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经济每天学点经济学大全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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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2章 聆听华尔街的经商智慧(14)

当各个寡头力量相当,处于相对平衡状态时,常用的定价方法之一是成本加成,这就是各个寡头自己定价,但遵循在平均成本之上再加一个行业平均利润的原则。例如,一台彩电平均成本为2000元,行业平均利润率为10%,即行业平均利润为每台彩电200元,价格就是2200元。这时,由于各个寡头实力相当,生产率相同,所以各企业的平均成本大体相同——如果谁的生产率高,成本低,就可以发动价格战,争当老大;如果谁的生产率低,成本高,就要被淘汰。而且行业利润率是大家都知道的,所以各企业各自定价的结果,价格基本是相同的。引起价格差的是不同企业的产品差别,但由于在许多行业,产品差别在消费者看来并不特别重要,所以价格差是有限的。

成本加成法作为一种定价方式在其他市场上也得到广泛运用。在垄断竞争市场上,如果一个行业生产不同产品差别的产品的企业都形成了自己较为稳定的客户,相互之间难以用价格或产品差别来争夺消费者,这时各企业也会运用成本加成法作为基本定价手段。这时竞争相对平静。在垄断市场上,当政府出于社会利益或保护消费者而对垄断企业进行价格管制或实行政府指导价时,所常用的方法之一也是成本加成法,即垄断企业的定价原则是在平均成本的基础之上加一个社会的平均利润率,这种价格既可以保证企业正常经营下去,又可以实现社会目标。如果政府按边际成本原则定价,由于在垄断最常见的成本递减行业中,当平均成本递减时,边际成本小于平均成本,这时价格会更低。但是企业无法正常经营,只有由政府实行补贴,一些国家的自来水、邮政等行业存在这种情况。

当然,政府实行平均成本加社会平均利润率的定价方法,也不能保证消费者利益不受侵害。第一,政府有关部门无法真正了解企业的成本,如果企业虚报高成本,实际价格就高于成本加成应有的价格了。第二,政府的管制部门难免有腐败行为。如果这些部门的官员与垄断企业勾结起来,定高价,消费者很难发现,也无可奈何。但不管怎样,成本加成法仍然是各国政府限制垄断企业定价的一种常采用的定价制度。

当然,企业要根据市场供求关系和消费者的购买愿望与能力定价,要考虑与其他企业的竞争关系,不可能任意定价,但在定价问题上企业还是处于主导地位。

现实中有一种比较特殊的情况,即买者与卖者都处于垄断状况。生产者是垄断者,消费者也是垄断者。这时价格就不是在市场的竞争中形成,也不能由生产者企业说了算。在这种情况下,双方采用协商定价的方式,即双方通过谈判来确定价格。在这种谈判中,双方所遵循的原则是成本加成法。例如,生产国防用品往往是垄断企业或寡头,购买这些产品的买主是政府。这时的定价就采用成本加成。双方所谈的主要是哪些项目应算入成本,哪些不能算入,利润加成应该加多少。这种定价方式可以照顾双方的利益,并作为解决冲突的一个原则。

实际上,采用什么定价方式主要取决于竞争与垄断的状况,取决于市场上企业的实力。竞争程度越高,价格越低,越接近于平均成本。垄断程度越高,价格越高,利润越多。企业在定价时要从自己企业的实力出发:当实力不够时,发动价格战无异于自取灭亡,当与其他企业实力相当时要懂得妥协与让步。

对微软的诉讼为何不了了之——捆绑定价

捆绑定价也叫价格捆绑策略或捆绑价格策略,是指将两种或两种以上的相关产品,捆绑打包出售,并制定一个合理的价格并销售的行为。当你购买文字处理程序Word时,同时还必须购买电子表格(Excel)、数据库(Access)和演示文档(PowerPoint)等程序。这是微软重要的成功策略之一——捆绑定价策略。这使得微软成为全球办公软件中绝对的“大哥大”,市场份额高达90%以上。

捆绑定价是企业对其市场支配力的充分利用,能够提高企业的利润。在捆绑定价的形式下,由于捆绑定价是将产品作为组合进行销售,生产者可以通过操纵产品组合中不同产品的价格,以实现自己的利润,扩大自己的盈利空间。根据交叉弹性理论,一种产品的需求量和它的互补产品的价格是反方向变化的,捆绑产品的降价能刺激彼此的需求,达到相互促进的效果。例如生产者可以通过降低基本品的价格,提高捆绑产品的销售,以实现垄断利润。对企业而言,捆绑定价将产品组合销售,可以获得销售的规模报酬。

捆绑定价已经成为企业一种常用的销售策略。根据捆绑定价性质,可以将其划分为以下几种形式:

(1)第一种是同质产品捆绑定价。同质产品捆绑定价,按照提供的产品组合不同,又可以把它划分为混合产品组合定价和单一产品组合定价。混合产品组合定价例如航空公司对往返机票的定价;单一产品组合定价例如在酒吧里面啤酒必须成打买卖。

