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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5章 合同篇——明智交易警惕陷阱(8)

★双方都存在违约情况怎么办?

【案例】

A公司向B厂订购了一批800件的货物,双方签订了买卖合同。合同约定:所购货物每月交一次,第一次交货数量为200件,后600件每个月按300件交付,货到无质量问题后付款。一个月以后,B厂将200件货物送达A公司,经A方检验无质量问题之后顺利付款;当B将第二批货物送到时,A经检验无质量问题,但是没有及时付款;后来当B厂将第三批货物送到A公司时,A公司经检验发现该批货物存在质量问题,于是拒绝付款,B厂家坚持要求A公司付第二批货物的货款。那么,双方都存在违约情况怎么办,A公司可以因B厂后来交付的产品质量不合格为由拒绝付先交货的货款吗?

【法律解析】

根据《合同法》第一百二十条的规定,当事人双方都违反合同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本案中,当A公司收到B厂提供的第二批货物时,未履行货到付款的合同约定,违背了其应负的义务,已经构成违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而B厂交付的第三批货物存在质量问题,也未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因此,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当A公司在第二批货物送达时未支付货款,B厂应当要求其支付货款,而A公司在收到B厂有质量问题的货物时,可以要求B厂赔偿由此给自己造成的损失。

【法条链接】

《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 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

第一百二十条 当事人双方都违反合同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一百五十九条 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数额支付价款。对价款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二项的规定。

★商场延时交付空调,按新价格还是原价格?

【案例】

2009年6月15日,小文在一家商场看中一款标价3900元的全自动滚筒洗衣机。但是由于此款全自动滚筒洗衣机暂时缺货,双方约定一周以后由商场送货到家并安装。随后双方签订了买卖合同,合同约定:商场于2009年6月20日送货,小文先交部分定金,余款货到付清。6月20日商场致电小文,称全自动滚筒洗衣机有一点小问题,需要返厂,小文很不情愿地答应了。2009年6月26日,商场将全自动滚筒洗衣机送到小文家里,并告知小文该款空调在4天之前涨价了,并说是按照政府指导涨价,不是乱涨价的,要求小文按照涨价以后的价款支付。那么,小文是否应该按照涨价以后的货款支付呢?

【法律解析】

根据《合同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在合同约定的交付期限内政府价格调整时,按照交付时的价格计价。逾期交付标的物的,遇价格上涨时,按照原价格执行;价格下降时,按照新价格执行。逾期提取标的物或者逾期付款的,遇价格上涨时,按照新价格执行;价格下降时,按照原价格执行。本案中,双方约定交货日期为2009年6月20日,但是商场却因全自动滚筒洗衣机有问题而迟至6月26日才交货,其行为已构成违约,因此,商场不能要求买方小文按照新价格支付货款。

【法条链接】

《合同法》第六十三条 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在合同约定的交付期限内政府价格调整时,按照交付时的价格计价。逾期交付标的物的,遇价格上涨时,按照原价格执行;价格下降时,按照新价格执行。逾期提取标的物或者逾期付款的,遇价格上涨时,按照新价格执行;价格下降时,按照原价格执行。

第一百零七条 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购买假化肥遭受损失,两倍赔偿

【案例】

胡某等五位农民从县化肥厂购买化肥各50公斤,他们把化肥撒到地里以后,发现庄稼叶子开始发黄,而且大量干枯,眼看收成无望,于是请来技术人员检测,发现该化肥是假的,含有大量的生石灰。那么,农民购买假的化肥,使农作物遭受损失,能否索赔?

【法律解析】

根据《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二款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四条的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一倍,农民购买、使用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生产资料,参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执行。案例中,胡某等五位农民购买的化肥由于掺杂了生石灰,受到了损失,在化肥中掺杂生石灰的行为属于销售伪劣产品的虚假行为,所以该五位农民有权要求化肥厂赔偿所受损失两倍的赔偿。

【法条链接】

《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二款 经营者对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九条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一倍。

第五十四条农民购买、使用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生产资料,参照本法执行。

★货物包装不合格导致途中损坏,责任谁来承担?

【案例】

玩具店老板老韩在一家玩具加工厂订购了一批橡皮玩具,并签订了买卖合同。合同约定:老韩到厂里自行取货,取货时交付一半货款,另一半在1个月内付清。合同签订以后,老韩在对货物进行验收时发现,其中一小部分货物的包装与常用的包装有异。老韩就此向该厂提出异议,该厂工人解释说包装用的塑料泡沫已经用完了,这一小部分的其他包装也一样,并且以前也出现过类似的情况,都没有问题发生。当老韩将货物拉回店里时发现,那些非常用包装的橡皮玩具中有一半以上都出现了大面积的划痕和印记,无法出售。于是老韩向该厂提出换货,该厂以货已交付,损坏是在运输过程中造成的为由予以拒绝。那么,由于货物包装导致的损失应该由买方还是卖方来承担呢?

