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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1章 物权篇——私有财产不容侵犯(5)

★小区道路改成停车场,收益应归谁?

【案例】

某小区物业公司将小区内道路改建成停车场,由物业公司经营,对停放的车辆收取停车费,小区业主们也不例外。让业主们想不明白的是,小区道路原本归业主共享,现在建成停车场,自己还得交钱,真是太冤;而且他们认为,物业公司经营停车场所获的受益应该归全体业主共有。请问,是这样的吗?

【法律解析】

本案中,小区共有道路上所建的停车位应由全体业主共有,物业管理公司未经业主同意,自行经营侵犯了业主的权利。业主可以要求物业公司停止经营、交出获得的收益并赔偿业主损失;业主也可以通过业主委员会形成决议,将这些车位委托给物业公司经营,在除去必要的成本以外,由全体业主分配盈余。

【法条链接】

《物权法》第七十四条 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

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

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

★物业公司可以自行使用建筑的共有部分吗?

【案例】

在某住宅小区,物业以“为方便业主生活”为借口,在每栋楼底层电梯间分割出一个小间出租设立小卖部。由于该小间缺少卫生设施,影响楼内的卫生,居民意见纷纷,小区的业主委员会向物业管理公司提出意见,要求取消小卖部,但遭到物业公司的拒绝。请问,物业公司可以这么做吗?

【法律解析】

物业无权这么做。作为小区内业主共有部分的电梯间,其使用、收益理应由全体业主或业主代表业主委员会来决定,并且由此所获得的收益也应当归业主共有,物业管理公司无权将其出租。因此,业主有权取消此小卖部,物业公司不得拒绝。前期出租所得的收益,也应当归业主,或作为业主的共同维修基金来使用。

【法条链接】

《物权法》

第七十二条 业主对建筑物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权利,承担义务;不得以放弃权利不履行义务。

业主转让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其对共有部分享有的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一并转让。

★物业有权禁止封闭阳台吗?

【案例】

2006年12月,小周在天津开发区买了一套房子,现在正准备装修。因为房子有南北两个阳台,考虑到北阳台冬天风大很冷所以想封起来。但是物业公司的负责人说统一规定不能封。请问,物业有权这么规定吗?

【法律解析】

物业公司没有权利这么规定,但业主大会经过正规的途径和程序,有权决定是否封闭阳台。如果业主大会决定禁止封闭阳台,物业公司有权根据《物业管理服务合同》对此进行监督,但无权对是否封阳台作出规定。

【法条链接】

《物权法》第七十六条 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

★物业管理公司能否擅自停水、停电?

【案例】

江某分期付款购房,其入住后却迟迟未将剩余房款付清。于是物业管理公司称,如果江某不能按期交款,将对他采取停水、停电、停天然气等措施。到期后,江某仍未交款,物业管理公司遂停水停电,使得江某一家无法正常生活。那么,物业管理公司这么做合法吗?

【法律解析】

物业管理公司能不能以用户未缴款为由停水、停电、停气,关键在于业主公约。如果业主公约已经明确约定此项内容,业主接受后双方形成了一种合同关系,用户违约不按期交款,物业管理公司可以依照合同的规定执行。

【法条链接】

《合同法》第一百八十二条 用电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当事人的约定及时交付电费。用电人逾期不交付电费的,应当按照约定支付违约金。经催告用电人在合理期限内仍不交付电费和违约金的,供电人可以按照国家规定的程序中止供电。

第一百八十四条 供用水、供用气、供用热力合同,参照供用电合同的有关规定。

★自己未参加的业主大会的决议可以不接受吗?

【案例】

某小区成立业主委员会时,业主杜某因出差在外未能接到会议通知,没有参加业主大会,待其回家时业主大会已经开过,并通过了《业主公约》、《业主委员会章程》等有关自治管理文件,并就其他一些事项投票达成了决议。杜某以自己未参加大会为由,对成立的业主委员会和通过的《业主公约》、《业主委员会章程》及一切决议文件概不接受。请问,杜某可以这么做吗?

