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经济会计学
25001600000018

第18章 流动资产(5)

【例4-48】甲公司采用汇兑结算方式购入F材料一批,发票及账单已收到,增值税专用发票上记载的货款为50 000元,增值税8 500元,购进材料支付进货运费400元(按规定准予扣除进项税)、装卸费200元、保险费1 000元。结算凭证到达,支付全部货款及进货运费、装卸费及保险费。材料尚未运达企业。

借:在途物资 51 572

(50 000+200+1 000+400×93%)

应交税费 ——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8 528

(8500+400×7%)

贷:银行存款 60 100

本例属于已经付款或已开出、承兑商业汇票,但材料尚未到达或尚未验收入库的采购业务,应通过“在途物资”科目核算,待材料到达、入库后,再根据收料单,由“在途物资”科目转入“原材料”科目核算。

【例4-49】承【例4-48】,上述购入的F材料已收到,并验收入库。

借:原材料 51 572

贷:在途物资 51 572

③ 货款尚未支付,材料已经验收入库。

【例4-50】甲公司采用托收承付结算方式购入G材料一批,增值税专用发票上记载的货款为50 000元,增值税额8 500元,对方代垫包装费1 000元,银行转来的结算凭证已到,款项尚未支付,材料已验收入库。

借:原材料 ——G材料 51 000

应交税费 ——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8 500

贷:应付账款 59 500

【例4-51】甲公司采用委托收款结算方式购入H材料一批,材料已验收入库,月末发票账单尚未收到也无法确定其实际成本,暂估价值为30000元。

借:原材料 30 000

贷:应付账款 ——暂估应付账款 30 000

下月初作相反的会计分录予以冲回:

借:应付账款 ——暂估应付账款 30 000

贷:原材料 30 000

在这种情况下,发票账单未到也无法确定实际成本,期末应按照暂估价值先入账,但是,下期期初作相反的会计分录予以冲回,收到发票账单后再按照实际金额记账。即,对于材料已到达并已验收入库,但发票账单等结算凭证未到,货款尚未支付的采购业务,应于期末按材料的暂估价值,借记“原材料”科目,贷记“应付账款 ——暂估应付账款”科目。下期期初作相反的会计分录予以冲回,以便下月付款或开出、承兑商业汇票后,按正常程序,借记“原材料”、“应交税费 ——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贷记“银行存款”或“应付票据”等科目。

【例4-52】承【例4-51】,上述购入的H材料于次月收到发票账单,增值税专用发票上记载的货款为31 000元,增值税额5 270元,对方代垫保险费2 000元,已用银行存款付讫。

借:原材料 ——H材料 33 000

应交税费 ——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5 270

贷:银行存款 38 270

④ 货款已经预付,材料尚未验收入库。

【例4-53】根据与某钢厂的购销合同规定,甲公司为购买J材料向该钢厂预付100 000元货款的80%,计80 000元,已通过汇兑方式汇出。

借:预付账款 80 000

贷:银行存款 80 000

【例4-54】承【例4-53】,甲公司收到该钢厂发运来的J材料,已验收入库。有关发票账单记载,该批货物的货款100 000元,增值税额17 000元,对方代垫包装费3 000元,所欠款项以银行存款付讫。

(1)材料入库时

借:原材料 ——J材料103 000

应交税费 ——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17 000

贷:预付账款 120 000

(2)补付货款时

借:预付账款 40 000

贷:银行存款 40 000

值得注意的是:企业外购原材料可能发生溢余或短缺。如果验收入库的原材料数量大于结算凭证中所记载的原材料数量,称为购进原材料溢余;如果验收入库的原材料数量小于结算凭证中记载的原材料数量称为购进原材料短缺。购进原材料发生溢余或短缺时,因及时查明原因作出处理,并根据不同的处理结果分别予以核算。

企业购进原材料发生短缺,应根据不同的原因和处理结果分别入账核算。其中:

① 定额内合理损耗,按其实际成本计入入库原材料成本;

