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红包”是指工作对象向海关单位及工作人员赠送的现金、有价证券和支付凭证等。
(二)海关单位及工作人员不得接受工作对象以各种名义和方式赠送的“红包”。
(三)海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对“红包”应当场拒收,因故无法当场拒收的,事后应及时退回,确实无法退回的,应按有关规定上交组织。
(四)海关单位及工作人员对无法当场拒收的“红包”,应当自收到“红包”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单位的纪检监察机构或指定的部门如实报告有关情况。对不按规定报告的,视情况给予相应处理。
(五)海关纪检监察部门接到“红包”报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核实有关情况。
(六)海关纪检监察机构对查实的送“红包”者,初次应致函其所在单位并通报其上级主管部门,说明所送“红包”的处理情况,宣传海关廉政纪律,告诫其严禁再次发生类似情事,并建议其加强教育和管理;两次以上的,应在发生送“红包”行为所在地海关的业务现场、报关大厅等场所或海关互联网站公布有关情况,内容可包括送“红包”人员的姓名、单位、“红包”金额及处理情况等,公布时间不得少于10个工作日,同时致函其所在单位并通报其上级主管部门。
(七)海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因收受“红包”构成违纪受到处理的,应自处理决定作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在其所在地海关业务现场、报关大厅等场所或海关互联网站公布有关情况,内容可包括关员姓名、单位、“红包”金额、对违纪人员的处理情况等,公布时间不得少于10个工作日。
(八)对因涉案待查等原因不宜公布或暂时不宜公布的送“红包”行为,应经直属海关单位党组(党委)纪检组组长(纪委书记)批准。
(九)海关纪检监察机构应及时向关税、通关、监管、加贸、调查、缉私等各业务职能部门通报送“红包”单位的有关情况,业务职能部门应将有关情况纳入风险管理指标体系,作为业务监控的参考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