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第五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丈夫不同意妻子人工流产怎么办?
【案例】
小丹在一家公司做职业模特,两年前结婚的时候,丈夫就提出要个孩子,但是小丹希望过几年再要,以免影响自己的职业发展。现在,小丹终于怀孕了,丈夫和婆婆都很高兴,但是小丹偷偷瞒着丈夫和自己的母亲到医院做了流产,丈夫知道后,认为医院在没有征得自己同意的情况下,就为妻子做了流产手术,应承担赔偿责任。
【法律解析】
《妇女权益保障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妇女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生育子女的权利,也有不生育的自由。这是我国法律上给予妇女特殊的保护,妇女自行终止妊娠的这项人身权利,有权独立行使,不需要经过丈夫同意。医院根据妻子的要求,为其实施引产手术,是履行正常的医疗职责,因此,医院的行为没有过错,医院不应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法条链接】
《宪法》第四十九条 婚姻、家庭、母亲和儿童受国家的保护。
夫妻双方有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
《妇女权益保障法》第四十七条 妇女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生育子女的权利,也有不生育的自由。
未成年人权益保护
★学生上课不认真,老师能体罚吗?
【案例】
上三年级的小军非常调皮,上数学课期间,他不认真听课,还经常主动找其他同学讲话。数学老师很头疼,批评了小军多次,但小军仍是如此。一怒之下,数学老师罚小军去操场外面站立。请问老师能体罚学生吗?
【法律解析】
学生上课不认真,老师可以批评,但不能体罚,对此,我国多部法律都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如《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六十三条规定,学校、幼儿园的教职员应当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不得对未成年学生和儿童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学校、幼儿园、托儿所的教职员对未成年学生和儿童实施体罚或者变相体罚,情节严重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老师体罚学生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追究其刑事责任。
【法条链接】
《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条 保护未成年人的工作,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
(二)适应未成年人身心发展、品德、智力、体质的规律和特点;
(三)教育与保护相结合。
第六十三条 学校、幼儿园、托儿所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由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学校、幼儿园、托儿所教职员工对未成年人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行为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处分。
★未成年学生旷课、逃学,学校应怎么处理?
【案例】
五年级的学生小海学习成绩较差,每次考试都不及格,他觉得自己在同学面前抬不起头,
于是产生了厌学的心理。最近一段时间,他经常逃学,独自一人去校园外面玩。小海逃学的事情被学校知道了,请问学校应该怎么处理?
【法律解析】
学校应该尽快和未成年学生小海的监护人及时取得联系。为了保护未成年人的利益,我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十六条规定,中小学生旷课的,学校应当及时与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取得联系。未成年人擅自外出夜不归宿的。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其所在的寄宿制学校应当及时查找,或者向公安机关请求帮助。收留夜不归宿的未成年人的,应当征得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同意,或者在24小时内及时通知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所在学校或者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
【法条链接】
《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十六条 中小学生旷课的,学校应当及时与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取得联系。
未成年人擅自外出夜不归宿的,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其所在的寄宿制学校应当及时查找,或者向公安机关请求帮助。收留夜不归宿的未成年人的,应当征得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同意,或者在二十四小时内及时通知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所在学校或者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
★未成年人的发明创造可以申请专利吗?
【案例】
初中生小迪是个很爱动脑的孩子,他在课余时间动手制作了很多模型,他希望自己也能发明创造出一些对人类有用的东西,可是他心里又有一个担忧,自己还未成年,假使真的有一项发明创造,能申请专利吗?
【法律解析】
申请专利和年龄的大小无关,未成年人的发明创造,一样可以申请专利。《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国家依法保护未成年人的智力成果和荣誉权不受侵犯。未成年人的发明创造属于未成年人的智力成果,只要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申请专利的条件,就可以申请专利权。
【法条链接】
《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四十六条 国家依法保护未成年人的智力成果和荣誉权不受侵犯。
★未成年人可以自己更改姓名吗?
【案例】
正在上初三的李小福今年15岁,很喜欢文学。随着阅读文学书籍的增多,他逐渐开始对李小福这名字感到不满意,觉得很俗气,于是很想给自己取一个高雅的名字。可是由于他才15岁,还未成年,他感到有些担忧,他自己能更改姓名吗?
【法律解析】
公民享有姓名权,可以自己决定、使用和改变姓名。未成年人既可以随父姓,也可以随
母姓。因此,未成年人可以自己决定更改姓名。但是,根据《户口登记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更改姓名不可以随意进行,必须由未成年人本人或者其父母、收养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变更登记。
【法条链接】
《户口登记条例》第十八条 公民变更姓名,依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未满十八周岁的人需要变更姓名的时候,由本人或者父母、收养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二、十八周岁以上的人需要变更姓名的时候,由本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未成年人能否进入娱乐场所?
【案例】
暑假期间,8岁的小明来到表家玩。一天,表姐的几个大学同学来邀请表姐去舞厅跳舞,小明听到后,也想跟着表姐一起去玩,可是表姐告诉他,未成年人是不可以进入娱乐场所的。请问小明能进入舞厅玩耍吗?
【法律解析】
不可以。禁止未成年人进入娱乐场所,是为了保护他们身心健康的成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的有关规定,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的场所,不得允许未成年人进入,电子游戏场所只有在国家法定假日才能向未成年人提供。否则,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可以给予警告、停业整顿、没收违法所得或罚款的处罚;情节严重的,工商行政部门可以吊销其营业执照。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三十六条 中小学校园周边不得设置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的场所。
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的场所,不得允许未成年人进入,经营者应当在显著位置设置未成年人禁入标志;对难以判明是否已成年的,应当要求其出示身份证件。
★未成年人有不良行为,监护人该怎么办?