(2)第二种是互补式产品捆绑定价。即捆绑定价的产品在用途上具有互补性。例如饭店将几种不同的菜捆绑成一份套餐进行定价;银行对其提供的一整套不可分的服务进行定价;旅行社对整个旅行线路进行定价。互补式产品的捆绑定价已经越来越广泛,大大突破了传统的产品与产品互补的概念。

(3)第三种是非相关性产品捆绑定价。生产者将他的产品同竞争性的另外一种产品组合。被捆绑的产品不一定是和它一起销售产品的互补品,而只需要捆绑产品的消费能够给生产者带来有关消费者对基本产品的支付意愿的信息。非相关性产品捆绑定价在一些多元化企业中和一些商场促销活动中表现得比较明显。

捆绑定价能够给企业带来更大的利益,但并非任何产品皆可进行捆绑定价组合,其实施需要相应的条件:首先,捆绑定价产品需要具备相当的市场支配力,从而可与竞争产品进行价格差别竞争。微软的办公软件便是如此。其次,捆绑定价产品之间需要一定的关联性。如产品之间在消费对象、销售渠道、品牌影响力等方面相近等。典型的例子是2004年,惠普推出购买指定机型,除了装备操作系统外,还会送JBL音箱及Photosmart7268照片打印机,进行三合一整合捆绑销售。再次,捆绑定价产品的目标顾客要存在重叠性,产品组合是目标消费者所需要的。1996年,宝马在南非推出一种销售策略,将防盗窃抢劫保险费用与其新推出的车型进行捆绑销售。在保险费用不断提高的情况下,此策略对消费者极具吸引力。

此外,捆绑定价产品要有相似的市场定位。消费者的职业、收入、交易水平等不同,消费习惯和心理也有很大差别。因此,捆绑产品的市场定位至少是相同或者相近的,否则该策略就难以成功。例如奢侈品与劣等品便不能进行捆绑定价。

不过,捆绑定价对消费者的不利之处是显而易见的,具体而言,主要包括:

(1)限制了消费者选择的自由。消费者有权依据效用最大化原则自由选择所需产品的数量和品牌,而采取捆绑定价后,可能造成消费者只希望购买捆绑定价组合中的一件产品而不得不使用其他产品的格局,这种无奈的选择无疑降低了消费者的效用。正如在产品与金融捆绑贷款中,消费者拥有自己的贷款渠道,但是捆绑定价限制了消费者的选择。

(2)增加了消费者总支出。捆绑定价从两个方面增加了消费者的总支出:首先,在捆绑定价中,生产者从产品组合的最大化利润出发,基本品的定价可能低于在捆绑定价被禁止时的价格;但是捆绑产品的价格则高于完全竞争形式下的价格。二者相加,消费者为产品组合的总支出大于在捆绑定价被禁止时的支出。例如SCM公司对机器的定价相对较低,但是对机器的互补品的定价却高得多。其次,捆绑定价限制了消费者选择的自由,因此捆绑产品对消费者而言可能就不是自己喜欢的或者所需要的。

捆绑定价利用了企业的市场支配力,正确应用捆绑定价策略可以给企业和消费者都带来社会福利效应的改善。

捆绑定价可以增加企业对低需求消费者的供应。在分开定价的情况下,生产者可能对某些产品只供应高需求的消费者,而不供应低需求消费者。而在捆绑定价的情况下,生产者可以在榨取高需求消费者净剩余的同时,向低需求消费者进行销售,从而在一定条件下可以增加社会总福利。此外,捆绑定价可以降低交易费用。捆绑定价通过产品组合,降低了消费者的搜寻成本,尤其是在基本品和捆绑产品之间互补性非常强的时候,这种交易费用的节省就更加突出;同时,捆绑定价还可以降低消费者的交易费用,通过产品组合,消费者毕竟只通过一次交易就完成了购买。

尾数带9的魔力棒——尾数定价

日常生活中,如果仔细观察货架上的价格标签,不难发现,商品的价格极少取整,且多以8或9结尾。比如,一瓶海飞丝怡神舒爽去屑洗发水标价22.1元、一袋绿色鲜豆浆标价0.8元、一台HP笔记本电脑标价8999元……不禁令人不解,如果采取像22元、1元、9000元这样的整数价格容易让人记住并便于比较,收银台汇总几件商品价格的时候更加便捷也不用找零。

其实这样的定价策略就是尾数定价策略。尾数定价是指利用消费者感觉整数与比它相差很小的带尾数的数字相差很大的心理,将价格故意定成带尾数的数字以吸引消费者购买的策略。目前这种定价策略已被商家广泛应用,从国外的家乐福、沃尔玛到国内的华联、大型百货商场.从生活日用品到家电、汽车都采用尾数定价策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