公益救济性捐赠,赔偿金、违约金等。

(11)上述各项直接支出、间接费用和销售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以及营业外支出准予扣除的项目和标准,依照税收法律、法规及本办法的规定确定。

(12)个体户业主的费用扣除标准和从业人员的工资扣除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税务局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确定,并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个体户业主的工资不得扣除。

(13)个体户自申请营业执照之日起至开始生产经营之日止所发生符合本办法规定的费用,除为取得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的支出以及应计入资产价值的汇兑损益、利息支出外,可作为开办费,并自开始生产经营之日起于不短于5年的期限分期均额扣除。

(14)个体户在生产经营过程中的借款利息支出,未超过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类、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部分,准予扣除。

(15)个体户购入低值易耗品的支出,原则上一次摊销,但一次性购入价值较大的,应分期摊销。分期摊销的价值标准和期限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税务局确定。

(16)个体户购置税控收款机的支出,应在2~5年内分期扣除。具体期限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税务局确定。

(17)个体户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财产保险、运输保险以及从业人员的养老、医疗及其他保险费用支出,按国家有关规定的标准计算扣除。

(18)个体户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有关的修理费用,可据实扣除。修理费用发生不均衡或数额较大的,应分期扣除。分期扣除标准和期限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税务局确定。

(19)个体户按规定缴纳的消费税、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资源税、土地使用税、土地增值税、房产税、车船使用税、印花税、耕地占用税以及教育费附加准予扣除。

(20)个体户按规定缴纳的工商管理费、个体劳动者协会会费、摊位费,按实际发生数扣除。缴纳的其他规费,其扣除项目和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税务局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确定。

(21)个体户在生产经营过程中租入固定资产而支付的费用,分别按下列规定处理:

[1]以融资租赁方式(即出租人和承租人事先约定,在承租人付清最后一笔租金后,该固定资产即归承租人所有)租入固定资产而发生的租赁费,应计入固定资产价值,不得直接扣除。

[2]以经营租赁方式(即因生产经营需要临时租入固定资产,租赁期满后,该固定资产应归还出租人)租入固定资产的租赁费,可以据实扣除。

(22)个体户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发生的开发费用,以及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而购置单台价值在5万元以下的测试仪器和试验性装置的购置费准予扣除;单台价值在5万元以上的测试仪器和试验性装置,以及购置费达到固定资产标准的其他设备,按固定资产管理,不得在当期扣除。

(23)个体户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发生的固定资产和流动资产盘亏及毁损净损失,由个体户提供清查盘存资料,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可以在当期扣除。

(24)个体户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发生的以外币结算的往来款项增减变动时,由于汇率变动而发生折合人民币的差额,作为汇兑损益,计入当期所得或在当期扣除。

(25)个体户用于与取得固定资产有关的利息支出,在资产尚未交付使用之前发生的,应计入购建资产的价值,不得作为费用扣除。

(26)个体户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有关的无法收回的账款(包括因债务人破产或者死亡,以其破产财产或者遗产清偿后,仍然不能收回的应收账款,或者因债务人逾期未履行还债义务超过3年仍然不能收回的应收账款),应由其提供有效证明,报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按实际发生数扣除。

上述已予扣除的账款在以后年度收回时,应直接作收入处理。

(27)个体户的年度经营亏损,经申报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允许用下一年度的经营所得弥补,下一年度所得不足弥补的,允许逐年延续弥补,但最长不得超过5年。

(28)个体户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有关的业务招待费,由其提供合法凭证或单据,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在其收入总额5‰以内据实扣除。

(29)个体户将其所得通过中国境内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向教育和其他社会公益事业以及遭受严重自然灾害地区、贫困地区的捐赠,捐赠额不超过其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可以据实扣除。纳税人直接给受益人的捐赠不得扣除。

(30)个体户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发生与家庭生活混用的费用,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分摊比例,据此计算确定的属于生产、经营过程中发生的费用,准予扣除。

(31)个体户的下列支出不得扣除:

[1]资本性支出,包括:为购置和建造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以及其他资产的支出,对外投资的支出。

[2]被没收的财物、支付的罚款。

[3]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以及各种税收的滞纳金、罚金和罚款。

[4]各种赞助支出。

[5]自然灾害或者意外事故损失有赔偿的部分。

[6]分配给投资者的股利。

[7]用于个人和家庭的支出。

[8]与生产经营无关的其他支出。

[9]国家税务总局规定不准扣除的其他支出。

(32)个体户在生产经营过程中使用的期限超过一年且单位价值在1000元以上的房屋、建筑物、机器、设备、运输工具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设备、工器具等为固定资产。

(33)固定资产按以下方式计价:

[1]购入的,按实际支付的买价、包装费、运杂费和安装费等计价。

[2]自行建造的,按建造过程中实际发生的全部支出计价。

[3]实物投资的,按评估确认或者合同、协议约定的价值计价。

[4]在原有固定资产基础上进行改扩建的,按账面原价减去改扩建工程中发生的变价收入加上改扩建增加的支出计价。

[5]盘盈的,按同类固定资产的重估完全价值计价。

[6]融资租入的,按照租赁协议或者合同确定的租赁费加运输费、保险费、安装调试费等计价。

(34)下列固定资产允许计提折旧:房屋和建筑物;在用机械设备,仪器仪表;各种工器具;季节性停用和修理停用的设备,以及以经营方式租出和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

下列固定资产不计提折旧:房屋、建筑物以外的未使用、不需用的固定资产;以经营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已提足折旧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

(35)固定资产在计算折旧前,应当估计残值,从固定资产原价中减除。残值按固定资产原价的5%确定。

(36)个体户按规定计提的固定资产折旧允许扣除。固定资产折旧年限在不短于以下规定年限内,可根据不同情况,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执行:

[1]房屋、建筑物,为20年。

[2]轮船、机器、机械和其他生产设备,为10年。

[3]电子设备和轮船以外的运输工具以及与生产经营有关的器具、工具、家具等,为5年。

固定资产由于特殊原因需要缩短折旧年限的,如受酸、碱等强烈腐蚀的机器设备和简易或常年处于震撼、颤动状态的房屋和建筑物,以及技术更新变化快等原因,可由个体户提出申请,报省级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后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