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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99章 诉讼篇——教你怎样打官司(1)

民事诉讼

★哪些法院对赡养案件有管辖权?

【案例】

李大爷有两个子女。两个子女都不愿意支付瞻养费用,也不愿意把老人接到家里照顾。老人通过居委会跟两个子女就赡养费用和陪护费用协商过几次,但是两个子女都互相推诿。无奈之下,老人想去法院起诉两个子女。但是,老人的两个子女分别在本市两个不同的区居住,老人不知该向哪个法院提起诉讼。

【法律解析】

一般来说,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应该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同一诉讼有多个被告的,几个被告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的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但鉴于赡养案件的原告多为年老群众,行动不便,让其到被告住所地起诉有些困难。因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九条规定,追索赡养费案件的几个被告住所地不在同一辖区的,可以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老人可以选择在自己住所地法院提起诉讼,也可以选择两个子女住所地的其中一个法院提起诉讼。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民诉若干意见》)第九条 追索赡养费案件的几个被告住所地不在同一辖区的,可以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被告不是本地人,到哪个法院去起诉?

【案例】

住在A市的张某到B市出差,遇到大学同学范某,范某向张某借钱1万元,后来张某回到A市。半年后,两人就还款问题产生纠纷,张某决定起诉范某。但是,两人不在同一个城市,张某不知道要向哪个法院提起诉讼?

【法律解析】

我国在民事诉讼管辖中,一般适用“原告就被告”原则,即被告在哪个法院辖区,原告就到哪个法院起诉,案件就归被告所在地管辖。此处所说的当事人的所在地,不仅指户口所在地,也包括经常居住地。本案中,张某应到被告所在地去提起诉讼,这样做有利于查清

案件事实,及时准确地做出裁判,也有利于双方当事人出庭应诉。

【法条链接】

《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 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合同纠纷应该到哪个法院起诉?

【案例】

周某毕业后留在了北京工作,单位为其办理了北京户口。去年春节,周某返回江西老家,与一家化工厂签订了协议,约定周某今后两年担任该厂的经济顾问,该厂付给周某报酬,工作方式为随时通过电话联系提供服务。不久,周某回到北京,却不想履行合同义务了。该化工厂决定提起诉讼,但是不知道应该向北京的法院提起诉讼,还是向本地的法院提起诉讼?

【法律解析】

该化工厂应该向北京的法院提起诉讼。对于合同纠纷,应该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管辖。本案中,周某与化工厂的合同没有实际履行,因此不能按照合同履行地管辖,应该按照被告住所地管辖。我国法律规定公民的住所地是公民的户籍所在地,周某的户口已经迁到北京,机械厂应该在北京的法院起诉。

【法条链接】

《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十四条 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

人民法院管辖。

★合同约定的选择管辖是否有效?

【案例】

某电脑销售公司主营笔记本销售,2009年7月,外地某公司向电脑销售公司购买了十台笔记本电脑。合同中约定电脑送到以后7日内支付货款,并约定如果一方违约,对方可以在自己住所地或者合同签订地法院提起诉讼。但是,此外地公司至今没有支付电脑货款,电脑销售公司能否根据合同约定在自己的住所地法院提起诉讼?

【法律解析】

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在书面合同中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但式只能选择其中一个法院管辖,案例中,由于电脑销售公司与外地公司的合同约定不明确,因此选择管辖的协议无效。电脑销售公司只能向被告所在地或者合同履行地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法条链接】

《民诉若干意见》第二十四条 合同的双方当事人选择管辖的协议不明确或者选择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中的两个以上人民法院管辖的,选择管辖的协议无效,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确定管辖。

★受诉法院移送管辖是否合理?

