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经济谁动了中国经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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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5章 单一税制与中国个税改革(2)

哈耶克讲累进税有很多负面影响,比如对技术进步、资源配置、创新激励、社会流动性、竞争和投资造成负面影响。一般的财政学里有一个原则,它本身可能是个问题,这个原则就是纳税能力原则,它指的是你收入越高,就应该交更多的税,而且这种观念集中体现在个人收入的累进税这一环节,但哈耶克觉得纳税能力原则违背了一些最基本的原则。最基本的原则是什么?他说在民主社会里最核心的、可以获得大家公认的几乎是唯一的原则是同工同酬原则。如果是按照纳税能力来弄,会影响到同工同酬原则的推行与遵守,从而导致不公正的税收待遇。现在比较流行的是个人所得税的综合税制,或者分类和综合相结合的税制,这两者实际上都可能会造成哈耶克所讲的影响同工同酬原则。

纳税能力原则隐含的前提有问题,因为讲的是边际效用递减律,经济学中所谓的边际效用递减律,是指在一定时期内,在其他商品的消费数量保持不变的条件下,随着消费者对某种商品消费量的增加,消费者从该商品连续增加的每一消费单位中所得到的效用增量(边际效用)是递减的(这里的效用是指消费所带来的满足程度)。哈耶克认为,适当累进和过度累进难以把握,而且累进税的累进程度往往被作为多数派的代表的政府和立法机关随意专断确定,我们中国对税收累进度得确定也存在同样的专断特征。在民主国家可能是多数****,即多数通过民主程序对少数进行剥夺(通过累进税),我们中国似乎是少数确定了一些剥夺的原则,然后让人大形式是确认。最近对涉及工资、薪金那部分的个人所得税,对高收入部分群体增加了税负,我们可以这么去解释。

哈耶克对累进税的批判还包括有一条,累进税会大大改变各种工作的相对净报酬结构,每一项工作税前、税后的报酬所得结构不应该扭曲,不能说这个人工作能干,累计的这个月的所得比较多,就应该加更高的税,以至于税收按每一项工作分开处理,出现各项工作之间的净报酬结构跟税前发生了扭曲。比如一个勤勉能干的律师一个月获得10笔5000元得报酬,一个懒惰平庸的律师一个月获得2笔5000元的报酬,但一个收入合并征税的较高累进税制可能导致前一个律师的每笔税收净报酬为3500元(如果适用的平均税率为30%),后一位律师每笔税收净报酬为4250元(如果适用的税率的15%)。这种相对净报酬结构不应该受到扭曲的原则很重要,如果扭曲必然违背了可能唯一得到公认的经济公正原则,即同工同酬原则,哈耶克拿这一条可以推翻我国这样的高累进税制的合理性。

累进税虽然试图减少不平等,实际上助长了现有不平等的永久化,因为它影响社会成员的向上流动。

单一税的四大特点

单一税的四大特点在这儿我详细地介绍一下:

第一,单一税率是对企业或个人所得按单一税率纳税,它通常设置一定的免征额,也可以不设置免征额。带有免征额的单一税,免征额之内的那部分收入适用零税率,超过免征额的那部分收入适用单一税率。其目的是公平地对待纳税人,同时把税率降到尽可能低的程度来减少经济扭曲。低的单一税率能够减少对生产性活动的税收罚金,鼓励依法纳税;另外,低税率对于在竞争性的全球经济中吸引劳动力和资本越来越重要。

第二,税收中性。单一税取消全部或大部分税收优惠,其目的就像通常所说的“统一”或“拓宽”税基, “平整竞赛场地”,使税制更加中性。面对广泛的税基和单一税率,纳税人的替代选择空间极为有限,他们站在同一税负起跑线上公平竞争。

