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教材教辅大学生就业指导
24909800000043

第43章 就业市场的规范与管理

一、就业市场主体的权利和义务

大学生就业市场主体由毕业生、用人单位和高等院校等构成,他们各自有其特定的权利和义务。

(一)毕业生的权利和义务

1.毕业生权利毕业生在就业过程中享有多方面的权益,根据目前就业的有关规定,毕业生主要享有以下几方面的权益:

(1)获取信息权毕业生获取信息权,应包括信息公开、信息及时、信息全面三方面的含义。即所有用人信息应向全体毕业生公开,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隐瞒、截留需求信息。如上海市建立了高校毕业生需求信息登记制度,凡需录用高校毕业生的用人单位,必须办理信息登记,并由市高校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通过高校向全体毕业生发布需求信息。毕业生有权获得及时、有效和全面的就业信息。

(2)接受就业指导权学生有权从学校接受就业指导,学校应成立专门机构,安排专门人员对毕业生进行就业指导,包括举办讲座、选修课等,宣传国家关于毕业生就业政策,培训求职择业方法技巧。随着改革发展,毕业生除了从学校接受就业指导外,还会主动到人才市场接受就业指导。

(3)被推荐权毕业生享受被推荐权包含被如实推荐、被公正推荐和被择优推荐三层含义。高校在对毕业生推荐时,应实事求是,根据毕业生本人的实际情况向用人单位进行介绍、推荐,不能故意贬低或随意捧高对毕业生在校表现的评价。公正推荐是学校的基本责任,应给每一位毕业生公平、公正推荐就业的机会,不能厚此薄彼。学校可以根据毕业生的在校表现,择优推荐,用人单位在录用毕业生时也应坚持择优的原则,真正体现优生优分,人尽其才。这样才能调动广大毕业生和在校生学习的积极性。

(4)选择权毕业生只要符合国家的就业方针、政策,可以自主地选择用人单位,学校、其他单位均不得干涉。任何将个人意志强加给毕业生,强令毕业生到某单位就业的行为是侵犯毕业生选择权行为。毕业生可以结合自身情况自主与用人单位协商,要求学校予以推荐,直至签订就业协议。

(5)公平待遇权毕业生有权要求用人单位在录用毕业生过程中,公平、公正、一视同仁。由于我国人事改革的各项配套措施滞后,完全开放公平的就业市场尚未真正成形。用人单位录用毕业生中还不同程度地存在着不公平、不公正的现象,如女大学生就业难的问题依然很突出。公平受录用权是毕业生最为迫切需要得到维护的权益。

(6)违约求偿权毕业生、用人单位、学校三方签订协议后,任何一方不得擅自毁约。如用人单位无故要求解约,毕业生有权要求对方严格履行就业协议,否则,用人单位应对毕业生承担违约责任,支付违约金,毕业生有权利要求用人单位进行补偿。

2.毕业生的义务毕业生要遵守以下义务:

(1)服从国家和社会需要的义务一个人在选择职业时,应该首先考虑到国家建设和社会发展对人才的需求,恰当确定自己的职业岗位。作为当代大学毕业生,更应该立志成才,报效祖国。我国目前的高等教育经费来源主要还是以国家财政拨款为主。国家和社会为高等教育投入了巨大的财力、物力和人力,为青年学生的成才创造了良好的条件。因此,大学毕业生理应积极地承担起自己应尽的义务,回报国家、社会和家庭。

(2)如实介绍自己情况的义务毕业生在求职择业过程中,应如实向用人单位介绍自己的情况。在填写推荐表,打印自荐信,同用人单位洽谈时,都应实事求是地介绍自己。讲优点不夸张,对缺点不回避,填成绩不虚假。只有如实介绍自己的情况,才能使人觉得可信、可靠。

(3)遵守协议的义务毕业生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双向选择”就业协议,对双方都有约束力。协议一经签订,就不能朝三暮四,不能随便违约。如果毕业生不能严格遵守协议,轻率违约,不仅影响学校正常的就业秩序,也会损害用人单位、学校其他同学等多方面的利益。

(4)按时到工作单位报到的义务按《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暂行规定》要求,毕业生办理完派遣手续后,应持“报到证”按时到工作单位报到。如果自派遣之日起,无正当理由超过3个月不去就业单位报到的,在其向学校缴纳全部培养费和奖(助)学金后,由学校将其户粮关系和档案转至家庭所在地,按社会待业人员处理。

