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文化古阿拉伯文明探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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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0章 "真理之光"《古兰经》(2)

麦加时期的启示提出了孝敬双亲、主持公正、接济亲属、怜恤孤贫、释放奴隶、慷慨助人、称量公平,反对浪费和狂妄骄傲,禁止淫乱,禁止高利贷,禁止虐杀女婴和杀害他人及无故杀人等一系列伦理道德方面的主张。

后来又根据新的情况提出诸如恕人、诚实、友爱、命人行善、止人做恶、加强团结以及礼貌规范等属于个人品德修养的内容,逐渐形成为调整伊斯兰社会内部关系的重要准则。

《古兰经》承袭古代阿拉伯社会的习惯法和仲裁惯例,提出了如下几种法规:

1. 无息借贷法'《古兰经》在禁止高利贷后,为了确保债权人的利益,规定借债时要由债务人请人立据,如找不到代书人,可以用实物作抵押。

2. 遗嘱继承法。规定死者的父母及亲属(包括子女、弟兄和姐妹)和具有结盟关系的人均有继承其财产的权利,但女子原则上只能获得男子应得分额的一半。如遗孤多,按规定递次增减遗产的分配,必须在执行死者的遗嘱偿还债务之后进行。

3. 婚姻法。伊斯兰教兴起前,阿拉伯半岛虽已实行一夫一妻,但是由于缺乏稳定的婚姻制度以及战争造成男子的相对减少和可买奴为妾等原因,一般生活较富裕的人以及部落和家族头人,大多过着多妻的生活,甚至多妻是无限的,妻子随时可遭到丈夫的虐待或遗弃。

《古兰经》虽提出"男子比妇女高一级",在作证和继承财产时,两个妇女只等于一个男子,但它又认为"男女互为对方的衣服",在安拉的面前都是平等的,因而在婚姻问题上鼓励一夫一妻并有条件、有限制地允许多妻或纳婢作妾。

另外,为了消除旧婚姻残余习俗的影响和确保以男系血统为准的夫权制,禁止同母辈、同辈、卑辈中有血统关系或有乳缘关系的妇女以及有夫之妇结婚,同时规定穆斯林不能同多神教徒婚配,以维护伊斯兰教的权益和促使多神教徒改信伊斯兰教。

4. 刑律。为了维护、稳定已确立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古兰经》规定杀人者要抵命;对叛教后又反抗安拉和使者以及进行破坏者,将如同对强盗一样,处以极刑或断其手足,或驱逐出境。

对犯淫乱的男女和诬蔑贞节妇女者,处以鞭刑,对男女窃犯要断其手,以做效尤;对犯罪后悔罪自新者,可以免刑(见伊斯兰教法)。

此外,在生活习惯等方面,还针对古代阿拉伯人对食物的过多禁戒,规定只有自死物。流出的血液、猪肉以及非诵安拉之名而宰的动物不能食用;针对阿拉伯人嗜酒以及因酒醉影响宗教活动而对饮酒加以禁止,同时对迷信和引起不和的求签、占卜和赌博等亦予以禁止。

《古兰经》的影响和地位

《古兰经》既是一部宗教经典,也是第一部韵体散文形式的阿拉伯文献,在阿拉伯思想文化史上占有重要的地位。

由于它的内容直接反映了7世纪初发生于阿拉伯半岛并对后来阿拉伯民族发展有着深远影响的一场伟大社会变革,故又是研究穆罕默德和伊斯兰教以及当时半岛社会情况极重要的历史文献。

阿拉伯语《古兰经》是带韵的散文,语言凝炼,节奏明快,铿锵有力,其语言辞藻和表达形式,至今仍被奉为阿拉伯文学的典范。该经中的某些命题和典故,一直是伊斯兰教和阿拉伯文学的创作题材。

由于《古兰经》在语言文字上的权威性,使阿拉伯语得以统一和规范化,这对散居于许多不同国家的阿拉伯人维护其语言和心理上的统一,曾经产生过巨大作用。

《古兰经》的哲理是伊斯兰教义学和阿拉伯哲学思想的重要组成部分;它的法制思想和道德规范,成为中世纪以来伊斯兰国家当权者经世治国的依据。

历史上,伊斯兰国家的人民也曾以《古兰经》的有关内容为思想旗帜,进行反对封建专制和外来侵略的斗争。在中世纪,围绕《古兰经》,形成了经注学、古兰学、诵经学等专门学科。

穆斯林学者曾写过不少介绍、评价和赞颂该经的专著;西方文艺复兴运动后,不少的社会科学家、文学家以及近代的一些东方学家,对《古兰经》也进行研究,相继发表过评论,肯定了它在阿拉伯一伊斯兰文化史上的影响和地位。

凭着这部《古兰经》,穆罕默德在二十三年之中把一盘散沙似的阿拉伯人鼓铸成一个坚强的民族。凭着这部《古兰经》,阿拉伯民族在百年之中解放了亚非欧三洲上被罗马帝国和波斯帝国所奴役的几百万人民。

后来,他们创造了灿烂辉煌的文化,引起了欧洲各国的文艺复兴。阿拉伯人为了使新入教的各民族和自己的子孙能正确地了解《古兰经》经义,而草创阿拉伯的文字学、文法学、修辞学、圣训学、教律学、法理学、教义学,并且记载穆罕默德的遗教,以及阿拉伯的民间歌谣、传说和故事。

因此,阿拉伯语文的学科和伊斯兰教的学科,都是以《古兰经》为中心的。故《古兰经》在阿拉伯文学史上,在伊斯兰文化史上,都占一个极其重要的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