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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章 宪法篇——保障公民权利与义务的无敌法王(1)

平等权

★用身高限制应聘者是否侵犯公民平等权?

【案例】

2001年12月23日,中国人民银行成都分行在某媒体上刊登的招录公务员广告,其中规定招录对象条件之一为“男性身高168公分,女性身高155厘米以上”。蒋韬恰巧因为身高不符合该招聘单位的要求而丧失报名资格,他认为这种规定侵犯了他所享有的依法担任国家机关公职的平等权和政治权利。蒋韬于是向武侯区法院递交行政诉状,请求法院确认人行成都分行在招录行员时限制身高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责令其停止发布该违法启事,公开更正并取消报名资格中的身高歧视。本案被法院受理后,立即成为一个法律界、学界和新闻媒体关注和争论的话题,本案也被称为“中国宪法平等权第一案”。

【法律解析】

2002年5月21日,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对“蒋韬诉人行成都分行招录行员行政诉讼”一案作出一审判决,以“原告蒋韬对被告成都分行招录行员规定身高条件的行为提起的诉讼,不属于我国行政诉讼法规定的受案范围。不符合法定的起诉条件”为由,裁定驳回了原告蒋韬的诉讼请求。

案件虽然宣判,当事人也未上诉,但是学界及媒体关于平等权的争论与思考并未停止。许多学者认为此案中成都分行确实侵犯了原告的平等权,因为平等不仅仅是一项原则,也是一项权利。人民银行成都分行的招录行员的广告确实以“男性身高168公分,女性身高l55公分”为标准,而给予了身高在此之下的公民以差别对待,这种差别明显是构成了对这些公民的歧视,而成都分行的工作性质也没有对身高有特殊的要求,因此这种行为确实侵犯了蒋韬的平等权。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以下简称《宪法》)第三十三条 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人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

★“男性优先”是否合法?

【案例】

某公司招聘项目经理,经过严格的初试、笔试和面试,综合测试下来,林小姐得了第一,张先生第二,但是最终录取结果却是张先生。林小姐找到公司负责人讨要说法,负责人则称此项目经理职位男性优先,林小姐不能接受此说法,认为该公司侵犯了其平等权。那么,该公司所称的的“男性优先”是否合法?

【案例解析】

根据《宪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该公司所称的“男性优先”是不合法的。项目经理并不属于对性别有特殊要求的“不适合妇女的工种”,该公司以“男士优先”对公民以区别对待,明显是对女性的歧视,该公司的说法侵犯了林小姐的平等权。

【法条链接】

《宪法》第三十三条 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人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以下简称《劳动法》)第十三条 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就业权利。在录用职工时,除国家规定的不适合妇女的工种或者岗位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妇女或者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

人权与人身自由权

★ 什么是人格尊严?

【案例】

孙女士去一超市购物,当其离开该店时,店门口警报器一直在鸣响。于是,该店一女保安员上前阻拦孙女士,并将孙女士强行带入保安室,女保安用手提电子探测器对其全身进行检查,还要求孙女士脱去裤子接受检查。孙女士拒绝无效,在女保安及另一女文员在场的情况下,被迫解脱裤扣接受检查,然而女保安并未在孙女士身上搜出任何物品。后来孙女士将女保安告上法庭,认为其侵犯了她的人格尊严。那么,什么是人格尊严呢?

【法律解析】

人格尊严是公民对自身和他人的人格价值的认识和尊重,它要求公民尊重他人的价值,同时也要求他人尊重自己的价值,从而使公民能够作为与他人平等的社会成员而与他人进行正常的交往。人格尊严是和个人的存在相伴随的,它是不可剥夺的,即便是因为违法犯罪而受到制裁的公民,其人格尊严同样应该受到尊重,而不能受到侮辱。

【法条链接】

《宪法》第三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污辱、诽谤和诬告陷害。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以下简称《民法通则》)第一百零一条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

★“三无人员”就可以被随意关押殴打吗?

【案例】

2003年3月17日晚,在广州打工的湖北籍青年孙志刚,外出时被天河区黄村派出所民警拦住检查身份证,因未带身份证、暂住证与工作证,被认定为“三无人员”,并带回派出所。孙志刚的同事闻讯后到派出所送去了孙志刚的身份证,但孙志刚仍然被作为“三无人员”送到收容遣送站。3月20日,孙志刚死亡,尸检报告证明孙志刚死前72小时内曾遭致命的毒打。这就是当年轰动全国的孙志刚案。

公民没有携带身份证及暂住证,就可以被关押甚至殴打吗?

【法律解析】

孙志刚因未携带身份证、暂住证,而导致在收容所内遭到毒打而身亡,是收容所人员滥用行政权力的结果,也是一种严重的犯罪行为。我国有关法律明确规定,保障公民的人身权不受侵犯。本案中,收容所的工作人员的行为,严重侵犯了我国《宪法》关于人身权的规定。2003年6月9日,法院对此案进行了一审判决,涉案的违法者也都受到了法律的制裁。

【法条链接】

《宪法》第三十三条第三款 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

第三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

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不受逮捕。

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体。

★村委会有权限制村民的人身自由吗?

【案例】

村民吴某的摩托车被偷,他向村委会反映怀疑是同村柳某所为。村委会找到柳某问话。柳某坚决否认,村委会主任觉得其态度恶劣,于是便将柳某锁在村委会办公室内,并派人日夜看守,连续三昼夜对其讯问。村委会有权限制村民的人身自由吗?