② 超定额损耗,将其实际成本及应负担的进项税中由保险公司、运输部门或其他过失人赔偿后尚不能弥补的部分作为期间费用计入“管理费用”科目;

③ 购进原材料发生的非常损失(包括自然灾害损失、被盗损失及其他非常损失等),将其实际成本反映负担的进项税中由保险公司及有关责任人赔偿后尚不能弥补的部分作为非常损失计入“营业外支出”科目。发生购进原材料短缺,尚未查明原因或尚未作出处理之前,一般先按短缺原材料的实际成本记入“待处理财产损溢”科目的借方,即借记“待处理财产损溢”科目,贷记“在途物资”等科目;待查明原因作出处理后,再转入有关科目,借记“管理费用”、“营业外支出”等科目,贷记“待处理财产损溢”等科目。

【例4-55】某企业根据发生的有关购进原材料的经济业务,编制会计分录如下:

(1)某企业5月29日从外埠购进甲材料100吨,每吨单价1 170元(其中价格1 000元,增值税170元),每吨运费100元,(取得运输部门普通发票)运输保险费共计1 000元,货款及运杂费已支付。6月4日原材料到达,验收入库的合格品为90吨,5吨残损,另 5吨缺少,原因待查。

5月29日付款时:

购进原材料的实际成本=〔1 000×100+(100×100)×93%〕+1000=110 300(元)

购进原材料的进项税额=(170×100)+(100×100)×7%=17700(元)

借:在途物资 110 300

应交税费 ——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17 700

贷:银行存款 128 000

6月4日材料验收入库时:

单位原材料的实际成本=110 300÷100=1103(元/吨)

单位原材料的进项税额=17 700÷100=177(元/吨)

入库原材料的实际成本=1 103×90=99 270(元)

短缺原材料的实际成本=1 103×10=11 030(元)

借:原材料 99 270

待处理财产损溢 11 030

贷:在途物资 110 300

(2)后查明原因,5吨残损系运输部门的责任造成,已由运输部门负责修复后作为合格品入库;另外5吨缺少系本单位在提货以后、验收入库以前被盗所致。保险公司已按规定同意赔偿5 000元,但赔款尚未收到。

修复后原材料实际成本=1 103×5=5 515(元)

被盗原材料的实际成本=1 103×5=5 515(元)

被盗原材料的进项税额=177×5=885(元)

被盗原材料的实际损失=5 515+885-5 000=1 400(元)

借:原材料 5 515

其他应收款 5 000

营业外支出 1 400

贷:待处理财产损溢 11 030

应交税费 ——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885

企业购进原材料发生溢余时,未查明原因的溢余材料一般只作入代保管物资在备查账中登记,不作为进货业务入账核算。

【例4-56】某企业根据发生的有关购进原材料的经济业务,编制会计分录如下:

(1)从外埠购进乙材料100箱,每箱单价1 170元(其中价格1 000元,增值税170元)。货款已于上月支付,本月原材料到达,验收时发现溢余10箱,原因待查,溢余的材料暂作为代管物资,其余材料全部验收入库。

原材料的实际成本=100×1000=100 000(元)

借:原材料100 000

贷:在途物资100000

同时在备查账中登记代保管材料10箱。

(2)后查明原因,溢余的10箱系供货单位多发货造成,经协商以进货处理,月末时货款仍未付。月末估计材料价值10000元。

查明原因时首先注销备查账中的记录,并于月末编制会计分录:

借:原材料 10 000

贷:应付账款 10 000

(3)发出存货的核算。发出存货的核算首先要解决存货发出的计价问题。

① 存货成本流转假设。企业的存货是不断流动的,有流入也有流出,流入与流出相抵后的结余即为期末存货,本期期末存货结转到下期,即为下期期初存货,下期继续流动,就形成了生产经营过程中的存货流转。

存货流转包括实物流转和成本流转两个方面,在理论上,存货的成本流转与实物流转应当一致。也就是说,购置存货时所确定的成本应当随着该项存货的销售或耗用而结转。

已销商品的成本为80×15+30×10+10×11=1610(元)

