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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3章 婚姻家庭篇——为家撑起保护伞(7)

【法条链接】

《收养法》第十七条 孤儿或者生父母无力抚养的子女,可以由生父母的亲属、朋友抚养。

抚养人与被抚养人的关系不适用收养关系。

★自己有小孩,就不能再收养了吗?

【案例】

年过四十的彭氏夫妇生活宽裕,心地善良。在一次旅游途中,他们在路边捡回一个弃婴,于是决定收养。当他们准备办理有关手续时,有人告诉他们,有小孩的不能再收养。难道自己有小孩,真的就不能再收养了吗?

【法律解析】

一般来说,收养人应当无子女。但是,收养法特别规定,收养孤儿、残疾儿童或者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可以不受收养人无子女的限制。本案中,尽管彭氏夫妇已经有自己的孩子,但是由于他们收养的是弃婴,符合法定条件,因此可以收养。

【法条链接】

《收养法》第八条 收养人只能收养1名子女。

收养孤儿、残疾儿童或者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可以不受收养人无子女和收养1名的限制。

★可以收养已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吗?

【案例】

孙某今年15岁,父母在一次车祸中双双去世,再无其他亲人。好心人黄女士见孙某非常可怜,要将其收养。但有人告诉黄女士,孙某已满14周岁,不符合收养的条件。请问,可以收养已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吗?

【法律解析】

收养已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是有条件限制的。本案中,黄女士并非是孙的亲属,不符合收养14周岁以上孩子的条件,因此黄女士不能收养已满14周岁的孙某。

【法条链接】

《收养法》第四条 下列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可以被收养:

(一)丧失父母的孤儿;

(二)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

(三)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

★送养人隐瞒子女的病症,养父母能否要求解除收养?

【案例】

杜某和妻子2002年结婚,婚后一直没有生育,2009年,同村的赵氏夫妇以无力抚养为由将两岁的智障儿子送给杜某夫妇抚养。后来,杜某夫妇发现孩子有重度的智力障碍。于是他们找到肇事夫妇,要求解除收养,被孩子的生父母拒绝。请问,生父母隐瞒子女病症的,养父母能否要求解除收养呢?

【案例分析】

本案中,赵氏夫妇在明知自己孩子病情的情况下却不予讲明,致使杜某夫妇做出了收养孩子的决定,系属欺诈行为。因此,杜某夫妇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解除收养关系。

【法条链接】

《收养法》第二条 收养应当有利于被收养的未成年人的抚养、成长,保障被收养人和收养人的合法权益,遵循平等自愿的原则,并不得违背社会公德。

★养父母可解除与养子女的收养关系吗?

【案例】

宋某已成年,因琐事和养父母产生矛盾。现养父母要和宋某解除收养关系,让宋某从家里搬出去。请问,养父母可以解除与养子女的收养关系吗?

【法律解析】

养父母可以解除与养子女的收养关系。当事人可以协议解除收养关系,当到民政部门办理解除收养关系的登记。收养关系解除后,养子女与养父母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即行消除。

【法条链接】

《收养法》第二十七条 养父母与成年养子女关系恶化、无法共同生活的,可以协议解除收养关系。不能达成协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被收养子女可以自行提出解除收养关系吗?

【案例】

周某是一个12岁的小女孩,父母双亡,被田某收养。自收养后,田某经常打骂周某。周某不堪忍受田某的虐待,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解除与田某的收养关系。法院会支持周某的诉讼请求吗?

【法律解析】

法院会支持周某的诉讼请求。法律对收养关系的承认,是为了给予被收养人良好的成长环境,创造对被收养人更有利的生活条件。如果由于收养关系的存在,给被收养人造成了严重的身体及心理创伤,则根据我国《收养法》相关规定,解除收养关系。

【法条链接】

《收养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 收养人不履行抚养义务,有虐待、遗弃等侵害未成年养子女合法权益行为的,送养人有权要求解除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收养关系。送养人、收养人不能达成解除收养关系协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养子女必须对生父母尽赡养义务吗?

【案例】

芳芳自小被人收养,长大后,芳芳对养父母孝顺有加。芳芳的生父母刘氏夫妇见芳芳乖巧懂事,于是向芳芳提出希望她能够回到他们身边,被芳芳拒绝。刘氏夫妇于是四处宣扬,说芳芳不顾自己的亲生父母,不对他们尽赡养义务。请问,芳芳必须对她的生父母尽赡养义务吗?

【案例分析】

养子女与生父母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子女一旦被人收养后,生父母没有抚养养子女的义务,养子女也没有赡养生父母的义务。

本案中,自被收养之日起,芳芳和生父母刘氏夫妇在法律上的关系就已消除,因此芳芳对生父母已没有赡养义务。但从感情和道德上讲,芳芳应该和生父母融和关系,给予老人安慰和关心。

【法条链接】

《婚姻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 养子女和生父母间的权利和义务,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

★送养人要求解除收养关系,需补偿抚育费吗?

【案例】

菲菲从3岁时开始被高某夫妇收养,但高某夫妇经常虐待菲菲。菲菲的生父母知道以后,决定和高某夫妇解除收养关系,带菲菲回家。高某夫妇要求菲菲的生父母补偿这些年的抚养费、教育费,否则就不让他们把菲菲带走。请问,菲菲的父母需补偿高某夫妇的抚育费吗?

