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公版考信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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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34章 五服异同汇考(4)

按:《传》文之不通,显然易见,而郑、朱、敖三说周详明尽,此宜无复有异议矣。然明儒多驳《注》而从《传》者,何也?则愚而轻信,妄谓《传》之必出子夏,不应有误。二则矜才好异,欲驳先儒之说以见其能。三则郑氏逆降之说本话有可疑。《郑注》云:“女子子成人者,有出道,降旁亲。”夫天下岂有未嫁而逆降其服者哉!且读且思,久之始得其理。盖此大功,非逆降,乃本服也。《经》之五服,皆以渐杀。恩由父起,亲自子推。故父之子期,杀於父也。祖之子及孙皆大功,杀於祖也。曾祖之子及孙及曾孙皆小功,所谓“三小功”者也。高祖之子及孙及曾孙玄孙皆缌,所谓“四缌麻”者也。皆至昆弟而止。自昆弟以下,则相为报服。吾之昆弟之子,即谓吾“伯叔父”者也。昆弟之孙,即谓吾“从祖祖父”者也。昆弟之曾孙,即谓吾“族曾祖父”者也。从父昆弟以下皆然。是以其服以渐而降,由期而大功,而小功,而缌。由是言之,则伯叔父母,昆弟之子,皆本大功,非期也。但兄弟同居者多,而伯叔父母与昆弟之子互相依倚,其情日亲,又或父亡而伯叔父为家长,以为昆弟期而伯叔父母乃大功不足以称其恩,故其後遂加而为期;而伯叔父母以旁尊故报之,故遂亦期也。然此皆男子事;而女子处闺中,长即人,其情微疏,故未尝为加服。然亦以其恩较重,故人而不为之降。犹之乎为祖父母,人而犹期也。犹之乎为曾祖父母,人而犹齐衰无受者也。由是言之,则女子子之为伯叔父母及姑乃本大功,人而不降;非本期,成人而逆降也。曰:然则为姊妹何以亦大功也?曰:不欲其逾於姑也。女子之为姑姊妹皆大功也,犹之乎男子之为伯叔父母昆弟皆期也。或加而同,或降而同,其义一也。曰:然则昆弟与姊姊可以异服乎?曰:女子为昆弟之为父後者期而不降,为众昆弟降而大功,男子未尝然也。昆弟犹可以异服,况姊妹之与昆弟乎!余考《经》文,女子为父党服,参差各别:在室亦不尽同男子,人亦不尽降一等,盖亦酌人情而分别之者。後人泥於降服一等之说,必欲皆以男子之例绳之,故於《经》多不通;乃别为说以附会之。苟平心而求之,则《经》之条理自分明可见,正不必曲为之说也。

为侄:(丈夫妇人同)《经》,大功,人不降。《开元礼》,本期,人乃降大功。明,“为侄丈夫”同(“为侄妇人”缺,而有“为兄弟之女在室者”,服同)。

《经》文为侄不连上文

按:《经》文云:“侄丈夫妇人,报。”解者或连上文“女子子人者为众昆弟”读之,谓皆人降服。然观後文,女子未嫁者即为姑姊妹大功,不容侄为姑大功而姑为侄反期,侍人而後降;又不容姊妹同气者皆大功而昆弟之女反期,待人而後降也。参伍求之,当以不连上文为正。

姑姊妹人无主者,报:《经》,齐衰期。《开元礼》同。《家礼》增“为姊妹”,服同。明与《开元礼》同。

雷氏次宗曰:“在室,姊妹成得相服。若出者,不为无主者加服。两无主者不得互相为期。”

姑姊妹报服似指男子

按:《经》云:“姑姊妹女子子人无主者,姑姊妹报。”似为男子而言。《家礼》增“人无主者为姊妹服同”,雷氏次宗谓“在室姊妹咸得相服”,恐非《经》意。

为从父昆弟:《经》缺。《开元礼》补,本大功,人则降小功。明缺。

从父姊妹当报小功

按《经》,从祖姑姊妹人者皆报;然则从父姊妹亦当报以小功,而文缺耳。

为从父姊妹:《经》缺。《开元礼》,文统於男子,本大功,人乃降小功。明缺。

为曾祖父母:《经》,齐衰无受者,人不降。《开元礼》改齐五月,衰人不降。《家礼》、明并同。

为从祖祖父母:《经》无文。《开元礼》,人为从祖祖父降缌(为从祖祖母缺)。明为从祖祖父母(盖亦衰人乃降)并缌,而增“为从祖祖姑在室者”,服同。

为从祖父母:《经》无文。《开元礼》,人降缌。明(盖亦降)同,而增“为从祖姑在室者”,服同。

为从祖昆弟:《经》,人者报,缌(在室无文)。《开元礼》,人乃降缌。明缺。

为从父昆弟之子:《经》,人者报,缌(在室无文)。《开元礼》,人乃降缌。明(盖亦降)同,而增“为从父昆弟之女”(不言在室与人者)。服同。

为归孙:《经》无服。《开元礼》增人者报,降缌。明缺。

《开元礼》增服之得失

按:《经》,女子子人者无为从祖祖父母,从祖父母服之女。然此二端皆系尊长,《开元礼》补之,近是。至明,增从祖祖姑,从祖姑在室者之服,已属赘文,而又增从父昆弟之女之服,不益过乎!《经》於父之姑不言报,盖以其年尊而卑幼人数众多故也。《开元礼》补此服,似亦可已。

