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社科躲过骗子(经济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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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章 合同、劳务输出诈骗案(7)

6.抵押人一项财产上设置多个抵押权,重复抵押,使抵押财产的价值大大超过被担保的财产价值从而使担保落空。

广东省市一家皮鞋厂为了得到借款引进一条产品的生产线,将自己所有的一项价值为2000万人民币的房产交付银行抵押贷款800万元人民币。出借方在自己认为考虑周祥的情况下,与该皮鞋厂了借款合同。协议约定:由借贷方贷款800万元,借期一年,到时不能归还本金,支付利息,则该幢房产由银行进行变卖,银行从变卖的价格中优先得到债务的清偿。银行亦可将该幢房产归己所有,余款向皮鞋制造加工厂支付。但是银行万万没有想到,实际上在该幢房产上,抵押人已设定了两个抵押权,抵押数额已达1800万元。在借款合同订立的过程中,皮鞋加工厂从未将此情况向出借方说明,贷款方在没有认真审查该抵押房产法律状况的情况下,轻易地接受了房产抵押。一年后,皮鞋制造厂引进的生产线所生产的皮鞋根本不能适应中国市场的需要,更别说出口获取高利润,万般无奈,只好闭门停产,也因此没有偿还贷款的能力。

经双方约定,开始变卖抵押的房产。在变卖过程中,银行才发现自己是设定的第三个抵押人。根据法律规定,多项抵押权按先后设定的顺序清偿债务,银行已排至第三名。而显然如果按照这种顺序变卖房产并清偿债务,加之房产变现的价值损失以及支付的必要费用,银行的债权基本上是落空了,其债权不可能实现。如果皮鞋制造厂将多个抵押的情况在订立借款合同时就告知给银行的话,银行是不可能接受如此的房产抵押担保,进而也不可能与借贷方签订借款合同的。银行之所以签订合同是出于对房产抵押担保真实性、合法性的错误认识而致。不然银行可以要求借贷方采用或提供其他可靠的担保来保证合同的履行,保证自己的财产不受损失。

从法律上讲,在一项价值较大的财产上,可以按顺序不同分别设立不同的债务担保,当被担保一方没能如期履约即承担债务时,债权人可以根据设立抵押权的先后顺序就抵押财产得到债务的清偿。但法律同时规定,在一项财产上所设立的抵押其抵押权的价值不能超过抵押财产自身的价值,否则超过部分的抵押就形同虚设,担保就会落空。欺诈者正是利用这可乘之机,坑害债权人,使其资产流失,抵押权沦丧。

7.提供假充权利凭证,导致债权人蒙受经济损失。

在保证人的保证中,大多数的保证人是以自己的信誉作担保的,也就是说以自己的资产权益表中所反映的资产状况来获得债权人的信任,从而使债权人和被保证人之间建立起民事法律关系。但也有的债权人在得到保证人的保证承诺后,会要求保证人再提供一些权利凭证以加强保证的力度。比如,在保证合同中,附加房产的权利凭证、土地的权利凭证,甚至是存款的证明,以证明自己的确具有代偿能力。在一般的情况下,如保证人真心愿意为被保证人作担保,又恰好具备这样的权利凭证,保证人是会如实提供这些文件的。但如果保证人本来就不存在,或是保证人的保证本来就是伪造的,自然不会有这些权利凭证提供给债权人。为取得债权人的信任,欺诈行为人甚至会以身试法,伪造权利凭证以尽快与债权人建立合同关系,获得某种利益。在伪造权利凭证中,较多出现的是伪造大额存单。

例如,1995年,广州市某法院审结的一起贷款纠纷案件即属伪造存单案件。1991年,广东省某市一家鞋业公司的广州市某信托投资申请贷款300万元人民币,广州市某信托投资公司要求借贷方提供信誉担保,于是借贷方向出借方提供了广东省某商业企业的保证,信托投资公司还是放心不下,要求担保人提交财产权利凭证以证明具有代偿能力。借贷方广东某鞋业公司的向出借方提交了保证人存在某商业银行的一张500万元人民币的大额存单,到期日为1995年9月。出借方在证实了保证人的代偿能力后,与借贷方广东省鞋业公司达成了出借300万元人民币的借贷合同,借款期为一年。可是债权人并不能如期收回款项,后多方辗转才知陷入一场骗局,后悔不及。

