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法律旅游法规与实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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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5章 保险及旅游保险法律制度

学习目的

本章阐释了保险、保险法、旅游保险、旅行社责任保险及保险合同的概念、特征、内容,以及保险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通过本章的学习,学生应当全面了解认识保险的社会保障作用和补偿特征;重点掌握保险、旅游保险、旅行社责任保险的内容及当事人的权利义务;熟记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能运用法律规定分析解决旅游活动中出现的旅游保险纠纷。

学习目标

●了解保险的概念、特征种类及其社会作用;

●掌握保险法的内容和保险合同的概念;

●了解保险在旅游活动中的重要作用;

●熟悉旅行社责任保险的强制作用和规范作用;

●了解旅游活动中旅游者可以参与的旅游商业保险。

基本内容

?保险法概述

?旅游保险概述

?旅行社责任保险

保险制度,是为确保社会经济生活的安定,运用多数机构和个人的经济集合力量,根据合理的计算,共同建立基金,对因特定危害事故所造成的财产损失,给予补偿或对人身约定事件的出现实行给付的一种经济保障制度。保险的实质不是保证危险不发生、不遭受损失,而是对危险发生后遭受的损失,给予经济补偿。由此可见,保险是一种经济保障制度,更是一种具有经济补偿性质的法律制度。保险关系则是一种双务有偿的合同关系。而保险法是指调整保险法律关系的一切法律规范的总称。

11.1 保险法概述

11.1.1 保险的概念及种类

1.保险的概念

保险是保险法调整的对象,学习保险法必须首先弄清保险的概念。保险法中的保险,不同于日常生活中人们口语中的“保险”,也不同于“国家保险”和“社会保险”,它是一种商业行为。

根据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2条规定:“本法所称保险,是指投保人根据合同约定,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保险人对于合同约定的可能发生的事故因其发生所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或者当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或者达到合同约定的年龄、期限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商业保险行为。”由此可见,保险法中的保险是一种约定的商业保险行为,这种约定行为的法律形式就是保险合同。现代保险是建立在“我为人人,人人为我”这一社会理念基础之上的。即商业保险的原理就是将少数人不幸的意外损失分散于社会大众,消化于无形,从而实现社会的安定。

2.保险的要素

保险的要素,又称“保险的要件”,是指保险得以存在的条件。保险的要素有前提要素、基础要素和功能要素3个方面。

1)保险的前提要素

所谓保险的前提要素,是指保险必须有危险存在或条件能够满足。保险与危险同在,无危险则无保险可言。因此,特定的危险事故是保险存在的前提,是第一要素。人类社会生活中可能发生的危险大体可以归纳为三大类:人身危险、财产危险和法律责任危险。但是,保险并非“包险”,保险人所能承保的只是那些可保危险,即上述危险中可能引起损失的偶然事件。“可保危险”的含义,一是事件发生与否难以确定。也就是说,事件可能发生,也可能不发生。如果不可能发生的风险,投保人不会去投保;如果风险必然发生,保险人也不会承保。因为这不符合集合风险、分散损失的保险原则。二是事件何时发生难以确定。即事件本身必然会发生,但是发生的时间难以预测。例如,人的生老病死是自然规律,但时间难以预测。此外,过去或现在已经发生的事件,不属于偶然事件。三是事件发生的原因和结果难以预测。即事件的发生是意外的,排除当事人的故意行为和保险标的的必然现象。当事人故意使事件发生,如谋杀被保险人、被保险人自杀、纵火等,或者保险标的自然灭失,都不属于偶然事件。由于偶然事件是“将来的事件”,因此不仅发生与否无法预料,而且一旦发生造成多大损失也无法预知。

2)保险的基础要素

所谓保险的基础要素,是指事故保险必须形成互助共济关系。保险的基本原理是集合危险,分散损失。这就要求参加保险的人越多越好,投保人通过交纳保险费,与众多的投保者建立互助共济关系,这样才能将保险费积聚成巨额的保险基金,从而保证少数人的意外损失得到足额及时的补偿。因此,保险不仅与危险同在,而且与众人协力同在。

2006年7月1日起施行的《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保险条例》和2011年2月1日起施行的《旅行社责任保险管理办法》,就是对保险基础要素强有力的佐证。为了体现这一原则和精神,国家旅游局在对旅行社责任保险的管理上还推出了统保示范项目的实施,从2010年开始实施统保示范以来收到了良好的效果,2011年继续实行。