为高祖父母:《经》,统於曾祖父母,省。《开元礼》别出此文,改齐衰三月,增人不降。《家礼》、明并同。

妇为夫党之服

(夫党报服附。为夫党卑幼服,已见前《同堂》、《同族》两篇报服中。)

为舅姑:《经》,齐衰期。《开元礼》同。《家礼》分为舅改斩衰三年,为姑改齐衰三年。明不分,并改斩衰三年。

【小记】“妇当丧而出,则除之。”《家礼》同。

後唐改为舅姑三年。

宋昭宪太后崩,太祖使孝明后服三年。

乾德三年,右仆射魏仁浦等议:“三年之内,几筵尚存,岂可夫处苫块之中,妇被绮纟丸之饰!夫妻齐体,哀乐不同,求之人情,实伤理本。况妇为夫有三年之服,於舅姑止服期年,乃是尊夫而卑舅姑也。自今妇为舅姑,井如後唐之制:三年齐斩,一从其夫。”

舅制为舅姑三年之非

按:君为臣纲,父为子纲,夫为妻纲,三纲者人道之尤重者也,故皆为之斩衰。妻之从夫服也,犹子之从父服也,故皆降之一等。父为父母三年,故孙为祖父母期也。夫为父母三年,故妇为舅姑亦期也。妻之服夫党也,犹臣妾之服君党也。臣为君之父母期,故妇为舅姑亦期也。臣为君之妻期,故妾为女君亦期也。古人制礼,如权衡然,铢两悉称,不偏重也。而仁浦等乃谓“尊夫而卑舅姑”,则子为祖父母期,不亦为尊父而卑祖乎!三年之内,几筵尚存,妇不可以从吉,孙独可以从吉乎?《传》曰:“妇人不贰斩者,何也?妇人有三从之义,无专用之道。故未嫁从父,既嫁从夫,夫死从子。父者,子之天也。夫者,妻之天也。妇人不贰斩者,犹曰不贰天也。妇人不能贰尊也。”既为夫斩矣,而又为舅斩是贰斩也,将何从乎?舅姑也者,由夫而推之也,虽尊於夫而义不及夫重。故夫亲迎而成昏礼,厥明乃见於舅姑,三月乃见於庙,事之渐也,义之差也。故夫出之则义绝,妇不得自系於舅姑也。若妇直为舅姑三年,是妻拟於夫也,将置其夫於何地乎?人莫不本於父母,然既嫁则降三年而为期者,不贰斩之义也,女子之所不得已者也。人之爱女也常更甚於爱妇;而人之亲其父母也未必遽不如其亲舅姑。既贰斩矣,即何得独薄於父母而不为之服三年乎?然则今世乡野之女子既嫁而仍为父母三年,未必非闻仁浦之风而兴焉者也!仁浦又引《内则》之言“妇事舅姑如事父母,”以为事当一例。不知“如事父母”,正以体其夫之心耳。陈孝妇云:“夫去时,属妾以供养老母。”然则养姑者乃以为夫也。养姑所以为夫,则妇之与子不同明矣。世妇之事夫人也,犹大夫之事君也;然大夫为君斩而妾为女君则期,彼无所因而致,此有所从而然也。乌得以妇与子一例也哉!先王制礼,尤以夫妇之伦为重,扶阳抑阴,屡致意焉,不但丧服然也。是以三代以上,女子罕有敢自专者,以礼为之坊也。後世妇人於骄恣,即有贤者亦知尊舅姑而已;其意以为舅姑乃为尊行,夫特与我等耳。子妇一例,由来久矣。此亦议礼者所当深忧也。

为妇:《经》,大功。《开元礼》改齐衰期。《家礼》、明并同。

【小记】“妇不为舅後者,则姑为之小功。”

明制妇分庶之疏

按:古为长子三年,为众子期;故为妇大功,庶妇小功,皆降二等也。《开元礼》加之,止降一等矣。至明,又改长子之服为期,则妇之服亦应仍改为大功;然犹用《开元礼》之旧,遂致为子为妇之服无别,子无庶之异而妇反有适庶之分,殊为不伦。

为庶妇:《经》,小功。《开元礼》改大功。《家礼》、明并同。

《开元礼》加庶妇服之非

按:舅姑之分尊,而妇与子亲疏亦异。《经》为妇大功,众妇小功,不为簿矣。《开元礼》加之,意欲从厚,而不知服太多者必将不胜其服而反莫之服也。当以古礼为正。说并见後《为夫之昆弟条》下。

