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励志美德·君子·风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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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7章 风俗(6)

娜拉出走,曾经是现代中国思想史上一个非常重要的讨论主题。而娜拉出走,与频繁发生的婴幼儿奶粉灾难之间,存在着深刻关联。

这些年来,这世上最为纯洁、美丽的婴儿似已成为众多厂家争相蹂躏的对象。这是中国产业界彻底败坏的标志。不过,反过来看,婴儿遭罪,在很大程度上也是他们的母亲所造之孽。有众多数据已经表明,中国新生儿母亲的母乳喂养率在全球属于较低行列,无数母亲让自己的婴儿饮用奶粉。一个社会的腐烂可以有很多标志,其中之一就是母亲不愿,或者被强迫不能哺乳自己的孩子,而积极地或者迫不得已地追求其他价值。

确实,价值观至关重要,它决定着人的行为。过去几十年来,中国社会价值观念的堕落,导致年轻母亲们作出了不人道、不理性的选择。

前一阵去武汉,与华中科技大学两位女大学生闲谈,话题扯到“全职太太”理念上。这两位大学生坚定地说,自己绝不会作出这样的选择,因为,如果做家庭妇女,她们的人生价值就无法实现了。她们接受大学教育,父母花钱培养她们,可不是为了做一个家庭妇女。

这样的观念在中国女性中十分普遍,这是持续了一个多世纪的启蒙主义的产物。

过去一个世纪掌握着话语权的中国文人,一直通过其肤浅的哲学、粗鄙的文学,众口一词地阐发一个主题:反家庭,抹黑家庭,进而主张人们,包括妇女走出家庭,乃至摧毁家庭。“娜拉出走”成为新文化运动期间,最为重要的思想争论主题,就说明了文人们对家庭的去向。从胡适、陈独秀,到巴金、丁玲,从自命的自由主义者,到坚定的反自由主义者,从五六十年代禁欲主义的官方宣传,到今天伪装奢华、炫耀物欲的小资媒体,从推特上的活跃分子,到计划生育干部:在其他很多方面,他们可能互相冲突,而在反家庭这一点上,却是惊人的一致。

对于这样的宣传和信念,几乎无人反驳。在中国,“古典”如同丧家之犬,根本不敢正眼看人。在其他现代国家,基本上还保持着古典与现代的平衡,在中国,现代社会则只有“现代”,赤裸裸的现代。现代性独霸的结果就是,中国人虽然没有建立起现代国家——今日中国既无健全市场制度,也无法治,但其现代病已经病入膏肓。

这样的现代性首先导致家庭的灾难。家庭这个人类文明最重要的单元、寄托人类最美好的情感和道德的场所,在一个多世纪的宣传的攻击下,在中国被污名化了。从“五四”文学女青年,到铁姑娘,再到今日的大学生、白领,妇女们以走出家庭为荣。

不过,尽管反家庭宣传的依据五花八门,妇女们走出家庭的方式却惊人得单调。当年大寨的铁姑娘们说,男人们能干的事情,她们也同样能干,于是,她们在寒冬腊月也扛石头。今天的白领丽人也说,男人能当总经理,我也能当,于是,她们积极地参与公司政治。唯一的区别是:铁姑娘们还有点自豪感,白领丽人们却充满怨恨。

女性产生这样的念头,正是高居于权力巅峰的人所愿意看到的。事实上,很多反家庭的宣传,就出自于权力的有意识制造。中国过去六十多年来的经济增长,主要依赖劳动力的高强度投入,即所谓“劳动参与率”的提高。妇女本来主要是在家中活动的,现在,她们大量涌入工地、车间、田间、地头,全社会的看得见的、可统计的物质性产出当然陡然增加了。

不过,仔细考察就会发现,这其实只是一个GDP幻象。传统上妇女在家,绝不像《西厢记》、《红楼梦》所写的那样整日闲坐思春。相反,妇女们会在家中从事诸多与家人幸福感直接相关的劳动。这种劳动当然是家庭以外的人,尤其是官员们看不见的,也是统计员们无法用数量来统计的。但她们在家庭内的工作,切切实实地改进了家庭成员的福利,全社会的福利因此也在切切实实地改进着。诺贝尔经济学奖得主加里·贝克尔发展的家庭经济学,对此有深入研究。