3)保险的功能要素

所谓保险的功能要素,是指保险必须有约定的给付或赔偿。保险必须是对约定的事故造成损失的赔偿或对约定条件届至的给付,此时,保险人对被保险人负一种财产责任。这种以经济手段承担社会责任,与普通的社会救济、单位补助及亲友乡亲的帮助不同。前者兑现保险责任是不可推卸的义务,而后者是一种道义上的救助行为。

保险的功能并非是消灭危险,事实上危险是无法消灭的。习惯上称投保为“买保险”,或者“花钱买一个安全”,这并不意味着投保的意外事件就再也不会发生了。它的确切含义是:

①投保后,保险人和被保险人采取了切实有效的措施,加强了防灾能力,安全更有保障了;

②投保后,被保险人一旦发生损失,按照约定会得到相应的经济补偿,迅速恢复原来的经济状况。

实际上,投保后被保险人只是获得了一个经济补偿的机会,而不是真正意义上的安全。所以保险的直接功能是补偿被保险人的经济损失。

3.保险的分类

保险按照不同的划分标准,可作多种分类。

1)按照保险设立是否以营利为目的,保险可分为社会保险和商业保险

社会保险是指国家基于社会保障政策的需要通过立法强制实行的,不以营利为目的而举办的一种社会福利保险。社会保险由劳动者、单位及国家三方共同筹资,建立保险基金,对劳动者因年老、工伤、疾病、生育、残废、失业、死亡等原因丧失劳动能力或暂时失去工作时,给予劳动者本人或供养直系亲属物质帮助的一种社会保障制度。社会保险具有保障性、普遍性、互助性、强制性、福利性的特征。

商业保险是指社会保险以外的普通保险。是指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约定,向投保人收取保险费,对合同约定的事故造成损失承担赔偿责任,或当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或者达到合同约定的年龄、期限时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一种合同行为。商业保险的法律特征是:

①商业保险的经营主体是商业保险公司;

②商业保险所反映的保险关系是通过保险合同体现的;

③商业保险的对象可以是人,也可以是物(包括有形的和无形的),具体标的有人的生命和身体、财产,以及与财产有关的利益、责任、信用等;

④商业保险的经营是以盈利为目的。

社会保险与商业保险的区别表现在以下方面。

(1)性质不同。社会保险具有保障性,不以营利为目的。商业保险具有经营性,以追求经济效益为目的。

(2)建立基础不同。社会保险建立在劳动关系基础上,只要形成了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就必须为职工办理社会保险。商业保险是自愿投保,以合同契约形式确立双方权利义务关系。

(3)管理体制不同。社会保险由政府职能部门管理。商业保险由企业性质的保险公司经营管理。

(4)对象不同。参加社会保险的对象是劳动者,其范围由法律规定,受资格条件的限制。商业保险的对象是自然人,投保人一般不受限制,只要自愿投保并愿意履行合同条款即可。

(5)保障范围不同。社会保险解决绝大多数劳动者的生活保障。商业保险只解决一部分投保人的问题。

(6)资金来源不同。社会保险的资金由国家、单位、个人三方面分担。商业保险的资金只有投保人保费的单一来源。

(7)待遇和计发不同。社会保险的待遇给付原则是保障劳动者基本生活,保险待遇一般采取按月支付形式,并随社会平均工资增长逐年调整。商业保险则按“多投多保,少投少保,不投不保”的原则确定理赔标准。

(8)时间性不同。社会保险是稳定的、连续性的,商业保险是一次性、短期的或阶段性的。

(9)法律依据不同。社会保险由劳动法及其配套法规来规范,商业保险则由经济法、商业保险法及其配套法规来规范。

2)按照保险标的性质不同划分,保险可分为财产保险和人身保险

财产保险是以物质财产或财产性利益为保险标的,以实物的毁损和利益的灭失为保险事故的各种保险。人身保险则是以人的生命或健康为保险标的,以人的生命意外事故作为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身保险又可分为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健康保险和人寿保险等。

我国先后开展的人身险业务主要有简身险、人寿险、学生平安险、子女婚嫁险、养老年金险、意外伤害险及其他寿险。其中养老年金险中包括合资企业中方人员险、合同制工人险、集体职工险、个体险、农民险及其他险。

