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公版皇朝经世文续编_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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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95章 禮政十喪禮(4)

承示。賢配有母喪逾月。思召之歸。恐於義理未安。殷殷下問。善哉。足下之問也。禮。女子適人為父母服期。傳云。不貳斬也。喪大記曰。喪父母既練而歸。期九月既葬而歸。注云。歸。謂歸夫家也。其既葬而歸。乃婦人為祖父母為兄弟之為父後者耳。先王之意。以女子舍其父母而從人。既已易斬為期矣。若更不令其在家持服。薄情滋甚。故有既練而歸之文。所以達其私情也。朱子門人葉味道之婦。喪母既葬而歸。味道後讀喪大記。乃知其誤。令反終其月數。蓋古人用情之厚如此。足下之婦新喪母。逾月即促其歸。準諸古制。未免過促。宜足下之心有未安也。顧婦人有主中饋之義。且足下有父母在。婦事舅姑之禮。不宜久闕。必責之既練始歸。勢亦未便。無已。則以三虞卒哭為期。不猶愈於踰月即歸乎。昔者味道亦有言矣。以為婦在母家久。彼此多未便。欲不待練而召之歸。朱子謂或有未便。歸而不變其居處飲食之節可也。衣服則不可不變。此論未為害理。足下其遵行之。雖然。言豈一端而已。夫各有所當也。婦人遭父母喪。若遇舅姑有病。或夫病且亟。則不俟逾月。但已視含歛。宜即遄歸。所謂權也。如夫家幸無事。酒食之役。有娣姒能代。而舅姑又許其循古禮以達私情。則為之夫者。又何必不使之既練而歸。而必令其銜恤蘊憤。囗遽離父母几筵乎。蓋視他人之父母甚重。然後視己之父母不敢或輕。而謂人之待親無庸過厚者。必於己之親待之至薄者也。風俗之偷久矣。有識者能勿思所以矯之。使之日趨於厚乎。辱承下問。敢布區區。惟足下察之不宣。

仁言

易佩紳

今之讀書粗曉論語者。皆知痛詆宰我之欲短喪矣。抑知宰我於三年之喪。固已有期年之能盡其實而稱其服乎。其謂期可以已者。以為既期而哀漸忘。無可以稱其服者。即不必虛有其服而廢禮樂也。蓋宰我賦性較薄。而徒習於禮樂之末者也。因梏於末而益歉於本也。然其期年之內。固已不為禮樂矣。亦食稻衣錦之不安矣。則不飲酒不食肉不御內一切之節。固皆已盡其實矣。今之士大夫。三年之喪。能盡其實者幾人乎。能於期年內盡其實者又幾人乎。吾見有親始死而即飲酒食肉御內者矣。是一日之喪亦不稱矣。三年之喪至無一日之稱。遑問期功以下乎。喪禮之存者。制而已矣。名而已矣。然居官者且苦於親喪之三年去官也。習制舉業者。且苦於三年不得赴舉也。於是有匿喪矣。蓋並其空存之制而背之。並其空存之名而絕之矣。其有喪不必匿而居官如故者奪情也。夫金革無避之議。孔子已不盡許矣。況非金革而奪情乎。夫人子苟有萬不得已之情。朝廷亦何能奪之也。情根於性也。性亦可奪乎。其可奪者。其仁於匿喪者無幾也。若非朝廷所必欲奪之人。而出於其人之營求希冀。則但與匿喪者判巧拙耳。其不仁或更甚矣。是皆宰我之罪人矣。夫為宰我之罪人者。其讀論語。亦知宰我之罪者也。顧身為宰我罪人而不自知邪。抑知之而嗜欲榮利不能自克邪。不能自克而遂甘蹈於不仁之甚而又甚邪。如之何勿思。

請禁止奪情疏

汪朝棨

竊維人臣至身之義。與孝子愛親之忱。二者相因。所以陳情乞養者。寬其歲時。守制終喪者。著為令典。自軍興以來。需才孔亟。帶兵大員暨各督撫。或以全局所關。資其鎮撫。或以重城新復。賴其維持。我  皇上顧念疆圻。往往  特旨奪情。是為變通權宜之計。誠非得已。至於道府州縣各官。及隨營人員。關係較輕。才具優長者。亦正不乏人。豈得貪驩虞之小補。毀名教之大防。乃近來外省道府州縣各官及隨營人員。一經聞訃。百計營求。為奪情之舉。各督撫輒為具疏代懇。隨營人員則以防勦喫緊為詞。守土人員則以紳民愛戴為詞。於是奏留之後。薦牘屢登。州縣等官。有不數年而保至監司大員者。是以哀痛之身為梯榮之徑。不知古人墨絰從戎。出自君民之挽留。並非出自私意之營謀也。此等天性涼薄之人。而欲望其移孝作忠。其可得乎。相應請  旨飭下各督撫。除軍務省分帶兵人員防勦喫緊。未便遽易生手。准其奏請奪情。仍俟軍務告竣。再行回籍守制外。其餘隨營糧臺文案各員。及並非軍務之省分道府以下各官。一概不准代懇奪情。如有聞訃之後。營求奏留。遲延不即回籍守制者。即著據實奏參。治以不孝之罪。以為有忝倫理者戒。臣為維持風化起見。是否有當。伏乞  皇上聖鑒。