【案例】

2008年10月,于某的一个朋友周某向于某借了5万元,借条上约定的还款日期是2009年10月5日。还款日期到了,于某几经催要,周某都没有按时归还。今年10月,于某到周某住所地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其归还借款。周某住所地法院受理案件以后,周某把户籍迁至本市的另外一个区,并向受诉法院提起管辖权异议。受诉法院于是便把案件移送给了周某现在户籍所在地的法院。那么,受诉法院的做法合理吗?

【法律解析】

受诉法院的做法不合理。这属于民事诉讼中的管辖恒定原则,案件受理以后,被告的住所地变更并不影响受诉法院的管辖权。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以后,不得以行政区域变更为由,将案件移送给变更后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

【法条链接】

《民诉若干意见》第三十四条 案件受理后,受诉人民法院的管辖权不受当事人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变更的影响。

★常年在外地的夫妻,想要离婚应到哪个法院起诉?

【案例】

小马与小文夫妻俩居住在农村,结婚后两人先后离开农村老家,到大城市去打工。久而久之,两人很少见面、回家,就长期居住在各自打工的城市。长期分居使两人的感情日渐淡薄,两人经商议决定离婚,但是在财产分割的问题上出现分歧,决定诉讼离婚。但是两人全都不在老家居住,要向哪个法院提起诉讼呢?

【法律解析】

该案件应由被告经常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夫妻双方都已不在原籍居住,如果还由原籍法院管辖,则对双方当事人的应诉都不利。鉴于双方都在各自居住的城市长期定居,可以将两人的现居住地认定为两人的经常居住地。本案的原告可以到被告的经常居住地,也就是现居住地的法院提起诉讼。

【法条链接】

《民诉若干意见》第十二条 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另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夫妻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民事侵权纠纷,受害人要向哪个法院提起诉讼?

【案例】

五一时,赵某带着家人到外地的A市旅游。在一家餐厅就餐时,由于该餐厅提供的土豆为发芽土豆,致使赵某和家人食物中毒,吃坏了肠胃,被送到医院抢救后脱离危险。后来,赵某与家人回家疗养。赵某决定以侵犯生命健康权为由向法院提起侵权诉讼,但是赵某该向哪个法院提起诉讼呢?

【法律解析】

赵某应向A市旅游地区法院起诉。这是地域管辖的一种特殊情况,即由于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人居住地管辖。侵权行为地,是指构成侵权行为的法律事实所在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和侵权结果发生地。通常情况下,侵权行为实施地和侵权结果发生地是一致的,如果不在同一地点,则两地的法院都有管辖权。

本案中,侵权行为发生地在A市,而赵某还没有离开A市就病了,也就是侵权结果发生地也在A市。因此,A市当地的法院依法对此案管辖,赵某应向A市法院提起诉讼。

【法条链接】

《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九条 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法院法官与对方当事人很熟,可以申请关系人回避吗?

【案例】

某县法院院长的儿子高某与安某发生了合同纠纷,安某起诉到该法院,要求高某赔偿自己的经济损失。在庭审过程中,安某发现高某与法官很熟,经过打听才得知高某是该法院院长的儿子,安某应该怎么办呢?

【法律解析】

安某应当向法院提出申请,要求与案件有关的人员回避。回避制度,是指审判人员及其

他有关人员,遇有法律规定的回避情形时,退出对某一具体案件的审理或者诉讼或活动的制

度,这是为了保证案件审判的公正。本案中,某县法院依法审理安某诉高某一案,而高某是该法院院长的儿子,安某可以要求有关系的人回避。

案例中,高某的父亲是该院院长,即使他回避了,由于其与法院工作人员的特殊关系,也很可能会使安某的诉讼权利以及实体权利受到损害。因此,如果上级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可以指定别的法院对本案进行管辖。

【法条链接】

《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五条 审判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必须回避,当事人有权用

口头或者书面方式申请他们回避:

(一)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的近亲属;

(二)与本案有利害关系;

(三)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案件公正审理的。

前款规定,适用于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

★法庭辩论时可以申请回避吗?

