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法律法律常识全知道
26013100000115

第115章 行政篇——与政府打交道(7)

【法律解析】

沈某可以控告工商局。法定代表人,是指依法律或法人章程规定代表法人行使职权的负责人。我国实行的是单一法定代表人制,通常情况下,法人的正职行政负责人为其唯一法定代表人。因此,一个企业法人不能有两个法人代表。本案中,该房地产公司并没有申请法定代表人变更,因此应该是登记时出现了问题。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负有登记职责的是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那么,工商局就应该承担登记错误的责任。

【法条链接】

《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或者其上级行政机关,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者依据职权,可以撤销行政许可:

(一)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二)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三)违反法定程序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四)对不具备申请资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的;

(五)依法可以撤销行政许可的其他情形。

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予以撤销。

依照前两款的规定撤销行政许可,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不予撤销。

依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撤销行政许可,被许可人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给予赔偿。依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撤销行政许可的,被许可人基于行政许可取得的利益不受保护。

★营业执照尚在审批中,可以“试营业”吗?

【案例】

曾某开了一家专门经营烟酒的商店,营业执照尚在审批当中。曾某便在商店门口挂上“试营业”的牌子,便开始营业。还没拿到营业执照,就以“试营业”为名开始营业,这样做合法吗?

【法律解析】

没有营业执照,就以“试营业”为名开始营业的行为是违法的。取得营业执照是取得了市场准入的资格,没有取得执照当然不能开始营业。对于无照经营行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有依法警告、责令停止营业、没收非法所得、罚款、取缔等处罚权。

【法条链接】

《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第七条 申请从事个体工商业经营的个人或者家庭,应当持所在地户籍证明及其他有关证明,向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登记,经县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营业。

国家规定经营者需要具备特定条件或者需经行业主管部门批准的,应当在申请登记时提交有关批准文件。

申请经营旅店业、刻字业、信托寄卖业、印刷业,应当经所在地公安机关审查同意。

★生育第二个孩子罚多少钱才是合理的?

【案例】

某市一对夫妻,在育有儿子后,夫妇两人又生了一个女儿。在女儿快要满l周岁时,夫妻俩收到了一份征收社会抚养费的决定书,决定书标明两人应交社会抚养费20万元。震惊之余,两人不服,遂将该地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告上法庭,试图将社会抚育费的数额降低。但法院的判决丝毫没有改变社会抚育费的数额。究竟社会抚育费的征收数额为多少才是合理的?

【法律解析】

按照法律规定,社会抚养费的征收标准,分别以当地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和农村居民年人均纯收入为计征的参考基本标准,具体征收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

本案中,该夫妇两人多生了一个孩子,按照计划生育的相关规定,应该交纳社会抚育费。至于交多少,要根据该市自行订立的标准。同时,对于每多生一胎,有的地区会按照几倍的数额征收,也许是2到4倍不等。按照这样的计算方法,征收20万的社会抚育费就不奇怪了。

【法条链接】

《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第三条 不符合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十八条的规定生育子女的公民,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缴纳社会抚养费。

社会抚养费的征收标准,分别以当地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和农村居民年人均纯收入为计征的参考基本标准,结合当事人的实际收入水平和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情节,确定征收数额。社会抚养费的具体征收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擅自增设与计划生育有关的收费项目,提高社会抚养费征收标准。

★征收农民的土地,应以什么样的标准补偿?

【案例】

某市领导决定在郊区兴建一个大型的生态公园,遂有大量的耕地被征收。该市郊区的农民们没有了土地,等于失去了生活来源,而政府给付的补偿费用又是寥寥无几,根本起不到什么作用。农民们该怎么办呢?

【法律解析】

农民们可以向上级反映,或者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解决纠纷。本案中,针对该市政府侵害农民群众的行政行为,就此产生的纠纷,农民群众可以与政府协商解决,如果协商不成,可以依法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条链接】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 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

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收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收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至六倍。但是,每公顷被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五倍。

征收其他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参照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规定。

被征收土地上的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

征收城市郊区的菜地,用地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

依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支付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增加安置补助费。但是,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土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三十倍。

******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在特殊情况下,可以提高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

★对于农村土葬的行为,民政部门可以强制火化吗?