为夫之祖父母:《经》大功。《开元礼》、《家礼》、明并同。

【家礼】夫为祖承重者,妇从服斩衰三年。夫为祖母承重者,祖父卒,妇从服齐衰三年(祖父在,缺)。

《家礼》增妇从犬服承重之非

按:诸传记及《开元礼》,夫为祖父母後者,妻皆无从服之文。盖古者孙为後之礼为男子而设,不为妇人而设。如谓夫既为後,妻当从服,藉令舅卒姑在,姑方重服,妇岂得以重服服夫之祖父母乎!服之,是妇拟於姑也。然则夫虽服,妻不必从之服矣。如谓姑或先亡,妇当代服,藉令姑卒舅在,夫未重服,妇又岂得以重服服夫之祖父母乎!服之;是妻加於夫也。然则姑虽卒,妇亦不必代之服矣。夫服者不必妻之从,姑卒者不必妇之代,则妇之服三年何取焉?是以传记及《开元礼》皆无从服之文。《家礼》乃增妻之从服,似非古人之意。

为夫之世父母,叔父母:《经》,大功。《开元礼》、《家礼》明并同。

为夫之昆弟,报:《经》无服。《开元礼》增,小功。《家礼》、明并同。

唐制增夫昆弟胀之非

按:为昆弟之妻无服,周、秦以後千有馀年未有议其薄者。独唐太宗以为薄而增服小功。然通巢刺王妃而欲立之为后,厚何取焉!然则古人於此或有深意,未可增也。妇增期,众妇增服大功,其後亦有纳寿王妃之事。与其厚也,无宁从古之薄!至明,又增为从父昆弟之妻之服,吾不知其意义欲何为也?

唐韩愈生三岁而孤,随伯兄会贬官岭表。会卒,嫂郑氏鞠之。郑丧,为服期以报。

附论韩愈服嫂

此追念其抚育之恩而报之者,与邓绥之服伯父,周翼之服舅意同。行之於身为厚,著之为例则非。

为娣姒妇:《经》,小功。《开元礼》、《家礼》、明并同。

为夫之姑姊妹,报:《经》,小功。《开元礼》、《家礼》(人不降)并同。明同,缺报。

为昆弟之子妇及夫昆弟之子妇:《经》缺(以例推之,当为小功)。《开元礼》补,大功。《家礼》、明并同。

为孙之妇:《经》,无文。《开元礼》增,小功。《家礼》(姑在则否)、明并同。

孙妇服不必有

按:《经》有妇之服而无孙之妇之服。《传》曰:“有子者无孙。孙妇亦如之。”敖氏《仪礼集说》云:“庶孙之妇缌,则孙之妇小功也。《小功章》不见之者,文脱耳。”其论似矣。但不知所谓孙之妇者,专以妇之存亡决之乎?兼以子之存亡决之乎?如子尚存,尚无孙,安得有孙妇。妇虽亡,恐不得别为之服也。如妇尚存,有妇者亦当无孙妇。子虽亡,又不得别为之眼也。适子亡,不别为之服,是有孙者不必有孙妇矣。妇亡,不别为之服,是无妇者亦可不须有此孙妇矣。然则孙之妇固可有可无者,不得以孙之事例之也。由是言之,《经》之不见,恐非缺文。《传》既语之不详,《开元礼》及敖氏亦未推及於此,余窃疑焉。说并见前《为夫之祖父母条》下。

为庶孙之妇:《经》,缌。《开元礼》、《家礼》并同。明缺。

为夫之从父昆弟,报:《经》、《开元礼》、《家礼》皆无服。明增,缌。说已见前《为夫之昆弟条》下。

为夫之从父昆弟之妻:《经》,缌。《开元礼》、《家礼》、明并同。

为夫之从父姊妹,报:《经》无文。《开元礼》,缌。缺报。《家礼》(人不降、明并同。)

为夫之高祖曾祖父母:《经》无明文(《经》“夫之诸祖父母报。”《郑注》无曾祖父母)。《开元礼》,缌。《家礼》(缺父母字)、明并同。

【家礼】夫为曾高祖承重者,妇从服斩衰三年。夫为曾高祖母承重者,曾高祖父卒,妇从服齐衰三年(曾高祖在,缺)。说已详前《为夫之祖父母条》下。

为夫之从祖祖父母:《经》盖缌。《开元礼》、《家礼》并同。《家礼图》增“为夫之从祖祖姑在室者”,服同。明同、

为夫之从祖父母:《经》盖缌。《开元礼》、《家礼》并同。《家礼图》增“为夫之从祖姑在室者”,服同,明同。

诸祖父母兼指从祖父母

按:《经纟思麻章》云:“夫之诸祖父母报。”郑氏注云:“诸祖父母者,夫之所为小功:从祖祖父母,外祖父母。”敖氏《集说》云:“夫之所为服小功者,则妻为之缌。然则此《经》所指者,其夫之从祖祖父母及从祖父母与?”夫从祖父母之与从祖祖父母,其亲同,其服同,而於《经》别无所见,则敖氏之说信矣。郑氏或以从祖之文足以括之,故不再举与?故今从《集说》。说并见後《为夫之外祖父母条》下。

《家礼图》增从祖姑等在室服之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