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亲子家长怎样教育孩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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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0章 国家赔偿

海关缉私部门在执法过程中,有下列情形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

对没有犯罪事实或没有事实证明有犯罪重大嫌疑的人错误拘留的;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追缴等措施的。

对没有走私犯罪嫌疑的公民予以扣留的;未经直属海关关长或者其授权的隶属海关关长批准实施扣留的;扣留时间超过法律规定期限的;非法拘禁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公民人身自由的;以殴打等暴力行为或者唆使他人以殴打等暴力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其他违法行为;违法实施罚款,没收货物、物品、运输工具、或其他财产,追缴无法没收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的等值价款,暂停或者撤销企业从事有关海关业务资格及其他行政处罚的;违法对生产设备、货物、物品、运输工具等财产采取扣留、封存等行政强制措施的;违法收取保证金、抵押物、质押物的;擅自使用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或者其他财产,造成损失的;对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或者其他财产不履行保管职责,严重不负责任,造成财物毁损、灭失的。

与行使职权无关的个人行为,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自己的行为致使损害发生的,因不可抗力造成损害后果的,海关不承担行政赔偿责任。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要求行政赔偿,应当先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也可以在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时一并提出。提请程序按照《国家赔偿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赔偿办法》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