【法律解析】

只要业主大会作出的决定符合法律规定的程序,并且各项决议也都符合法律规定的票数条件,那么其作出的决定就是合法的,对所有的业主均有约束力。业主杜某不能以自己未参加业主大会为理由而拒绝接受和执行业主大会作出的决定。

【法条链接】

《物权法》第七十八条 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的决定,对业主具有约束力。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侵害业主合法权益的,受侵害的业主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

★业主可以将自家房屋里的墙拆掉吗?

【案例】

胡某购买了一套四居室,但他觉得客厅不够大,于是把客厅与一间卧室的隔墙拆了,把这间卧室并入客厅。邻居得知情况后,急忙前来阻止,告诉胡某所拆的墙是承重墙,不能拆。胡某却认为自己是在自家的房子内部搞装修设计,他人无权干涉。胡某的说法正确吗?

【法律解析】

胡某的说法不正确。商品房业主虽然是房屋的所有权人,但对房屋的装修不能随心所欲,尤其不能妨碍他人或者公共利益。具体实际中,业主私自拆除承重墙、破坏房屋外貌、占用或损坏房屋的共有部分、在房屋的公用区域乱写乱画以及发出超过规定标准的噪声等,都是法律所禁止的。本案中,胡某擅自拆除承重墙,损坏了房屋的承重结构,给房屋带来的安全隐患已经危及相邻方的利益,因此其邻居有权要求其恢复原状。

【法条链接】

《物权法》第七十一条 业主对其建筑物专有部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业主行使权利不得危及建筑物的安全,不得损害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

★自家住房变餐馆,需经相关业主同意

【案例】

2007年,秦某下岗在家,于是决定利用自家的住房开家餐馆,既可便利小区居民,又能为自己谋生。房屋经过简单的装修后,饭馆开张了。可是没过多久,楼上的住户许某向物业反映,秦某家的油烟太大了,致使他家无法开窗。物业找到秦某要求其采取措施,否则餐馆就得停业,秦某不以为然,声称是在自家开餐馆,与他人无涉,并照常营业。许某应该怎么办?

【法律解析】

秦某的做法侵犯了许某的利益,应当及时采取措施。秦某应该采取必要的措施以免油烟熏到邻居。如果秦某不采取任何措施继续营业,按照《物权法》的相关规定,徐某有权请求管理单位责令秦某停业,也可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秦某停止侵害。

【法条链接】

《物权法》第七十七条 业主不得违反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业主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除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外,应当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

第八十三条 业主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

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对任意弃置垃圾、排放污染物或者噪声、违反规定饲养动物、违章搭建、侵占通道、拒付物业费等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有权依照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要求行为人停止侵害、消除危险、排除妨害、赔偿损失。业主对侵害自己合法权益的行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拆迁房被改作商用,遭遇违法拆迁怎么办?

【案例】

2006年,崔先生一家因旧城改造而搬到了郊区居住。一次他回城里路过他家原住宅时,发现自己的住宅并非拆迁,而是经过装修成了一家酒楼。崔先生原来的住宅现在的市场价在百万元以上,而当时给他的拆迁补偿只有20余万元。而且现在郊区,出行、购物都极不方便,工作也不好找,家境日益困难。这种情况下,崔先生应当如何维护自己的权益?

【法律解析】

我国《物权法》规定,征收他人的动产与不动产,必须是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并且要依法给予补偿,保障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如果征收个人住宅,还要保障其居住条件。本案中,崔先生的住宅被征收的原因是“旧城改造”,这属于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而实际上,崔先生的房屋被以拆迁为名改为商用,并非为了公共利益,而是借公共利益之名谋取经济利益,这种行为侵犯了崔先生的居住权,属于违法拆迁。崔先生可以要求返还住房,也可以要求按现在的市场价补偿其差价。

【法条链接】

《物权法》第四十二条第三款 征收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应当依法给予拆迁补偿,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征收个人住宅的,还应当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

★不满物业公司的服务,就可以拒绝支付物业费吗?