妇女自愿或者被迫走出家庭必然出现两种情形:第一种情形,有些妇女,或者出于天性,或者接受了宣传,所以,很积极地走出家庭,且一去不回头,根本不管家庭。这类妇女是所谓“女强人”,宣传材料中老公死了都不看一眼之流的人物。妇女如此行为,家庭成员的福利必将大幅度下降。

第二种情形,普通妇女虽然被迫在外工作,但基于女性、母性本能,她们仍不忘家庭。结果是,妇女在工作、家庭两头之间奔忙,妇女的劳动强度增大了差不多一倍,本人的福利显著下降。连带着,整个家庭的福利也在大幅度下降。比如,产妇无法正常履行哺乳周期的责任,不得不在生育三个月、半年后就匆忙上班,婴儿得不到母亲的照料。

这样算下来,妇女走出家庭的结果是整个社会福利的下降,至少不会有所改进。整个社会的物质产出确实有所增加,这是看得见的;但每个家庭的幸福感却可能减少了,这是看不见的。

妇女大规模参与家庭之外的受薪劳动,还产生了另外一个严重的经济和社会后果:全社会劳工的平均工资被压低。

按照斯密的工资理论,社会合理的工资必然足以维持劳工家庭的生活。给定一个社会的经济,妇女在家,则男性的平均工资水平必然较高,因为,市场机制必然确保男性一人工作所获收入,即可维持全家四五口人生活。现在,妇女本人参与家庭之外的劳动,她的工资收入就被纳入全社会的工资协商过程中予以考虑。这样,男性工资收入必然会被妇女分摊。结果,只有“双职工”的工资才能养活家庭。

过去六十年来,中国劳动力价格低廉的一个重大原因恐怕就是妇女太高的劳动参与率。当下整个农民工群体工资水平过低,恐怕在一定程度上也是因为女性大规模参与劳动。在很多制造业工厂,打工妹数量大大超过打工仔。这恐怕是劳动力过剩的根源之一。

很多天真的女权主义者以为,妇女走出家庭,可以扩大妇女的权利,因为,妇女的选择范围扩展了。然而,在中国,妇女倾巢出动到外劳动所形成的工资结构,反过来取消了妇女的选择自由:女权主义者所设想的出外劳动是一种权利,现在它成了一个枷锁。普通妇女现在想退出劳动力市场已经不可能了——讽刺的是,“二奶”倒是可以。事情很简单:当社会工资水平被压低之后,单靠丈夫那点工资,养活不了妻子儿女。妇女必须劳动,妇女自己和他们的孩子才有饭吃。“双职工”结构曾经是很多人的骄傲,现在则无疑是一种枷锁。

至此,一个完美的恶性循环完成了,中国母亲不能、不愿哺乳的困境,就是因此而产生的。丈夫的低工资不足以养活家庭,妻子在生育之后,也就不得不赶紧恢复上班。事实上,政府法定的产假也非常之短,这是五十年代理念的遗留,而在今天,这种理念仍然是经济增长的主导性理念:利用廉价劳动力实现经济高增长。而实现劳动力廉价的一个重要手段,就是不适当地增加劳动力供应,这包括鼓励甚至强制妇女参与家庭外劳动。廉价劳动力体制并不是什么新东西,过去六十年的经济增长都是这种体制支撑的。

这里又形成了另外一个恶性循环:廉价劳动力体制客观上禁止妇女在家哺乳,廉价劳动力体制却绝不可能生产出高质量的奶粉。廉价劳动力意味着人的价值得不到尊重,这也就意味着,劳动力不具有健全的劳动伦理;廉价劳动力也意味着企业没有提高技术水平的激励。这两个因素结合的结果就是:产品被锁定在劣质化层次上。婴幼儿奶粉也在其内。婴幼儿奶粉不断出现灾难性问题的远因,就是妇女走出家庭,而她们又不得不用这样的劣质奶粉喂养自己的孩子。

妇女走出家庭也导致中国社会整体生活水平的劣质化:本来,家庭是社会的构成性单位,是一个自足的主体。而维持家庭之主体性的,就是家庭主妇。她是家庭幸福、稳定的基座。家庭主妇走出家庭参加外部的经济性活动,家庭就不再是一个独立自足的社会结构单元了。家庭丧失了主体性,沦为经济过程的附属品,有的时候,甚至成为政治的附属品。家庭以外的社会紧张延伸到家庭之中。这样的家庭对丈夫、对孩子减弱了吸引力,对妇女本身的吸引力也大幅度流失。也因此,家庭陷入危机,这样的危机是制度性的,是“娜拉”出走的必然结果。

