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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4章 物权篇——私有财产不容侵犯(8)

【法律解析】

本案中,李某的房屋与吴某新建的石灰池相邻,因此,吴某在建设时,应当采取必要的措施,以防止对李某的房屋造成危害。虽然吴某采取了一定的预防措施,但其采取的防渗措施很不彻底,只在石灰池朝向李某房屋的方向和池底铺砌水泥。从事实上看,这不能从根本上避免对李某房屋造成危险,吴某应当进一步采取行动,以保证李某房屋的安全。然而由于吴某置之不理,导致李某的房屋发生了严重损害,因此,吴某应立即采取措施消除危险,并应赔偿李某因此而遭受的经济损失。

【法条链接】

《物权法》第九十一条 不动产权利人挖掘土地、建造建筑物、铺设管线以及安装设备等,不得危及相邻不动产的安全。

★邻居排水造成污染如何解决?

【案例】

石某邻居蔡某建房子过程中产生很多建筑垃圾,但是他并没有把垃圾运走,而是在建筑垃圾上铺上了一层厚厚的水泥,这样蔡某所建的房子地势就比石某家高出很多,每当下雨时,蔡某家排水道排出的污水直接流入石某家。石某多次向城乡清洁办和县政府有关部门写信反映情况,但至今没有解决。请问,石某该怎么办?

【法律解析】

《物权法》规定,不动产权利人因用水、排水、通行、铺设管线等利用相邻不动产的,应当尽量避免对相邻的不动产权利人造成损害;造成损害的,应当给予赔偿。因此,石某可以向法院起诉要求蔡某排除妨碍,赔偿损失。

【法条链接】

《物权法》第九十二条 不动产权利人因用水、排水、通行、铺设管线等利用相邻不动产的,应当尽量避免对相邻的不动产权利人造成损害;造成损害的,应当给予赔偿。

★相邻房屋滴水纠纷如何解决?

【案例】

张某与高某是邻居。张某家新盖了一个竹楼,高出高某的房屋。每到雨天,张某家的竹楼就会滴水到高某家的房屋上,造成了高某房屋的损坏。高某要求张某采取措施并赔偿损失,张某拒绝。高某有权要求张某赔偿吗?

【法律解析】

高某有权要求张某赔偿。本案涉及不动产相邻关系。我国《民法通则》及《物权法》对相邻关系都作出了规定,确定了不动产相邻的权利人处理相邻关系时所应遵循的基本原则,即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本案中,张某家房檐滴水造成了高某家房屋的损坏,按照上述原则,应当排除妨碍,赔偿损失。

【法条链接】

《物权法》第八十四条 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

《民法通则意见》第一百零二条 处理相邻房屋滴水纠纷时,对有过错的一方造成他方损害的,应当责令其排除妨碍、赔偿损失。

★屋檐滴水告上法庭

【案例】

朱某与李某同是某村村民,2007年,朱某在李某房屋后面建房时,因朱某某房屋的滴水檐距李某房屋后墙太近,以致下雨时李某房屋后墙墙体因水滴受潮,导致屋内墙皮脱落,进而影响正常居住生活。李某屡劝朱某不听,最终李某将朱某告上法庭。

【法律解析】

本案中,由于朱某在修建房屋时,没有预留足够的空问,也没有设置合理的排水设施,而使雨水通过自家屋檐直接滴注在李某的后墙上,使李某的房屋和生活受到影响,朱某对此应当承担责任。朱某应该立即改善其屋檐的排水状况,不得使雨水直接滴注在李某的房屋上,并赔偿李某遭受的损失。

【法条链接】

《物权法》第八十六条 不动产权利人应当为相邻权利人用水、排水提供必要的便利。

对自然流水的利用,应当在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之间合理分配。对自然流水的排放,应当尊重自然流向。

第九十二条不动产权利人因用水、排水、通行、铺设管线等利用相邻不动产的,应当尽量避免对相邻的不动产权利人造成损害;造成损害的,应当给予赔偿。

★双方的协议有效吗?

