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公版羯磨仪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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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1章

非時事

○第一結解諸界篇(七法)

初預瞻標相法

(准律所明。大凡比丘所居之處。不得無界而棲。若違制者。作法不成。眾僧得罪。苾蒭若依城邑。村落。境內僧伽藍住。欲行僧法。創結大界者。上座先稱量界限。令知事人豎立四方標相。有戒場者三重。內裏一重。為戒場外相。中間一重。為大界內相。最外一重。為大界外相。若無戒場者。唯是外相一重。安立相已。隨此境內比丘若干。應須徃約結期。先共觀其標相。至外界者。其知事人應指示云。此是大界外相某隅。以何為標。至內界者。亦應指示云。此是大界內相某隅。以何為標。又指示云。此是戒場外相某隅。以何為標。大眾各須明記無忘。俾臨時聞唱告之聲。心中憶想。標相隨現也)。

二集僧結界法

(時至鳴椎。此如誦戒法。打鐘五十四下。大眾聞已各整威儀。若結有戒場大界者。盡集戒場標相內立。不聽與欲。若有沙彌。及淨人者。應遣離見不聞處立。大眾盡集已。其知事人往方丈。請和尚至戒場標相內立已。作如是言)。

大眾向上排班。頂禮和尚三拜。(尚云)一拜。

(和尚聞示結界制起緣由已。然後集僧作法)。

三作前方便法

佛言。若先已結界者。有疑應解已更結。若創結者。作前方便。(答)結戒場羯磨。

四先結戒場法

(眾中堪能唱三重四方界相一舊住比丘。若無舊住。有識相者得。出眾向尚一拜。問訊。歸位白云)。

大德僧聽。我此住處比丘(若非舊住。當云我識相比丘)。為僧稱四方小界相。(此句立白已。轉身至東南。面向大眾云)從此住處。東南角(某)標。(下句且不應說。即從此徃至西南。面向大眾。其大眾俱隨方便。面向彼方。憶想彼方標相。儼然在目前。下皆准此。唱相比丘。應合掌白云)至西南角(某)標。從此北迴。(轉身行至西北角。仍面向大眾立定方言)至西北角(某)標。從此東迴。(唱已。復行至東北角。仍面向大眾立定方言)至東北角(某)標。從此南迴。(亦如前行至東南角。面向大眾立定方言)還至東南角(某)標。此是戒場外相一周訖。

(如是三說。若有邪曲。隨事稱之。大眾皆應一一隨彼外向三唱已。其唱者仍作禮一拜。問訊。歸位)。

和尚云。羯磨者作法。

(彼比丘聞已。即出眾向和尚一拜。問訊。歸位。在班前立。合掌如是白云)。

大德僧聽。此住處比丘。稱四方小界相。若僧時到。僧忍聽。僧今於此四方小界相內。結作戒場。白如是。

大德僧聽。此住處比丘。稱四方小界相。僧今於此四方小界相內結戒場。誰諸長老忍。僧於此四方相內結戒場者默然。誰不忍者說。僧已忍。於此四方相內結戒場竟。僧忍默然故。是事如是持(禮儀如上)。

五正結大界法

(戒場結已。大眾齊至大界內。有沙彌。淨人。應遣至戒場內。若路通標相。恐有徃來者。僧中方便差四五比丘。到大界外。於各標相路口守之。倘比丘有來者令暫住。待作法已。方令入。其白衣人應善却之別徃。恐磨羯不和。事無成濟。應復集僧。何以故。界址既異。僧已移出。此處非彼。故須另問也)。

作前方便(答)結大界羯磨(儀式如前。但此中唱相與前小異。故復釋之)。

大德僧聽。我此住處比丘。為僧唱四方大界內外相。先唱內相。(此句立唱已。轉身至內相東南。背方面內云)此是大界內相。東南角(某)標。從此西迴。至西南角(某)標。(大眾隨方面轉下皆准此。唱相者至西南。背方面內立。合掌云)從此北迴。至西北角(某)標。(仍至西北。背方面內立云)從此東迴。至東北角(某)標。(仍至東北。背方面內云)從此南迴。還至東南角(某)標。(仍至東南。背方面內云)次唱外相。(轉身背內相。面向外。大眾面東南立。唱者云)從此住處東南角(某)處標。西迴至西南角(某)處標。(唱此外相時。諸比丘各應憶想先所觀標相。身雖未達於彼。其標相如對目前。唱者至西南。背內面外相立云)從此北迴。至西北角(某)處標。(至西北。背內面外相立云)從此東迴。至東北角(某)處標。(至東北。背內面外相立云)從此南迴。還至東南角(某)標。(至東南。轉面向眾立云)彼為內相。此為外相。此是大界內外相。一周訖。