(5)特殊义务对于从国家、社会或培养单位获得特殊权利的毕业生,依照权利和义务相一致的原则,必须履行一些特殊义务。委托培养和定向培养的毕业生,毕业以后必须回原定向或委托培养单位工作。确因特殊情况不能回定向委培单位的,需征得原定向委培单位和学校的同意,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师范、农林、地矿、航海等享受专业奖学金的毕业生,一般应在本系统本行业范围内自主择业。

(二)用人单位的权利和义务

1.用人单位的权利 用人单位的权利包括以下两个方面:

(1)用人单位享受选录毕业生的自主权。即高等院校、科研院(所)、高新技术企业,国有大中型企业、各类公司、厂矿等用人单位有对毕业生、毕业研究生进行面试、考核以及挑选录用的权利。

(2)用人单位有权全面准确了解毕业生的状况。用人单位根据本单位缺位人员所应具备的知识水平、能力素养等方面的具体要求,对毕业生知识、能力、身体、思想品质等素质逐一考核,最终决定是否录用。毕业生则有义务接受用人单位面试或其他必要的考核,如实介绍本人的情况。

2.用人单位的义务

(1)用人单位必须具有从事各项经营或管理活动的能力,有录用毕业生的计划和录用自主权。参加就业市场时需出示主管部门的介绍信或交验工商营业执照。用人单位要如实介绍本单位的情况,表明对毕业生的要求及使用意图。

(2)用人单位有义务按照有关毕业生的就业政策,本着公平、公正的原则,择优录用毕业生。

(3)一经签定就业协议,用人单位有遵守就业协议的责任,全面、有效地履行协议所明确的各项义务,不得单方面解除协议或违约。

(三)高等学校的特殊地位

高等学校在毕业生就业市场中具有特殊的地位。在目前情况下,高校在某种程度上代行着一定的政府职能,如组织毕业生就业市场,收集发布就业信息,协调毕业生就业工作。首先,高校有权依据国家就业政策,采取必要的行政措施和经济手段,调控高校毕业生、毕业研究生的就业流向,保证国家建设重点需要。其次,高校有责任维护学生的合法利益不受侵害。对于用人单位在录用毕业生过程中的不公平、不公正行为,学校有权予以抵制以维护毕业生公平录用权。对于用人单位与毕业生签订不符合有关规定的就业协议,学校有权不予同意,未经学校同意的就业协议不发生法律效力,不能作为编制就业计划的依据。再次,高校就业部门有责任向用人单位和毕业生如实介绍情况或提供介绍资料,做好推荐工作。既要根据用人单位的要求如实介绍毕业生的在校表现、学习成绩和身体状况,也要如实将所掌握的用人单位的信息发布给毕业生。并应用人单位和毕业生的要求,提供有关政策与就业信息咨询服务。

二、人才流动与争议仲裁

随着改革开放的发展,我国人才流动日益活跃。为加强政府的宏观管理,促进入才的合理有序流动,促进入才市场的健康发展,国家人事部等先后制定了人才流动各主要环节的一系列政策规章。

1.招聘针对人才招聘工作中存在的一些问题,人事部《关于加强人才招聘管理工作的通知》要求,招聘工作要坚持公开、平等、竞争的原则,按照国家规定的人才合理流向和实际工作需要,合理确定招聘对象,注意挖掘本地区、本部门的人才潜力,避免造成新的人才积压和浪费,以利于充分发挥人才作用。

2.辞职 根据《全民所有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辞职的规定》,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辞职,须按人事管理权限,向所在单位或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所在单位或主管部门从收到辞职申请起,应在3个月之内予以办理辞职手续,并发给辞职证明书。但下列情况者,辞职必须经过批准:①国家及地方重点科研项目的主要负责人和业务骨干,辞职后对工作可能造成损失的;②在边远地区、少数民族地区工作的;③从事特殊行业、特殊工种的;④从事国家机密工作,或曾从事国家机密工作,在规定的保密期内的;⑤经司法或行政机关决定或批准,正在接受审査,尚未结案的;⑥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况。与所在单位订有聘用合同的人员,其辞职按聘用合同的规定办理。

3.辞退 根据《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辞退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暂行规定》,辞退是用人单位经法定程序解除与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之间关系的一项权利。用人单位对下列情况之一,经教育无效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可以辞退:①连续两年岗位考核不能完成工作任务,又不服从组织另行安排或重新安排后在一年之内仍不能完成工作任务的;②单位进行撤并或缩减编制需要减员,本人拒绝组织安排的;③单位转移工作地点,本人无正当理由不愿随迁的;④无正当理由连续旷工时间超过15天,或一年内累计旷工时间超过30天的;⑤无理取闹、打架斗殴、恐吓威胁单位领导,严重影响工作秩序和社会秩序的;⑥贪污、盗窃、赌博、营私舞弊,情节严重但不够刑事处分的;⑦违反工作规定或操作规程,发生责任事故,造成严重经济损失的;⑧犯有其他严重错误的。

