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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31章 保险篇——让我们的人生更保险(3)

保险金额不得超过保险价值。超过保险价值的,超过部分无效,保险人应当退还相应的保险费。

保险金额低于保险价值的,除合同另有约定外,保险人按照保险金额与保险价值的比例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投保车辆被盗,保险公司该理赔

【案例】

贾某买了一辆轿车。贾某便邀了三个好友去某游乐场玩,并按规定把车停在停车场。可是,就在他们准备回家去取车时,却发现车被人盗走了,贾某赶紧找到停车场管理部门,要求赔偿。但停车场管理部门称该车已在保险公司投保,应由保险公司赔付;可当贾某找到保险公司时,保险公司表示,轿车被盗,要抓获盗车人后,保险公司才能行使代位求偿权。因此,在案件未侦破之前,保险公司不能给予赔偿。那么。贾某丢失轿车的责任该由谁来承担?

【法律解析】

因贾某的轿车已向保险公司投保,故贾某与保险公司已形成了财产保险合同关系。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应先向投保人赔偿保险金,而后在赔偿保险金的范围内向第三人代位求偿。本案尚未破案,造成保险事故发生的第三人不明确,故保险人无法行使代位求偿权,但这并不影响投保人行使索赔权。此外,贾某将车存放在停车场,已经交了保管费,即与停车场形成了保管合同关系。因此,停车场就应对车辆丢失的后果负责,理应承担赔偿责任。

【法条链接】

《保险法》第六十条 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

……

《合同法》第三百七十四条 保管期间,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保管物毁损、灭失的,保管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保管是无偿的,保管人证明自己没有重大过失的,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对车辆投保双重保险,交强险会白投吗?

【案例】

A公司一辆大客车发生交通事故,死亡两人,经济损失23万多元(死亡赔偿款)。事后A公司向保险公司索赔,保险公司先预付了5.2万元交强险赔款。在后来结案时,保险公司在商业保险即第三者责任保险的赔偿总额中,扣除了原先预付的交强险赔款。对此,A公司与保险公司就赔款问题发生了分歧和争议。那么,保险公司的做法对吗?

【法律解析】

A公司投保交强险的同时又投保了商业保险的第三者责任险。在这种情况下,发生保险事故后首先要在交强险的责任限额内进行赔付,超过交强险责任限额的部分,再通过商业三者险进行赔偿处理。如果在交强险的限额内已经满足了赔付,商业保险就不用再赔了。根据财产保险的补偿原则,所获的补偿金额不应超出实际损失金额,即不允许通过保险补偿而获利。因此,不能说白投了交强险。

【法条链接】

《保险法》第五十六条 重复保险的投保人应当将重复保险的有关情况通知各保险人。

重复保险的各保险人赔偿保险金的总和不得超过保险价值。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各保险人按照其保险金额与保险金额总和的比例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重复保险的投保人可以就保险金额总和超过保险价值的部分,请求各保险人按比例返还保险费。

重复保险是指投保人对同一保险标的、同一保险利益、同一保险事故分别与两个以上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且保险金额总和超过保险价值的保险。

★无证驾驶撞伤人,保险公司会赔偿吗?

【案例】

小林在上班途中遭遇车祸,造成右手骨折,需住院治疗。经交管部门鉴定,事故车司机负事故的全部责任,但该司机系无证驾驶。小林家里也比较贫困,无力支付治疗费用。据小林了解,该车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于是,他向保险公司索赔。那么,小林的索赔会被保险公司受理吗?

【法律解析】

小林因车祸受到身体伤害,肇事车辆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因司机系无证驾驶,根据规定,小林可以要求保险公司在保险责任限额内垫付治疗费用。不过,保险公司垫付之后可以向致害人即肇事车司机追偿。

【法条链接】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垫付抢救费用,并有权向致害人追偿:

(一)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醉酒的;

(二)被保险机动车被盗抢期间肇事的;

(三)被保险人故意制造道路交通事故的。

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造成受害人的财产损失,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使用假牌照的车发生事故,保险公司还赔吗?

【案例】

刘某驾驶新买的机动车在某高速公路上发生事故,轿车被严重毁坏。好在刘某给车上了保险。可后来刘某在理赔过程中有了麻烦。原来刘某的轿车是在经销商处购车时由经销商代办的保险与临时牌照,而这个临时牌照为假牌照。保险公司据此拒绝赔付。刘某只能自认倒霉了吗?