销售后库存商品的成本=20×15+20×10+70×11=1270(元)

由此可见,该商品的成本流转和实物流转是一致的。但在实际工作中,这种一致情况非常少见。因为企业的存货进出量很大,存货品种繁多,存货的单位成本多变,难以保证各种存货的成本流转与实物流转相一致。由于同一种存货尽管单价不同,但都能满足销售或生产的需要,在存货被销售或耗用后,不需逐一辨别哪一些实物被发出,哪一些实物留作库存,成本的流转顺序和实物的流转顺序可以分离,只要按照不同的流转顺序确定已发出存货的成本和库存存货的成本即可。这样就出现了存货成本流转的假设。

采用某种存货成本流转的假设,在期末存货与发出存货之间分配成本,就产生了不同的存货成本分配方法,即发出存货的计价方法,按照国际惯例,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常见的存货计价方法有:个别计价法、先进先出法、加权平均法、移动加权平均法、毛利率法、零售价格法等,存货计价的方法不同,对企业财务状况、盈亏情况会产生不同的影响,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a. 期末存货如果计价过低,当期的收益可能因此而相应减少;

b. 期末存货如果计价过高,当期的收益可能因此而相应增加;

c. 存货计价对于资产负债表有关项目数额计算有直接的影响,包括流动资产总额、所有者权益等项目都会因存货计价的不同而有不同的数额;

d.存货计价方法的选择对计算缴纳所得税的数额有一定的影响。因为不同的计价方法,对结转当期销售成本的数额会有所不同,从而影响企业当期应纳税利润数额的确定。

② 存货发出的计价。企业应当根据各类存货的实物流转方式、企业管理的要求、存货的性质等实际情况,合理地确定发出存货成本的计算方法,以及当期发出存货的实际成本。对于性质和用途相同的存货,应当采用相同的成本计算方法确定发出存货的成本。

a. 个别认定法(Specific Identification Method),亦称个别计价法、具体辨认法、分批实际法,采用这一方法是假设存货具体项目的实物流转与成本流转相一致,按照各种存货逐一辨认各批发出存货和期末存货所属的购进批别或生产批别,分别按其购入或生产时所确定的单位成本计算各批发出存货和期末存货成本的方法。采用个别认定法一般须具备两个条件:一是存货项目必须是可以辨别认定的;二是必须要有详细的记录,据以了解每一个别存货项目的具体情况。在这种方法下,是把每一种存货的实际成本作为计算发出存货成本和期末存货成本的基础。

个别计价法的成本计算准确,符合实际情况,但在存货收发频繁的情况下,其发出成本分辨的工作量较大。因此,这种方法适用于一般不能替代使用的存货。

【例4-57】某企业20××年12月份购货和存货的数据资料。

个别计价法比较简明。但是,这种方法由于需要分别确认每批发出存货和期末存货的批次及数量,所以,实施起来比较困难,另外还可能导致企业任意选用较高或较低的单位成本进行计价,人为地调节成本水平。因此,该种方法一般只适用于体积大、成本高和收发较少的存货。

b.先进先出法

先进先出法(First-in First-out,FIFO),是假定先入库的存货先发出,并根据这种假定成本流转顺序对发出存货和结存存货进行计价的一种计价方法。每次发出存货时,都是假定发出的是最先入库的存货,其发出存货的单价也就是最先入库的存货单价。

在先进先出法下,由于期末存货成本是根据近期进货的单位成本计算的,因此,存货价值更接近市场,与物价发展趋势相吻合。但是,这种方法计算发出存货成本时,有时要同时按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成本进行计算。因此,核算比较繁琐。

c. 加权平均法(Weighted Average Method)

加权平均法包括月末一次加权平均法和移动加权平均法。

月末一次加权平均法,是以期初存货数量和本期收入存货数量作为权数,计算发出存货单价的一种方法。计算公式如下:

本月发出存货的成本=发出存货的数量×存货单位成本

本月月末库存存货成本=期末结存货数量×存货单位成本

或:本月月末库存存货成本=月初库存存货的实际成本+ 本月收入存货的实际成本

-本月发出存货的实际成本

本月发出存货的成本=1 200×2.23=2 676(元)

期末结存存货成本=800×2.23=1 784(元)或:=1 200+3260-2 676=1784(元)

按照加权平均法计算发出存货的单位成本,每月只计算一次,简化了存货的计价工作,但平时不能提供发出存货单位成本资料。在将其与存货现行成本比较时,两者之间有一定差距,当物价上涨时加权平均成本将会小于现行成本。当物价下降时,加权平均成本则会超过现行成本。

移动加权平均法是每次收入存货后,以每次收入存货前的结存数量和该次收入存货数量为权数,计算新的平均单位成本的一种方法。在这种方法下,每次收入存货以后,立即为库存存货算出新的平均单位成本,以作为随后发出存货成本的计算依据。其计算公式如下:

发出存货的成本=本次发出存货的数量×本次发货前存货的单位成本

本月月末库存存货成本=期末结存存货数量×本月月末存货的单位成本

移动加权平均法可以随时计算并提供发出存货所需要的平均单位成本,但每次收入存货都需要重新计算一次平均单位成本,计算工作量较大。与月末一次加权平均法一样,存货价值与现行成本相比,也具有一定差距,只是不如月末一次加权平均法下差距那么显著。

③ 存货发出的核算。企业各生产单位及有关部门领用的材料具有种类多、业务频繁等特点。为了简化核算,可以在月末根据“领料单”或“限额领料单”中有关领料的单位、部门等加以归类,编制“发料凭证汇总表”,据以编制记账凭证,登记入账。发出材料实际成本的确定,可以由企业从上述个别计价法、先进先出法、月末一次加权平均法、移动加权平均法等方法中选择。计价方法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如需变更,应在附注中予以说明。

【例4-58】 甲公司根据“发料凭证汇总表”的记录,1月份基本生产车间领用K材料500000元,辅助生产车间领用K材料40 000元,车间管理部门领用K材料5 000元,企业行政管理部门领用K材料4 000元,计549 000元。

借:生产成本 ——基本生产成本 500 000

——辅助生产成本 40 000

制造费用 5 000

管理费用 4 000

贷:原材料 ——K材料 549 000

2.包装物

包装物是指为了包装本企业的商品而储备的各种包装容器,如桶、箱、瓶、坛、袋等。

包装物就其作用来说,属于辅助材料,主要用于装潢商品以促进销售,并在储存和运输过程中保护商品或产品以防止损坏、霉变及短缺等。由于这些辅助材料具有特定的用途,在有些企业的存货中占有一定的份额,往往将其从原材料存货中分离出来,称为包装物,专作会计处理。但是包装物有其自身的特点(范围)。

第一,它只包括包装容器,而不包括诸如绳、纸张之类的包装材料(列入“原材料”)。

第二,它只包括与产品或商品销售有关的包装物,而不包括在企业内部周转使用的包装物(用于储存和保管产品或商品等存货而不对外出售、出租、出借的包装物,应按其价值大小和使用年限的长短分别列作固定资产或低值易耗品)。

第三,单独列作企业商品存货的自制包装物,应作为产成品存货处理。

包装物按其核算的内容可以分为:

① 生产过程中用于包装产品作为产品组成部分。这类包装物在生产过程中由于包装产品,并成为产品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如墨水瓶、注射液瓶等;

② 随同商品出售而不单独计价的包装物;

③ 随同商品出售而单独计价的包装物;

④ 出租或出借给购货单位使用的包装物。

为了反映和监督包装物的增减变化及其价值损耗、结存等情况,企业应当设置“周转材料 ——包装物”科目进行核算。对于生产领用包装物,应根据领用包装物的实际成本,借记“生产成本”科目,贷记“周转材料 ——包装物”等科目。随同商品出售而不单独计价的包装物,应于包装物发出时,按其实际成本计入销售费用。随同商品出售且单独计价的包装物,一方面应反映其销售收入,计入其他业务收入,另一方面应反映其实际销售成本,计入其他业务成本。包装物的摊销方法有一次转销法和分次摊销法。