3)按照保险责任发生的效力依据划分,保险可分为自愿保险和强制保险

自愿保险是投保人与保险人双方平等协商,自愿签订保险合同而产生的一种保险。这种保险责任发生的效力依据是保险合同,投保人享有投保或不投保的自由,保险人则可决定是否承保。

强制保险又称法定保险,是指国家法律、法规直接规定必须履行的保险。强制保险的规定一般与国家的经济、生产和生活某一领域的活动有关,很重要的意义在于强制保险能稳定社会生产和生活秩序,弥补当事人或社会救助力量的不足,其保险标的多与人民生命、健康和国家重大经济利益有关。这种保险关系依据法律规定而产生,具有全面性、法定性的特点。如为了保障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依法得到赔偿,特别是解决交通肇事逃逸案中受害人的医疗等补偿问题,规定了交通强制保险;为保障旅游者的合法权益,避免旅行社因旅游安全事故导致破产或无力救助旅游者,规定了旅行社责任保险;为了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促进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制定发布了《工伤保险条例》。这些都是以法规的形式确认的保险内容。属于强制保险的范畴。

11.1.2 保险法概述

1.保险法概述

所谓保险法,是指调整保险法律关系的一切法律规范的总称。保险法有狭义和广义之分。广义的保险法,是指调整保险法律关系的一切法律规范的总和。狭义的保险法,是指我国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以下简称《保险法》),该法于2009年10月1日生效。为了规范保险活动,保护保险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加强对保险业的监督管理,促进保险事业的健康发展,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30次会议于2002年10月28日通过了修改后的《保险法》,修改部分自2003年1月1日起施行。此外,还有诸如《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保险条例》、《旅行社投保旅行社责任保险规定》和《工伤保险条例》等保险法规。

2.保险法的基本原则

我国《保险法》第4条规定:“从事保险活动必须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尊重社会公德,遵循自愿原则。”据此,我国保险法的基本原则如下。

(1)合法原则。合法原则是进行保险活动时应当遵守的最基本原则,它要求任何保险活动的开展不仅要遵守法律的规定,而且要遵守行政法规的规定。

(2)自愿原则。自愿原则是指商业保险活动的开展是出于参加者的自愿,而非任何形式的强制、胁迫。这是保险活动得以合法、正常进行的基础。

(3)尊重社会公德原则。诚实信用原则是指保险当事人在订立及履行保险合同的过程中,应当尊重他人的利益、尊重国家和社会的利益,积极主动地履行自己承担的法定义务或者约定义务,并善意地行使权利和取得利益,不得采取欺诈、胁迫等不诚实、不守信的行为。

11.1.3 保险合同

保险合同是指投保人与保险人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由此可见,构成保险合同必须具备保险合同主体、客体和内容三个要素。

1.保险合同的主体

保险合同的主体是指保险合同的参加者或当事人。保险合同当事人,一般是指保险人、投保人、被保险人。

(1)保险人是指依法成立的,在保险合同成立时有权收取保险费,并于保险事故发生时,承担赔偿责任的人,即经营保险业务的组织。我国《保险法》第10条规定:“保险人是指与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保险公司”。

(2)投保人是指对保险标的具有保险利益,向保险人申请订立保险合同,并负有支付保险费义务的人。投保人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我国《保险法》规定,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应当具有保险利益,如果投保人对保险标的不具有保险利益,则保险合同无效。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具有法律上承认的利益,即在保险事故发生时,可能遭受的损失或失去的利益。这是保险合同生效的重要条件。

(3)被保险人是指保险事故发生时,遭受损害并享有赔偿请求权的人。无论是财产保险合同,还是人身保险合同,投保人与被保险人既可是同一人,也可以是不同的人。但是,如果投保人与被保险人同为一人时,仅限于为自己的利益而订立的保险合同。

(4)在保险合同中,除了合同当事人之外,还有保险合同的关系人,它主要指受益人。受益人是指由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在保险合同中指定的,于保险事故发生时,享有赔偿请求权利的人。受益人可以是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也可以是第三人。如果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没有在保险合同中指明受益人,则被保险人的法定继承人为受益人。

2.保险合同的客体

保险合同的客体是指保险合同双方当事人权利和义务指向的对象。保险合同如果没有双方当事人权利和义务所指向的对象,就会因为没有目标而不能落实,从而也就丧失其存在的意义。

