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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8章 刑事篇——趋利避害远离雷区(1)

犯罪与刑罚

★造成恶劣影响但法无明文规定的不为罪

【案例】

李某与其女朋友陈某公开在公园内发生性关系,引起游客的极大愤慨,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陈某与申某的行为是犯罪行为吗?

【法律解析】

我国刑法遵循的是罪刑法定原则。其内容为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我国刑法中认为犯罪的实质在于社会危害性,但对社会危害性的也认定要与“刑法明确规定”这一形式标准相统一。由于我国现行法中没有关于公然性交罪的规定,因此在公共场合发生性关系的行为属于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的行为,不是犯罪行为。当然,尽管这样的行为不能被认定为犯罪行为,但毕竟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要在道德层面上予以严厉的谴责。

【法条链接】

《刑法》第三条 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刑;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

★出卖亲生子女是否构成犯罪?

【案例】

张某和丈夫在外打工时生下一女婴,因已经有一个女孩了,怕计划生育检查时罚款,无奈之下丈夫说不行送人算了。后来一个朋友帮忙联系了一个想收养女婴的人。在孩子6个多月的时候,对方来接孩子,张某的丈夫说,养了这么长时间了白给他们不划算,就要了5000元钱。这种情况是否构成犯罪?

【法律解析】

《关于打击拐卖妇女儿童犯罪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出卖亲生子女的,由公安机关依法没收非法所得,并处以罚款;以营利为目的,出卖不满十四周岁子女,情节恶劣的,借收养名义拐卖儿童的,以及出卖捡拾的儿童的,均应以拐卖儿童罪追究刑事责任。”因此,出卖亲生子女是否构成犯罪,不能一概而论,主要看情节是否恶劣以及是否以营利为目的。

【法条链接】

《收养法》第三十一条 出卖亲生子女的,由公安部门没收非法所得,并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强拘熟人索要财物,是否构成犯罪?

【案例】

张某与李某是同村村民。某日,张某约李某吃饭,其间,张某向李某借10000元钱,李某没有答应,张某极为恼怒。次日清晨,张某伙同韩某等四人窜至李某家里,将李某挟至一水库边上,对其进行殴打威胁并剥去衣物,浸泡在冰冷的水里,威胁李某如不交出现金10000元,就要挑断其脚筋。李某无奈,答应给其现金10000元。

【法律解析】

张某等人的行为同时侵犯了李某的人身权和财产权。张某等人对被害人殴打威胁、强迫其脱衣并将其推进深秋冷水浸泡等行为都使受害人感受到生命的实际威胁,这种以暴力手段取得财物的行为符合抢劫的特征。应当以抢劫罪定罪处罚。

【法条链接】

《《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入户抢劫的;

(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

(三)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

(四)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

(五)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

(六)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

(七)持枪抢劫的;

(八)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

★与恋人相约自杀而后后悔、对方自杀身亡,算是故意杀人罪吗?

【案例】

刘某和女子张某相恋但遭到双方父母的反对,于是,两人决定相约自杀殉情。刘某从家中找到农药,倒在两个杯子里,准备一起喝下。张某拿到农药,立即饮下,然后痛苦的死去。刘某看到张某临死前痛苦的模样,非常害怕,就没喝。刘某立即叫救护车,由于服用药量过重,张某因抢救无效死亡。刘某的行为应如何认定?

【法律解析】

刘某的行为不构成犯罪。所谓相约自杀,是指两人自愿共同自杀的行为。在自杀的过程中,没有强制或者诱骗的因素,不具备故意杀人罪的构成要件,因此,不能认定为故意杀人罪。此外,刘某在看到张某服食农药后,立即采取了积极的救助措施,履行了对张某的救助义务,因此,不构成犯罪。

【法条链接】

《刑法》第十五条 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是过失犯罪。

过失犯罪,法律有规定的才负刑事责任。

★贩卖假纪念币违法吗?

【案例】

王某平时喜欢搞一些收藏。郭某说有古钱币,并拿出几枚“中国人民银行成立四十周年”的1元纪念币,说900元一个,王某前后共花了4500元买了5枚。后来专家鉴定是假的,我去找他,他说我自愿买的不肯还钱。郭某这种行为违法吗?

【法律解析】

构成完整的诈骗,应具备五个因素:(一)有欺诈行为,从形式上说包括两类,一是虚构事实,二是隐瞒真相;(二)被害人陷人错误认识;(三)被害人作出财产处分;(四)行为人受益;(五)被害人受损。这几个因素的每个环节都有因果联系。而数额较大的认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个人诈骗公私财物2000元以上的,属于“数额较大”。因此,郭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的方法,骗取了4500元,符合诈骗罪构成要件。

【法条链接】

《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由于“不小心”致人死亡是否构成犯罪?

【案例】

李某和曹某是某工地的建筑工人。一天,两人因工作问题发生了激烈的争吵。在拉扯中,李某失手将曹某推倒在地,曹某的后脑撞到了一块石头上,导致颅脑损伤,经抢救无效死亡。李某“不小心”之举,是否构成犯罪?

