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商业折扣、现金折扣和销售折让的处理
企业销售商品收入的金额通常按照从购货方已收或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款确定。在确定销售商品收入的金额时,应注意区分现金折扣、商业折扣和销售折让及其不同的会计处理方法。总的来讲,确定销售商品收入的金额时,不应考虑预计可能发生的现金折扣、销售折让,即应按总价确认,但应是扣除商业折扣后的净额。现金折扣、商业折扣、销售折让的区别以及相关会计处理方法如下:
(1)商业折扣
商业折扣是指企业为促进商品销售而在商品标价上给予的价格扣除。例如,企业为鼓励客户多买商品可能规定购买10件以上商品给予客户10%的折扣,或客户每买10件送1件。此外,企业为了尽快出售一些残次、陈旧、冷背的商品,也可能降价(即打折)销售。
商业折扣在销售时即已发生,并不构成最终成交价格的一部分。企业销售商品涉及商业折扣的,应当按照扣除商业折扣后的金额确定销售商品收入金额。
(2)现金折扣
现金折扣是指债权人为鼓励债务人在规定的期限内付款而向债务人提供的债务扣除。现金折扣一般用符号“折扣率/付款期限”表示,例如“2/10,1/20,N/30”表示:销货方允许客户最长的付款期限为30天,如果客户在10天内付款,销货方可按商品售价给予客户2%的折扣;如果客户在20天内付款,销货方可按商品售价给予客户1%的折扣;如果客户在21天至30天内付款,将不能享受现金折扣。现金折扣发生在企业销售商品之后,企业销售商品后现金折扣是否发生以及发生多少要视买方的付款情况而定,企业在确认销售商品收入时不能确定现金折扣金额。因此,企业销售商品涉及现金折扣的,应当按照扣除现金折扣前的金额确定销售商品收入金额。现金折扣实际上是企业为了尽快回笼资金而发生的理财费用,应在实际发生时计入当期财务费用。
【例8-5】甲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企业,2009年3月1日销售A商品10 000件,每件商品的标价为20元(不含增值税),每件商品的实际成本为12元,A商品适用的增值税税率为17%;由于是成批销售,甲公司给予购货方10%的商业折扣,并在销售合同中规定现金折扣条件为2/10,1/20,N/30;A商品于3月1日发出,购货方于3月9日付款。假定计算现金折扣时考虑增值税。
本例涉及商业折扣和现金折扣问题,首先需要计算确定销售商品收入的金额。根据销售商品收入金额确定的有关规定,销售商品收入的金额应是未扣除现金折扣但扣除商业折扣后的金额,现金折扣应在实际发生时计入当期财务费用。
因此,甲公司应确认的销售商品收入金额为180000(20×10 000-20×10 000×10%)元,增值税销项税额为30 600(180 000×17%)元。购货方于销售实现后的10日内付款,享有的现金折扣为4 212[(180 000+30 600)×2%)]元。甲公司会计处理如下:
(1)3月1日销售实现时:
借:应收账款210600
贷:主营业务收入180 000
应交税费 ——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30 600
借:主营业务成本(12×10 000) 120 000
贷:库存商品 120 000
(2)3月9日收到货款时:
借:银行存款 206 388
财务费用 4 212
贷:应收账款 210 600
以上的4 212元为考虑增值税时的现金折扣,若本例假设计算现金折扣时不考虑增值税,则甲公司给予购货方的现金折扣为180 000×2%=3 600(元)
本例中,若购货方于3月19日付款,则享有的现金折扣为2 106(210 600×1%)元。甲公司在收到货款时的会计分录为:
借:银行存款 208 494
财务费用 2 106
贷:应收账款 210 600
若购货方于3月底才付款,则应按全额付款。甲公司在收到货款时的会计分录为:
借:银行存款 210 600
贷:应收账款 210 600
(3)销售折让
销售折让是指企业因售出商品的质量不合格等原因而在售价上给予的减让。企业将商品销售给买方后,如买方发现商品在质量、规格等方面不符合要求,可能要求卖方在价格上给予一定的减让。
销售折让如发生在确认销售收入之前,则应在确认销售收入时直接按扣除销售折让后的金额确认;已确认销售收入的售出商品发生销售折让,且不属于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的,应在发生时冲减当期销售商品收入,如按规定允许扣减增值税额的,还应冲减已确认的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例8-6】甲公司销售一批商品给乙公司,开出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售价为100 000元,增值税税额为17 000元。该批商品的成本为70 000元。货到后乙公司发现商品质量不合格,要求在价格上给予5%的折让。乙公司提出的销售折让要求符合原合同的约定,甲公司同意并办妥了相关手续,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红字)。假定此前甲公司已确认该批商品的销售收入,销售款项尚未收到,发生的销售折让允许扣减当期增值税销项税额。甲公司会计处理如下:
(1)销售实现时:
借:应收账款 117 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100 000
应交税费 ——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7 000
借:主营业务成本 70 000
贷:库存商品 70 000
(2)发生销售折让时:
借:主营业务收入(100 000×5%)5 000
应交税费 ——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850
贷:应收账款 5 850
(3)实际收到款项时:
借:银行存款 111 150
贷:应收账款 111 150
本例中,假定发生销售折让前,因该项销售在货款回收上存在不确定性,甲公司未确认该批商品的销售收入,纳税义务也未发生;发生销售折让后2个月,乙公司承诺近期付款。则甲公司会计处理如下:
(1)发出商品时:
借:发出商品 70 000
贷:库存商品 70 000
(2)乙公司承诺付款,甲公司确认销售收入时:
借:应收账款 111 150
