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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7章 如何办理纳税争议

1.行政复议

(1)申请复议的时间。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和其他税务当事人,同税务机关在纳税上发生争议时,必须先依照税务机关根据法律、行政法规确定的税额缴税或者解缴税款及滞纳金,然后可以在收到税务机关填发的缴款凭证之日起60日内向上一级国家税务机关申请复议。

申请人对税务机关做出的税收保全措施、税收强制执行措施及行政处罚行为不服,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或者税务机关采取税收保全措施,强制执行措施之日起15日内向上一级税务机关申请复议。

申请人对税务机关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应当在知道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15日内向上一级税务机关申请复议。

(2)申请复议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①申请人认为具体行政行为直接侵犯了其合法权益。

②有明确的被申请人。

③有具体的复议请求和事实依据。

④属于申请复议范围。

⑤属于复议机关管辖。

⑥在提出复议申请前已经依照税务机关根据法律、行政法规确定的税额缴纳或者解缴税款及滞纳金。

(3)复议申请书应当载明的内容:

①申请人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住址等(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的姓名)。

②被申请人的名称、地址。

③申请复议的要求和理由。

④已经依照国家税务机关根据法律、行政法规确定的税额缴纳或者解缴税款及滞纳金的证明材料。

⑤提出复议申请的日期。

(4)复议的申请。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和其他税务争议当事人以自己的名义申请复议。有权申请复议的,与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人或者组织,经复议机关批准,可以作为第三人申请参加复议。

(5)复议的受理。

①申请复议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按照税务行政复议的要求提交有关材料、证据并提出答辩书。

②申请复议的单位和个人在复议审理中可以申请回避,但要服从复议机关法定人员做出的是否回避的决定。

③申请复议的单位和个人可以向复议机关申请撤销、收回其复议申请,但必须经过复议机关同意,撤回复议申请才产生法律效力。

④复议申请人认为税务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了其合法权益并造成了损害,可以在提起复议申请的同时请求赔偿。

(6)复议的执行。

复议申请人接到复议裁决书时必须签收。

复议决定书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应当自觉执行复议决定。如果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申请人逾期不起诉,又不履行税务行政复议决定的,人民法院强制其执行。

2.行政诉讼

复议申请人对国家税务机关做出的不予受理其复议申请的裁决不服,可自收到不予受理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就复议机关不予受理的裁决本身向人民法院起诉。

复议申请人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纳税人对税务机关做出的除征税以外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不服,也可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当事人应在接到税务机关的有关通知之日起15日内或者没有通知时在知道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3个月内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