【案例】

窦某与安某为同村村民,双方的宅院本系祖遗的同一块宅院,后分归窦某安某两家所有。几年后,窦某由于经营旅馆需要增加自来水的供应量,窦某提出从安某的房屋下铺设专门的供水设施,每年对安某进行2000元的补偿,双方签订协议。后安某欲对院内东房拆旧建新,而该房地基之下窦某的自来水管道,影响了房屋的重建,故以之前签订的协议违背最小妨害原则的要求应属无效,要求窦某选择对自己妨害较小的方式重新铺设。请问,双方的协议有效吗?

【法律解析】

本案中,根据法律对相邻关系的规定,窦某铺设水管必须经过安某院时,安某必须为其提供必要的便利,这是法律为保障窦某利用土地所作的强制性规定,一般来说不允许相邻双方通过合同预先排除。但是双方就管线铺设的具体线路和方式,可以在不违背风俗习惯、不对相邻土地构成危害的情况下进行协商。本案中,窦某与安某之前达成的协议是合理的,因此,法律认可这种自由商议的结果,相邻双方也应该遵守协议内容,不得随意反悔。安某不能之后借口窦某未遵照对自己损害最小的方式铺设管线,要求窦某重新铺设。

【法条链接】

《物权法》第八十四条 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

第八十五条 法律、法规对处理相邻关系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可以按照当地习惯。

共有

★未经一方同意出让共有房屋给邻居,还能追回吗?

【案例】

蔡某与妻子感情不和,背着妻子将夫妻共有的一套住宅卖与邻居章某。章某虽然知道他们夫妻二人感情不和,但考虑到蔡某出的价钱比较低,于是章某向蔡某支付了房款并办理了过户手续,后蔡妻得知住宅被卖,向蔡某索要房价不成,遂将蔡某与章某一同诉至法院,要求确认蔡某与章某所订立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要求章某归还房屋。法院会支持蔡妻的请求吗?

【法律解析】

本案中,由于章某作为蔡某夫妻的邻居,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房屋属于双方共有,并且夫妻两人感情不和,仍然购买了该房产,并非善意取得,不能取得房屋的产权。蔡某妻子的请求会得到法院的支持。

【法条链接】

《物权法》第一百零六条 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

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

(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动产时是善意的;

(二)以合理的价格有偿转让;

(三)转让的不动产或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

受让人依照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赔偿损失。

当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权的,参照前两款规定。

★未经其他共有人同意,可以擅自出售共有的房屋吗?

【案例】

汪某与儿女共有一处房产。2007年夏,汪某去探望在国外定居的儿子,把该房屋交给女儿管理使用。女儿未征得父亲及哥哥的同意,将房屋卖给李某,并将购房款80万元据为己有。汪某回国后得知女儿擅自出售房屋,便与李某交涉要求收回房屋。李某以已经签订房屋买卖协议为由不肯交回房屋。汪某无奈提起诉讼。汪某的诉讼请求能得到法院的支持吗?

【法律解析】

本案分不同情形处理。如果李某不知此房为汪家父女共有,则买卖协议有效;如果李某明知此房并非汪某之女所有,还与其签订购房协议,则应认定为无效。依我国《物权法》规定,处分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应当经全体共同共有人同意。本案中,汪某的女儿未经其他共有人同意,擅自将房屋出售的行为无效。据此,汪某有权要求收回房屋。

【法条链接】

《物权法》第九十七条 处分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及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作重大修缮的,应当经占份额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或者全体共同共有人同意,但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

《民法通则意见》第八十九条 共同共有人对共有财产享有共同的权利,承担共同的义务。在共同共有关系存续期间,部分共有人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一般认定无效。但第三人善意、有偿取得该项财产的,应当维护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对其他共有人的损失,由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人赔偿。

★房屋共有人应怎样承担连带债务?

【案例】

张某曾与一个亲戚合伙建了一栋旧式的木结构住房,由于年久失修,木料腐朽,存在倒塌的危险。张某经济比较因难,所以多次要求亲戚出钱整修。但他在城里买了房子,总是以各种借口拖延不肯修。请问:万一房子倒塌伤了人谁负责?