贷:主营业务收入(100 000-100000×5%)95 000
应交税费 ——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6 150
借:主营业务成本 70 000
贷:发出商品 70 000
(3)实际收到款项时:
借:银行存款 111 150
贷:应收账款 111 150
4.销售退回的处理
销售退回,是指企业售出的商品,由于质量、品种不符合要求等原因而发生的退货。销售退回可能发生在企业确认收入之前,也可能发生在企业确认收入之后。销售退回应分不同情况进行处理:
(1)尚未确认收入的已发出商品发生销售退回的。应当冲减“发出商品”,同时增加“库存商品”。
(2)已确认收入的已发出商品发生销售退回的,一般均应冲减退回当月的销售收入,同时冲减退回当月的销售成本;如该项销售已经发生现金折扣,还应在退回当月一并调整相关财务费用的金额。企业发生销售退回时,如按规定允许扣减当期销项税的,应同时用红字冲减“应交税费 ——应交增值税”科目的“销项税额”专栏。
(3)在特殊情况下,即资产负债表日及之前售出的商品在资产负债表日至财务会计报告批准报出日之间发生退回的,应作为资产负债表日后调整事项处理,调整报告年度的收入、成本等。如该项销售在资产负债表日及之前已经发生现金折扣的,还应同时冲减报告年度的现金折扣。
【例8-7】甲公司2009年9月5日收到乙公司因质量问题而退回的商品10件,每件商品成本210元。该批商品系甲公司2009年6月2日出售给乙公司,每件商品售价300元,适用的增值税税率为17%,货款尚未收到,甲公司尚未确认销售商品收入。因乙公司提出的退货要求符合销售合同约定,甲公司同意退货,并按规定向乙公司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红字)。甲公司应在验收退货入库时作如下的会计分录:
借:库存商品 2 100
贷:发出商品 2 100
【例8-8】 甲公司2009年3月20日销售A商品一批,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售价为350 000元,增值税税额为59 500元;该批商品成本为182 000元。A商品于2009年3月20日发出,购货方于3月27日付款。甲公司对该项销售确认了销售收入。2009年9月15日,该批商品质量出现严重问题,购货方将该批商品全部退回给甲公司,甲公司同意退货,于退货当日支付了退货款,并按规定向购货方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红字)。甲公司会计处理如下:
(1)销售实现时:
借:应收账款 409 5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350 000
应交税费 ——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59 500
借:主营业务成本 182 000
贷:库存商品 182 000
(2)收到货款时:
借:银行存款 409 500
贷:应收账款 409 500
(3)销售退回时:
借:主营业务收入 350 000
应交税费 ——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59 500
贷:银行存款 409 500
借:库存商品 182 000
贷:主营业务成本 182 000
【例8-9】甲公司在2009年3月18日向乙公司销售一批商品,开出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售价为50 000元,增值税税额为8 500元。该批商品成本为26 000元。为及早收回货款,甲公司和乙公司约定的现金折扣条件为:2/10,1/20,N/30。乙公司在2009年3月27日支付货款。2009年7月5日,该批商品因质量问题被乙公司退回,甲公司当日支付有关退货款。假定计算现金折扣时不考虑增值税。甲公司的会计处理如下:
(1)2009年3月18日销售实现时:
借:应收账款 58 5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50 000
应交税费 ——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8 500
借:主营业务成本 26 000
贷:库存商品 26 000
(2)2009年 3月 27日收到货款时,发生现金折扣 1 000(50 000×2%)元,实际收款57 500(58 500-1 000)元:
借:银行存款 57 500
财务费用 1 000
贷:应收账款 58 500
(3)2009年7月5日发生销售退回时:
借:主营业务收入 50 000
应交税费 ——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8 500
贷:银行存款 57 500
财务费用 1 000
借:库存商品 26 000
贷:主营业务成本 26 000
5.采用预收款方式销售商品的处理
预收款销售方式下,销售方直到收到最后一笔款项才将商品交付购货方,表明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只有在收到最后一笔款项时才转移给购货方,企业通常应在发出商品时确认收入,在此之前预收的货款应确认为预收账款。
【例8-10】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协议,采用预收款方式向乙公司销售一批商品。该批商品实际成本为600 000元。协议约定,该批商品销售价格为800 000元,增值税额为136 000元;乙公司应在协议签订时预付60%的货款(按销售价格计算),剩余货款于2个月后支付。甲公司的会计处理如下:
(1)收到60%货款时:
借:银行存款480000
贷:预收账款480 000
(2)收到剩余货款及增值税税款时:
借:预收账款 480 000
银行存款 456 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800 000
应交税费 ——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36 000
借:主营业务成本 600 000
贷:库存商品 600 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