但是,如果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属于因公负伤、致残而丧失劳动能力,或在孕期、产假及乳期内的妇女,享受休假待遇正在休假的人员,或患绝症、精神病及专业职业病等情况,单位不得辞退。

4.流动人员的人事档案管理 中组部、人事部依据有关的法律、法规,制定了《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暂行规定》,规定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遵循“集中统一,归口管理”的原则,接受同级党委组织部门和政府人事行政部门的监督和指导;县以上(含县)党委组织部门和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所属的人才流动服务机构,是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的管理机构,其他任何单位不得擅自管理流动人员人事档案,严禁个人保管他人人事档案。

5.人事代理制 人事代理是一种新型的人事管理方式,是指人才流动服务机构通过签订代理合同接受个人或用人单位的委托,为其提供全方位、一条龙的人事业务的代理服务。它的最初表现形式是政府人事部门人才流动服务机构为不具备人事管理权限的非国有企事业单位代管人事档案以及档案工资调整,专业技术职称评定、工龄连续计算、出国(境)政审等工作。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和人事制度的改革深化,人事代理在全国得到迅速发展。

人事代理的服务内容,主要有以下方面:

(1)负责代理人员人事档案的收集、整理、保管、利用等工作。代理人员的履历表、奖惩登记、党团及考核材料等由用人单位提供,代理机构及时对送交材料归档。

确认代理人员的身份,出据有关证明,鉴证聘用合同。为大中专毕业生转正定级出具各种证明材料,建立代理人员集体户口挂靠制,调整档案工资,职称考评考核,连续计算工龄。

根据有关规定,还可以负责代理人员职称资格的申报考评工作,并兑现相应的职称档案工资。

(2)负责代理失业,养老等社会保险服务,并为其代办住房公积金。

(3)建立代理人员党组织,接转党组织关系。制定流动党员定期或不定期思想汇报制度,按时收缴党费。

(4)开展代理人员岗位及专业技能培训。根据用人单位的要求,有针对性地组织岗位和技能培训。

(5)提供信息咨询服务,包括人才供求信息,市场统计信息,人才价格信息等。

人事代理是社会化与专业化管理在人事制度改革中的反映,它有利于落实单位用人自主权,也促进了人才使用权与所有权的分离,使专业人员和管理人员割断了以人事档案为核心的对单位的依附关系,保证了人才择业的自由。

6.人事争议仲裁 人事争议仲裁是对人事管理活动中产生的人事争议进行调解或裁决的行政司法活动。在人才流动过程中不可避免地产生大量争议,人事争议仲裁作为一个监督纠错的有效途径和必要手段,是人才流动和人才市场管理工作的重要内容。

适用于人事争议仲裁的,主要包括下列情况:

(1)国家行政机关与工作人员之间因录用、调动、履行聘任合同发生的争议。

(2)事业单位与工作人员之间因辞职、辞退以及履行聘任合同或聘用合同发生的争议。

(3)企业单位与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之间因履行聘任合同或聘用合同发生的争议。

(4)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可以仲裁的人才流动争议和其他人事争议。

在国家人事部设立人事仲裁公正厅,在各省、市、县设立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分别负责处理管辖范围内的人事争议。

当事人应当在争议发生之日起60日内,以书面形式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仲裁申请书应包括申请人基本情况,仲裁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理由及证据。

仲裁委员会收到仲裁申请书后,应当在15日内作出受理或不予受理的决定。决定不予受理的,应当书面通知当事人,并说明不予受理的理由。决定受理的应当在7日内将仲裁申请书副本送达被申请人并组成仲裁庭。被申请人应当在收到副本之日起15日内提交答辩书和有关证据。

仲裁庭处理人事争议应先行调解,在査明事实、分清责任的基础上促使当事人双方自愿达成协议。调解达成协议的,仲裁庭应当根据协议内容制作调解书。调解书应当写明仲裁请求和当事人协议的结果,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调解书即发生效力。

仲裁应当开庭进行,当事人在仲裁过程中有权进行辩论。当事人协议不开庭或不宜开庭的,可以书面仲裁。裁决应当按照多数仲裁员的意见作出。人事争议仲裁对于及时化解矛盾,保障个人和单位的合法权益,促进入才流动和人才市场的健康发展,具有重要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