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法律建设工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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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6章 建设工程监理的法律规定

一、建设工程监理制度

1.国家推行建筑工程监理制度

根据《建筑法》的规定,******可以规定实行强制性监理的工程范围。《建筑法》第30条第1款规定,国家执行建筑工程监理制度,建设单位与其委托的工程监理单位应当订立书面委托合同。工程监理单位应当根据建设单位的委托,客观、公正地执行监理业务。建设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之间是一种委托代理关系,适用《民法通则》有关代理的法律规定。

实行建设工程监理制度,是我国工程建设领域管理体制改革的重大举措。我国自1988年开始推行建设工程监理制度。《建筑法》以法律形式正式确立了工程监理制度。******《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则进一步规定了工程监理单位的质量责任、安全责任。

《建筑法》第30条第2款规定:“******可以规定实行强制监理的建筑工程的范围。”******《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12条规定了必须实行监理的建设工程范围,《建设工程监理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2001年1月17日建设部令第86号发布)则对必须实行监理的建设工程作出了更具体的规定。

2.实行旁站监理的规定

为了提高建设工程质量,原建设部于2002年7月17日颁布了《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旁站监理管理办法(试行)》,该规范性文件要求在工程施工阶段的监理工作中实行旁站监理,并明确了旁站监理的工作程序、内容及旁站监理人员的职责。

旁站监理是指监理人员在工程施工阶段监理中,对关键部位、关键工序的施工质量质量全过程现场跟班的监督活动。旁站监理是控制工程施工质量的重要手段之一,也是确认工程质量的重要依据。

二、工程监理单位资质等级制度

1.我国对工程监理单位实行资质等级许可制度

《建筑法》第31条规定:“实行监理的建筑工程,由建设单位委托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工程监理单位监理。”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34条第1款进一步规定:“工程监理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资质等级的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担工程监理业务。”目前,对有关工程监理企业的资质等级、业务范围等作出统一规定的是《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

为了规范工程监理单位的市场行为,严格工程监理单位的市场准入,《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34条第2款对违反工程监理单位资质许可制度的行为作出如下禁止性规定:

(1)禁止工程监理单位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承担工程监理业务。

(2)禁止以其他工程监理单位的名义承担工程监理业务。

(3)禁止工程监理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担工程监理业务。

2.工程监理企业的资质等级标准和业务范围

(1)工程监理企业的资质。工程监理企业资质是企业技术能力、管理水平、业务经验、经营规模、社会信誉等的综合性实力指标。对工程监理企业进行资质管理的制度是我国政府实行市场准入控制的有效手段。

工程监理企业应当按照所拥有的注册资本、专业技术人员数量和工程监理业绩等资质条件申请资质,经审查合格,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后,才能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工程监理活动。

工程监理企业的注册资本不仅是企业从事经营活动的基本条件,也是企业清偿债务的保证。工程监理企业所拥有的专业技术人员数量主要体现在注册监理工程师的数量,这反映企业从事监理工作的工程范围和业务能力。工程监理业绩则反映工程监理企业开展监理业务的经历和成效。

工程监理企业的资质按照等级分为综合资质、专业资质和事务所资质。其中,专业资质按照工程性质和技术特点划分为若干工程类别。综合资质、事务所资质不分级别。专业资质分为甲级、乙级;其中,房屋建筑、水利水电、公路和市政公用专业资质可设立丙级。

甲级、乙级和丙级,按照工程性质和技术特点分为14个专业工程类别,每个专业工程类别按照工程规模或技术复杂程度又分为3个等级。

(2)业务范围。主要有以下3个方面:

1)综合资质。可以承担所有专业工程类别建设工程项目的工程监理业务。

2)专业资质。专业甲级资质,可承担相应专业工程类别建设工程项目的工程监理业务。专业乙级资质,可承担相应专业工程类别二级以下(含二级)建设工程项目的工程监理业务。专业丙级资质,可承担相应专业工程类别三级建设工程项目的工程监理业务。