第三,消费税基。它是对GDP减去投资后的余额征税,即在企业和个人取得的全部收入中,对其用于投资的部分免税,对其用于消费的部分征税。美国罗伯特﹒霍尔等设计的单一税中,没有企业所得税,严格意义上转成了经营所得税,属于对各种经营所得的征税,税基是毛收入减去各类成本费用和投资之后的余额,工薪税的税基是工资、薪金和各类补助金之和减去税收免征额、个人投资之后的余额。

第四,个人收入应该只能被课税一次。如果个人所得单一税为10%,个人所得就只课征一次。此外,把经营的所得比如工薪收入之外的利息收入、租金收入等所有经营收入,都是在源头上征税。这样,由于对各种经营在源头上征税,就没有企业所得税的概念。这里的企业所得税实际上是经营所得税。

单一税制为何能促进税收增长

单一税的效应是促进投资与资本形成、不扭曲市场过程、促进公平竞争、促进工作积极性与就业、促进企业家精神的发挥、不抑制消费。单一税总体上降低了个人和企业的税收负担,从而会导致收入效应,即个人和企业可用于消费和投资的实际收入增加。从这个意义上,单一税促进消费。两种因素联合起来考虑,单一税至少不抑制消费。

单一税简化了税制,降低了税收成本,促进税收收入的增长。对不同收入水平的纳税人提供了平等的保护。

我国个人所得税的税法原则是高收入者多缴税,中等收入者少缴税,低收入者不纳税。美国的单一税方案有一个免征额,在此之上适用单一税率。还有一种解决方法是无论收入高低,都征10%,是穷人的,财政再返还给你。哪一种方法好?我看按照现在课税电子化程度来看,后一种方法也很简单,比如说收入一千块钱,扣10%,似乎也很厉害。如果你的生活收入不足以弥补生活必需的,政府从辅助性原则(即提供辅助性支持)角度上来看的话,可提供一定的援助,比如说小户型廉租房补助之类的,这也是有可能的。

我们现在国家的个人所得税有一些问题,如果按照45%最高的边际税率,有些人只能选择退出,就是我不干了,不去工作或者经营企业了。当然你会说像美国这样的发达国家的个税也有高累进税率。但是这些国家的税制并不见得就是合理的税制。此外,也要想到有一些其他国家的个税税负很低,比如香港、保加利亚就个税只适用一种较低税率,也就是单一税。这些国家的个税体制更适合于吸引人才和投资。在我国的竞争性领域,产品价格在下降,成本在上升,尤其是工资成本,竞争压力在增大,而且《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法规的限制也越来越大,在这种情况下很多企业家选择退出它的企业经营性活动,可能变成其他的经营活动和投资活动,甚至选择移民海外。

还有一个问题是,我国现在使得高于月收入8万元(考虑一个统一扣除额之后)的个人均适用45%这一最高边际税率,,加重了对高收入群体的税负。这种做法更是背道而驰,只会强化这些高收入人口逃避税收,而不是真正能够大幅度提高个税收入。如果政府估算每年增加80亿人民币从高收入群体获得,那么这个增量税收的取得很大程度上可能与降低适用45%最高边际税率的个人每月工薪收入的下限无关,而很可能与经济规模的扩大有关:随着经济发展,经济规模扩大,富人纳税也往往本来就更多,即便税负增加可能使得部分人的部分收入进入影子经济部门。

第三,我们现在主要是分类的个人所得税税制。我们现在把所得分为工薪,个体工商户所得,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分别加征不同的税率。这确实是不合理的。凭什么说,不同的个人所得就得适用不同的税负?我看这种差别对待就是不合理。有人说中国要搞综合税制,所谓综合税制把各种收入全部综合起来,然后扣除起免征额,适用高累进税率。