保险标的是保险合同的核心,也是确定保险条件、保险金额、计算保险费率和赔偿标准的依据。保险标的可分为两类:一是财产及其有关利益;二是人的寿命和身体。

(1)财产及其有关利益。财产是指现实存在的并为人们所控制和利用而具有经济价值的生产资料和消费资料。它包括动产和不动产,有形物和无形物。财产保险合同的客体,一般是有形物。当财产遭受损失时,除了财产本身的经济损失外,还会连带引起各种利益及责任和信用等无形物的损失,后者也往往成为财产保险合同的标的。

(2)人的寿命和身体。这里所说的“人”,是指已经出生且具有生命的自然人,尸体、胎儿及法人等不能列入其中。人身保险合同的客体不是物,而是人,即人的寿命和身体。这种保险标的无法用价值来衡量,因而在订立保险合同时,预先由双方当事人约定保险金额。因此,在人身保险合同中,保险标的与被保险人往往是合二为一的。

(3)保险合同的内容。保险合同的内容是指保险合同中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由于保险合同一般都是依照保险人预先拟定的保险条款即格式条款订立的,因而在保险合同成立后,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就主要体现在这些条款上。

保险合同的主要条款一般应包括:保险人名称和住所;投保人、被保险人名称和住所,以及人身保险的受益人的名称和住所;保险标的;保险责任和责任免除;保险期限和保险责任开始时间;保险价值;保险金额;保险费及支付办法;险金赔偿或者给付办法;违约责任和争议处理;订立合同的日期。

11.2 旅游保险概述

旅游保险,是保险在旅游活动中的体现。在旅游活动中,无论是旅游者,还是旅游业经营者,都会面临各种风险,如旅游者在旅途中可能发生人身意外伤害、财物丢失,等等,而旅游业经营者则要为此承担可能出现的各种风险。如果这些风险不能及时得到救助,就会影响旅游业的发展和社会稳定。于是,旅游保险便应运而生了。

11.2.1 旅游保险的概念

1.旅游保险的概念

旅游保险是保险业中的一项业务,或者说是保险业一个组成部分,是保险业务在人们旅游活动中的体现。旅游保险是指投保人根据合同的约定,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保险人对于合同约定的在旅游活动中可能发生的事故因其发生所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或者当被保险人在旅游活动中死亡、伤残、疾病时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的商业保险行为。旅游保险是针对旅游活动而言的。如果人们的活动不是旅游而是其他活动,则会产生相应类型的保险关系。

2.旅游保险的特点

1)保证性

旅游保险的保证性,是指保险人对被保险人在旅游全过程中的安全负责,即对被保险人在旅游过程中的人身和财产安全负责。但这种保证性与安全保卫部门提供的保证性不同,安全保卫部门是采取预防和保护措施,以防止危险的发生和保护旅游者的安全;而旅游保险的保证性是保险人向旅游者保证在其遭受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时,给予经济赔偿,使其损失和伤害降到最低。

2)补偿性

旅游保险的补偿性是指被保险人所得到的赔偿费,具有补助救济的性质。它包含以下3层含义。

(1)被保险人的财产或人身在旅游中完好无损时,就得不到赔偿。

(2)人身或财产虽有损伤,但不是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造成的,也得不到赔偿。

(3)补偿有一定的限度。这种限度是以约定的保险金额来确定的。若损失在保险金额范围内则按损失的实际情况给予补偿;若损失超过保险金额的范围,其最高的补偿金额只能以保险金额为限度,超过部分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所以,旅游保险并非是保证旅游者的全部损失都能得到补偿。

3)短期性

旅游保险的短期性是指旅游保险与普通保险相比,它的保险期限较短。普通保险的保险期限一般为1年或1年以上,而旅游保险的期限有的是以旅行的旅程计算,有的是以旅游景点或游览的次数计算,有的是以旅行社的接待计划计算。无论何种形式和类型的旅游,保险的有效期都是比较短的。也就说,旅行、游览结束,保险自动失效。

11.2.2 旅游保险的种类

1.旅游保险的种类

在我国,旅游保险分为两大类,即旅游强制保险和旅游自愿保险。旅游强制保险主要指旅行社责任保险;其次,还包括交通客票和景点门票中所含一定百分比的保险。旅游自愿保险是各保险公司针对旅游者推出的个人保险。