今天,到了对过去一个多世纪的家庭观进行反思的时候了,直白地说,需要一场对启蒙、对革命的反革命。人们,尤其是妇女,如果真的是理性的,就当打破对家庭外劳动的迷信,重新确立家庭神圣的观念。托克维尔说过,一个社会是否优良,取决于这个社会的妇女是否具有妇女的德性,因为她们决定着家庭的品质,而家庭是社会的基本单元,是文明的基本单元。当代中国妇女一致走出家庭的结果是,以劣质的家庭生活,维持一个劣质的社会,支撑一个劣质的经济。而重建优良生活和社会秩序,自当从重建健全家庭开始,而反革命的妇女则是这场社会基础性秩序重建的希望所在。

重辨家、国关系(28)

西南某市组织唱红歌者进京演出。其中有易如国者,临出发前,其九十多岁老母去世。易某于8日向亲友托付后事,9日凌晨将母亲遗体送上灵车,毅然上车赴京。换言之,他没有参加母亲的丧礼。对着媒体,他这样解释:“这次演出,我代表的是重庆三千万人民。如果在这时请假,整个团队肯定会受到影响。从大局出发,我不能拖后腿。”

此事被当地媒体报道,当然是作为无私奉献的好人好事报道,还配发了感人的照片。然而,在网络媒体上,此事得到的评价几乎全是负面的。几乎所有评论者都认为,这样的人太不近人情了,而一个人不近人情、对自己的母亲不能尽孝的人,不管说什么、唱什么,恐怕都不能令人信服。

又有好事者举出一个星期后发生的另外一桩事,以作对比:国台办副主任郑立中正率团在台湾中南部展开拜会活动,惊闻八十八岁高龄老父在福州病逝,乃毅然临时中断拜会行程,急飞福州奔丧。对此,网络上一片赞美之声。

如此两种截然不同的舆论反应,确实很有趣。按说,网络上活跃的人物多接受启蒙观念,未必完全承认孝道理念之现代意义。易某之遭人抨击,或有其他原因。不过,如此一致的抨击,尤其是对郑立中的赞美,似足以说明,公共知识分子的观念确实已发生了某种巨大的变化。报道易某事迹的媒体却没有注意到这一变化,以至于本来是要报道好人好事,结果却给人们提供了一个批评的靶子。

这可能是惯性使然。过去几十年来,媒体报道英雄人物、先进人物,几乎总要讲述一两个先进人物不顾父、母、妻、子疾病、安危,而全身心投入到公家、国家事业中的事迹,这种不为父母奔丧的故事似乎就不少。仿佛只有这样,一个人才足够先进。

这样的价值观念完全是现代的。在传统中国,一个人如果不为父母奔丧,那是要被所有人鄙视的。官员如果贪恋权位,不为父母奔丧,是要遭到严厉的行政甚至刑事惩罚的。这些习俗、制度中体现了儒家的治国理念:治国始于修身与齐家。

儒家的理念很简单:最好的治理是自我治理,自我治理的社会前提是,每个人自我治理,此即修身。社会最基本的构成单元也应自我治理,此即齐家。这绝不意味着,儒家不关心家以外的公共事务。事实上,儒家主张修身、齐家,就是为了达到治国、平天下之宏大目标。但儒家清楚地知道,治国、平天下必须从最简单、最基础的事情做起,那就是修身、齐家。

至关重要的是,人能否在邦国、天下事务中扮演好自己作为公民的角色,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人在家庭中是否接受了良好的训练。人必然出生于家中,其一生最重要的活动空间是家。人只能在家庭中,更广泛地说,在私人生活之中,训练其社会性行为。比如,通过夫妇、兄弟关系,理解与陌生人的朋友关系。通过父子关系,理解公共性的君臣关系。