為曾侍郎論金革無辟

吳敏樹

古今軍旅遭喪起復之事。必取斷於戴記金革無辟之條。子夏問曰。三年之喪卒哭。金革之事無辟也者。禮與。初有司與。孔子曰。夏后氏三年之喪。既殯而致事。殷人既葬而致事。記曰。君子不奪人之親。亦不可奪親也。此之謂乎。子夏曰。金革之事無辟也者。非與。孔子曰。吾聞諸老曰。昔者魯公伯禽有為為之也。今以三年之喪從其利者。吾弗知也。竊詳讀此文。蓋春秋大夫。卒哭從戎。習為常事。故聖賢嚴辨而正之如此。然孔子既言其不可矣。而子夏復問。孔子復引魯公之事以答之。何也。豈不以國家有急。而任事之人。或不得代。於此之時。君有不得不命。臣有不得不受。若魯公伯禽之事。必不得已而行之。其可也。人之賢者少。不肖者多。金革無辟。雖禮之變。古有行之者。而必不可以許人。聖人之意。略可於言外見之。蓋有為為之。非從其利者。猶聖人之所許也。後世無故奪情之事。紛紛而有。而金革無辟。幾為正文。動可援引。然後知聖賢防慮之深。禮之不可以幾微假借也。今兵部侍郎湘鄉曾公。討賊江西。而遭父憂。既聞訃奔還。而以不得請終制為疑。以書商之左郎中季高。并屬及於敏樹。先是曾公本以母喪在籍。被 朝命與辦河南防堵。遂以募勇起軍。曾公之事。暴於天下。人皆知其有為而為。非從其利者。今賊固未平。軍未少息。而疊遭家故。猶望終制。蓋其心誠有不能安者。曾公誠不可無是心。其有是心而非偽言之者。人又知之。然其事固有所不能得也。所謂君有不得不命。臣有不得不受。非今日之謂乎。果 朝旨仍命之。即無可辭者矣。愚聞曾公前日嘗數請於朝。乞無加官賞。奏摺中嘗以不填官銜。致被 旨責。其心事明白。實非尋常所見。左季高之論今事曰。曾公終制不得請。宜請開兵部侍郎缺。而身討賊如故。此論與曾公前所自處正合。愚又竊以金革者國之變故。非吉事也。鑿凶門而出。戰勝以喪禮處之。與居憂之義。猶不甚相遠。故古人有不得已而行之。非諸奪情起復。公然為朝官之比也。喪禮之廢壞久矣。獨丁憂之名存。而古人居喪之實盡去。衰亦無弗墨者。曾公素講於禮。今不得已而從金革。所猶可私自盡者。哀痛之實。寢處飲食之事。視世之名為居廬者。相去必大遠。如是亦可以無譏矣。輒不自忖。書此以質於季高。而附致之曾公焉。