(1)生产领用包装物

生产领用包装物,应按照领用包装物的实际成本,借记“生产成本”科目,贷记“周转材料 ——包装物”科目。

【例4-59】甲公司对包装物采用实际成本核算,某月生产产品领用包装物的实际成本为100 000元。

借:生产成本 100000

贷:周转材料 ——包装物 100 000

(2)随同商品出售包装物

随同商品出售而不单独计价的包装物,应按其实际成本计入销售费用,借记“销售费用”科目;贷记“周转材料 ——包装物”科目。

【例4-60】甲公司某月销售商品领用不单独计价包装物的实际成本为50 000元。

借:销售费用 50 000

贷:周转材料 ——包装物 50 000

随同商品出售且单独计价的包装物,一方面应反映其销售收入,计入其他业务收入;另一方面应反映其实际销售成本,计入其他业务成本。

【例4-61】甲公司某月销售商品领用单独计价包装物的实际成本为80 000元,销售收入为100 000元,增值税额为17 000元,款项已存入银行。

(1)出售单独计价包装物:

借:银行存款 117 000

贷:其他业务收入 100 000

应交税费 ——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7 000

(2)结转所售单独计价包装物的成本:

借:其他业务成本 80 000

贷:周转材料 ——包装物 80 000

(3)出租、出借包装物

为了确保周转使用包装物的安全完好,对于企业可以周转使用的包装物,一般采用出租或出借方式向客户提供必要的配套服务。以出租方式提供包装物时,要求客户支付包装物的租金;以出借方式提供包装物时,只要求客户将完好的包装物按期归还,实际上是无偿使用。

① 发出包装物。企业不论以出租方式,还是以出借方式发出包装物,均应向客户收取押金,作为客户按规定归还包装物的资金保证。企业应根据收到的押金,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其他应付款”科目。

企业出租包装物,除了收取押金以外,还要收取租金,用以抵补出租包装物的摊销价值及相关支出。企业应根据收到的租金,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其他业务收入”、“应交税费 ——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等科目。

出租、出借的包装物在使用过程中,价值逐渐减少直至消失,其价值的转移过程称为摊销。出租、出借包装物的价值摊销方法一般有以下两种。

a. 一次摊销法。一次摊销法就是将包装物的成本一次全部摊销的方法。采用这种方法,会计核算手续简单,但容易造成包装物的实际价值与其账面价值不符的情况,而且当各期领用、或报废包装物在价值上不均衡时,会对各期损益产生影响。因此这种方法一般适用于价值量较小、使用期限较短且各期领用比较均衡的包装物。

会计实务中,一次摊销法又有两种不同的表现方式:一是在领用包装物时将其成本全部摊销,二是在包装物报废时将其成本全部摊销。第一种方式,将领用的包装物的成本全部摊销后,该包装物在账面上已无余额,但实际上其价值并未全部消耗,致使企业形成账外资产。第二种方式,已经领用的包装物在报废前可以通过账簿记录进行控制,但容易虚增资产价值。一般来说,出于对谨慎原则的考虑,大都采用第一种方式,通过配套制度和措施保证已领包装物在使用中的安全性。

出租包装物可以取得租金收入,包装物的摊销价值可以由租金收入来补偿,因而摊销出租包装物成本时,应借记“其他业务成本”科目,贷记“周转材料 ——包装物”科目。出借包装物的摊销价值应由销售收入来补偿,因而摊销出借包装物成本时,应借记“销售费用”科目,贷记“周转材料 ——包装物”科目。

b. 分次摊销法。分次摊销法是按包装物的预计使用次数分期摊销包装物成本的方法。采用这种方法,包装物按实际使用次数摊销其成本,使各期摊销价值比较符合实际情况。

采用这种方法,出租出借全新包装物时,应按包装物的成本借记“待摊费用”或“长期待摊费用”科目。货记“周转材料-包装物”科目;分次摊销成本时,应分别按照出租、出借包装物的摊销额,借记“其他业务成本”、“销售费用”等科目,贷记“待摊费用”或“长期待摊费用”。报废包装物残料的价值,应冲减相应的成本费用。

