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经济新个人所得税实务操作与筹划技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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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3章 个人所得税的计算方法(7)

【例】黄先生在中国境内有住所,为中国的居民纳税人,2006年4月,来源于德国的特许权使用费所得80000元(折合人民币,下同);同年8月来源于德国的利息所得30000元,德国主管税务机关代扣代缴其个人所得税税款13000元。经主管税务机关的核查,境外的完税凭证无误,该纳税人在德国缴纳的税款可按规定予以抵扣。

(1)计算扣除限额。

特许权使用费所得=80000×(1-20%)×20%=12800(元)

利息所得=30000×20%=6000(元)

扣除限额=12800+6000=18800(元)

(2)允许抵扣税额。由于纳税人在德国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税款13000元小于抵扣限额18800元,故全部可予抵扣。

(3)应纳税额的计算。

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的应纳税额=80000×(1-20%)×20%=12800(元)

利息所得的应纳税额=30000×20%=6000(元)

税收抵免后的应纳税额=12800+6000-13000=5800(元)

【例】刘先生为中国的居民纳税人,2005年,来源于瑞典的特许权使用费所得40000元(折合人民币,下同)和利息所得60000元,该国主管税务机关共扣缴个人所得税20000元。经主管税务机关的核查,境外的完税凭证无误,该纳税人在瑞典缴纳的税款可按规定予以抵扣。

(1)计算抵扣限额。

特许权使用费所得=40000×(1-20%)×20%=6400(元)

利息所得=60000×20%=12000(元)

扣除限额=6400+12000=18400(元)

(2)允许抵扣限额。由于纳税人在瑞典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税款20000元大于抵扣限额18400元,故只可按抵扣限额予以抵扣。

(3)应纳税额的计算。

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的应纳税额=40000×(1-20%)×20%=6400(元)

利息所得的应纳税额=60000×20%=12000(元)

税收抵免后的应纳税额=6400+12000-18400=0(元)

(4)超过限额的结转。纳税人超过抵扣限额的部分1600元,虽不能在2005年中抵扣,但是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的该国家或者地区扣除限额的余额中补扣,补扣期限最长不得超过5年,即2006~2010年。在这一时间规定之后,就不再享有补扣的权利了,其尚未抵扣完的税款就只能由纳税人自己负担了。

6.10 其他所得的计税方法

1.基本规定

对其他所得,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第三条、第六条的规定以每次收入额为应纳税所得额。适用20%的比例税率。

2.应纳税额的计算

(1)应纳税额的一般计算:

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20%

(2)“蔡冠深中国科学院院士荣誉奖金”所得计税办法:

对中国科学院院士获得的香港实业家蔡冠深先生捐资建立的“蔡冠深中国科学院院士荣誉奖金”,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函[1995]351号文规定按照“其他所得”应税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3)银行揽储奖金所得计税办法:

对银行部门以超过国家规定利率和保值贴补率支付给储户的揽储奖金,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5]64号文的规定,应按“其他所得”应税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4)个人取得无赔款优待收入应纳税额的计算:

个人取得无赔款优待收入,根据江苏省地方税务局苏地税发[1999]067号文的规定,按下列办法计算应纳税额:

[1]个人因任职单位缴纳有关保险费而取得的无赔款优待收入,按照“其他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2]个人自己缴纳有关商业保险费(保费全部返还个人的保险除外)而取得的无赔款优待收入,不作为个人的应纳税收入,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5)股民从证券公司取得的回扣收入应纳税额的计算:

一些证券公司为了招揽大户股民在本公司开户交易,通常从证券公司取得的交易手续费中支付部分金额给大户股民。对股民从证券公司取得的此类回扣收入或交易手续费返还收入,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函[1999]627号文的规定,按照“其他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税款由证券公司在向股民支付回扣收入或交易手续费返还收入时代扣代缴。

(6)个人参加一些单位和部门年终总结、各种庆典等活动而取得收入应纳税额的计算:

部分单位和部门在年终总结、各种庆典、业务往来及其他活动中,为其他单位和部门的有关人员发放现金、实物或有价证券。对个人取得的该项所得,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函[2000]57号文的规定,按照“其他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税款由支付所得的单位代扣代缴。

6.11 其他几种情况应纳税额的计算

1.对两个以上纳税义务人共同取得同一项收入的应纳税额的计算

对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个人共同取得同一项目收入的,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应当对每个人取得的收入分别按照税法规定减除费用后计算纳税。

【例】某夫妇同在科研单位工作,业余时间共同为某单位研制一项科研项目,取得劳务报酬所得8000元,两人均分,按照规定对两人的收入分别减除费用,分别计算征税。

(8000÷2-800)×20%=640(元)

