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公版皇朝经世文续编_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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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1章 禮政二大典上(8)

咸知我 朝家法。遠越宋明。   皇太后至慈。  皇上至孝至悌至仁至讓。且以見   穆宗毅皇帝至聖至明。付託得人也。豈不懿歟。如是則綱紀正。名分定。天理順。人情安。倫常骨肉。無嫌無疑。又何至違我 朝家法。蹈前代覆轍。遺憾於母子兄弟君臣之間哉。本月初一日。恭赴內閣會議。因意見微有不合。事關重大。未敢遷就。謹另摺具陳。以備采擇。再王大臣等所議。亦非不得體。惜未盡妥。前降   懿旨。因詞意渾涵。致有吳可讀之請。此事不議則已。既下廷議。豈可仍復渾涵其詞。廷議謂將來   穆宗毅皇帝繼統之義。已早賅於   皇太后前降   懿旨之中。將來神器所歸。  皇上自能斟酌盡善。固也。然   懿旨意深詞簡。意存言外。苟泥於其詞。難免害意。不及此時引伸明晰。異日  皇上生有皇子。將即承繼   穆宗為嗣乎。抑不即承繼乎。不即承繼。則似違   懿旨。若即承繼。又嫌囗近建儲。就令僅言繼嗣。不標繼統之名。而天下臣民。亦隱然以儲貳視之。是不建之建也。而此皇子賢也。固   宗社之福。如其不賢。將來仍傳統乎。抑舍而別傳乎。別傳之皇子。仍繼   穆宗。是亦不廢立之廢立也。豈太平盛事乎。至此時即欲  皇上斟酌盡善。不亦難乎。廷議之意。或以  皇上親政。皇子應尚未生。不難豫酌一盡善之規。然國君十五而生子。設皇子誕育。如在撤簾之前。又何以處之乎。與其留此兩難之局。以待  皇上。何如及今斟酌盡善乎。且   皇太后懿旨。非  皇上所當擅改。此時不引伸明晰。將來  皇上雖能斟酌盡善。敢自為變通乎。竊謂諸臣既奉 命會議。當將前降   懿旨之意。引伸明晰。預定擬一盡善之規。以備異日  皇上御覽。即以釋今日天下臣民之疑。若乃渾涵其詞。何取此盈廷一議乎。此未妥者一也。廷議又謂繼統與建儲。文義似殊而事體則一。似也。然   列聖垂訓。原言嗣統之常。今則事屬創局。可讀意在存   穆宗之統。與無故擅請建儲者有閒。文義之殊。不待言矣。乃廷議不分別詞意。漫謂於我 朝家法未能深知。則日前   懿旨即是此意之謂何。天下聞之。不更滋疑。四海九州。莫不觀聽。立言似未盡得體。此未妥者又一也。臣非有心立異。因廷議實有未能詳明允協者。不顧煩瀆。附片囗陳。

遵議 升祔典禮疏光緒三年

李鴻章

竊臣承准軍機大臣字寄。六月十四日。欽奉   慈安端裕康慶昭和莊敬皇太后   慈禧端佑康頤昭豫莊誠皇太后懿旨。本日據禮親王世鐸等奏遵議穆宗毅皇帝孝哲毅皇后神牌升祔位次一摺又據醇親王奕詹事府少詹事文治鴻臚寺卿徐樹銘內閣侍讀學士鍾佩賢鴻臚寺少卿文碩國子監司業寶廷另行陳奏各摺片已明降諭旨令惇親王奕恭親王奕訢醇親王奕御前大臣軍機大臣大學士侍郎翁同龢夏同善禮部太常寺將王大臣等所奏各摺片詳細閱看再行妥議具奏矣   廟制關繫鉅典必須考核精詳方足以昭慎重著再派李鴻章悉心妥議具奏禮親王世鐸等摺一件醇親王奕等摺片九件並侍郎袁保恆等說帖五件均著抄給閱看將此諭令知之。仰見   皇太后慎重鉅典聿求厥中之至意。臣查禮親王等議增龕座。志在斟酌時宜。諸臣請改廟制。志在考求古禮。要皆出於尊崇   祖宗之忱。未易折衷定論。以臣所聞。禮文殘闕。古制難詳。七廟五廟之文。漢世已無定說。都宮別殿。與同堂異室。昔人亦互有是非。即朱子宗廟圖議。馬端臨邱濬等皆病其過拘。臣考周官匠人營圖。世室明堂。皆止五世。鄭注五室並在一堂。據此。則朱子所圖世室親廟。以次而南。似亦未必盡合古制。至於特建寢殿。增修方殿等說。更為古制所無。禮親王等奏稱侍講張佩綸請建世室。事涉更張。應毋庸議等因。   宗廟事重。未便輕議改作。該親王等所奏。不為無見。我 朝   廟制定於 國初。   祖宗神靈。協會一室。已二百餘年。一旦遷改。神明必有不安。   太廟重垣。周二百九十一丈。 殿陛庭墀。各有定式。皆一成而不可變。今欲就增數室。位置必難得宜。又   升祔吉期。禮不宜誤。戴記所稱不忍一日未有所歸者也。準古酌今。改廟實有難行。禮緣人情。可以義起。因時立制。自以倣照   奉先殿成案增修龕座為宜。議者或以簡略為嫌。臣考古禮祔廟迭遷。亦止改塗易檐。並不大更舊廟。今之龕座。略如晉宋以來之坎室。晉太常華垣建議。廟室以容主為限。無拘常數。厥後王導溫嶠等往復商搉。議增坎室。宋增八室。蔡襄為圖。此皆達禮君子度時之宜。以成一代之典。彼豈未聞世室親廟之說。亦謂禮樂不相沿襲。事異殷周。禮從而變也。今之增龕。實其比例。或又謂   奉先殿乃古原廟之制。與太廟事體不同。