自書金革無辟論後

吳敏樹

曾侍郎之以兩次奪情為疑也。蓋其起前喪從戎之日。嘗有事平補行心喪之請。故欲遂請終制。而以問於人。答其問者。皆曰當依 朝命而已。愚獨以為未盡。蓋記之言君子不奪人之親者。謂君不以事命之。亦不可奪親者。謂君雖命之而亦不受也。君父之重一也。一故不能以相奪。今身在軍者。雖父母在。不得顧養。而必致於一死。此義人人之所曉也。君之重。可以奪人之子之養者。父不得以私其子。其義不係於其子也。若喪則子之事也。子之義固可以辭於君。有以君重而不得自私其子者。無以君重而不得自私其父者。然則曾公必當終制與。曰。當終制而必不得。然非獨 朝命之謂也。曾公以募勇起軍。於今六年。東南之事。曾公實為之倡。兵勇將佐。相隨起者。實尸主之。而江西諸郡方急。釋而去。其憂彌大。假而當終制三年。其卒能自安於其心乎。始曾公在軍中聞訃。奏後遽馳歸。左郎中以其不俟 朝命。大非之。愚以為江西去其家近。而軍事暫有所付。雖未盡於禮。其心可原也。奔喪之急。急在其為子。而不能無少緩於為臣。既葬卒哭矣。則若曾公之為臣者。又急於其為子也。古者臣有大喪。君命三年不呼其門。而記又有曰。君既葬。王政入於國。既卒哭而服王事。大夫士既葬。公政入於家。既卒哭弁絰帶。金革之事無辟也。竊嘗思之。古天子諒闇三年百官聽於冢宰之禮。自周世已不能行。而天子於諸國。及諸國君臣之所有共事者。亦必不能以終喪無與。固時勢然也。此金革無辟之所以通行。而子夏氏之所以疑也。今若曾公之事。而百日之後。復起從戎。有何嫌乎。比聞 朝旨已給假三月。且賞銀四百兩治喪。 聖恩高厚。非尋常奪人親之可論。而曾公於事必不可辭。則又非奪親也。其為子也。其為臣也。一事而已矣。今曾公實有終制不得之心。而余幸無他私於曾公之意。然余之議此猶懼焉。司士賁告於子游曰。請襲於囗。子游曰諾。縣子聞之曰。汰哉叔氏。專以禮許人。夫禮者。固士人之所得議。襲於囗。禮也。又禮之微也。而子游以專諾蒙議。況於喪不終制。犯禮之罪。無大於此。而余何人敢言之。故復著其說。以白於當世之知禮者。

答曾侍郎書

吳敏樹

前奉鄙議後。復成書後一首。并申論起復之義之所由然。自謂於禮意頗未甚失。而未以上達於左右。今承覆書。審度至盡。若猶以鄙議為未免瞻徇。而不囗質言之者。謹即錄上後篇。惟幸覽裁。蓋金革從戎。本古今絕大難行之權事。聖賢猶難言之。而囗於眾人乎。苟與其議者。少有依違。其得罪於天下後世。與身行之者何異。故敏樹之與此。兢兢焉懼無以自明。則執事之自疑於是。誠所宜然。然敏樹之意所要歸者。實以執事今日在軍事勢。前世殆無其比。而其心必有得終制。而又不能安者耳。然則其可行與否。亦斷於執事之心而已。喪之有制。達天下。通古今。不可易也。蓋有起復而猶可者。未有終制而反不可者。執事之心。苟用其所安。而無其所不安。則亦無待於人之言矣。觀前日自報丁憂摺中。雖主請終制。而仍有給假一語。執事之所以及此者。其慮罪責而強言之乎。必不然也。既自請之。 朝又命之。而已且悔之。殆於不可。然且曰。兵有所付也。人有可倚也。賊之勢少衰於前日也。若餉不敷。而軍卒不振。又非我之所能為也。如是而終以遂哀續請。亦奚不可少安於心者。或又且曰。軍事不畢不安。喪事不盡不安。等不安耳。從吾一人之所獨重者。是皆義之可審者也。獨以執事今日之於君親。似不得而二之。何也。君之命在是。親之志亦在是。己之所以痛其親。而益思報其君者亦在是。故竊以為但當斷以聖人言外之意。所謂有為為之。非從其利者。如鄙議中所陳是也。今軍中官中之遭喪而乞留者。不肖之徒。本不知有父母。上之人亦權所急而姑容之耳。是不足道也。若執事則前日官既大顯。兵事初起。人所欲苟自保全。而惟恐無辭以去。執事乃於前喪中奉 朝命犯艱難以出。四五年間。百死僅生。而身未嘗進一官。家未嘗贏一錢。可謂不從於利矣。非有為為之。必不如是矣。今即不自名一功。而東南數年之事。固已概歸之執事之所倡召。獨不幸連值兩喪。呼號創痛之中。真使賢者莫能自處。愚以執事之志。必伸其罔極之哀。惟俟賊平後。委官而去。而廬墓以終其身。庶幾哉。其古今未有之奇節也。然則他人譏彈之加。意計閒所必不能免者。且當隱受之。又安可辭乎。雖然。斯事之大。人子之所自致。非他人之所卒謀也。執事果以為去之無害。而心可自安。則力請終制。得罪而不可悔也。而又何敢喋喋為。敏樹頓首。

尊札中所指數近代名賢奪情事如李文達李文貞皆平世無事為大義所決不容張江陵去留麤有關係然為朝官非金革禮中本不曾有而江陵又忿戾無狀其心可知惟盧忠烈本末了然終無可議勸人起復是何等不肖人事敏樹萬不敢犯以古準今亦是未為無據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