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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95章 刑事篇——趋利避害远离雷区(8)

★殴打并抢走学生100元是否构成犯罪?

【案例】

一天晚上,姜某因工作的原因,心情比较差喝了很多酒。晚上在路上看见一名学生就想打他一顿出出气,便将该学生骗到厕所殴打,随后又将学生的100元抢走,学生报警后警察将姜某抓获。

【法律解析】

姜某的行为涉嫌抢劫罪。在一般情况下,凡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行夺取公私财物的行为,就具备了抢劫罪的基本特征,构成了抢劫罪。立法上没有对抢劫的数额和情节作限制性规定。但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三条规定,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行为,可以不认为是犯罪。

【法条链接】

《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入户抢劫的;

(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

(三)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

(四)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

(五)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

(六)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

(七)持枪抢劫的;

(八)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

★干涉前女友与别人结婚构成犯罪吗?

【案例】

吕某与女朋友赵某分手后,一直对赵某纠缠不清。后赵某与胡某确立恋爱关系并打算结婚。吕某得知此事,非常生气,便威胁赵某,若不和胡某分手,就对两人不客气。吕某的行为构成犯罪吗?

【法律解析】

吕某的行为构成犯罪。我国是一个婚姻自由、恋爱自由的国度,任何人都有选择自己伴侣的权利,不容任何人干涉。本案中,吕某与赵某已经分手了,吕某没有权利干涉沈某的恋爱自由和婚姻自由。吕某的威胁侵犯了赵某和胡某的人身权利和民主权利,构成犯罪,要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法条链接】

《刑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以暴力干涉他人婚姻自由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犯前款罪,致使被害人死亡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与精神病人发生性关系,构成犯罪吗?

【案例】

郭某的男朋友出车祸身亡后,郭某内心受到重创,变得神志恍惚,并间歇性发作精神病。一天,郭某想到了男朋友,精神病发作,神志不清。邻居曾某见此情景,便趁机与郭某发生了关系,郭某以为是男朋友,因此未做抵抗。曾某的行为构成犯罪吗?

【法律解析】

曾某的行为构成强奸罪。本案中,曾某在与郭某发生关系时,尽管没有遭遇抵抗,但由于郭某的精神病发作,神志不清,对自己的行为不能做出正确的判断,所以仍然认定为强奸罪成立。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当前办理强奸案件中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

★在女朋友家安了摄像头和窃听器,构成犯罪吗?

【案例】

男子万某曾经遭受过感情的创伤,遂对待感情问题过激的偏执,要求女朋友绝对的忠诚。为了确保这一点,万某在女朋友家中安了数个摄像头与窃听器。这样的行为构成犯罪吗?

【法律解析】

万某的行为构成犯罪。我国宪法规定,公民的合法权利不受任何人的侵犯。本案中,万某为了证实女朋友对自己是否忠诚,就在女朋友家中安摄像头,以便监视女朋友的日常生活。每个人都有权保有自己的隐私,万某的行为侵犯了其女朋友的隐私权。从道德上讲,万某的行为是变态行为,侵犯人权;从法律上讲。万某的行为已经构成了犯罪,要追究其刑事责任。

【法条链接】

《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 非法使用窃听、窃照专用器材,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丈夫“扣押”妻子,涉嫌犯罪吗?

【案例】

申某在网上认识了白某。二人见面后开始交往,申某以自己的名义买了一辆轿车给白某。半年后,二人领了结婚证,但结婚后没几天白某便失踪了。申某让杨某和刘某二人帮忙寻找。9月25日,二人找到并带回了白某,第二天,白某去银行取出30万元还给申某。从25日下午到26日,白某被申某等人拘禁在家里达二十余小时。重获自由的白某报警后,申某被抓获。

【法律解析】

本案中,申某在一定的场所剥夺了王梦竹的人身自由长达二十余小时,构成非法拘禁罪,二人是否夫妻关系与是否构成该罪无关。

【法条链接】

《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 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犯前三款罪的,依照前三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打电话、发短信的恐吓前女友的行为构成犯罪吗?

【案例】

赵某的前男友分手后,一直以打电话、发短信的方式恐吓她,并私自拿出她在医院的流产病历单,四处散发张贴。还用极其侮辱性的短信发给她的同事和朋友,给赵某造成了极大的名誉损害。并敲诈赵某1万元人民币。在网上以赵某单位、家里的电话虚发招聘、交友等一系列假信息,给其家人、单位造成极坏的影响。

【法律解析】

赵某的前男友的行为涉嫌侮辱罪和敲诈勒索罪。对前男友的侮辱行为赵某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刑事自诉。对敲诈勒索行为,你可以向公安机关报案,以追究他的刑事责任。

【法条链接】

《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 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前款罪,告诉的才处理,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第二百七十四条 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为了讨还债务而绑架、扣押债务人,构成犯罪吗?

【案例】

沈某曾在两年前借给李某5万元钱,现在沈某想要回这笔钱,但是李某不还。气急的沈某遂纠集了一群打手,将李某绑架了,并威胁李某的家里人,如果不还钱就撕票。沈某的行为构成犯罪吗?

【法律解析】

沈某的行为构成非法拘禁罪。本案中,沈某为了讨回债务,非法拘禁了债务人李某,并逼迫李某的家人还钱,在主观上属于故意。此外,在客观上,沈某的行为造成了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结果,犯罪构成要件都具备了。因此,沈某构成非法拘禁罪。

【法条链接】

《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 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犯前三款罪的,依照前三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把邻居的信件拿走并销毁的行为,要受到什么惩罚?