(如是三唱已。向和尚一拜。問訊。歸位。其律文但云某標。唱時應言以某為標。方顯。如大界內相。若戒場遮障。或有隔者。遙指亦得。然唱相但言隅者。易就地故。若唱四方。難取便也。必有屈曲。隨事稱之。並須別指分齊。尺寸處所。由不知制限。結既不成。羯磨虗設。受戒等法。俱是空作。故須如上文明唱相三遍已。佛言。眾中應差羯磨人。若上座。若次座。若誦律堪能作羯磨者秉法)。

和尚云。羯磨者作法。

大德僧聽。此住處比丘唱四方大界相。若僧時到。僧忍聽。僧今於此四方相內結大界同一住處同一說戒。白如是。

大德僧聽。此住處比丘。唱四方大界相。僧今於此四方相內結大界同一住處同一說戒。誰諸長老忍。僧今於此四方相內結大界同一住處同一說戒者默然。誰不忍者說(至此少停。待僧稱量。凡秉羯磨。皆准此式)。僧已忍。於此四方相內。同一住處。同一說戒結大界竟。僧忍默然故。是事如是持。

六量結攝衣法

(准律所明。若大界共伽藍等。或界小於伽藍。並不須結。若大於伽藍者。如律結之。作法者。當如是白)。

大德僧聽。此處同一住處。同一說戒。若僧時到。僧忍聽。僧今結不失衣界。除村村外界。白如是。

大德僧聽。此處同一住處。同一說戒。僧今結不失衣界。除村村外界。誰諸長老忍。僧於此處。同一住處。同一說戒結不失衣界。除村村外界者默然。誰不忍者說。僧已忍。此處同一住處同一說戒。結不失衣界。除村村外界竟。僧忍默然故。是事如是持。

(儀式如上。知事者云)。

大眾頂禮和尚。(尚云)免禮(各次第散)。

(既結界已。應書戒相標榜。指明三相方隅。二界內外。并攝衣界有無。張示顯處。令後來住者。知界分齊。於同中取別。以防離衣。及別眾故。凡行僧事。皆應盡集。方名不背六和之體)。

七有緣解界法(三)

先解衣界

(初結界時。先結戒場。次結大界。後結攝衣界。若欲解時。先解衣界。次解大界。後解戒場。其衣界應在大界後結者。為依大界限齊故。解時應在先者。以此界是浮故。若先解大界。則不必更解。何也。根本既除。浮界亦無所依故。若先解者。集僧法儀。皆同於上。唯答云。解界羯磨。作法者。當如是白)。

大德僧聽。此住處比丘。同一住處。同一說戒。若僧時到。僧忍聽。僧今解不失衣界。白如是。

大德僧聽。此住處比丘。同一住處。同一說戒。僧今解不失衣界。誰諸長老忍。僧同一住處。同一說戒。解不失衣界者默然。誰不忍者說。僧已忍。同一住處。同一說戒解不失衣界竟。僧忍默然故。是事如是持。

次解大界

(律云。時諸比丘。意欲廣作者。狹作者。佛言。欲改作者。先解前界。然後廣狹作從意。其鳴椎。集眾。問答法儀。皆如前作。羯磨者當如是解)。

大德僧聽。此住處比丘。同一住處。同一說戒。若僧時到。僧忍聽。解界。白如是。

大德僧聽。此住處比丘。同一住處。同一說戒。今解界。誰諸長老忍。僧同一住處。同一說戒。解界者默然。誰不忍者說。僧已忍。聽同一住處。同一說戒。解界竟。僧忍默然故。是事如是持。

(此羯磨不獨解大界。倘有不失衣界。及周庫等。諸界通解。何以故。由文無偏局故。若言解大界者。則不得通解。須一一別解。以文各異故。十誦律云。捨大界。不離衣界亦捨。若捨不離衣界。大界不捨。又云。若先結界不捨。不得更結界)。

後解戒場

(結由緣故開。後有緣必解。所以例之備用。其一切集僧法儀。皆如上作。但律無正文。南〔由〕律祖。准諸解法亦例出。理通文順。作法者應如是解)。

大德僧聽。僧今集此住處解戒場。若僧時到。僧忍聽。解戒場。白如是。

大德僧聽。僧今集此住處解戒場。誰諸長老忍。僧集此住處解戒場者默然。誰不忍者說。僧已忍解戒場竟。僧忍默然故。是事如是持。

餘儀皆同上。

○第二受日出界篇(其安居受日。有無不定。故類非時。有九法)

初鳴椎集眾法

律中佛言。安居苾蒭。若有佛事法事僧事。及父母檀越召請受戒。懺悔等緣。並瞻病求藥。問疑。請法。如是諸事。不及即日還。聽受七日去。不及七日還。聽受半月去。半月不及還。當受一月去。其三種受日。並不通夜。前一。是對首羯磨。後二。皆是僧法白二羯磨。若果有如上因緣事。須僧中受者。應預告知事人。通白和尚。准已。然後再訴內外大眾。以見一界同棲。來去均知。非是不善因緣而出界也。

(其伽藍若是無戒場大界者。至時。知事人應差堪能者索欲已。然後教打楗椎。(〔加〕懺摩法打鼓)大眾聞之。各整威儀。至作法處。眾僧齊集已。知事人往方丈通會侍者。請和尚到作法處。如是言)。