更广泛地说,人通过在家庭中的爱,理解、训练与更广泛范围内的人合作的能力。这就是《论语·学而篇》说“孝弟也者,其为仁之本与”的意思。人通过在家庭内的秩序性生活理解外部世界的正义,这也就是《学而篇》所说另外一句话的含义所在:“其为人也孝弟,而好犯上者,鲜矣;不好犯上,而好作乱者,未之有也。”中国人对爱与正义的认知和运用能力,一般都是在家庭中养成的。可以说,儒家之所以强调“孝”,其实在很大程度上就是看到了这种私德的重大公共治理功能。

总之,儒家相信,在私人生活秩序与公共秩序之间,其实并不存在截然的界限,前者通往后者,好人是好公民的前提。一个人,如果不能做好一个私人,比如,不是好丈夫、好妻子、好儿子、好儿媳妇,不是合格的父亲、母亲,那他就不可能是一个好公民。即便在家庭之外的组织中,他表现得非常出色,似乎也只能说明,他的人格是分裂的。一个人如不爱他的至亲,怎么可能爱陌生人?一个人如果不能够公正地处理家庭事务,他怎么可能公正地处理家庭之外的公共事务?因此,儒家要求君子首先在家庭的私人生活中扮演好自己的角色,然后,他才有可能在陌生人社会的公共生活中扮演好自己的角色。

当然,古圣先贤也清楚地意识到,私人关系和公共关系的性质并不相同。假如人们完全沉溺于家庭的私人生活之中,心灵闭塞,不关心公共事务,那么共同体的秩序也无法维系。因此,儒家所说的“五伦”,除了血缘性的父子、兄弟外,另有夫妇一伦,这是契约性的,尽管属于私人情感关系范畴。而君臣、朋友两伦,则完全是家庭之外的陌生人之间的关系。在儒家看来,后者对于健全的社会治理同样重要。尽管如此,前者构成基础。

不幸的是,新文化运动基于其对现代社会治理的简单、片面理解,而发动了反传统运动,其中的重点正是反家庭。反家庭的目的也许是为了个性解放。但是,处于原子化的存在状态的人同样会寻求归属感,这种努力推动人们走向对于另外一些组织的归属,而导致民族主义和国家主义。这正是五十年代中期以后的情形,反家庭催生出了人的单位化与国家崇拜。人的伦理属性被取消,而仅仅是国家之民、单向度的公民。家庭生活是次要的,亲情是可以随时抛弃的。更进一步,为了宏大的事业,妻子必须检举丈夫,儿子必须向领导举报父亲。

当然,这样的国家也就成为一个怪兽,吞吃了人的自然的、正常的生活。长此以往,人们的心灵趋向畸形,而行为趋向扭曲。今天,中国社会陷入普遍的道德伦理匮乏状态,人们不知道怎么做人,基于人之自然的道德伦理秩序全盘溃散。

恐怕正是见证了如此可怕的社会现状,九十年代开始,人们对反传统的传统进行反思。人们逐渐意识到,一个人首先是私人,其次才是公民。一个人惟有做好一个人,才能够成为一个健全的公民。这样,私人的家庭的生活重新获得了意义,孝道也开始被人们重视。也正是在这样的背景下,郑立中之奔丧获得人们的肯定,而重庆易先生之绝情遭到人们的批评。这表明,至少中国人已开始形成回归常态社会的共识。而这样的共识乃是常态社会生成的前提。

五、法律必须保卫家庭

家庭是人类合群之基本单位,也是文明社会最重要的组织。因此,古往今来,大多数旨在维护文明生活之法律,皆全力维护家庭之完整性和成员间之亲睦。皋陶“以刑弼教”,晋唐以礼入刑,都是用刑律保证家庭成员尊重家内秩序。古圣先贤清楚,家庭秩序是社会秩序之基础。

然而,现代中国之法理学和立法实践基于对西方个体主义之误解,片面强调法律调整的对象是剥离了社会关系之原子化个体,并试图用法律强行塑造这样的个体,以为凝聚国民之原料。因而,现代婚姻、家庭法律从一开始,就带有破坏家庭之政治意图,尽管其间之理论依据发生过多次转换。《婚姻法》及相关法律实际上是在消解婚姻之崇高性,家庭则在法律上没有什么地位。中国人的婚姻家庭观念因此而不断劣质化,这是当代中国社会风俗败坏的根源之一。