目前,旅游者在购买旅游保险时,存在一定误区,认为旅行社投保的旅行社责任保险中包括了意外险,自己就可以不再购买其他保险,其实当旅游意外的发生与旅行社无关时,旅游者将得不到赔偿。所以,旅游者还应当根据自己的出行情况选择适宜险种,是十分必要的。根据《旅行社投保旅行社责任保险规定》第24条规定:“旅游者参加旅行社组织的团队旅游时,可以根据实际需要,从有保险代理人资格的旅行社或直接从保险公司自愿购买旅游者个人保险。旅行社在与旅游者订立旅游合同时,应当推荐旅游者购买相关的旅游者个人保险。”目前我国各保险公司涉及旅游的保险条款多达几十种,旅游者可根据需要自行选择组合。旅游自愿保险主要有以下几种。

(1)旅客意外伤害保险。这类保险主要为游客在乘坐交通工具出行时提供风险防范服务。游客所购买的车票和船票金额中的5%是用于保险的,每份保险的保险金额为2万元,其中意外医疗事故金1万元。保险期限从检票进站或中途上车上船开始,一直到游客检票出站或中途下车下船。

(2)旅游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这一险种是针对参加探险游、生态游、惊险游的旅游者的。这类保险每份保险费为1元,保险金额最高可达1万元,每位游客最多可投保10份。保险期限从游客购买保险进入旅游景点和景区时起,直至游客离开景点和景区。

(3)旅游救助保险。这类保险是国内各保险公司普遍开办的险种,游客无论在国内外任何地方遭遇险情,都可拨打电话获得无偿救助。

(4)住宿游客人身保险。这类保险每份1元,从住宿之日零时起算,保险期限15天,期满后可以续保,每位游客可购买多份。这类保险提供的保障主要有住宿旅客保险金5000元,住宿旅客见义勇为保险金1万元,旅客随身物品遭意外损坏或被盗、被抢、丢失的补偿金为200元。

2.旅游保险合同

旅游保险合同是投保人与保险人约定在旅游活动中保险权利和义务关系的协议。它是保险合同在旅游活动中的一种体现。旅游保险合同同样必须具备投保人、被保险人、保险人,在一些情况下,也同样存在受益人。作为保险合同的一种,它也必须具备保险合同主体、客体和保险合同内容这三个要素。

旅游保险合同具有如下特点:

①投保人可以是旅游企业,也可以是旅游者个人或旅游团组;

②被保险人可以是旅游者,也可以是旅行社;

③旅游保险合同具有综合性的特点,即它不同于一般保险合同依保险标的不同分为两大类(财产保险合同、人身保险合同),而是把财产与人身结合在一起。

11.3 旅行社责任保险

11.3.1 旅行社责任保险概述

早在2001年,国家旅游局就制定发布了《旅行社投保旅行社责任保险规定》,2010年11月25日,国家旅游局、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联合发布了《旅行社责任保险管理办法》自2011年2月1日起施行。其制定依据是《保险法》和《旅行社条例》,其宗旨是保障旅游者的合法权益;调整对象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旅行社投保旅行社责任保险和中国境内承保旅行社责任保险的保险公司;其目的是加强投保旅行社责任保险的管理。中国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法对旅行社责任保险的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进行管理,其保险费率应当遵循市场化原则,并与旅行社经营风险相匹配。

所谓旅行社责任保险,是指以旅行社因其组织的旅游活动对旅游者和受其委派并为旅游者提供服务的导游或者领队人员依法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保险。旅行社责任保险的实质是实现旅行社经营风险的转移,是保险经济补偿功能的体现,是旅游活动中旅游者利益的有效保障制度。

旅行社在从事旅游业务经营活动时,必须履行这一法定义务。如果旅行社在从事旅游业务经营活动时,没有投保旅行社责任保险,或者投保旅行社责任保险达不到法定的范围和标准要求,就会受到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给予的行政处罚。

11.3.2 旅行社投保旅行社责任保险的基本规定

1.旅行社投保旅行社责任保险的范围

根据《旅行社责任保险管理办法》的规定,旅行社责任保险的保险责任,应当包括旅行社在组织旅游活动中依法对旅游者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承担的赔偿责任和依法对受旅行社委派并为旅游者提供服务的导游或者领队人员的人身伤亡承担的赔偿责任,具体包括下列情形:

①因旅行社疏忽或过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的;

②因发生意外事故旅行社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的;

③国家旅游局会同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简称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2.保险合同的订立

旅行社投保旅行社责任保险的,应当与保险公司依法订立书面旅行社责任保险合同(简称保险合同),双方应当依照《保险法》的有关规定履行告知和说明义务,保险公司不得借旅行社投保旅行社责任保险之机强制投保其他商业保险。

