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法律法律常识全知道
26013100000103

第103章 诉讼篇——教你怎样打官司(5)

【法律解析】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五项的规定,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再审。本案中,何某为了官司获胜而贿赂法官,法官在审判过程中徇私枉法,极有可能导致审判结果的不公,因此,如果杨某在掌握了相关证据的情况下,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法条链接】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八条 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或者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但不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

第一百七十九条 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

(一)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的;

(三)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

(四)人民法院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裁定的;

(五)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人民法院对不符合前款规定的申请,予以驳回。

★检察院可以要求法院对已经生效的判决进行重审吗?

【案例】

某造纸厂建在远离城市的郊区,常年排出的污水污染了周围的土地和河流,严重影响了当地居民的正常生活。居民们于是向法院状告造纸厂,要求损害赔偿。法院经过调查,认为造纸厂已经远离人口密集的市区,没有不当行为,因此驳回了当地居民的请求。检察院认为此案不应这样判决,那么,面对法院已生效的判决,检察院可以抗诉,要求法院进行重审吗?

【法律解析】

抗诉,是指人民检察院对人民法院已经生效的民事判决、裁定,认为确有错误,依法提请人民法院对案件重新审理的诉讼行为。检察院抗诉是在实行审判监督的职能,以便更好地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的规定,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再审。

本案中,居民诉造纸厂一案,法院已经做出原告败诉的判决,而且已经生效。但是,本案判决的确存在问题,有明显失当之处。检察院就此依法提起抗诉,要求法院再审。遇此情况,作为诉讼当事人的居民也可以向人民检察院陈述情况,请求依法抗诉。

【法条链接】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再审。

第一百八十七条 人民检察院决定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提出抗诉的,应当制作抗诉书。

第一百八十八条 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案件,人民法院再审时,应当通知人民检察院派员出席法庭。

★什么是支付令?当事人收到支付令应该怎么办?

【案例】

2008年5月,侯某向廖某借款5000元,约定半年以后归还。2008年11月,廖某向侯某催还借款,侯某如数归还,但是忘了向廖某收回欠条。2009年4月,廖某拿着欠条,向法院申请支付令,限令侯某在收到支付令之日起15日内清偿债务。侯某接到支付令不知其效力如何,觉得自己根本已经不欠廖某钱了,也对此没有理会。15日内,法院告知侯某支付令已发生法律效力,侯某须向廖某还款。侯某想不通,没有经过法院判决,怎么自己就必须还款呢?

【法律解析】

支付令是人民法院根据债权人的申请,督促债务人限期清偿债务的法律文书。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一条的规定,债务人应当自收到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清偿债务,或者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如果债务人收到支付令之日起15日内既不提出异议又不按支付令履行,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因此,如果当事人收到支付令又对其内容有异议的话,一定要及时向法院提出异议并且陈述理由,否则一旦支付令生效,就须依法履行债务。

【法条链接】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一条 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经审查债权人提供的事实、证据,对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合法的,应当在受理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债务人发出支付令;申请不成立的,裁定予以驳回。

债务人应当自收到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清偿债务,或者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

债务人在前款规定的期间不提出异议又不履行支付令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第一百九十二条 人民法院收到债务人提出的书面异议后,应当裁定终结督促程序,支付令自行失效,债权人可以起诉。

★经过法院调解达成的协议具有法律效力吗?

【案例】

赵某与张某由于由于合同纠纷诉诸法院,法院对此进行调解,后经两人自愿协商达成协议,那么,该协议具有法律效力吗?

【法律解析】

法庭调解,是指在人民法院审判人员的主持下,双方当事人就民事争议通过自愿协商,达成协议的活动和结案方式。民事诉讼中,如果调解成功,就可以结案,如果调解不成功,诉讼继续进行。协议生效以后,双方当事人应按照协议规定履行权利义务,如不履行,就强制执行。另外,协议一经生效,当事人双方都丧失了上诉权,对同一问题不得再有争议。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三款的规定,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本案中,赵某与张某经法院调解,自愿达成协议,该协议经法院确认,具契约的性质,对赵某和张某都有法律约束力。

【法条链接】

《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九条 调解达成协议,人民法院应当制作调解书。调解书应当写明诉讼请求、案件的事实和调解结果。

调解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送达双方当事人。

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当事人在执行中自行和解的,应当如何处理?

【案例】

周大爷因赡养问题将儿子小周告上法庭,法院在调查、取证后依法作出判决。执行时,小周最终悔悟,请求父亲原谅,决定自行和解。那么,当事人在执行中自行和解的,应当如何处理?

【法律解析】

自行和解,是指在没有第三人的参与下,完全由当事人自行协商、相互谅解,最终达成的协议。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的规定,在执行中,双方当事人自行和解达成协议的,执行员应当将协议内容记入笔录,由双方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

本案中,周大爷与儿子达成了和解协议,就按照两人约定的执行。如果没有执行下去,就恢复执行法院原来的判决。但是如果两人按照约定的执行完了,又不满意,要求按照法院原来的判决重新执行,法院不会再恢复执行。

【法条链接】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 在执行中,双方当事人自行和解达成协议的,执行员应当将协议内容记入笔录,由双方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

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

★已经授权但又不满意的调解协议是否生效?