也有人说中国要搞分类与综合相结合的税制。我国政府目前的总体目标是以后走向分类与综合相结合的个税体制。分类与综合相结合的个税体制,从名义上说既考虑每笔收入的分类,同时考虑总体的收入水平,其目的是为了体现所谓的税收的纵向和横向公平原则。但是,刚才我讲到了哈耶克的重要发现就是各项工作之间的相对净报酬结构不能扭曲。但是,无论是综合税制,还是分类与综合相结合的个税体制,都很容易造成各项工作的相对净报酬结构的扭曲,解决的方法反而是单一税。它要尽量消除各种税收优惠,对工薪所得和各种经营所得适用一种单一税率。它主要体现分类的个人和经营所得税税制。而不是综合的。分类后不同类别的工薪所得和经营所得适用单一税率。这里既可以为每个单身者或者每个家庭的月收入或者年收入设置一个标准的免征额,也可以不设置、但取而代之以一种对贫困者的收入转移支付。

回过头来大家看看演算的表格,如果加征率按照10%来做的话,由于税基会扩大,个税可是2万多亿。如果是单一税的模式反而能够得到更大的税收收入,而且鼓励大家去发展,那么这才是政府应该去做的事。不要沉迷于削弱金字塔上的那部分。引入个人所得税和经营所得税单一税制的国家,比如俄罗斯、保加利亚,他们在引入之后个税、经营所得税的收入是高于原来口径的个税和企业所得税收入,这跟我刚才的分析一样。我们国内有专门的有关单一税的书籍,翻译过来的。低单一税率模式下,人们没有必要去逃避税,没有必要把经济活动在地下进行,完全可以堂堂正正的当你的企业家,挣你的钱,发财致富。德国首任经济部长艾哈德,他有一本书中文翻译成《大众的福利》,实际上应该翻译成《共同富裕》。******也鼓励共同富裕。单一税很重要,公平税负很重要。我们现在搞的高累进恰恰不是公平税负的表现。

再解释一遍,我们所讲的单一税涉及两部分:一是个人工薪所得方面的单一税,还有一个是经营所得方面的单一税。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中创造了什么样的各种经营收入,在其源头上对其进行征税,所以个人工薪税以单一税率对个人的工薪征税(这里含养老金,但只对领取时征收),还有一个是对各项经营所得进行征税,如果把两种税率设成同等的税率,都是10%或者15%,你的税制会非常简单,白痴都能了解怎么征税,纳税义务在哪。另外在这样的体制下能够更加确保纳税人的权利,我们总体上希望中国能够朝着这样的方向发展。

现在除了个税改革对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和企业事业单位承租经营所得适用更加有利的税率表之外,其他最核心的,大家都非常关心的是工薪所得。税率对高收入者是提高的,我们的结论是这跟政府的设定的目标是背道而驰的,可能是政治目标的体现,过于民粹主义。应该不是经济目标的体现,否则很荒唐,因为这样做实现不了它的目的,反而会造成中外高收入者想方设法逃、避税

对个税改革的设想

哈耶克在《自由宪章》里提到了,要大家接受完全的比例税制是很难的,所以最终有让步,轻度累进是可以接受的。第二,个税体制改革无论怎么改,要促进经济自由。所谓的经济自由不要企业家多穿几层紧身衣,而是要松绑,也就是******讲的解放生产力,经济发展一个要有市场,二要有生产出东西。

企业家精神的释放、解放生产力至关重要,解放生产力其中一个是降低税负,比较低的单一税率,而不是一个高的累进度。最近的个税改革,税负还是非常重,而且对于个人的收入实际上是增加了高收入者的税负,累进度很高。另外我们国家也没有适时纠正收入畸高的提法,这本身就不是一个法律概念,而是一个非常危险的概念。还有一点要考虑的是现在大多数人、财政学家所认定的,比如说综合税制也好或者与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税制也好,经不起真正的推敲,就是哈耶克讲的,净报酬结构跟税前相比不应该扭曲。

这个原则跟同工同酬原则是联系在一起的,一般意义上财政学上讲的是收入高,多征税,通过累进的方式,这完全不一样,也不公平,违背了同工同酬原则。从这些角度来看,我们多去考虑一下其他的选择,一个是对现有的体制进行改进,降低累进度,还有一个不是另起炉灶,讨论一下单一税或者其他税收方案,比如说公平税也应该进行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