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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9章 如何办理工商年检

1.内资企业年检

凡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非股份企业法人和领取《营业执照》的其他经营单位都应该按时参加年检;凡上一年度以前设立的企业都应该依法参加年检。

每年1月1日~4月30日年检,企业应于3月15日前向登记主管机关报送年检材料;如果企业无正当理由在3月15日前未送报年检材料或在年检截止日期前未申报年检的,登记主管机关将依法予以处罚,情节严重的,吊销其营业执照。

(1)年检包括以下内容:

①企业法人登记事项的执行和变动情况。

②投资情况。年检中检查的企业投资情况,主要是指企业以股东身份向其他公司法人的投资,或以联营者的身份在联营企业法人中的出资。

③资产负债及损益情况。企业必须如实地在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中反映生产经营情况和资产的运用效益情况,向有关部门申报,接受其监督管理和指导。

④投资者出资情况。投资者出资是指投资者按照企业章程或协议规定,准时足额投入企业的资金数额。

(2)内资企业年检的程序如下:

①企业领取、报送《年检报告书》和其他有关资料。

②企业领取《年检报告书》。

③《年检报告书》的填写要求。

④企业申报年检须提交的材料及要求:

年检报告书。

营业执照副本。

企业法人年度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

发起人、股东、出资人的合法身份证明。

前置审批的重新认证材料。

住所、经营场所继续租赁协议。

公司应当提交年度审计报告,不足一个会计年度新设立的企业法人应当提交验资报告。登记机关要求进行验资的其他企业,也应当提交验资报告。

非法人分支机构除提交年检报告书、营业执照副本外,还应提交所属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营业执照复印件应当加盖主管机关的公章。其他材料是指年检时,企业因某种情况,须向登记机关说明或报告的材料。

⑤登记主管机关受理审核年检材料。

⑥登记主管机关加贴年检标记或加盖年检戳记。登记主管机关对核准通过年检的企业,在其营业执照上贴当年度通过年检的标识或加盖年检戳记。年检标识分“A级”和“B级”两种。对遵守工商企业登记管理法规行为的企业定为“A级”,对有违反工商企业管理法规行为的企业定为“B级”。

⑦缴纳年检费,发还营业执照。

2.外资企业年检

(1)参加年度检验的企业应提交以下材料:

①年检报告书原件。

②年度审计报告原件(2003年7月1日以后设立的企业无须提交)。

③营业执照副本。

④批准证书副本复印件。

⑤前置审批许可证复印件。

⑥外资企业联络表。

⑦其他应提交的材料。

(2)年检材料提交注意事项如下:

①企业应按照不同类型,分别填写《年检报告书》或《联合年检报告书》。填写之前应仔细阅读填写说明,如实并准确填写。

②企业经营范围内涉及前置审批事项的应提交相关许可证等证明材料。许可证登载的企业名称、住址、法定代表人等事项应与营业执照登载的相关事项相一致,并确认许可证的有效期。

③企业按要求提交的所有材料的复印件应与原件一致,且加盖企业印章确认,并提供原件供核对。

(3)年检基本程序如下:

①企业申领、报送年检报告书和其他有关材料。

②登记主管机关受理审查年检材料。

③通过年检的企业交纳年检费(50元)。

④登记主管机关在营业执照上加贴年检标识,加盖年检戳记。

⑤登记主管机关发还企业营业执照。

(4)对违反年检企业的处罚规定如下:

①企业无正当理由在3月15日前未报送年检材料的,由登记主管机关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

②在年检截止日期前未申报年检,属于公司的,依照《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六十八条的规定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非公司企业法人或者属于非法人经营单位的,处以违法所得额3倍以下的罚款,最高不超过3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

③企业未参加年检不得继续从事经营活动。登记主管机关对年检截止日期前未参加年检的企业法人进行公告。自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仍未申报年检的,依法吊销营业执照。

④企业在年检中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属于公司的,依照《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六十八条的规定,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属于非公司企业法人的,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处以违法所得额3倍以下的罚款,最高不超过3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属于非法人经营单位的,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处以违法所得额3倍以下的罚款,最高不超过3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