【法律解析】

根据《合同法》第一百五十六条的规定,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的包装方式交付标的物。对包装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应当按照通用的方式包装,没有通用方式的,应当采取足以保护标的物的包装方式。本案中既然双方未就包装方式进行约定。那么,加工厂就应当按照通用方式进行包装。对于橡皮玩具应当采取足以保护其不受损害的措施,但是,尽管老韩对加工厂用异于常用包装的防护措施提出了异议,其工作人员依然自信如此包装不会使橡皮玩具损坏,其主观上明显存在过失,所以应该对玩具的损坏承担全部责任。

【法条链接】

《合同法》第一百五十六条 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的包装方式交付标的物。对包装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应当按照通用的方式包装,没有通用方式的,应当采取足以保护标的物的包装方式。

★卖方交付的商品与样品不一致,构成违约吗?

【案例】

小白在某家具店看上了一款实木家具,但是由于该家具是店里的样品,小白便仔细询问店员,实际交付的家具在材质、大小、颜色、款式等方面是否与样品完全一致,得到了肯定的答复。双方随后就该款家具签订了买卖合同,合同约定:货款14000元,15天以后交货,小白支付2500元的定金,余款交货时付清。15天以后家具店按期将家具送到,但是小白打开时却发现,该套家具的款式与家具店内的样品有很大的出入,于是拒绝支付余款。那么,小白是否可以拒交余款呢?

【法律解析】

根据《合同法》第一百六十八条的规定,凭样品买卖的当事人应当封存样品,并可以对样品质量予以说明。出卖人交付的标的物应当与样品及其说明的质量相同。案中,小白与家具店就家具的材质、颜色、款式等与样品作了合同约定,双方应履行合同义务。而家具店交付的家具颜色与样品有很大出入,不符合双方的合同约定,其行为已经构成了违约。根据《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因此,小白可以拒收该套家具,并要求家具店按合同的约定履行。

【法条链接】

《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一百六十八条 凭样品买卖的当事人应当封存样品,并可以对样品质量予以说明。出卖人交付的标的物应当与样品及其说明的质量相同。

★样品需要封存,退货还款好商量

【案例】

某公司向牛某订购了一批货柜,并签订了货柜买卖合同。但是合同中双方没有对货物的质量要求进行约定。合同签订以后,牛某为公司提供了货柜的样品,公司看后表示满意,但是没有封存。后来牛某把货物交付给该公司,但公司收货后却一直未给付货款。多次索要未果以后,牛某起诉至法院。庭审中,公司称牛某所提供的货物有质量问题,不符合行业标准。最终,法院判令解除双方的货柜买卖协议,某公司给付牛某货款共4万元。

【法律解析】

根据《合同法》第一百六十八条的规定,凭样品买卖的当事人应当封存样品,并可以对样品质量予以说明。出卖人交付的标的物应当与样品及其说明的质量相同。凭样品买卖的当事人应当封存样品,并且可以对样品质量予以说明。本案中,公司既没有封存牛某提的货柜样品,也没有在法院指定的举证期限内证明牛某所供货物存在质量问题。因此,其不支付货款的理由不能成立。

【法条链接】

第一百六十八条 凭样品买卖的当事人应当封存样品,并可以对样品质量予以说明。出卖人交付的标的物应当与样品及其说明的质量相同。

物品赠与

★经过公证的赠与能撤销吗?

【案例】

2006年老张为儿子小张买房交了25万元的首付款,房产证是小张的名字。2009年4月份小张将该房屋50%的产权赠与老张并进行了公证。现在小张想撤销赠与。那么,老张可以要求小张履行该赠与合同吗?

【法律解析】

根据《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的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根据第一百九十二条的规定,受赠人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的近亲属;(二)对赠与人有抚养义务而不履行;(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本案中,房屋50%的产权赠与已经经过了公证,而且两人之间也没有发生撤销赠与的情形,因此,小张不能撤销该赠与,老张可以要求你儿子继续履行该赠与合同。

【法条链接】

《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 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

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

第一百九十二条 受赠人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

(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的近亲属;

(二)对赠与人有抚养义务而不履行;

(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

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哪些情形下,可以撤销赠与?

【案例】

范某家境贫寒,虽有一副祖传的玉镯,但一直舍不得变卖,加之身有残疾,因此一直未婚。四十多岁的时候,范某收养了一个小孩儿小威,希望小威能为他养老送终,并许诺将来小威结婚时将那副玉镯送给他。可小威长大后与范某的感情发生了变化,并在一次范某外出时将玉镯拿走。范某要其返还,并且明确告诉小威不愿意把玉镯给他了。小威以当初立有字据为证不予返还,那么,范某可以要回玉镯吗?

【法律解析】

根据《合同法》相关规定,除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外,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并规定了赠与行为可以撤销的三种情形。案例中,虽然范某与小威立有字据,其赠与合同合法有效,但是玉镯在赠送之前属于范某的私人财产,且其答应等小威结婚时才将玉镯送给他,但是小威却违反合同约定,在结婚前私自将其拿走,其行为违反了合同约定。因此,范某可以在赠与期限到来之前撤销该赠与,要求小威返还玉镯。

【法条链接】

《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 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

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

第一百九十二条 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

(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的近亲属;

(二)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

(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

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第一百九十四条 撤销权人撤销赠与的,可以向受赠人要求返还赠与的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