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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9章 物权篇——私有财产不容侵犯(3)

【法律解析】

以土地登记簿为准。我国《物权法》规定,不动产权属登记证书与土地登记簿记载不一致的,以土地登记簿为准。本案中,产权证上的房屋面积比土地登记簿上的面积多出了2平方米,房屋的面积应以土地登记簿上的记载为准。

【法条链接】

《物权法》第十七条 不动产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享有该不动产物权的证明。不动产权属证书记载的事项,应当与不动产登记簿一致;记载不一致的,除有证据证明不动产登记簿确有错误外,以不动产登记簿为准。

所有权

★不知是赃车而购买是否适用善意取得?

【案例】

孙某以低价转让给小赵一辆轿车,后来小赵开车上班时,被警察扣留。经查,小赵的这辆车是孙某偷来的,但小赵并不之情。请问,小赵能否适用善意取得?

【法律解析】

虽然小赵并不知道是赃车,但是他是以明显低于市场价格购买的,因此不适用善意取得。对于赃车,公安机关有权进行追缴和扣押。

【法条链接】

《物权法》第一百零六条 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

(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的;

(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

(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

受让人依照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赔偿损失。

当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权的,参照前两款规定。

★产权证上登记谁的名字,谁就是业主吗?

【案例】

2007年龙某以儿子的名义办理贷款,购买了一套房屋,产权证上是儿子的名字。入住后,该小区选举业主委员会时,其他业主说龙某不是产权人不能参加业主大会。请问;产权证上登记谁的名字谁就是业主吗?龙某能参加业主大会表决意见吗?

【法律解析】

根据有关法规,产权证上登记的产权人是谁,谁就是业主。但是,龙某可以作为他儿子的委托代理人参与业主大会表决并发表意见,但应当出具授权委托书。

【法条链接】

《物业管理条例》第六条 房屋的所有权人为业主。

第十二条 业主可以委托代理人参加业主大会会议。

★手表遗失未认领,被拍卖后又遭偷,再度认领归何人?

【案例】

邓某在公园游玩的时候,不慎将数码相机丢失。被公园的管理人员拾得以后,交给了有关行政管理部门进行失物招领。由于各种原因,邓某未能在6个月的招领期内进行认领。不久,该行政部门依法对相机进行拍卖,当场由马某购得。可是,马某在一次旅游途中由于疏忽大意,致使该相机被小偷偷走,后来该小偷被公安机关抓获。公安机关依法对相机办理了招领公告。没想到,邓某、马某均到公安机关进行认领,并且双方为此争执不下。请问,该相机应该归谁所有?

【案例分析】

由于邓某未能在6个月的招领期内对相机进行认领,因此当事人邓某丧失了相机的所有权。此后,马某通过拍卖获得了该相机,依法获得该相机的所有权。因此,该相机归马某所有。

【法条链接】

《物权法》第一百零七条 所有权人或者其他权利人有权追回遗失物。该遗失物通过转让被他人占有的,权利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或者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受让人之日起二年内向受让人请求返还原物,但受让人通过拍卖或者向具有经营资格的经营者购得该遗失物的,权利人请求返还原物时应当支付受让人所付的费用。权利人向受让人支付所付费用后,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追偿。

第一百一十三条 遗失物自发布招领公告之日起六个月内无人认领的,归国家所有。

★刊登悬赏广告,说到就应该做到

【案例】

王先生在出差途中,不下心将公文包丢失。因包内有单位重要文件,于是王先生在报纸上刊登广告,声明“送还者酬谢五千元”。两天后,拾得此包的小刘与王先生取得联系,小刘将包交还给王先生,但王先生却拒绝给付小刘五千元酬金,两人为此发生争执。请问,小刘有权获得酬金吗?