还好,伴随着传统的复兴,这样的法律观念遭到挑战,亲属容隐观念变成法条,也许就意味着原子式个体主义的立法观,正在中国退潮。由此,法律与风俗之间的战争也许将会走向终结。

婚姻法应成为稳定家庭之锚(29)

8月12日,最高法院公布了《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在立法阶段,它就引起社会各界广泛关注和热烈讨论,而此次颁布的条文,争议更为激烈。或许不能不说,这份《婚姻法司法解释三》某些条文存在重大偏差,不宜实施。

此次司法解释共19条,明确涉及“房产法律适用”的共5条,间接涉及的另有5条。恰恰是这些占据司法解释“半壁江山”的条文,存在重大偏差:它没有把夫妻当做一个完整的共同体来看待,而是如网友所说,它试图强行推动中国家庭朝着AA制方向发展。

比如第五条规定,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以房子为例,孳息就是房子出租收益,自然增值就市场价格上涨所带来的收益。司法解释规定,若房子登记在一人名下,这两部分收益归房屋登记一方独有,而非夫妻共有。

第七条规定,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根据这样的规定,法律要求,父母的眼里不得有自己的子女与另一方的婚姻,而只有自己的子女。

第十条规定,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总之,这份司法解释中关于夫妻房屋处理的条款,大体上都是按照财产个人所有的精神制定的。在立法者眼里,尽管两个人已经结婚了,但他们仍然是两个相互独立的人,甚至不能说两人组成了股份公司,因为,两个人最为重要的财产在婚姻持续的全部时间内,不能成为两人的共同财产。事实上,按照这样的司法解释,一个家庭存在共同财产才是一桩怪事。人们不禁要问:这样的婚姻法所确定的婚姻关系还是婚姻吗?依照这样的婚姻法所确定、维系的家庭,还是家庭么?

婚姻关系乃是人世间最为亲密的关系之一,家庭也是最为重要的社会组织。如《白虎通义》“嫁娶”篇所说:“人道所以有嫁娶何?以为情性之大,莫若男女。男女之交,人情之始,莫若夫妇。”文明的开端就始于稳定的婚姻、健全的家庭。在其中,“夫妇判合也”(30),判者,半也。夫妻双方在未结婚前都不算完整的人,而各为一个整体的有待于匹配的一半。结婚之后,两个一半相互匹配,结成一个完整的“体”,所谓“夫妇一体”(31)。在这其中,两人的身心相互渗透,相互扶持。两人密切合作,从事一项共同事业。由此,这个男人、这个女人的生命才获得其完整的存在形态。正是这样的夫妻共同体的劳作,创造和发展了人类的文明。

不错,婚姻家庭关系中确实存在着财产关系。而法律不可能对情感进行规范,婚姻家庭法律所能规范者,也正是婚姻家庭关系中的财产关系部分。但是,由夫妻双方组成的作为一个共同体的家庭,其关系之复杂性远远超过财产关系,且财产关系必定是服务于夫妻双方之“判合”关系的。因此,健全的婚姻家庭法律必会致力于推动夫妻双方之融合,强化双方之联系,比如推动个人财产之共有化。惟有如此,婚姻家庭法律才能够稳定夫妻关系,而稳定的家庭乃是社会稳定之基础。

这样的立法宗旨在当下中国尤为必要。近年来,由于种种观念与制度原因,全国离婚人数逐年上升,年平均增幅为7%,2010年全国依法办理离婚手续267.8万对。可以说,中国人正在经历一场史无前例的婚姻、家庭危机。

面对这样的危机,法律当何为?在各种社会力量中,法律本来就应当略为保守一些。青年人当然可以尝试新鲜的生活方式,文艺青年也可以为同性恋辩护,但是,婚姻家庭法律却必须相对传统一些,因为,这些创新带有高度不确定性,而法律的唯一目的是维护社会秩序稳定。因此,在婚姻家庭经历危机的时候,法律应当充当稳定婚姻家庭关系之锚。比如,推动夫妻财产共有,这可以强化夫妻共同经营家庭的信念。

然而,本次司法解释却完全朝着相反的方向迈进,试图强化对婚姻关系中个人财产权利的保护。这样的立法让中国社会当下已经趋于冰冷的婚姻家庭关系,向着物质主义的方向更快堕落。这不是这个时代所需要的婚姻家庭立法。

亲亲相隐原来很先进(3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