【案例】

某村民赵某的老母亲于不久前去世了,母亲临死前的愿望就是将自己与丈夫葬在一起。遵照母亲的临终遗言,赵某将母亲葬在了父亲的坟墓里。民政局所属的殡葬管理所接到群众举报后立即对此进行了调查核实,并据此以自己的名义出具了行政处罚决定书,限令赵某在三日内将尸体起尸火化,赵某拒不执行。民政局执法人员便强行将尸体起出,用柴油、汽油等混合物将尸体焚烧火化。该民政局的做法是合法的吗?

【法律解析】

本案中,民政局执法人员的做法是非法的。民政局所属的殡葬管理所并不具备独立的行政主体资格,不能以自己的名义做出行政处罚决定书。此外,民政部门的执法人员竟然当场起尸火化,这是绝对不允许的。本案中,民政局的执法人员当众火化尸体的行为是滥用行政执法权的行为,要追究其相应的责任。

【法条链接】

《殡葬管理条例》第四条 人口稠密、耕地较少、交通方便的地区,应当实行火葬;暂不具备条件实行火葬的地区,允许土葬。

实行火葬和允许土葬的地区,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划定,并由本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报******民政部门备案。

第十三条 遗体处理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运输遗体必须进行必要的技术处理,确保卫生,防止污染环境;

(二)火化遗体必须凭公安机关或者******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医疗机构出具的死亡证明。

★房屋拆迁未达成补偿安置协议怎么办?

【案例】

某市居民陈某所有的一所位于该市繁华商业地段的门面房被拆迁。在拆迁过程中,陈某与拆迁人无法就补偿安置协议达成一致意见。拆迁人遂向市规划局提起行政裁决申请,规划局裁决陈某限期搬迁。陈某认为裁决程序中存在不合法的行为,因此对裁决不服。陈某该怎么办呢?

【法律解析】

陈某不服行政裁决,可以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本案中,陈某与拆迁人就补偿安置协议达不成一致,产生了纠纷,拆迁人申请了行政裁决,这是合理的行为。该行政裁决具有公定力,并已经产生了效力。陈某对裁决不服,可以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法院依法做出的判决是比行政裁决更具效力的公定力,可以改变或撤销原来的行政裁决。

【法条链接】

《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十六条 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或者拆迁人、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达不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经当事人申请,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裁决。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是被拆迁人的,由同级人民政府裁决。裁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

当事人对裁决不服的,可以自裁决书送达之日起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拆迁人依照本条例规定已对被拆迁人给予货币补偿或者提供拆迁安置用房、周转用房的,诉讼期间不停止拆迁的执行。

★在自家院子里翻盖房子也要申请批准吗?

【案例】

村民申某决定将家里的房子重新翻盖,除了在原来的地基上重新盖房子,还在院子左右两侧各起了一排房子。盖房子期间,镇政府工作人员以及村支部书记多次劝说申某,这样盖房子违反了有关规定,要求申某拆除违章建筑,申某不服。在自家院子里盖房子也要申请批准吗?

【法律解析】

在自家院子里盖房子也是需要申请许可的。根据《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村民盖房子不论是翻建、新建、扩建以及改建,都需要办审批手续。本案中,申某要重新翻盖房子,要先向村委会、镇政府提出申请,审批通过后,符合建房规划并办理选址意见书和土地使用手续后,才可以动工。申某没有履行相应的手续,而且建筑房子严重影响了村子的整体规划,应当限期拆除,并且处以罚款。

【法条链接】

《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第十八条 农村村民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建住宅的,应当先向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提出建房申请,经村民会议讨论通过后,按照下列审批程序办理:

(一)需要使用耕地的,经乡级人民政府审核、县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并出具选址意见书后,方可依照《土地管理法》向县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用地,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县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划拨土地;

(二)使用原有宅基地、村内空闲地和其他土地的,由乡级人民政府根据村庄、集镇规划和土地利用规划批准。

城镇非农业户口居民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需要使用集体所有的土地建住宅的,应当经其所在单位或者居民委员会同意后,依照前款第(一)项规定的审批程序办理。

回原籍村庄、集镇落户的职工、退伍军人和离休、退休干部以及回乡定居的华侨、港澳台同胞,在村庄、集镇规划区需要使用集体所有的土地建住宅的, 依照本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审批程序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