该夫妇俩各自缴纳个人所得税640元。

2.同一纳税人兼有两项以上应纳税所得应纳税额的计算

同一纳税义务人同时兼有两项或两项以上所得,需缴纳个人所得税时,可按照税法规定,分别各项所得减除相应费用并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例】某纳税义务人某月取得工资、薪金收入2200元,该月还取得稿酬收入2400元,该纳税义务人缴纳个人所得税的方法为:

工资、薪金所得应纳税额=(2200-1600)×10%-25=35(元)

稿酬所得应纳税额=(2400-800)×20%×(1-30%)=224(元)

该纳税人本月应缴纳259元(35+224)个人所得税。

3.个体工商户及个人取得与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所得应纳税额的计算

对个体工商户及个人取得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所得,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条的规定,应合并所得计算纳税。

【例】某个体工商户将一台闲置的机器出租给他人使用,一年取得租金收入12000元,同年取得生产经营利润27500元,该个体工商户本年应缴纳个人所得税的方法为:

应纳税额=(12000+27500)×30%-4250=7600(元)

4.纳税人捐赠计税方法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四条的规定,捐赠是指个人将其所得通过中国境内的社会团体(中国青少年发展基金会、希望工程基金会、宋庆龄基金会、减灾委员会、中国红十字会、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全国老年基金会、老区促进会以及民政部门批准成立的其他非营利性的公益组织)、国家机关向教育和其他社会公益事业以及遭受严重自然灾害地区、贫困地区的捐赠。捐赠额未超过纳税义务人申报的应纳税额30%的部分,可以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例】某演员参加演出取得劳务报酬所得10000元,取得收入后通过民政部门向残疾人福利基金会捐款5000元,该演员应缴纳个人所得税的计算方法:

应纳税所得额=10000×(1-20%)=8000(元)

捐赠允许扣除额=8000×30%=2400(元)

应纳税额=(8000-2400)×20%=1120(元)

5.关于对外籍职员的在华住房费准予扣除计算纳税

目前在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商驻华机构工作的外籍职员的住房费用,主要有两种情况:一是由企业租房或买房免费供外籍职员居住;二是企业将住房费定额发给外籍职员。对以上情况,目前各地在税收处理上不一致,需要进一步加以统一明确。按照所得税的计征原则,企业职员的住房费用应由住房者本人负担,企业为职员免费提供住房或定额发给住房费,属于增加其工资、薪金,应当计入职员个人的应纳税所得。但考虑到这些外籍职员来华工作住房费用较大,按现行个人所得税的计算规定,每月定额扣除费用1600元确有实际困难等情况,为了有利于发展对外经济合作和技术交流,本着进一步放宽政策的精神,暂作如下规定:

(1)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商驻华机构租房或购买房屋免费供外籍职员居住,可以不计入其职员的工资、薪金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在缴纳企业所得税时,其购买的房屋可以提取折旧计入费用,租房的租金可列为费用支出。

(2)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商驻华机构将住房费定额发给外籍职员,可以列为费用支出,但应计入其职员的工资、薪金所得。该职员能够提供准确的住房费用凭证单据的,可准其按实际支出额,从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6.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以实物向雇员提供福利如何计征个人所得税问题

近来一些地区反映,有些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以下简称企业)为符合一定条件的雇员购买住房、汽车等个人消费品,所购房屋产权证和车辆发票均填写雇员姓名,并商定该雇员在企业工作达到一定年限或满足其他条件后,该住房、汽车的所有权完全归雇员个人所有。关于个人取得上述实物福利如何计征个人所得税问题,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个人取得实物所得应在取得实物的当月,按照有关凭证上注明的价格或主管税务机关核定的价格并入其工资、薪金所得征税。考虑到个人取得的前述实物价值较高,且所有权是随工作年限逐步取得的,税务局决定,对于个人取得前述实物福利可按企业规定取得该财产所有权需达到的工作年限内(高于5年的按5年计算)平均分月计入工资、薪金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

7.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及其雇员提存、支用住房公积金有关税务处理问题

根据******的统一部署,各地相继出台了住房制度改革的实施办法。对外商投资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及其中方雇员(以下简称个人)提存、领取和支用各类住房补贴或住房公积金的税务处理问题明确如下:

(1)对企业和个人按照国家或地方政府住房制度的有关规定提存各类住房补贴或住房公积金(包括自愿住房公积金)的税务处理。

[1]在未实行住房制度改革的地区,企业按照财政部门、劳动部门的原有规定提取的住房补贴,可作为计算企业当期应纳税所得额的扣除项目在当期成本费用中列支。

[2]在已实行住房制度改革的地区,企业按照国家或地方政府规定的比例提存各类住房公积金时,凡企业在计征企业所得税前已按有关规定提存各类职工福利基金的,企业每年提存的该项职工福利基金支付除职工住房支出以外的其他规定用途支出后的账面余额应转为住房公积金;账面无余额或账面余额不足以结转当年应提存的住房公积金的,不足部分方可在计征所得税前作为当期成本、费用列支。