3)事务所资质。可承担三级建设工程项目的工程监理业务,但是,国家规定必须实行监理的工程除外。此外,工程监理企业都可以开展相应类别建设工程的项目管理、技术咨询等业务。

三、工程监理的有关规定

1.建设工程监理的依据

建设工程监理的依据包括工程建设文件、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规范、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和有关的建设工程合同。

(1)工程建设文件包括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批准的施工图设计文件、施工许可证等。

(2)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规范包括《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规,《工程建设监理规定》等部门规章,以及地方性法规等,也包括《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建设工程监理规范》以及有关的工程技术标准、规范、规程等。

(3)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和有关的建设工程合同。工程监理企业应当根据下述两类合同进行监理,一是工程监理企业与建设单位签订的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二是建设单位与承建单位签订的建设工程合同。

2.建设工程监理的范围

建设工程监理范围可以分为监理的工程范围和监理的建设阶段范围。

(1)工程范围。为了有效发挥建设工程监理的作用,加大推行监理的力度,《建筑法》及******公布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对实行强制性监理的工程范围作了原则性规定,2001年原建设部颁布了《建设工程监理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规定了必须实行监理的建设工程项目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下列建设工程必须实行监理。

1)国家重点建设工程。依据《国家重点建设项目管理办法》所确定的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的骨干项目。

2)大中型公用事业工程。项目总投资额在3000万元以上的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等市政工程项目;科技、教育、文化等项目;体育、旅游、商业等项目;卫生、社会福利等项目;其他公用事业项目。

3)成片开发建设的住宅小区工程。建筑面积在5万平方米以上的住宅建设工程必须实行监理;5万平方米以下的住宅建设工程,可以实行监理,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

4)利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组织贷款、援助资金的工程。包括使用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等国际组织贷款资金的项目;使用国外政府及其机构贷款资金的项目;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国外政府援助资金的项目。

5)国家规定必须实行监理的其他工程。项目总投资额在3000万元以上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交通运输、水利建设、城市基础设施、生态环境保护、信息产业、能源等基础设施项目;学校、影剧院、体育场馆项目。

建设工程监理范围不宜无限扩大,否则会造成监理力量与监理任务严重失衡,使得监理工作难以到位,保证不了建设工程监理的质量和效果。从长远来看,随着投资体制的不断深化改革,投资主体日益多元化,对所有建设工程都实行强制监理的做法,既与市场经济的要求不相适应,也不利于建设工程监理行业的健康发展。

(2)阶段范围。建设工程监理可以适用于工程建设投资决策阶段和实施阶段,但目前主要是建设工程施工阶段。

在建设工程施工阶段,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和工程监理企业等工程建设的各类行为主体均出现在建设工程当中,形成了一个完整的建设工程组织体系。在这个阶段,建筑市场的发包体系、承包体系、管理服务体系的各主体在建设工程中会合,由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和工程监理企业各自承担工程建设的责任和义务,最终将建设工程建成投入使用。在施工阶段委托监理,其目的是更有效地发挥监理的规划、控制、协调作用,为在计划目标内建成工程提供最好的管理。

3.工程监理的内容

工程监理在本质上是项目管理,其监理的内容自然与项目管理的内容是一致的,其内容包括进度控制、质量控制、成本控制、安全管理、合同管理、信息管理、沟通协调。

4.工程监理的权限

《建筑法》第33条规定:“实施建筑工程监理前,建设单位应当将委托的工程监理单位、监理的内容及监理权限,书面通知被监理的建筑施工企业。”

《建筑法》第32条第2款、第3款分别规定了工程监理人员的监理权限和义务。

(1)工程监理人员认为工程施工不符合工程设计要求、施工技术标准和合同约定的,有权要求建筑施工企业改正。

(2)工程监理人员发现工程设计不符合建筑工程质量标准或者合同约定的质量要求的,应当报告建设单位要求设计单位改正。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37条第2款还规定:“未经监理工程师签字,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不得在工程上使用或者安装,施工单位不得进行下一道工序的施工。未经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建设单位不拨付工程款,不进行竣工验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