【法律解析】

村委会无权限制村民的人身自由。人身自由是我国《宪法》确认的公民的基本权利,我国宪法明确规定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不受逮捕。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体。本案中,村委会擅自拘禁柳某属于对公民人身自由权的侵犯,属于违法行为。

【法条链接】

《宪法》第三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

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不受逮捕。

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体。

公民住宅权

★为追查丢失物品,就能随便搜查公民的住宅吗?

【案例】

某村村委会丢失了一台办公用电脑,为尽快查个水落石出,村党支部书记林某召开了党支部及村民委员会会议。在林某的建议下,会议决定,对全村进行普遍搜查。于是林某召集来村中10民年轻人,在他的带领下,挨家挨户地搜查了每个村民家庭。请问,村党支部书记林某带人搜查村民家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吗?

【法律解析】

林某的行为,触犯了《宪法》的有关规定,侵犯了公民的住宅权,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我国《宪法》规定,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搜查是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在办理刑事件过程中采取的一种侦查措施,它必须按照法规定的程序进行。林某虽身为村党支部书记,他无权侵入公民的住宅并实施搜查行为。

【法条链接】

《宪法》第三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搜查或者非法侵入公民的住宅。

★ 为索“情债”,非法侵入他人家中

【案例】

小宫是一家私企职工,女友小兰与其分手之后,小宫一直对其纠缠不清。后来,小宫听说小兰有了新男友并与之同居,不禁又气又恨,为索“情债”,小宫跑到小兰家,小兰开门后见是小宫,拒绝小宫进入,小宫强行进入小兰屋内,小兰一直要求其离开,小宫就是赖着不走。无奈之下,小兰只好拨打“110”求助。那么,小宫的行为对吗?

【法律解析】

小宫的行为触犯了《宪法》第三十九条“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的规定,小兰拒绝小宫进入时,小宫强行进入,并且在小兰一直要求其离开的情况下,小宫依然不肯离开,侵犯了小兰的住宅权,小宫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法条链接】

《宪法》第三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搜查或者非法侵入公民的住宅。

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具备怎样的条件才有选举权和被选举选?

【案例】

村子里马上就要进行换届选举了,上初中的小强(14岁)曾经听老师说过公民具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因此,小强非常想知道,自己也能参加选举吗?到底具备什么条件才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呢?

【法律解析】

我国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和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是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因为小强只有14岁,不符合年龄规定,无法取得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法条链接】

《宪法》第三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和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是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

★精神病人也具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吗?

【案例】

某村25岁村民小李平日行为疯癫,神智失常,经医院诊断为重症精神病患者。在今年村里举行换届选举时,没有发给他选民证。其家人认为小李已经年满18周岁,应该具有选民资格。请问,精神病人也具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吗?

【法律解析】

并非所有精神病患者都不能列入选民资格,只有病情严重到无法行使选举权的情况才不列入。本案中,小李神智失常,被医院诊断为重症精神病患者,病情已经严重到无法行使选举权,因此不能列入选民,不具备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选举法》(以下简称《选举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 精神病患者不能行使选举权利的,经选举委员会确认,不列入选民名单。

★单位可以不发给职工选民证吗?

【案例】

某市A区人大换届选举时,B公司员工孙某等20人在该公司被登记为合法选民,但该公司领导以他们是外来人口由不发给他们选民证,也没有通知他们参加选举,从而导致他们没能参加投票。为此,孙某等20名员工认为公司领导侵犯了他们的选举权,于是向A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该公司承担法律责任。请问,单位可以不发给职工选民证吗?

【法律解析】

不可以。本案中该公司领导侵犯了孙某等人的选举权。我国《宪法》和《选举法》均规定,只要是年满18周岁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这充分体现了我国选举的普遍性和广泛性。而城市中的外来打工者,只要年龄超过18周岁且没有被依法剥夺政治权利,那么都拥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不能以其没有公司所在地户口为由而剥夺其选举权利。在本案中,该公司领导不能以孙某等20人是外来人口为由而不发给其选民证。

【法条链接】

《宪法》第三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是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

★对选民资格有异议怎么办?

【案例】

2008年,村民董某因犯罪,被法院判处剥夺政治权利2年。2009年春村委会换届选举,因为董某是村委会主任的亲戚,村里依然发给了董某选民证。这事后来被村民刘某知道,他认为董某不具备选民资格,可他不知道向谁反映。请问,对选民资格有异议该怎么办?

【法律解析】

选举委员会公布的选民名单把不应列入的公民列入,或者把应当列入的公民没有列入,对公布的选民名单有不同意见的人,可以向选举委员会提出申诉,选举委员会对申诉意见,应在三日内作出处理决定。申诉人如果对选举委员会的处理决定不服,可以在选举日的五日以前向选区所在地基层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受理选民资格案件后,必须在选举日前审结

【法条链接】

《选举法》第二十八条 对于公布的选民名单有不同意见的,可以向选举委员会提出申诉。选举委员会对申诉意见,应在三日内作出处理决定。申诉人如果对处理决定不服,可以在选举日的五日以前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应在选举日以前作出判决。人民法院的判决为最后决定。

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旅行、示威的自由

★言论自由权是无限制的吗?

【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