保险合同成立后,旅行社按照约定交付保险费。保险公司应当及时向旅行社签发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并在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中载明当事人双方约定的合同内容,同时按照约定的时间开始承担保险责任。

旅行社责任保险的保险期间为1年,旅行社应当在保险合同期满前及时续保。

旅行社投保旅行社责任保险,可以依法自主投保,也可以有组织统一投保。

3.保险合同的解除和变更

保险合同成立后,除符合《保险法》规定的情形外,保险公司不得解除保险合同。旅行社要解除保险合同的,应当同时订立新的保险合同,并书面通知所在地县级以上旅游行政管理部门。但因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被依法吊销或注销而解除合同的除外。保险合同解除的,保险公司应当收回保险单,并书面通知旅行社所在地县级以上旅游行政管理部门。

旅行社的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业务经营范围等重要事项变更时,应当及时通知保险公司。必要时应当依法办理保险合同变更手续。

4.旅行社责任保险的赔偿

旅行社在组织旅游活动中发生该办法第四条所列情形的,保险公司依法根据保险合同约定,在旅行社责任保险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责任限额可以根据旅行社业务经营范围、经营规模、风险管控能力、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旅行社自身需要,由旅行社与保险公司协商确定,但每人人身伤亡责任限额不得低于20万元人民币。要求赔偿应当做到如下几点:

(1)旅行社组织的旅游活动中发生保险事故,旅行社或者受害的旅游者、导游、领队人员通知保险公司的,保险公司应当及时告知具体的赔偿程序等有关事项。

(2)保险事故发生后,旅行社按照保险合同请求保险公司赔偿保险金时,应当向保险公司提供其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证明和资料。

(3)保险公司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认为有关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应当及时一次性通知旅行社补充提供。

(4)旅行社对旅游者、导游或者领队人员应负的赔偿责任确定的,根据旅行社的请求,保险公司应当直接向受害的旅游者、导游或者领队人员赔偿保险金。旅行社怠于请求的,受害的旅游者、导游或者领队人员有权就其应获赔偿部分直接向保险公司请求赔偿保险金。

(5)保险公司收到赔偿保险金的请求和相关证明、资料后,应当及时做出核定;情形复杂的,应当在30日内作出核定,但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保险公司应当将核定结果通知旅行社及受害的旅游者、导游、领队人员;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旅行社达成赔偿保险金的协议后10日内,履行赔偿保险金义务。

(6)因抢救受伤人员需要保险公司先行赔偿保险金用于支付抢救费用的,保险公司在接到旅行社或者受害的旅游者、导游、领队人员通知后,经核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可以在责任限额内先向医疗机构支付必要的费用。

(7)因第三者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公司自直接赔偿保险金或者先行支付抢救费用之日起,在赔偿、支付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旅行社及受害的旅游者、导游或者领队人员应当向保险公司提供必要的文件和所知道的有关情况。

(8)旅行社与保险公司对赔偿有争议的,可以按照双方的约定申请仲裁,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9)保险公司的工作人员对当事人的个人隐私应当保密。

5.旅行社责任保险的监督检查

县级以上旅游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对旅行社投保旅行社责任保险情况实施监督检查。中国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法对保险公司开展旅行社责任保险业务实施监督管理。

6.法律责任

(1)旅行社违反该办法规定,解除保险合同但未同时订立新的保险合同,保险合同期满前未及时续保,或者人身伤亡责任限额低于20万元人民币的,由县级以上旅游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旅行社条例》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

(2)保险公司经营旅行社责任保险,违反有关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管理规定的,由中国保监会或者其派出机构依照《保险法》和中国保监会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3)保险公司拒绝或者妨碍依法检查监督的,由中国保监会或者其派出机构依照《保险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典型案例赏析

【案由】2005年10月,69岁的广东退休教师邹某到成都游玩,参加了由成都中旅组织的九寨沟、黄龙风景区旅游。行前,他向旅行社缴纳了旅游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费,在某保险公司购买了旅游意外伤害保险。2005年10月16日傍晚,旅行团来到阿坝州松潘县某镇,此处海拔3000余米。邹某突发严重高原反应,导致脑梗塞伴出血,被紧急送往当地医院治疗。同日,病人转院至成都市第三医院抢救、治疗。2005年11月15日,邹某因医治无效死亡。在成都市第三人民医院出具的诊断证明书中写到:“邹某入院诊断为右侧大脑半球梗塞,后因抢救无效死亡,其死亡原因为右额颞大脑半球梗死伴出血、颅内感染、肺部感染、呼吸系统衰竭。”家属将投保意外伤害险的华安保险公司及成都中旅告上法庭,要求赔保险金12万元。保险公司及旅行社则认为,旅游者因自身疾病原因导致死亡,不应赔偿保险金。