大眾向上頂禮和尚。(尚應云)免禮。(或云)一拜。

(禮畢分班。知事人教受日者出眾。居中向上展具已。呼云)。

先頂禮和尚三拜。

和尚云。我亦是僧中數。大眾齊合掌。

二呈情乞假法

(拜已。應先告情。律無乞詞。惟受日者。高聲向眾說云)。

我(某甲)。今為(某)事因緣不得不往。七日不能回。要作(半一)月法出界。求和尚大眾師傅慈悲。

(說已。一拜起具。問訊。傍立。若為常住事。不得不徃一句。不必說。若有同受日者。事若不同。或日不等。亦如上向眾作禮。呈白自己出界因緣已。另白羯磨。由出界是同。因緣。與日。有異故。若事。與日。俱同者。二人。三人。一番羯磨。四。五。六人。作兩番白)。

三問答所成法

(和尚於此處為眾開示已。合掌問云)。

僧集否。(知事人答)僧已集 和合否 和合 未受具戒者出否 是中無有未受具戒者 不來諸比丘說欲有否。(持欲者。合掌高聲答)有(即居中向上。隨具一拜。問訊。長跪。合掌白云)。

大德僧聽。眾多比丘。我受彼欲。彼如法僧事。與欲羯磨。(一說尚云)善。(答)爾(一拜起具。問訊歸位。後皆准此。尚復問云)。

僧今和合。何所作為。(答)受(半一)月日出界羯磨。

四稱量允可法

(作前方便已。和尚。大眾。稱量受日之人。情。與事緣。實與不實。應與半月。一月准事與之。不得重情輕法。定已)。

和尚云。羯磨者作法。(羯磨人聞已。應出眾向上一拜。或免即止。拜已。歸位。合掌白云)。

大德僧聽。若僧時到。僧忍聽。比丘(某甲)。受過七日法。(半一)月日出界外。為(某)事故。還來此中安居。白如是。

大德僧聽。比丘(某甲)。受過七日法。(半一)月日出界外。為(某)事故。還來此中安居。誰諸長老忍。僧聽比丘(某甲)。受過七日法。(半一)月日出界外。為(某)事故。還來此中安居者默然。誰不忍者說。僧已忍。聽比丘(某甲)受過七日法。(半一)月日出界外。為(某)事故。還來此中安居竟。僧忍默然故。是事如是持。

(羯磨已。作法者仍應向尚一拜。若免即止。其受日人〔由〕眾向上三拜。或一禮。傍立於前)。

五警示出界法

和尚云。雖然法聻。是受得(半一)月假。身雖出界外。而心中常常要憶念在界內。莫要放逸。日課照常做。事訖即還界。不許定要等日期完方回。若事完故意在外不還虗廢時光者。即名被夏。不成安居。

(說已。受日者。復應出眾謝和尚大眾已。知事人云)。

大眾頂禮和尚。(尚云)免禮。

(各次第散。其受日人於出界時。先至枝堂上號云。某日出界以見來失分明。而表其驗證有據也)。

六對首受日法

律論但聽受七日。並無正法傳。羯磨白中。義亦無失。若有六日五日乃至一日事緣不及即日還者。皆作此法受日。唯不通夜。事訖即還。不得留連。時有事出界比丘。不知對誰作法。佛言。應對一比丘而秉其法。若無比丘。當從餘四眾受。

(其受日人。應先啟白和尚知。稱量允已。然後至〔囗〕比丘所。具儀作禮。亦如前法。先告其情。次方秉白。其所對之人。若是同戒。或是下座者。對立白詞。若是上座及前戒者。拜已。長跪。合掌白云)。

長老一心念。我比丘(某甲)。今受七日法。出界外。為(某)事故。還來此中安居。白長老知。(三說。所對者云)善。(答)爾。

(一叩而起。如前上號已。方出界)。

七聽受殘夜法

十誦律中。佛言。若比丘受七夜法出界外。未盡而還。事未竟者。聽受殘夜去。當具儀作禮。如是白言。

大德一心念。我比丘(某甲)。受七夜法。(若干)夜在。受彼出。(一說。所對者言)善。(答)爾(一叩而去。若事緣異者。則不應受。當另作法)。

八心念受日法

十誦律中。開獨住比丘。心念受日。應具修威儀。心念口言。

我比丘(某甲)。今受七日法出界。為(某)事故。還來此中安居(三說)。

(出界時。自記日數。事訖即還。必須以法為重。憶念界中。不得開遮由己。相似安居。有名無實者)。

九念受殘夜法

十誦律云。若比丘心念受七夜法出界。未盡而還。事未竟。佛言。聽受殘夜法。如前威儀。心念口言。

我比丘(某甲)。受七夜法。(若干)夜在。受彼出(一說)。

若事異者。(謂緣不相同也)重受七日去。

○第三處分亡物篇(十三法)

初如律集眾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