虽然,这笔债务最终有可能由保证人和借用人慢慢清偿完毕,但是出借方因资金不良运转而造成的损失则是难以弥补的。

8.假冒担保单位,为借贷方提供“空中楼阁”式的担保。

信誉担保是由保证人向债权人自愿提供的,并通过协商产生的一种保证债务人的多方面情况进行充分了解的情况下作出的。鉴于多起有关保证人保证责任的案例被报刊杂志所披露,加之人们的法制观念的提高和加强,保证人选择保证对象会愈加谨慎,故寻找到可靠的担保并不是一件容易的事情。当没有合适的担保方为债务人提供帮助时,虚构担保单位似乎是条捷径。于是,欺诈者犹输红了眼的赌徒,不惜以身试法。

例如,山东省某一工厂(下称山东某厂)经人介绍结识了北京某实力较强的一公司(下称北京某公司)的负责人李总经理,双方在谈及资金周转问题时,山东某工厂提出最近资金周转困难,欲借资金100万元用于一个新项目的开发,可以付出高于银行利息一倍的利息,北京某公司就比较动心,意欲借资金100万给山东某工厂并同时可获高利。双方几经商量,就资金的借贷基本达成一致意见。在协议签订的同时,北京某公司为保险起见,要求山东某工厂提供担保,这个要求难倒了山东某工厂,因为在当地,很少有信誉较好,又具代为清偿债务能力的正规企业,山东某厂几乎已是当地最强大的企业了,其又到何处找这样的一个担保人呢?而山东某工厂提供的财产、其变现能力很差,北京某公司又不愿意要并坚持最好采用信誉担保。为了急于得到这100万元的资金用于周转,山东某工厂虚构了一个机构叫某药业公司,注册资金为5000万元、并私刻了该公司的印章,伪造了担保承诺书。

北京某公司因此对山东某工厂的履约能力增加了许多信任,在双方约定了各种条款后,北京某公司接受了虚构的单位的书面履行担保承诺,将100万元人民币打入山东某工厂的帐上。果不其然,逾期后山东方面仍未还款,忍无可忍的北京某公司把借贷方和担保单位告上法庭,可让他们大跌眼镜,不可思议的是担保单位竟然是虚构的。现在借款人逾期不还借款,构成违约,应承担全部的责任,故法院判决山东某工厂向北京某公司支付本金和利息。

从这个案例中,我们可以看到,虽然山东某工厂和北京某公司的借贷关系是建立在自愿、平等的基础上的,但北京某公司最终决定向山东某工厂贷款是因为山东某工厂提供了信誉担保,因此,山东某工厂的行为构成欺诈是毫无疑问的。可要是北京某公司能谨慎行事,相信也不会闯下这出悲剧。

9.伪造信誉担保,获得借贷资金。

伪造信誉担保和虚构担保单位虽同属伪造信誉担保的违法行为,但两者的行为特征有所不同,虚构担保单位是全部虚构,伪造信誉担保则部分是真、部分是假。如单位是真的,地址是真的,法定代表人是真的,但是公章是假的。伪造信誉担保和虚构担保相比,由于其亦真亦假,更难识破,债权人更易上当受骗。

例如,由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1996年审结的一起借贷纠纷案件即属伪造信誉担保而引起的纠纷。1994年,北京某贸易公司通过北京某信托投资公司借贷给青岛某养殖场200万元人民币作为流动资金,半年后,青岛养殖场没有如期归还借款,但却支付了利息,于是双方约定将贷款延续半年,但北京某贸易公司增加一个条件,即要求青岛某养殖场提供担保,青岛某养殖场为此提供了两个保证人的保证,一个保证人是青岛的一家宾馆,担保金额为100万元,另一位保证人是某中央单位在青岛的一家分公司,担保金额也是100万元人民币。

于是,北京某贸易公司和青岛等养殖厂又延续了半年的借贷合同。可履行期至而青岛养殖厂迟迟未还贷款,北京某贸易公司只好求助于法律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在案件审理中,青岛某宾馆根本不承认为青岛养殖场担保过,拒绝承担保证责任。人民法院根据青岛某宾馆的要求,对担保书的真伪作了刑事科学技术鉴定,公安部门的鉴定结论表明:青岛某宾馆出具的担保书上的法定代表人签字系伪造,是由青岛某养殖厂负责人×××所书写。故此法院认定,青岛某宾馆的所谓担保无效,借款及其构成的违约责任,均由借款方和另一保证人在保证范围内承担。在该案例中,债务人的法定代表人能以自己的签名伪造保证人法定代表人的签名,欺诈故意十分明显,其目的是十分清楚的,即为骗取债权人的信任从而获得债权人的资金。

点评:利用经济合同进行诈骗是近几年来经济领域中的一个相当突出而又一直未能解决的严重问题。由于这类案件有经济合同这一层合法面纱的掩盖,对社会具有极大的欺骗性,对作案者又具有可供利用的保护性。因而发生数量多、被骗金额大、损失追回难、打击处理松,以致越演越烈,成为扰乱经济、困扰企业的大公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