3.低值易耗品

低值易耗品通常被视同存货,作为流动资产进行核算和管理,一般划分为一般工具、专用工具、替换设备、管理用具、劳动保护用品、其他用具等。

低值易耗品具有价值低、使用时间短、更换比较频繁等特点,它在生产过程中被反复使用一段时间后,才能报废。在使用过程中需要进行修理,报废后也能收回一部分残值。这就决定了它在领用之后到报废为止整个过程中,其价值转移的核算,既有与原材料存货相似之处,又有与固定资产相同之处。低值易耗品与原材料存货的相同之处表现在:低值易耗品的购入、自制、委托加工、验收入库、清查盘点与原材料基本相同。与固定资产相同之处表现在:多次参加生产活动而不改变其实物形态。因而其价值也应按损耗程度,逐渐地转化为它所参与生产的产品成本。

为了反映和监督低值易耗品的增减变化及其结存情况,企业应当设置“周转材料 ——低值易耗品”科目,借方登记低值易耗品的增加,贷方登记低值易耗品的减少,期末余额在借方,通常反映企业期末结存低值易耗品的金额。

低值易耗品的摊销方法有一次转销法和分次摊销法。

(1)一次转销法。采用一次转销法摊销低值易耗品,在领用低值易耗品时,将其价值一次、全部计入有关资产成本或者当期损益,主要适用于价值较低或极易损坏的低值易耗品的摊销。

【例4-62】甲公司某基本生产车间领用一般工具一批,实际成本为30 000元,全部计入当期制造费用。应作如下会计处理:

借:制造费用 3 000

贷:周转材料 ——低值易耗品 3 000

(2)分次摊销法。采用分次摊销法时,一般先将低值易耗品价值全部转入待摊费用,再按使用次数转入有关成本费用。领用时,借记“待摊费用”或“长期待摊费用”科目。贷记“周转材料 ——低值易耗品”分次摊销低值易耗品成本时,借记“制造费用”、“管理费用”、“其他业务成本”等科目,贷记“待摊费用”或“长期待摊费用”。报废低值易耗品的残料价值作为当月低值易耗品摊销额的减少,应冲减有关成本费用。

4.委托加工物资

委托加工物资是指企业委托外单位加工的各种材料、商品等物资。

委托加工物资由企业提供原料及主要材料,通过支付加工费,由受托加工单位按合同要求加工为企业所需的各种材料、商品等。有时企业还可能将积压的产品、商品等委托加工单位加工为所需原材料。无论将何种材料物资委托加工单位加工为原材料,其核算原理是相同的。在委托加工原材料的业务中,企业将原料及主要材料或其他需要加工为生产所需原材料的财产物资发出时,并不改变这些被加工的财产的所有权。企业委托其他单位加工原材料,需要按合同规定的结算方式和结算办法,支付加工费用;企业将材料拨付加工以及收回加工完成的原材料,还要支付往返的运费等;待加工材料收回后,按一定方法计算加工完成的原材料实际成本。

企业委托外单位加工物资的成本包括加工中实际耗用物资的成本、支付的加工费用及应负担的运杂费等,支付的税费,包括委托加工物资所应负担的消费税(指属于消费税应税范围的加工物资)等。

为了反映和监督委托加工物资增减变动及其结存情况,企业应当设置“委托加工物资”科目,借方登记委托加工物资的实际成本,贷方登记加工完成验收入库物资的实际成本和剩余物资的实际成本,期末余额在借方,反映企业尚未完工的委托加工物资的实际成本和发出加工物资的运杂费等。