【案例分析】

本案中,因高某夫妇虐待菲菲的行为,损害了菲菲的身心健康。根据有关规定,菲菲的生父母有权利要求解除高某夫妇与菲菲之间的收养关系,且不需要支付任何补偿费用。

【法条链接】

《收养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 收养人不履行抚养义务,有虐待、遗弃等侵害未成年养子女合法权益行为的,送养人有权要求解除养父母与养子女之间的收养关系。送养人、收养人不能达成解除收养关系协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三十条第二款 生父母要求解除收养关系的,养父母可以要求生父母适当补偿收养期间支出的生活费和教育费,但因养父母虐待、遗弃养子女而解除收养关系的除外。

★未经丈夫同意收养弃婴,丈夫有抚养义务吗

【案例】

许某于2002年与丈夫段某登记结婚,婚后一直没有生育。2007年3月份,许某未经丈夫同意自行接收了一弃婴,段某始终不同意许某的做法。2009年5月,许某与段某离婚。离婚后,许某要求段某给付孩子的抚养费。段某认为小孩是在没有征得自己同意的情况下,许某擅自接收,其对小孩不应承担法律责任。段某的的说法合理吗?

【案例分析】

段某的说法合理。有配偶者收养子女的,必须是夫妻共同收养。本案中,许某单方接收弃婴的行为,一直没有得到段某的认可。根据有关法规,夫或妻一方收养的子女,另一方始终不同意的,只承认与收养一方的收养关系有效。因此,在本案中,许某应该对单方接收弃婴的行为承担全部责任,段某可以不支付抚养费。

【法条链接】

《收养法》第十条第二款 有配偶者收养子女,须夫妻共同收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 第二十七条第三款 养父母中有一方在收养时虽未明确表示同意,但在收养后的长期共同生活中,已形成了事实上收养关系的,应予承认。夫或妻一方收养的子女,另一方始终不同意的,只承认与收养一方的收养关系有效。

★继父与养母离婚后,对养子女有抚养义务吗?

【案例】

小涵5岁那年,林某(女)将他收为养子,但未办理手续。2004年,林某携养子与周某再婚,作为继父的周某与小涵办理了收养手续,并且进行了公证。2008年10月,因感情破裂林某与周某离婚,小涵随养母林某一起生活。小涵想知道,周某对自己还有抚养义务吗?

【案例分析】

本案中,由于周某与林某再婚,从而与小涵形成了养父子关系,并且经过公证机关公证,双方间收养关系合法有效。因此,周某对小涵有抚养的义务。

【法条链接】

《收养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 自收养关系成立之日起,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法律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养子女与养父母的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法律关于子女与父母的近亲属关系的规定。

《婚姻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 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

★养子闯祸,该由谁承担责任?

【案例】

2006年,宋某由于某些原因,不得已将10岁的儿子小军送与刘某收养。2007年,小军在校期间由于顽皮,将一同学的眼睛打伤,刘某为此向受害人支付了医药费5多万元。刘某后来找到宋某,要求宋某也要承担责任,遭到宋某拒绝。请问,养子闯祸,应该由谁承担责任呢?

【案例分析】

根据有关法律规定,自收养关系成立之日起,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法律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养子女与养父母的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法律关于子女与父母的近亲属关系的规定。本案中,收养关系已经成立,刘某已经成为被收养人小军的监护人。被监护人的行为致人损害的,理所当然应当由监护人承担赔偿责任,因此,责任该由刘某承担。。

【法条链接】

《收养法》第二十三条 自收养关系成立之日起,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法律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养子女与养父母的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法律关于子女与父母的近亲属关系的规定。

《婚姻法》第二十三条 父母有保护和教育未成年子女的权利和义务。在未成年子女对国家、集体或他人造成损害时,父母有承担民事责任的义务。

★收养关系解除,养子女与生父母的关系自行恢复吗?

【案例】

李某自4岁时被丁氏夫妇收养后,一直与丁氏夫妇的亲生女儿感情不和。到李某20岁时,两人的关系急剧恶化,家庭矛盾激化。李某无奈之下,与养父母丁氏夫妇协商解除收养关系。此时,李某的生父希望孩子能搬回来与自己同住。解除收养关系之后的李某与自己的生父的父子关系会自行恢复吗?

【法律解析】

我国有关法规规定,成年子女与养父母之间的解除收养关系后,成年养子女与生父母之间的关系是否恢复,可以由当事人协商确定。李某已经是成年人,是否与生父恢复父子关系,可以经协商之后再决定,而不能自行恢复。

【法条链接】

《收养法》第二十九条 收养关系解除后,养子女与养父母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即行消除,与生父母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自行恢复,但成年养子女与生父母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是否恢复,可以协商确定。

★养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养父母怎么办?

【案例】

苏某夫妇由于无生育能力,于是收养了一个儿子阿东,把他抚养成人。没想到,当苏某夫妇年老后,阿东竟不履行赡养义务,对老人不管不问,老人感觉寒心不已。养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养父母应该怎么办?

【案例分析】

本案中,阿东对养父母苏某夫妇的生活不管不问,不履行赡养义务,已经触犯相关法律,苏某夫妇可以向司法机关提起诉讼,要求阿东履行抚养义务,给付赡养费,赔偿收养期间支出的生活费和教育费。

【法条链接】

《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十五条第二款 赡养人不履行赡养义务,老年人有要求赡养人付给赡养费的权利。

《收养法》第三十条第一款 收养关系解除后,经养父母抚养的成年养子女,对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养父母,应当给付生活费。因养子女成年后虐待、遗弃养父母而解除收养关系的,养父母可以要求养子女赔偿收养期间支出的生活费和教育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