【案例】

张某居住在内蒙,2008年张某母亲去世,在江苏留有一套房产。张某母亲去世以后张某弟弟在此居住,并在其他兄弟不知情的情况下,变更房产证至他的名下。得知此情况以后,张某和其他兄弟将张某弟弟诉至法院。由于张某距离江苏路途遥远,便委托当地一位朋友作为诉讼代理人,授权委托书里写明为特别授权,可以代张某进行调解。后该案在法院主审法官的调解下结案,代理人未和张某商量便签字,但是张某对该调解协议极为不满,对此调解协议不认同。那么,该调解协议在没有张某签字的情况下是否生效?

【法律解析】

根据《民诉若干意见》第九十三条的规定,人民法院调解案件时,当事人不能出庭的,经其特别授权,可由其委托代理人参加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可由委托代理人签名。离婚案件当事人确因特殊情况无法出庭参加调解的,除本人不能表达意志的以外,应当出具书面意见。案例中,由于张某特别授权其诉讼代理人可以代为调解,因此,该调解协议生效。

【法条链接】

《民诉若干意见》第九十三条 人民法院调解案件时,当事人不能出庭的,经其特别授权,可由其委托代理人参加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可由委托代理人签名。

离婚案件当事人确因特殊情况无法出庭参加调解的,除本人不能表达意志的以外,应当出具书面意见。

★执行的调解书有错误该怎么办?

【案例】

张某因民事纠纷到法院起诉,经法院调解结案。调解书生效以后,由于被告不履行义务2009年9月,张某到法院申请了执行。法院受理执行申请以后,负责张某案件的执行法官说调解书内容有瑕疵,执行内容不明确,无法执行。之后该执行法官既不出裁定书也不采取其他执行措施。那么,执行的调解书有错误该怎么办?

【法律解析】

根据《民诉若干意见》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执行员在执行本院的判决、裁定和调解书时,发现确有错误的,应当提出书面意见,报请院长审查处理。在执行上级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和调解书时,发现确有错误的,可提出书面意见,经院长批准,函请上级人民法院审查处理。案例中,如果在执行本院的调解书过程中,发现调解书确有错误,执行人员应当提出书面意见报请本院院长审查处理。

【法条链接】

《民诉若干意见》第二百五十八条 执行员在执行本院的判决、裁定和调解书时,发现确有错误的,应当提出书面意见,报请院长审查处理。在执行上级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和调解书时,发现确有错误的,可提出书面意见,经院长批准,函请上级人民法院审查处理。

★上诉费还能退回吗?

【案例】

2008年11月5日,董某由于民事纠纷被于某起诉,一审董某败诉。董某向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二审法院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错误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但是重审时原告申请撤诉。那么,如果法院裁定准许撤诉,董某交的上诉费还能退回吗?

【法律解析】

二审法院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错误,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以后,原告申请撤诉,人民法院经审查如果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的,可以裁定准许撤诉,并在撤诉裁定书上对原审被告交纳的上诉费用作出处理。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决定将案件发回重审的,应当退还上诉人已交纳的第二审案件受理费。

【法条链接】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七条 第二审人民法院决定将案件发回重审的,应当退还上诉人已交纳的第二审案件受理费。

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不予受理或者驳回起诉的,应当退还当事人已交纳的案件受理费;当事人对第一审人民法院不予受理、驳回起诉的裁定提起上诉,第二审人民法院维持第一审人民法院作出的裁定的,第一审人民法院应当退还当事人已交纳的案件受理费。

★哪些情形可以缓交诉讼费用?

【案例】

张某在某医院做眼睛麦粒肿手术,结果导致眼睛失明。张某在起诉医疗事故赔偿时,要求预支继续治疗费500万元,连带伤残赔偿金共6000多万元,需交诉讼费5万多元。张某申请司法救助请求缓交诉讼费,法院只准予张某缓交2万元的诉讼费,还要张某交纳3万多元诉讼费。

【法律解析】

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当事人申请司法救助,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准予缓交诉讼费用:(一)追索社会保险金、经济补偿佥的;(二)海上事故、交通事故、医疗事故、工伤事故、产品质量事故或者其他人身伤害事故的受害人请求赔偿的;(三)正在接受有关部门法律援助的;(四)确实需要缓交的其他情形。”司法实践中,法院可以决定对当事人需交纳的诉讼费用是全部缓交还是部分缓交,案例中,法院的做法是合理的,当事人不得单独对人民法院关于诉讼费用的决定提起上诉。

【法条链接】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四十七条 当事人申请司法救助,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准予缓交诉讼费用:

(一)追索社会保险金、经济补偿金的;

(二)海上事故、交通事故、医疗事故、工伤事故、产品质量事故或者其他人身伤害事故的受害人请求赔偿的;

(三)正在接受有关部门法律援助的;

(四)确实需要缓交的其他情形。

★计算逾期付款利息应该按什么标准?

【案例】

李某把一套房子租给赵某居住,但赵某拖欠了半年的租金。李某向法院起诉,法院判决赵某支付拖欠的租金和逾期违约金,但过了判决规定的时间,赵某也没有给付租金。那么,如果李某申请强制执行,除了租金和逾期违约金,能否要求赵某支付逾期付款利息?如果可以,计算逾期付款利息应该按什么标准呢?

【法律解析】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规定:“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案例中,李某可以要求赵某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根据《民诉若干意见》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是指在按银行同期贷款最高利率计付的债务利息上增加一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