【案例分析】

小刘有权获得酬金。王先生在报纸上刊登的悬赏广告,是具有法律效力的。失主的悬赏广告可以视为一种要约行为,只不过要约的对象是全社会而不是某一个特定的人。对于这种要约行为,任何人都可以承诺,只要遗失物找到,并且如数返还失主,这种承诺就具备法律效力,双方也因此建立起了一种合同关系,合同双方的权利与义务受法律保护,合同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本案中,小刘如数返还遗失物,王先生就应该按照自己的承诺给付酬金。

【法条链接】

《物权法》第一百一十二条 权利人领取遗失物时,应当向拾得人或者有关部门支付保管遗失物等支出的必要费用。

权利人悬赏寻找遗失物的,领取遗失物时应当按照承诺履行义务。

拾得人侵占遗失物的,无权请求保管遗失物等支出的费用,也无权请求权利人按照承诺履行义务。

★拾金得人将遗失物损毁,需要承担赔偿责任吗?

【案例】

一天晚上,韩某拾到一部手机,通过手机上的电话号码联系到了失主齐某,约定第二天交还手机。谁知当晚韩某不小心将手机损坏。第二天韩某交还手机时说明了情况,齐某要求韩某赔偿损失。韩某认为,如果自己不主动交还手机,齐某连坏的手机都得不到,如今齐某要自己赔偿,实在不近情理。那么,韩某需要赔偿吗?

【法律解析】

韩某需要赔偿齐某的损失。根据《物权法》的相关规定,拾得人对拾到的遗失物负有保管的法律义务,此义务延续到遗失物被送还原所有者或送交有关部门前。如因拾得人的过失导致遗失物毁损、灭失的,拾得人应负赔偿责任。

【法条链接】

《物权法》第一百一十一条 拾得人在遗失物送交有关部门前,有关部门在遗失物被领取前,应当妥善保管遗失物。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使遗失物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拾得遗失物拒不归还怎么办?

【案例】

蔡某在小区花园内拾得一部手机,系小张所丢失。后来小张得知被蔡某拾得,于是去找蔡某索要,但蔡某不肯归还,还理直气壮地说:“谁拾到是谁的”。请问,失主小张应该怎么办?

【案例分析】

小张可以去法院起诉蔡某,要求其返还自己的手机。拾得人不仅不能因拾得行为取得遗失物的所有权,还应当承担保管遗失物、找寻权利人的义务。在一定期间内,权利人认领遗失物的,拾得人负有返还遗失物的义务。拾得人将遗失物据为己有,拒不返还的,按照侵权行为处理,赔偿因不返还造成的损失。本案中,蔡某不肯归还小张丢失的遗失物,是对小张财产所有权的侵犯。法院会判决蔡某归还其物,并赔偿小张因此遭受的损失。

【法条链接】

《物权法》第一百零九条 拾得遗失物,应当返还权利人。

《民法通则》第七十九条 拾得遗失物、漂流物或者失散的饲养动物,应当归还失主,因此而支出的费用由失主偿还。

《民法通则意见》第九十四条 拾得人将拾得物据为己有,拒不返还而引起诉讼的,按照侵权之诉处理。

★珍稀动物适用“先占先得”吗?

【案例】

沈某在进山狩猎时,发现一只东北虎崽。他听说法律上有“先占先得”一说,于是把虎崽抓回家准备出售。请问,沈某可以依据“先占先得”而虎崽的所有权吗?

【法律解析】

沈某无法取得虎崽的所有权。所谓先占取得,通俗地讲就是对于无主动产,谁先占有,谁可以取得该物的所有权。东北虎属珍稀动物,归国家所有,并非无主物,任何人不能通过先占取得它的所有权。

【法条链接】

《物权法》第四十一条 法律规定专属于国家所有的不动产和动产,任何单位和个人不能取得所有权。

★能要回被保管人卖掉的物品吗?

【案例】

谢某因出国学习,前将自己的一架钢琴委托朋友高某保管。没想到高某却将钢琴卖给范某,谢某回国才知其已将自己的钢琴卖出。于是谢某找到范某,要求其返还,但范某认为自己是从高某处购得钢琴,不同意返还。谢某能否要求范某将钢琴返还给自己?