【法律解析】

该房屋是张某与亲戚合伙建造,由他们两人共有。因此,该房屋若倒塌伤人,他们俩应承担连带民事赔偿责任。如果该房屋属于按份共有,如果张某所承担的赔偿数额超过他所应当承担的份额,则可向他的亲戚追偿。

【法条链接】

《物权法》第一百零二条 因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产生的债权债务,在对外关系上,共有人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第三人知道共有人不具有连带债权债务关系的除外;在共有人内部关系上,除共有人另有约定外,按份共有人按照份额享有债权、承担债务,共同共有人共同享有债权、承担债务。偿还债务超过自己应当承担份额的按份共有人,有权向其他共有人追偿。

★我们能分割共有的住房吗?

【案例】

史某夫妻在市区的一处共有住房中有45%的产权,该住房在七楼。因为史某都已经70多岁了,上下楼不方便,他们于2年前在低层租房居住。1年前,因史某老伴走路不慎遭遇车祸,经济十分因难,想处理该房产,但与共有人多次协商不成,不同意史某作任何处理。请问,史某该怎么办?

【法律解析】

处分共有住房,应当经占份额2/3以上的按份共有人或者全体共同共有人同意,但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因此,该共有住房史某夫妇只占有45%的产权,属于按份共有,但份额未达到2/3以上,应与共有人协商解决。史某夫妇可以以经济困难作为重大理由请求分割住房,如果协商不成则可选择向法院起诉。

【法条链接】

《物权法》第九十九条 共有人约定不得分割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维持共有关系的,应当按照约定,但共有人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的,可以请求分割;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份共有人可以随时请求分割,共同共有人在共有的基础丧失或者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时可以请求分割。因分割对其他共有人造成损害的,应当给予赔偿。

★母子俩共有的汽车撞伤他人,谁来支付医疗费?

【案例】

2008,小刘母子共有一辆汽车汽车,母亲考虑到小刘没有固定的工作,于是同意该汽车归小刘用来开出租谋生计。但是小刘开出租却不尽心,经常酗酒、赌博,因此引起小刘母亲的不满。今年5月份,小刘酒后驾车,将行人孙女士撞伤,孙女士住院共花去医药费2万余元。事后,孙女士要求小刘母子承担全部的医药费,但是小刘母亲认为该事故是儿子小刘一人造成的,自己不应该承担任何责任。那么,孙女士的医疗费该谁来承担呢?

【案例分析】

本案中,小刘酒后将孙女士撞伤,侵犯了孙女士的身体健康权,虽然事故是由小刘一人造成的,但由于该汽车是由小刘母子共有,而且责任并不可分,因此由二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具体来说,孙女士可要求小刘母子中的任何一方承担赔偿责任,而承担责任的一方可在履行义务后向另一方进行追偿。

【法条链接】

《物权法》第九十三条 不动产或者动产可以由两个以上单位、个人共有。共有包括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

第九十五条 共同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共同享有所有权。

★共有人之一致人伤亡,其他共有人要承担连带责任吗?

【案例】

马军与马龙共有一辆卡车,马军负责运输。在一次长途运输中,马军把钟某撞伤,共花去医疗费2万余元。钟某找马军赔偿,可是马军一下子拿不出那么多钱。那么,钟某可以找马龙要求赔偿吗?

【法律解析】

钟某可以找马龙要求赔偿。《物权法》规定,因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产生的债权债务,在对外关系上,共有人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也就是说,共有人要对因共有财产而产生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所谓连带责任,是指根据法律规定或当事人有效约定,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连带义务人都对不履行义务承担全部责任。具体到本案中,马军与马龙因共有这辆卡车而成为连带责任义务人,马军无力履行对外的债务,马龙有履行的义务。马龙履行完义务后,可以向马军要求追偿。

【法条链接】

《物权法》第一百零二条 因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产生的债权债务,在对外关系上,共有人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第三人知道共有人不具有连带债权债务关系的除外;在共有人内部关系上,除共有人另有约定外,按份共有人按照份额享有债权、承担债务,共同共有人共同享有债权、承担债务。偿还债务超过自己应当承担份额的按份共有人,有权向其他共有人追偿。

★遗产分割后损坏,能要求与其他继承人分担损失吗?

【案例】

2008年11月份李某过世,留给大龙、小龙兄弟二人耕牛各一头。大龙领回耕牛后,该牛因病死亡。经查,该牛早已生病,但兄弟二人均不知情。这头牛的市场价值为5000元左右。那么,大龙能要求弟弟与他共同承担损失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