委托加工物资核算的内容主要包括:(1)发出委托加工物资;(2)支付加工费用及应负担的运杂费;(3)交纳消费税;(4)加工完成物资验收入库和退回剩余物资。

需要说明的是,如果委托加工物资属于应纳消费税的应税消费品,按税法规定应由受托方在向委托方交货时代收代交消费税。委托方交纳消费税时,应区分不同情况处理:凡属加工物资收回后直接用于销售的,应将受托方代收代交的消费税计入委托加工物资的成本,借记“委托加工物资”账户,贷记“银行存款”等账户;凡属加工物资收回后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所纳税款按规定准予抵扣以后销售环节应交纳的消费税,借记“应交税费 ——应交消费税”账户,贷记“银行存款”等账户。

【例4-63】甲公司委托某量具厂加工一批量具,发出材料一批,实际成本72 800元,以银行存款支付运杂费2 200元、加工费用20 000元、增值税3 400元。甲公司收回由某量具厂代加工的量具,以银行存款支付运杂费2 500元。该量具已验收入库。甲公司编制有关的会计分录如下:

(1)发出材料时:

借:委托加工物资 72 800

贷:原材料 72 800

(2)支付运杂费时:

借:委托加工物资 2 200

贷:银行存款 2 200

(3)支付加工费、增值税:

借:委托加工物资 20 000

应交税费 ——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3 400

贷:银行存款 23 400

(4)加工完成验收入库:

① 支付运杂费时:

借:委托加工物资 2 500

贷:银行存款 2 500

② 量具入库时:

借:周转材料 ——低值易耗品 975 00

贷:委托加工物资 975 00

【例4-64】甲企业发出A材料一批,委托乙企业加工成B材料(属于应税消费品)。A材料的实际成本为 100 000 元,支付的加工费 15 000元,来回运杂费 2 000元,增值税税额2 550元,消费税13 000元,款项已用银行存款支付。B材料已加工完毕验收入库(以后用于继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甲企业编制有关的会计分录如下:

(1)发出委托加工材料:

借:委托加工物资 ——乙企业 100 000

贷:原材料 ——A材料 100 000

(2)支付加工费、运杂费和税金:

借:委托加工物资 ——乙企业 17 000

应交税费 ——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2 550

——应交消费税 13 000

贷:银行存款 32 550

(3)B材料加工完毕验收入库:

借:原材料 ——B材料 117 000

贷:委托加工物资 ——乙企业 117 000

企业应按加工合同和受托加工单位设置“委托加工物资”明细账,反映加工单位名称、加工合同号数,发出加工物资的名称、数量,发生的加工费用和运杂费,退回剩余物资的数量、实际成本,以及加工完成物资的实际成本等资料。

5.库存商品

(1)库存商品的内容

库存商品(Goods in Stock),是指企业已完成全部生产过程并已验收入库、合乎标准规格和技术条件,可以按照合同规定的条件送交订货单位,或可以作为商品对外销售的产品以及外购或委托加工完成验收入库用于销售的各种商品。库存商品具体包括:库存商品、外购商品、存放在门市部准备出售的商品、发出展览的商品、寄存在外的商品、接受来料加工制造的代制品和为外单位加工修理的代修品等。已完成销售手续,但购买单位在月末未提取的产品,不应作为企业的库存商品而应作为代管商品处理,单独设置代管商品备查簿进行登记。库存商品可以采用实际成本核算,也可以采用计划成本核算,其方法与原材料相似。

为了反映和监督库存商品的增减变化及其结存情况,企业应当设置“库存商品”科目,借方登记验收入库的库存商品成本,贷方登记发出的库存商品成本,期末余额在借方,反映各种库存商品的实际成本。

(2)库存商品的核算

① 验收入库商品。对于库存商品采用实际成本核算的企业,当库存商品生产完成并验收入库时,应按实际成本,借记“库存商品”科目,贷记“生产成本 ——基本生产成本”科目。

【例4-65】甲公司“商品入库汇总表”记载,某月已验收入库Y产品1 000台,实际单位成本5 000元,计5 000 000 元;Z产品2 000台,实际单位成本1 000元,计2 000 000元。甲公司应作如下会计处理:

借:库存商品 ——Y产品5 000 000

——Z产品 2 000 000

贷:生产成本 ——基本生产成本(Y产品) 5 000 000

——基本生产成本(Z产品) 2 000 000

② 销售商品。企业销售商品、确认收入时,应结转其销售成本,借记“主营业务成本”等科目,贷记“库存商品”科目。

【例4-66】甲公司月末汇总的发出商品中,当月已实现销售的Y产品有500台,Z产品有1 500台。该月Y产品实际单位成本5 000元,Z产品实际单位成本1 000元。在结转其销售成本时,应作如下会计处理。

借:主营业务成本 4 000 000

贷:库存商品 ——Y产品2 500 000

——Z产品 1 500 000

4.4.4 存货清查

1.存货清查概述

存货清查是指通过对存货的实地盘点,确定存货的实有数量,并与账面资料核对,从而确定存货实有数与账面数是否相符的一种专门方法。存货清查按照清查的对象和范围不同,可以分为全面清查和局部清查。其中,局部清查是指根据需要对一部分或某个仓库的存货进行的清查。全面清查是指对所有物资进行的清查。

通常有以下情况之一的,应进行存货的全面清查:(1)编制年度会计决算之前,为使年度决算真实、准确,应对存货进行全面清查;(2)实行租赁、承包时,为核实净资产的实有数额,摸清家底,分清责任,需要对存货进行全面清查;(3)停办、合并、破产、改变隶属关系时,应对存货进行全面清查;(4)清产核资时,需要对存货进行全面清查;(5)企业主要领导人(法人代表)更换、离任或上任,工作交接时,应对存货进行全面清查。

一般来说,企业的存货应当定期盘点,每年至少盘点一次。盘点结果如果与账面记录不符,应于期末前查明原因,并根据企业的管理权限,经股东大会或董事会,或经理(厂长)会议或类似机构批准后,在期末结账前处理完毕。如在期末结账前未处理完毕,应在对外提供财务会计报告时先进行处理,并在会计报表附注中作出说明,如果其后批准的金额与已处理的金额不一致,应按其差额调整会计报表相关项目的年初数。即,其会计处理与《企业会计准则 ——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中调整事项的会计处理一致。

在存货清查过程中,企业应认真做好清查记录,并将清查结果逐项登记在“存货清查盘盈盘亏报告表”。为便于归类汇总,“存货清查盘盈盘亏报告表”应按照存货明细账的分类和顺序填写,并由清查人员和仓库保管人员签章,按照规定程序上报审批,及时处理。对于账外物资,要查明原因及时处理;对于账外的借入存货要及时归还或分清所有权归属;对于账内的借出物资,要及时收回或作为实物计算数量。

2.存货数量的清查方法

企业存货的数量需要通过盘存来确定,常用的存货数量盘存方法主要有定期盘存制和永续盘存制两种。

(1)定期盘存制

定期盘存制(Periodic Inventory System)也称实地盘存制,是指会计期末通过对全部存货进行实地盘点,以确定期末存货的结存数量,然后分别乘以各项存货的盘存单价,计算出期末存货的总金额,记入各有关存货科目,倒轧本期已耗用或已销售存货的成本的一种方法。

采用这种方法,平时对有关存货科目只记借方,不记贷方,每一会计期末,通过实地盘点确定存货数量,据以计算期末存货成本,然后计算出本期耗用或销售存货的成本,再记入有关存货科目的贷方。这一方法用于工业企业,称为“以存计耗”或“盘存计耗”;用于商品流通企业,称为“以存计销”或“盘存计销”。

“以存计耗”和“以存计销”以下列存货的基本等式为依据:

期初存货+本期购货=本期耗用或销货+期末存货

用历史成本计价时,上述公式可以改写为:

本期耗用或销货成本=期初存货成本+本期购货成本-期末存货成本

期初存货和本期购货成本这两项数字都不难从账户上取得,待通过实地盘点,确定期末存货成本,则本期销货成本即可用上述公式进行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