【案例】
初中生刘某,近来经常与社会上一些不三不四的人混在一起。受那些人的影响,刘某学会了抽烟,说脏话,还动不动就打骂同学。后来刘某的行为被班主任和他的父母发现,他们应该怎么办?
【法律解析】
未成年人的不良行为,是指轻微违法或违背社会公德的行为,如旷课、夜不归宿、打架斗殴、辱骂他人、参与赌博或者变相赌博等,《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二十二至二十四条规定,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对未成年人有直接教育责任,应当以健康的思想、品性和适当的方式教育未成年人,引导未成年人进行有益身心健康的活动,预防和制止未成年人的不良行为:学校发现未成年人有不良行为的,应当对其加强教育管理,而不可以不闻不问,任由其实施不良行为,更不可以歧视有不良行为的未成年人
【法条链接】
《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二十二条 继父母、养父母对受其抚养教育的未成年继子女、养子女,应当履行本法规定的父母对未成年子女在预防犯罪方面的职责。
第二十三条 学校对有不良行为的未成年人应当加强教育、管理,不得歧视。
第二十四条 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应当举办各种形式的讲座、座谈、培训等活动,针对未成年人不同时期的生理、心理特点,介绍良好有效的教育方法,指导教师、未成年人的父母和其他监护人有效地防止、矫治未成年人的不良行为。
公民的基本义务
★政府处罚不愿服兵役者,是否合法?
【案例】
20岁的男子秦某是2008年冬季征兵的应征公民,入伍应征体检及政治审查都合格。但他听别人说当兵很苦,因此不愿服兵役,并于同年12月外出,从而逃避了兵役。为此,秦某所在县政府征兵办公室根据有关法规,对他作出“给予一次性罚款1500元”,“劳动部门两年内不予以开具招工证明,乡政府、村民委员会3年内不安排其进乡、村办企业工作”处罚。请问,县政府征兵办公室对秦某的处罚决定合法吗?
【法律解析】
县政府征兵办公室对秦某作出的处罚决定是符合法律规定的。服兵役是我国公民的宪法性义务,每个适龄青年都应依法服兵役,履行自己的神圣义务。秦某作为适龄青年,身体合格,政治审查也合格,但因为怕吃苦而逃避服兵役。这一行为是对《宪法》的破坏,必须受到严厉的惩处。
【法条链接】
《宪法》第五十五条 保卫祖国、抵抗侵略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每一个公民的神圣职责。
依照法律服兵役和参加民兵组织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光荣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第三条第一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不分民族、种族、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和教育程度,都有义务依照本法的规定服兵役。
第六十一条 有服兵役义务的公民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强制其履行兵役义务,并可以处以罚款:
(一)拒绝、逃避兵役登记和体格检查的;
(二)应征公民拒绝、逃避征集的;
(三)预备役人员拒绝、逃避参加军事训练和执行军事勤务的。
有前款第(二)项行为,拒不改正的,在两年内不得被录取为国家公务员、国有企业职工,不得出国或者升学。
战时有第一款第(二)、(三)项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计划生育只是女人的事吗?
【案例】
男青年马某与女青年何某婚后连续生了两个女孩。因为马某是家中独生子,为了不断“香火”,他便想让妻子再生一个男孩。当何某再次怀孕后,村妇女主任找到马某,要他协助动员妻子去流产,马某却对妇女主任说:“计划生育是你们女人的事,你别找我们‘老爷们’。”而在暗中却以暴力、胁迫等手段坚决阻止妻子流产,以达到超生的目的。
【法律解析】
本案中,马某破坏计划生育的行为既违反了国家规定的义务,又侵犯了他的妻子何某的合法权益,是要受到法律追究的。
我国《宪法》规定,婚姻、家庭、母亲和儿童受国家的保护。夫妻双方都有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婚姻法》也规定,夫妻双方都有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生儿育女、计划生育,不只是丈夫或妻子个人的事,而是夫妻共同的责任。所以说,本案中林某所谓的“计划生育是女人的事”是非常错误的,是违反《宪法》精神的。
【法条链接】
《宪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 夫妻双方有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
★公民为什么要向国家纳税?
【案例】
2006年,某著名歌星因涉嫌偷税漏税被公安机关正式逮捕。由于有一部分明星偷税漏税,北京一些重点城区地税局的所得税科都有一本明星纳税档案,以对演艺界的高收人人群进行重点监控,同时对公众普及纳税知识,举办有关纳税知识的讲座,在这些讲座上常能看到一些大腕儿明星认真听课的身影,普通公众及明星依法纳税的意识得到了提高。那么,公民为什么要向国家纳税呢?
【法律解析】
税收是国家为了实现其职能,依照《宪法》和法律规定,向企业事业单位和公民个人无偿地取得财政收入的一种手段。它是国家财政收入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国家建设资金的重要来源,又是国家调节生产、流通、分配和消费的重要经济来源。我国《宪法》规定,公民有依法纳税的义务。《刑法》中也专门规定了涉税的犯罪,同时,国家还制定了一系列有关税收征收管理的法律,以保障税收征管的顺利进行。税收的本质是无偿性的、强制性的;其用途是“取之于民,用之于民”。偷逃税款的行为,不但违反了《宪法》所规定的基本义务,且其实质是侵吞公众财产,扰乱正常经济秩序,践踏公平竞争原则,因此要受到法律的严惩。
【法条链接】
《宪法》第五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依照法律纳税的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