【法律解析】

本案中,谢某将自己的钢琴交给高某保管,高某却将钢琴卖给了范某,是典型的无权处分行为。而对于范某而言,在判断高某是否是此钢琴的所有人时,是通过高某对此钢琴的占有来判断的,他不知道此钢琴的真正所有人并不是高某,因此范某是善意的。在谢某回国后发现钢琴被卖时,范某实际上已经取得了对钢琴的占有,因此范某已经取得对钢琴的所有权,谢某不能要求其返还,谢某遭受的损失只能向高某要求赔偿。

【法条链接】

《物权法》第一百零六条 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

(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的;

(二)以合理的价格有偿转让;

(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

受让人依照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赔偿损失。

当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权的,参照前两款规定。

★将欺骗得来的房产转让,有效吗?

【案例】

大军与小军系兄弟俩,二人之母张氏有一座住宅,领有产权证。2005年5月,大军谎称母亲刘氏去世(事实上2005年10月才去世),骗取派出所出具了刘氏的死亡证明。6月,大军持刘氏的死亡证明,谎称自己是刘氏独子,到房管部门将刘氏的房产过户到自己名下,并领取了房产证。12月,大军持骗领的房产证,与何某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一份,将该房屋卖给何某,何某领取了该房的产权证。小军将大军起诉至法院,法院该怎么判?

【法律解析】

大军采取欺骗手段单独领取了房屋产权证,无权单独处分该房屋。但何某在与之签订买卖合同时是善意的,因为其并不知道该房屋并非大军一人所独有,况且何某已经领取了该房的产权证,因此从保护善意第三人利益的角度出发,应当判定何某对该房屋享有所有权。至于因大军出卖房屋而给小军带来的损失,小军可另行起诉要求大军予以赔偿。

【法条链接】

《物权法》第一百零六条 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

(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的;

(二)以合理的价格有偿转让;

(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

受让人依照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赔偿损失。

当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权的,参照前两款规定。

★被征用的物品损毁的,如何赔偿?

【案例】

一天,刘某正开车行驶在街上,忽然被几名警察拦住,警察向其出示证件后,称要追劫匪,需要紧急征用刘某的车辆。刘某于是下车,将车由警察驾驶追劫匪的车辆。为迫使劫匪停车,警察将刘某的车撞向劫匪的车,导致刘某的车身严重损坏。请问,刘某能要求赔偿吗?

【法律解析】

刘某有权要求公安局赔偿他的损失。警察在执行紧急公务时,有权对公民的财产进行临时征用,公民也有配合的义务。但被征用的财产使用后应当返还,财产损毁的,应当给予补偿。

【法条链接】

《物权法》第四十四条 因抢险、救灾等紧急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用单位、个人的不动产或者动产。被征用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使用后,应当返还被征用人。单位、个人的不动产或者动产被征用或者征用后毁损、灭失的,应当给予补偿。

★出嫁女儿的责任田被征收,能获得补偿吗?

【案例】

芳芳婚后户口没有迁出,在一次土地征收中,她的责任田也被征收。村委会以芳芳已出嫁为由,只同意给芳芳青苗补偿费,而不发给安置补助费和土地补偿费。芳芳嫁出村外,就不能得到安置补助费与土地补偿费了吗?

【法律解析】

本案中,虽然芳芳嫁到外村,但她的户口没有迁出,仍然是本村人,有权获得国家关于征地的所有补偿,村委会的做法是没有法律依据的,侵犯了魏芳的合法权利。

【法条链接】

《物权法》第四十二条第二款 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依法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等费用,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生活,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

业主权益

★业主能在自家的承重墙上开门吗?

【案例】

某小区2单元102室业主汪某,未经任何部门同意,就在房屋的承重墙上开门。汪某此举被该单元的其他业主得知后,认为汪某行为严重影响整栋楼的结构,带来了巨大的安全隐患,要求汪某立即恢复到原来的样子。但汪某认为,其改动自己屋子内的结构,属于自己应有的权利,别人管不着,因此拒绝了其他业主的要求。请问,汪某可以这么做吗?

【法律解析】

本案中,虽然汪某是在其屋内的承重墙上进行施工改造,但是,众所周知,业主房屋的承重墙不仅是其专有部分,更是关系到整栋楼的安全。汪某的行为超出了业主行使专有所有权正常的允许范围,影响到了其他业主的利益,因此其行为是不被允许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