查會典所載。雍正十一年奏准   奉先殿神牌供奉。與   太廟理應畫一。是   太廟如   奉先殿制。久有成憲可循。不得謂   奉先殿可以增龕。獨不可仿行於   太廟也。仰維   列聖家法。皆躬行節儉。以先天下。今日援案增龕之議。事屬權宜。意從儉樸。未必不當於   列聖降鑒之心。廷議既已允諧。似應無煩疑慮。至祧遷之禮。雖古之常制。而藏主之室。則禮無明文。鄭康成禮經大師。其言周制祧主藏於太廟。及文武世室。是已祧之主。與不遷之祖。同處一廟。故廟亦名祧。晉代之制。藏於西儲夾室。當時已疑其非禮。後世竟沿為故事。儒家每謂祧於夾室為古制。殆臆度之辭。廟既與古不同。祧亦未宜輕議。惟   太廟規制有定。 國家統緒無窮。醇親王議請   明降諭旨。曉示天下。自今以往。親盡則祧。並請以後 殿東西二稍間。永藏祧主。此則導  皇上以太讓。酌廟制以從宜。禮貴因時。讓為美德。非天子不議禮。應否   允行。自應一秉   聖裁。非臣下所敢妄擬矣。

答吳摯甫論祔祧書

方宗誠

承示大箸祔祧議。此非愚賤所敢與聞也。唯就文論之。尊意主增龕之議。極合時措從宜之道。而文中立言。則似尚有未盡當者。蓋上古清廟一宮。乃聖王制度未備之時也。至虞夏商周。以貴賤為等差。以親疏為隆殺。刱五廟七廟之制。與禘祫祔祧之禮。則於尊祖隆親。天理人情。洵為仁至而義盡。始祖不祧。自二世以下至七世親盡則祧。子孫隆於所生。仁也。服制父重於祖。祖重於曾高。五世以上無服。則升囗新主於七廟之中。而以親盡之祖。祧於太祖廟之夾室。義也。且以祧主入太廟夾室。是以子孫祔於祖父之廟。非棄之也。亦仁至而義盡也。又七廟之制。各自為廟。雖祧七世以前之祖入太廟夾室。而太祖之於祧主。仍是世世相承。即七廟未祧之主。亦是世世相承。不形其為缺少。不見其為間斷。於尊親敬祖之道。無一不盡。若東漢以後。同堂異室之制。近於簡質。雖若舍七廟之繁華。遵一宮之遠旨。如晉囗臣所云。然實不如三代文質得中禮義咸備也。何者。七廟之制。各自為廟。太廟居中。囗廟以左右分昭穆。則尊卑有倫。男女有別。禘祫時享之祭。以及新主入廟。遠祖遷祧。則又疏數有序。親疏有倫。天子之尊豈得同於士庶。雖極尊崇之度。不得以為繁華。若同堂合室。於禮多所未盡。何得以為周室七廟。不如魏晉一宮之為善乎。立言似當未也。惟後世廟制。既不同三代。則祧禮自不必泥古。今者   穆宗毅皇帝升祔大典。因議者以太廟神龕。已滿九世。或欲別立   穆宗之廟。則是不以   穆宗入太廟也。萬無可行之理。或請刱立世室。祧   太宗文皇帝入世室。則必如三代七廟九廟之制。然後可行。今同堂合室。而忽祧一代則是間去一代也。將來龕滿。又將何祧。祧   世宗乎。不似中間少一代   先帝乎。且古者七廟九廟分享。雖祧一代於太祖夾室。仍從太祖之祀。臣子之心。無不安者。今同堂合室之制已久。春秋時享。久合食於太廟之中。忽然祧去一代於世室。恐非神靈之所安也。神靈不安。而臣子之心可安乎。況三代之制。刱自祖宗。殷制刱於成湯。周制刱於周公。成文武之德以制斯禮。七代親盡。後王遵始祖之制。以祧親盡之祖。非子孫之意也。亦非臣子之議也。成康昭穆在日。早知有七世以後親盡則祧之禮。於神靈無所不安。況成康昭穆。於後世為祖宗。於文武則子孫也。子孫從先祖之制。禮無不順也。今則同堂合室已久。   章皇帝   仁皇帝並未制有祧禮。而二百餘年以後之子孫臣子。忽議祧   文皇帝入世室。則是子孫臣子。援古制以裁制   祖宗之祭祀。於禮不順。於心何安。   文皇帝生前不知有此制。   章皇帝   仁皇帝生前亦不知有此制。而忽於八世之後。去   文皇帝。豈得謂非僭妄乎。今閣下主增龕之議。意思深遠。極為至當。但文中止宜就事論事。言今制不同於古。不可泥古而不宜於今。不當尊魏晉之制。以為勝於三代。君子立言。似不可不慎也。惟閣下察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