[3]企业和个人按照国家或地方政府规定的比例提取并向指定机构实际缴付的住房公积金,在计征个人所得税时可不计入个人当期工资、薪金收入。

(2)企业和个人支用上述(1)所指的住房补贴或住房公积金的税务处理。

[1]企业实际支付给个人的住房购建费用、修房费用和租房费用等住房支出,应在已提存的该个人住房补贴或住房公积金中列支。

[2]个人领取已提存的住房公积金(包括企业提存部分和个人提存部分),应按实际领取数计入个人当期工资、薪金收入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但个人实际支付的各项住房支出(包括购建房支出和租房支出等),符合国家和地方政府规定的用途,并能提供有效合法的支付凭证,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可从实际领取数中扣除,超过实际领取数的部分,不得从当期工资薪金收入中扣除。

(3)企业和个人超出国家或地方政府规定的比例提存与支用各类住房补贴或住房公积金的税务处理。

[1]企业超出国家或地方政府规定的比例自行提存的各类住房补贴或住房(补充)公积金,不得在企业当期成本、费用中列支。

[2]企业实际支付给个人的住房购建费用、修房费用和租房费用等住房支出,不足以在按国家或地方政府规定提存的该个人住房补贴或住房公积金中列支的部分,凡企业董事会决议由企业支付的,可依有效合法的支付凭证列入企业当期成本、费用。但同时应计入个人当期工资、薪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

[3]个人超出国家或地方政府规定的比例提存的住房公积金,在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时,不得从个人当期工资、薪金所得中扣除。

8.雇主为其雇员负担个人所得税税款计征问题

(1)雇主全额为其雇员负担税款的处理。对于雇主全额为其雇员负担税款的,直接按规定的下述公式,将雇员取得的不含税收入换算成应纳税所得额后,计算企业应代为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税款。

[1]应纳税所得额=(不含税收入额-费用扣除标准-速算扣除数)÷(1-税率)

[2]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公式[1]中的税率,是指不含税所得按不含税级距对应的税率;公式[2]中的税率,是指应纳税所得额按含税级距对应的税率。

(2)雇主为其雇员负担部分税款的处理。

[1]雇主为其雇员定额负担税款的,应将雇员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换算成应纳税所得额后,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金收入换算成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所得额=雇员取得的工资+雇主代雇员负担的税款-费用扣除标准

[2]雇主为其雇员负担一定比例的工资应纳的税款或者负担一定比例的实际应纳税款的,应将上述[1]所规定的不含税收入额计算应纳税所得额的公式中“不含税收入额”替换为“未含雇主负担的税款的收入额”,同时将速算扣除数和税率二项分别乘以上述的“负担比例”,按此调整后的公式,以其未含雇主负担的收入额换算成应纳税所得额,并计算应纳税款。即:

应纳税所得额=(未含雇主负担的税款的收入额-费用扣除标准-速算扣除数×负担比例)÷(1-税率×负担比例)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例】某人月工资、薪金收入人民币12000元,雇主负担其工资、薪金所得30%部分的应纳税款,其当月应纳税款计算如下:

应纳税所得额=(12000-4000-375×30%)÷(1-20%×30%)=8390.96(元)

应纳税额=8390.96×20%-375=1303.19(元)

(3)雇主为其雇员负担超过原居住国的税款的税务处理。

有些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在华的机构场所,为其受派到中国境内工作的雇员负担超过原居住国的税款。例如:雇员在华应纳税额中相当于按其在原居住国税法计算的应纳税额部分(以下称原居住国税额),仍由雇员负担并由雇主在支付雇员工资时从工资中扣除,代为缴税;若按中国税法计算的税款超过雇员原居住国税额的,超过部分另外由其雇主负担。对此类情况,应按下列原则处理:

将雇员取得的不含税工资(即:扣除了原居住国税额的工资),按上述(1)规定的公式,换算成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如果计算出的应纳税所得额小于按该雇员的实际工资、薪金收入(即:未扣除原居住国税额的工资)计算的应纳税所得额的,应按其雇员的实际工资、薪金收入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9.单位或个人为纳税义务人负担税款的计征办法

单位或个人为纳税义务人负担个人所得税税款,应将纳税义务人取得的不含税收入换算为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计算公式如下:

(1)应纳税所得额=(不含税收入额-费用扣除标准-速算扣除数)÷(1-税率)

(2)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公式(1)中的税率,是指不含税所得按不含税级距对应的税率;公式(2)中的税率,是指应纳税所得额按含税级距对应的税率。

(3)根据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的现行规定,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个人独资和合伙企业、个体工商户为个人支付的个人所得税款,不得在所得税前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