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企业分类管理制度,海关通过对企业各方面情况进行评估,核定企业的信誉程度,设置A、B、C、D四个管理类别,实施不同的管理措施。
(一)A类管理企业的评定标准
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经向主管海关申请,经海关审核确定的,海关实施A类管理,其中年进出口总额3000万美元以上或出口总额达到2000万美元以上的外贸公司和自营出口额1000万美元以上(机电产品自营出口额达到500万美元以上)的生产企业可优先考虑。
1、注册登记2年以上,且连续6个月无走私违规行为记录;连续2年无拖欠海关税款情况;连续2年加工贸易合同按期核销;进口海关必检商品鉴定免验协议后2年内无申报不实记录;
2、向海关提供的单据、证件真实、齐全、有效;
3、有正常的进出口业务;
4、会计制度完善、财务账册健全、科目设置合理、业务记录真实可信;
5、指定专人负责海关事务;
6、连续2年报关单差错率在5%以下;
7、凡设有存放海关监管货物仓库的企业,其仓库管理制度健全,仓库明细账目清楚,入库单(包括领料单)等实行专门管理,账货相符。
(二)适用A类管理的企业享受的便利
1、达到评定标准的加工贸易企业,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海关可不对其实行银行保证金台账制度(海关内部称为AA类管理企业):
(1)实行海关派员驻厂监管或与海关实行计算机联网管理的保税工厂;
(2)从事飞机、船舶等特殊行业加工贸易的;
(3)企业年进出口总额在3000万美元(含3000万美元)以上,自营生产型企业年出口额在1000万美元(含1000万美元)以上,或年加工贸易出口额在1000万美元以上的。
2、在海关业务现场设专门窗口,优先办理货物申报、查验和放行手续;并应企业要求,优先实行“门对门”验货;
3、对从事加工贸易的企业,经海关总署批准,可实行海关派员驻厂监管或计算机联网;可免予取样化验;优先提供EDI联网报关的便利;
4、对从事加工贸易的企业,除国家另有规定者外,不实行银行保证金台账制度。对A类管理企业,进口限制类商品,实行银行保证金台账(空转)制度,免交保证金。对AA类管理企业,进口限制类商品,也不实行银行保证金台账制度;
5、对按规定允许担保的货物,海关凭企业提交的保函验放,免收保证金;
6、对企业进口海关必检商品目录中的商品可免予取样化验;
8、为企业优先提供EDI联网报关的便利;
9、自营进出口生产企业和科研院所可向外经贸部申报成立进出口公司,海关优先为其办理报关注册登记手续。
(三)B类管理企业的评定标准
海关对未被评定为A类、C类D类管理的注册企业、新注册的企业实施B类管理,实行常规管理制度。
(四)B类企业的管理措施
实行B类管理的企业,除开展加工贸易限制类商品外,实行银行保证金(空转)制度。
(五)C类管理企业的评定标准
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海关评定为C类管理企业:
(1)一年内出现2次违规行为或偷逃应缴税款5万元以上、不满50万元的;
(2)拖欠海关税款100万以下的;
(3)账册管理混乱,账簿、资料不能真实、有效地反映进出口业务情况的;
(4)遗失重要业务单证或拒绝提供有关账簿、资料,致使海关无法监管的;
(5)不按规定办理加工贸易合同核销手续的;
(6)一年内报关单差错率在10%以上的;
(7)出借企业名义,供他人办理进出口货物报关纳税等事宜的;
(8)在进出口经营活动中被外经贸主管部门给予通报批评或警告等行政处罚的。
2、对下列违规情形,可不作为C类管理评定记录,不将该企业评为C类管理企业:(1)不涉及进出口许可证件管理且不涉及海关税收的;
(2)涉及进出口许可证件或者涉及海关税收,但海关处罚金额在人民币1万元以下的;
(3)一年内出现2次及以上违规行为,但其违规次数不超过上年报关次数1%的。
(六)C类企业管理措施
1、对按规定允许担保的货物须提交保证金;
2、办理加工贸易合同登记备案须按规定比例交纳保证金;
3、对其经营活动列入稽查重点;
4、对其进出口货物实行重点查验;
5、不得在异地自行开展报关业务,只能在备案地委托报关;
6、将有关情况通报国家经贸委和外经贸部。
(七)D类管理企业的评定标准
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海关实施D类管理:
1、2年内走私偷逃税款50万元以上的(多次走私应累计);
2、伪造、涂改进出口许可证或批件的;
3、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物品的;
4、拖欠海关税款100万元以上的;
5、利用假手册、假报关单、假批件骗取加工贸易税收优惠的;
6、在承运监管货物的运输工具上私设夹层、暗格的;
7、被外经贸主管部门暂停或撤销对外贸易经营许可的;
8、已构成走私罪并经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八)D类企业管理措施
1、不予办理新的加工贸易合同备案;
2、进出口货物逐票开箱查验;
3、按有关规定暂停企业报关资格,或暂停企业载运海关监管货物业务资格,暂停企业保税存储业务资格;
4、情节严重的按有关规定取消企业报关资格,或取消企业载运海关监管货物的业务资格,取消企业保税存储的业务资格;
5、将有关情况通报国家经贸委和外经贸部,由外经贸部或其授权的省级外经贸主管部门根据相关规定对企业进行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