【案例】

某小区业主委员会与某物业公司签订合同,由该物业公司负责该小区的物业管理。李某入住该小区后,认为小区的物业公司管理混乱,物业聘用人员素质较差,对报修的处理亦不及时,因此他决定拒绝向该物业公司支付管理费。请问,他这么做可以吗?

【法律解析】

作为业主的李某与物业公司之间的关系既是被服务与服务的关系,又是相互依存的关系。由于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的特殊性,不可能每个业主都与物业公司签订物业管理合同,因此,作为全体业主自治机关业主大会的代表机构,业主委员会有权代表全体业主与物业公司签订物业管理合同,该物业管理合同对每个业主都有法律约束力。只要物业公司按合同提供了基本的物业服务,没有违约现象,李某就应当支付相应的物业管理费。

【法条链接】

《物权法》第七十八条 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的决定,对业主具有约束力。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侵害业主合法权益的,受侵害的业主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

★噪音扰民,业主如何维权?

【案例】

木匠小李租用了小赵家楼下的一间门面房,并在小区院子里盖了一间民房当工棚。从此,每天不到7点钟就会听到锤子敲打木头、切割机分离木块的声音,有时直到晚上11点还不收工。因为小李的出现,致使小赵无法正常休息。请问,小赵能否起诉木匠小李?

【法律解析】

木匠小李制造噪声影响他人休息,而且在属于业主共有的建筑区划内私自建民房,侵害了业主的合法权益,小赵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法条链接】

《物权法》第八十三条 业主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

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对任意弃置垃圾、排放污染物或者噪声、违反规定饲养动物、违章搭建、侵占通道、拒付物业费等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有权依照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要求行为人停止侵害、消除危险、排除妨害、赔偿损失。业主对侵害自己合法权益的行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相邻

★居民将住宅转为商业用途,邻居有权说“不"吗?

【案例】

郑先生一家为图清静,搬到了一幢只有6层高的住宅楼。但住进去没多久,住宅楼底层便开始装修,据说准备开洗浴中心,并将在3个月后启用。装修需用的水泥、木材等材料占据了过道的大部分空间,不但让邻居们走路都很不方便,而且施工发出的巨大噪声也严重影响了楼里居民的正常生活。想到3个月后洗浴中心就要开业,郑先生更是心有余悸。那么,他有权阻止这一切吗?

【法律解析】

郑先生及周围的邻居均有权利反对,他们可以根据物权法的规定,要求洗浴中心停止营业,直到获得所有受到其营业行为影响的住户们的同意。

【法条链接】

《物权法》第七十七条 业主不得违反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业主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除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管理规约外,应当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

★邻居私搭乱建,影响生活怎么办?

【案例】

孙某在买下一套房产后,擅自进行拆建,拆建所产生的噪音、灰尘等令邻居赵某无法忍受,几经劝说,孙某仍拒不停工。无奈之下,赵某只得将其投诉至物业和业主委员会。请问,物业和业主委员会该怎么办?

【法律解析】

孙某作为小区的业主,有义务遵守小区的管理规约,对于他的行为,业主委员会及小区的物业管理公司有权利及时制止,如果其仍不听劝阻,则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其停止不当的行为。

【法条链接】

《物权法》第八十三条 业主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

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对任意弃置垃圾、排放污染物或者噪声、违反规定饲养动物、违章搭建、侵占通道拒付物业费等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有权依照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要求行为人停止侵害、消除危险、排除妨害、赔偿损失。业主对侵害自己合法权益的行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筑坝拦水致别人遭受损失,怎么办?

【案例】

高某家与倪某家相邻,高某家的地势略微高一些,两家中间有一条自然水流通道。去年,由于雨水较多,为防止水道进一步扩张,保护自家住宅,倪某建了一个水坝,将原来的水流方向稍微向高某家顺了顺。没想到,由于雨水过大,水位上涨,造成水流冲毁了高某家院子里的牛圈。双方为此发生纠纷。倪某应该赔偿高某的损失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