【案例】

胡某与邻居杨某经常因为一些琐事发生争执,两家的关系非常不好。前不久,杨某带着全家去郊游,大概一个星期后回来。在这期间,杨某家的信件都放在外面的信箱里。出于报复,胡某将信箱里的信件全部拿走并销毁了。胡某的行为构成犯罪吗?

【法律解析】

胡某的行为构成犯罪。我国宪法赋予了公民通信自由权,并由刑法加以切实的保障,信件作为公民之间传递信息的工具,一般涉及了公民的私密情感。本案中,胡某拿走邻居杨某的所有信件,并销毁,侵犯了公民的通信自由,性质恶劣,触犯了刑法,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

【法条链接】

《刑法》第二百五十二条 隐匿、毁弃或者非法开拆他人信件,侵犯公民通信自由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狱警殴打犯人要受到处罚吗?

【案例】

丁某是一名刚刚参加工作的狱警。一名因强奸罪被判处有期徒刑5年的罪犯闫某进入该监狱服刑。闫某在服刑期间经常欺负狱友,丁某知道后非常生气。一天,闫某又在殴打狱友,正巧被丁某看见,气愤的丁某冲上去痛打了闫某。丁某的行为要受到处罚吗?

【法律解析】

在此问题上,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如果丁某打人情节严重,就构成虐待被监管人罪,要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监狱服刑的劳教人员也是人,也要讲人权,其合法权益也是不容随意践踏。尽管我国目前狱警殴打罪犯的事情也还是存在的,但是,其恶劣程度已经明显轻微,国家也一直在控制。

【法条链接】

《刑法》第二百四十八条 监狱、拘留所、看守所等监管机构的监管人员对被监管人进行殴打或者体罚虐待,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

监管人员指使被监管人殴打或者体罚虐待其他被监管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恶毒辱骂他人致使对方自杀,骂人者要承担什么责任?

【案例】

贾某和刘某是邻居,素来不和。一天,两人在菜市场相遇,同时看中了一条鱼,双方均不肯退让,争执不下。于是,贾某破口大骂,说出各种不堪入耳的粗言俗语,引起群众的围观与哄笑。刘某感到自己受到了羞辱,内心造成很大的创伤,遂自杀了。贾某的行为要如何认定?

【法律解析】

贾某的行为构成侮辱罪。本案中,贾某没有直接杀人,因此不能认定为故意杀人罪。贾某对刘某进行言辞上的谩骂,当众恶意的羞辱刘某,构成侮辱。通常情况,行为人先前实施了严重的违法行为,结果导致被害人自杀身亡的,可把致人自杀死亡的结果作为一个严重的情节考虑。因此,贾某对刘某的死不能以故意杀人罪论处,只在认定贾某构成侮辱罪时,作为一个量刑的情节,从重处罚。

【法条链接】

《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 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前款罪,告诉的才处理,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自养的大型猛犬把别人咬成重伤,行为人要负什么责任?

【案例】

孙某非常喜欢大型的猛犬。不久前,孙某托人经特殊渠道购买了一只体形庞大的藏獒,秘密地养在家中。因为担心吓到邻居,所以孙某只在夜里将藏獒带出来遛一遛。一天,孙某照例出来遛狗时,藏獒一出门便兴奋地蹿了出去,随即便传出人的惨叫声。孙某心中一慌,便追了过去,发现藏獒把邻居咬成重伤。孙某作为饲养人,应承担刑事责任吗?

【法律解析】

孙某作为饲养人,构成过失伤害罪.要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及损害赔偿责任。本案中,孙某明知道饲养大型猛犬,会对周围的人有什么影响,邻居有可能会被咬伤,甚至可能会被咬死,还饲养。而其藏獒将邻居咬伤,应构成过失伤害罪,除要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外,还要附带民事赔偿。

【法条链接】

《刑法》第十五条 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是过失犯罪。

过失犯罪,法律有规定的才负刑事责任。

第二百三十五条 过失伤害他人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

★戏称商场有炸弹,也会被判刑吗?

【案例】

王某偶然在报纸上看到某商场的服务台电话,决定跟商场总台服务员开个“玩笑”。他当即拨通了电话,对总台服务员说商场中有一枚炸弹。服务员立即报告了领导。警方接警后,火速疏散顾客,搜寻了几个小时,才发现这只是一个恶作剧。事后,王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两年。

【法律解析】

王某的行为已构成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本案中,王某的行为与之吻合,他谎称商场有炸弹,属编造、故意传播爆炸威胁性恐怖信息;通过传播后引起了疏散顾客、警察搜寻等后果,严重扰乱了社会秩序。尽管是开玩笑,但王某对由此产生的后果持放任态度,而非适可而止,具有主观上的间接故意。

【法条链接】

《刑法修正案(三)》规定 编造爆炸威胁、生化威胁、放射威胁等恐怖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恐怖信息而故意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

★在网上肆意传播病毒构成犯罪吗?

【案例】

乔某是某大学计算机系的学生。一天,乔某将自制的计算机病毒传播到网上,致使校内网瘫痪。该病毒通过互联网,迅速传播,数以万计的计算机终端被毁,造成非常严重的后果。乔某的行为要承担法律责任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