【法律解析】

李某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首先,李某既然是建筑工人,应该很清楚地知道,工地上有很多建筑材料。将人推倒会有什么样的后果,李某应该是了解的,因此,该事件不属于意外事件。此外,之所以认定李某是过失,而不是故意,是由于李某或者已经预见到将曹某推倒可能会有危险,但是轻易地相信可以避免;或者根本由于疏忽大意就没预见,导致了结果的发生。

【法条链接】

《刑法》第十五条 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是过失犯罪。

过失犯罪,法律有规定的才负刑事责任。

第二百三十二条 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临时工玩忽职守会获罪吗?

【案例】

梁某是某工商所聘用的市场协管员,对辖区内无照经营行为依法进行查处。2007年11月,许某等人在无合法手续的情况下,在一个废弃的砖窑上新建砖瓦窑一座,并于2008年3月开始生产。梁某在明知砖厂非法经营的情况下,不仅没有向上级汇报也没有采取任何制止措施,而且擅自向该砖厂收取工商管理费1000元,致使该砖厂的非法经营行为造成50亩耕地被破坏。梁某的行为是否构成玩忽职守罪?

【法律解析】

梁某虽是临时工,但属于受国家机关委托代表国家机关行使职权的人,在明知辖区内许某等人未办理营业执照非法经营的情况下,不仅未按照《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对无照经营行为进行处罚,而且擅自收取管理费,致使该砖厂的非法经营行为造成50亩耕地被破坏,公共财产遭受重大损失,其行为已构成玩忽职守罪。

【法条链接】

《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病理性醉酒病人发病期间杀人,构成犯罪吗?

【案例】

何某患有病理性醉酒疾病,平时很少饮酒。2008年8月,何某参加同学聚会,在同学的劝说下,喝了少量的白酒。何某被送回家后,妻子李某非常生气,两人发生了争吵。争吵过程中,何某双手勒住柳某的脖子,致使李某窒息死亡。何某酒醒后,对行凶的过程没有任何记忆。经鉴定,何某当时正处于病理性酒醉的发病阶段。何某的行为构成犯罪吗?

【法律解析】

何某的行为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病理性醉酒属于精神疾病的一种,在病理性醉酒的情况下犯罪一般不负刑事责任,但是,如果行为人知道自己属于病理性醉酒仍然饮酒的,醉酒后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本案中,何某已经知道自己患有病理性醉酒,饮酒后具有社会危害性,何某在能够明确的预见到这样结果的情况下,轻信了自己可以避免,使自己陷入失去辨认控制能力的状态,使危害结果发生。因此,何某属过失致人死亡,应负刑事责任。

【法条链接】

《刑法》第十八条 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责令他的家属或者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在必要的时候,由政府强制医疗。

间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醉酒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犯罪未遂,是否照样要追究其刑事责任?

【案例】

许某是一电子厂工人。许某在本厂举办的露天舞会上见另一车间的女青年韩某,即起歹念。舞会散场后,许某跟随韩某至僻静处,欲对韩某进行强奸,此时因有人路过,许某松手逃离现场。韩随即报案。法院依法判处许某犯强奸罪(未遂),判处有期徒刑3年。

【法律解析】

许某的行为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本案,许某的行为是已经着手实行强奸妇女的行为,但是由于韩某意志以外的原因,有人路过而没有完成其预定的强奸女青年韩某的犯罪行为,已构成强奸罪(未遂)。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法条链接】

《刑法》第二十三条 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

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恋人一方因拒绝分手而自杀,另一方应付刑事责任吗?

【案例】

张某和赵某为同一所大学的学生,大学一年级时确立了恋爱关系。毕业前夕,赵某提出分手,张某不同意,并声称如果赵某与自己分手,自己就自杀。赵某坚持分手。不久,张某跳楼自杀身亡。对于张某的自杀,赵某要负责任吗?

【法律解析】

赵某不负有刑事责任。恋爱关系不是法律关系,恋爱关系的男女是无法从法律上认定权利义务关系的。因此,尽管赵某提出分手是张某自杀的诱因,但更主要的原因在于张某本身,如果就此成立赵某的不作为犯罪,这是显失公平的,也违背了罪刑法定的原则。

【法条链接】

《刑法》第三条 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刑;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

★不满16周岁的人犯罪就可以不负刑事责任吗?

【案例】

梁某15岁上初中二年级,平时和一些社会上的无业青年混在一起。一天,梁某与同年级的一位同学陈某发生了冲突,梁某纠集了一些社会上的青年,在放学后,对陈某进行了殴打,致使陈某伤重身亡。梁某要担负刑事责任吗?

【法律解析】

梁某要承担刑事责任。通常,未满16周岁的人犯罪,不负刑事责任。对于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犯罪,只有在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才予以追究刑事责任。本案所犯之罪是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罪,依法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

【法条链接】

《刑法》第十七条 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他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

★未满18周岁的人致人死亡,可以判处死刑吗?

【案例】

17周岁的杨某在读完初中一年级后辍学在家,因无所事事经常纠集社会上的一些无业青年聚众斗殴。一次,在与另一群无业青年的冲突中,杨某将一青年压倒在地,用铁棍猛击该青年的头部,致使该青年当场毙命。杨某犯罪情节恶劣,会判死刑吗?

【法律解析】

杨某不会被判死刑。我国刑法规定,犯罪时不满18周岁的人和审判时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杨某尽管犯了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罪,且犯罪情节恶劣,但是,因杨某未满18周岁,在量刑上要从轻或减轻处罚,不能判处死刑。

【法条链接】

《刑法》第四十九条 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和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