【法律解析】

保险公司不能拒赔。对于保险人的免责事由,保险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应当向投保人明确说明,未明确说明的,不产生效力。刘某是在经销商处购买保险及车牌,由此可以推定保险公司未向其明确说明保险人的免责事由,因此,不能依此拒绝赔付。

【法条链接】

《保险法》第十七条 订立保险合同,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的,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单应当附格式条款,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合同的内容。

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因紧急避险导致车损,保险公司理赔付吗?

【案例】

某市个体户高某驾驶小客车前往某地办货。在某路段的拐弯处,周某驾驶的三轮车突然驶出,为避免相撞,高某驾驶小货车一个急转弯,倾覆于公路边沟内。小货车受损,车上的两名乘客及高某均受伤。该市交警大队调解后认定:周某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应赔偿高某损失6000余元。事故处理结案后,周某向保险公司索赔,而保险公司在审理此案时则以“两车未发生碰撞”及“紧急避险超过必要限度”为由拒赔。那么,周某能否获得保险公司的赔付?

【法律解析】

本案中,驾驶员高某的行为属紧急避险行为。因此,高某因紧急避险所造成的车倾人伤的损失应由引起险情的被保险人周某承担责任。另外,在这次事故中,高某应视为第三方。根据《机动车辆险条款》有关规定,被保险人在使用保险车辆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致使第三者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直接损毁,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支付的赔偿金额,保险人应依照保险合同给予赔偿。

周某依据第三者责任险条款索赔是合理的,保险公司应予赔付。

【法条链接】

《保险法》第四十六条 被保险人因第三者的行为而发生死亡、伤残或者疾病等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向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给付保险金后,不享有向第三者追偿的权利,但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仍有权向第三者请求赔偿。

★乘客下车后被撞,能否要求保险公司按第三者责任险赔偿?

【案例】

章某为某旅游公司司机。一日,章某驾驶公司豪华大巴车带游客到某旅游地参观。游客下车后,章某准备将车倒进停车场。此时,游客范某正从该车的后面绕行。大巴车倒车时将范某撞倒,范某身体多处骨折,被紧急送往医院救治。公安机关认定章某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随后,旅游公司按为游客投保的人身意外伤害险和为该车投保的车辆第三者责任向保险公司索赔。保险公司能否赔偿呢?

【法律解析】

保险公司应当赔偿范某的损失。本案中,范某下车后发生意外,应属于第三者的理赔范围。根据《机动车辆保险条款》:被保险人允许的合格驾驶人员在使用保险车辆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致使第三者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的直接损毁,应当由被保险人支付赔偿金。所以,对于范某的损害,不论是其在车上还是在车下,都应当由保险公司赔付。

【法条链接】

《机动车辆保险条款》第十一条 保险人对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的损害,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合同的约定,直接向该第三者赔偿保险金。

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损害,被保险人对第三者应负的赔偿责任确定的,根据被保险人的请求,保险人应当直接向该第三者赔偿保险金。被保险人怠于请求的,第三者有权就其应获赔偿部分直接向保险人请求赔偿保险金。

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损害,被保险人未向该第三者赔偿的,保险人不得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

★擅自驾驶保险车辆导致事故,保险公司能否拒赔?

【案例】

程某与雇员郭某驾车去某批发市场进货。当程某与货物批发人员就货物的价格进行协商时,郭某独自留在车内。由于甲未锁车,也未将车钥匙拔下,曾学过驾驶技术但未取得驾照的郭某想过一下车瘾,便将车开上了马路。在行经一工厂门口时,由于人多,郭某有些紧张,手下有些慌乱,将车撞在一根电线杆上,造成车辆严重损坏。事后,程某向保险公司索赔。保险公司能否对甲的损失进行赔付呢?

【法律解析】

保险公司应当对程某的损失进行赔付。根据“非被保险人或被保险人允许的驾驶员使用保险车辆造成损失,保险人不负责赔偿”这一规定,显然程某的损失保险公司可以不予赔偿,但作为格式合同,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所以,本案中如果程某允许郭某驾驶被保险车辆发生事故,则保险公司不予赔偿,但是,郭某是在程某不知情的情况下擅自驾驶该车,程某本身没有过错。所以,保险公司应当赔偿程某的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