【案例】

赵某与丈夫婚后一直感情不和,经常吵架,两人已经分居。今年2月赵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离婚。人民法院受理以后按照普通程序进行审理,由民事法庭庭长金某担任审判长。在法庭辩论中,赵某得知审判长是原告的中学同学,即申请回避,但法官没有给予答复,继续审理案件。那么,赵某是否可以在法庭辩论阶段申请回避?法院对赵某提出的申请不予答复是否合法?

【法律解析】

赵某可以在法庭辩论终结之前提出回避申请。当事人提出回避申请,应当说明理由,在案件开始审理时提出;也可以在法庭辩论终结前提出。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回避申请,应当在申请提出的3日之内,以口头或者书面形式作出决定。申请人对于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决定时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被申请回避的人员,不停止参与本案的工作。人民法院对复议申请,应当在3日内作出复议决定。并且通知复议申请人。

【法条链接】

《民事诉讼法》第四十六条 当事人提出回避申请,应当说明理由,在案件开始审理

时提出;回避事由在案件开始审理后知道的,也可以在法庭辩论终结前提出。

被申请回避的人员在人民法院作出是否回避的决定前,应当暂停参与本案的工作,但案件需要采取紧急措施的除外。

★当事人可以查阅和复制与案件相关的材料吗?

【案例】

李某与王某发生合同纠纷,法院开庭审理后,王某作为当事人一方,向法官申请查阅、复制有关材料却遭到拒绝。那么,当事人王某是否可以查阅和复制与案件相关的材料呢?有什么条件呢?

【法律解析】

当事人查阅、复制本案有关材料的范围和办法由最高人民法院规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诉讼代理人查阅民事案件材料的规定》,当事人查阅案件有关材料的范围参照该规定执行。根据该规定,在诉讼中查阅案件材料限于案件审判卷和执行卷的正卷,包括起诉书、答辩书、庭审笔录及各种证据材料等。案件审理终结后,可以查阅案件审判卷的正卷。查阅案件材料可以摘抄或者复印,复印案件材料应当经案卷保管人员的同意。因此,如果你的申请符合上述条件,应当准许。

【法条链接】

《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第二款 当事人可以查阅本案有关材料,并可以复制本案有关材料和法律文书。查阅、复制本案有关材料的范围和办法由最高人民法院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诉讼代理人查阅民事案件材料的规定》第五条 诉讼代理人在诉讼中查阅案件材料限于案件审判卷和执行卷的正卷,包括起诉书、答辩书、庭审笔录及各种证据材料等。案件审理终结后,可以查阅案件审判卷的正卷。

第七条 诉讼代理人查阅案件材料可以摘抄或者复印。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材料,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复印案件材料应当经案卷保管人员的同意。复印已经审理终结的案件有关材料,诉讼代理人可以要求案卷管理部门在复印材料上盖章确认。复印案件材料可以收取必要的费用。

第十条 民事案件的当事人查阅案件有关材料的,参照本规定执行。

★在向法院提起诉讼后,还可以撤诉吗?

【案例】

李大爷的两个儿子在李大爷去世之后,由于遗产问题发生纠纷,大儿子将二儿子告上法庭。后来,在乡邻的劝解和调和下,两人决定不再对簿公堂,经协商达成协议,现在事情已经解决,李大爷的大儿子可以提出撤诉吗?

【法律解析】

李大爷的儿子可以提出撤诉。民事诉讼主体在民事诉讼中享有自行和解权。民事诉讼和解,是指双方当事人在民事审判程序和民事执行程序中自行协助、达成协议、较为平和地解决纠纷的权利。本案中,李大爷的两个儿子在乡亲的调解下,达成协议,很平和地解决了矛盾,当然可以撤诉。

【法条链接】

《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 双方当事人可以自行和解。

第五十二条 原告可以放弃或者变更诉讼请求。被告可以承认或者反驳诉讼请求,有权提起反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