【处理】经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审理,判决驳回死者家属的诉讼请求。这是成都市首例高原反应旅游纠纷案。

【评析】旅游保险是意外保险,它不是健康保险。即在旅游活动过程中,因不可抗力、第三人、旅游项目或旅游设施造成旅游者的人身或财产损害时,被界定为意外伤害,才赔偿保险金。本案中,邹某因高原反应,引起右侧大脑半球梗塞,抢救无效死亡,其死亡原因为自身健康原因,不在保险赔偿范围。

【延伸理解】

(1)死者家属的诉讼请求没有法律依据。因为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是以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造成死亡、残疾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人身保险业务。本案中,医院出具的诊断证明书中载明邹某入院诊断为右侧大脑半球梗死伴出血、颅内感染、肺部感染、呼吸系统衰竭,导致抢救无效死亡,死者家属不能举证证明邹某死亡是意外,所以不能赔付保险金。

(2)本案不适用旅行社责任保险赔偿。因为“旅行社责任保险,是指以旅行社因其组织的旅游活动对旅游者和受其委派并为旅游者提供服务的导游或者领队人员依法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保险。”本案中,旅行社没有责任,根据《旅行社责任保险管理办法》及相关规定,旅游者参加旅行社组织的旅游活动,应保证自身身体条件能够完成旅游活动。旅游者在旅游行程中,由自身疾病引起的各种损失或损害,旅行社不承担赔偿责任。所以,本案不适用旅行社责任保险赔偿。

本章小结

本章阐释了保险、保险法、旅游保险、旅行社责任保险及保险合同的概念、特征、内容及保险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通过本章学习,学生全面了解了认识保险的社会保障作用和补偿特征,掌握了保险、旅游保险、旅行社责任保险的内容及当事人的权利义务,熟悉了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能运用法律规定分析解决旅游活动中出现的旅游保险纠纷。

本章重点是保险的概念、种类、及要素,旅行社责任保险的概念、性质、投保范围。

本章难点是保险合同、保险的理赔,旅行社责任保险的标的。

思考与练习

一、名词解释

(1)保险 (2)旅游保险 (3)社会保险 (4)商业保险 (5)旅行社责任保险

二、填空

(1)保险制度是对因特定危害事故所造成的__________给予补偿或对__________的出现实行给付的一种经济保障制度。

(2)现代保险是建立在“__________,__________”这一社会理念基础之上的。

(3)保险的要素有__________、基础要素和__________三个方面。

(4)按照保险标的性质不同划分,保险可分为__________和__________。

(5)按照保险责任发生的效力依据划分,保险可分为__________和__________。

(6)保险法中的自愿原则是指商业保险活动的开展是基于__________,而非任何形式的__________。

(7)保险合同是指__________与__________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8)投保人是指对__________具有保险利益,向保险人申请订立__________,并负有支付保险费义务的人。

三、简答题

(1)简要叙述保险存在的要素。

(2)保险法的基本原则有哪些?

(3)简要叙述旅游保险的种类及特点。

(4)简述旅行社责任保险的保险范围和理赔程序。

(5)旅行社责任保险的基本规定有哪些?

(6)通过本意是学习,简要谈谈对保险制度的理解和认识。

四、案例分析及实务

【案情介绍】

2004年10月10日,某市旅行社组织游客44人乘坐汽车公司旅游车去九寨沟旅游,在从江油去九寨沟的途中,因车速过快发生翻车,造成车上乘客轻重伤21人,死亡24人的特大交通事故。交警部门认定此次事故系司机过错行为所致,应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此次事故造成的损失超过1000万元,创下中国旅行社行业涉案金额之最。

【法律问题】

(1)本案中谁应承担赔偿责任?为什么?

(2)本案中旅行社应该承担什么责任?是否适用旅行社责任保险赔偿?

【核心提示】

处理结果是:责任由保险公司和汽车公司分别承担。旅行社只承担违约责任,即按双方旅游合同约定,旅行社退还未产生的旅游费用,同时协助伤者、死者亲属处理善后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