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法律人生提醒:法制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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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0章 投资理财要用法(3)

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等的行为对投资人的利益能够产生重大的影响,因为其在证券交易活动中有足以损害投资人利益的行为的可能性,只有规范它们的行为,才能使原本就承担较大风险的投资人减少一些不应承担的风险。证券公司应遵守的禁止规定有:不得将当日买入的证券在当日再卖出,以免操纵证券交易市场的行为;不得将自营账户借给他人使用,以免影响对市场、账户的管理;不得进行虚假的交易记录,以免损害投资人的合法权益;不得为客户融资、融券,以免造成证券市场的混乱;不得接受投资人的全权委托,处理决定证券买卖,买卖数量,价格等内容,以避免证券公司的权利滥用;不得对投资人的收益或损失赔偿进行承诺,以免证券公司破坏市场规则;不得私自接受投资人的委托,以免证券公司的违规行为等。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不得将投资人的证券质押或出借给他人,不得伪造、篡改、毁坏证券持有人的名册和过户记录等。证券交易服务机构,如证券投资咨询机构,资信评估机构等,其禁止行为,如证券投资咨询机构不得代理他人进行证券投资,与投资人约定分享损益,买卖与其有业务关系的股票等。

敬请参考:《证券法》第106、134、141、142、143、144、150、151、159条

第22日提醒

证券投资基金可以为投资者提供专家理财服务,投资者可以选择适合自身要求的基金,并在基金运作中行使权利、履行义务。

无论是中国境内的自然人还是机构,只要不是法律或其他规定禁止投资于证券、基金的主体,均可以成为基金的投资者。基金的参与主体一般包括基金发起人、投资人、销售机构、注册登记机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每个主体在基金的运作中享有一定的权利,履行一定的义务,从而使基金能够顺利地运作,投资者也不例外。投资者享有的权利,主要包括参与管理的权利,监督基金运作的权利,买卖基金的权利,取得基金利益的权利等,具体讲:每份基金单位享有同等的权益和义务,投资人有亲自出席或委派他人出席基金的最高权力机构——基金持有人大会并行使表决权的权利;通过基金管理人的运作取得基金的收益的权利;对基金的运作情况进行监督,获取必要信息,如基金业务及财务等资料的权利;对所持的基金进行处置,买进卖出基金的权利;要求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履行其义务的权利;在基金清算后,取得基金剩余资产的权利等。投资人应注意基金持有人大会的召集及效力,因为基金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对所有的基金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都有约束力。

敬请参考:《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第29条

第23日提醒

基金作为投资方式,既有盈利的可能,也有损失的风险,投资者不仅要正确对待基金的损益,还须在基金运作中履行相应的义务。

由于证券投资基金是一种由基金投资人购买基金,基金托管人托管投资者的资金,由基金管理人管理和运用资金投资于股票或债券。对于投资的收益按约定分配的行为,在基金运作中不可避免地存在风险,如:存在政策风险、利率风险等市场风险,因基金管理人的知识、技能、经验等产生的风险,因技术因素产生的风险,因人为因素产生的欺诈风险等等。因此,投资人应明确基金业务也存在风险,在投资时对投资风险有正确的认识。投资人自身的行为,也能够降低风险,即通过投资者在基金运作中履行相应的义务来降低风险:第一,应当遵守基金契约等当事人之间的约定,即作为合同的当事人应当履行合同中规定的义务,否则将承担违约责任;第二,支付基金认购、申购的费用或其他费用的义务,其他费用如开户费用、转托管费用、非交易过户费用等;第三,对基金亏损或终止承担有限责任,即对于基金作为投资所产生的风险由投资各方承担,风险承担的大小与投资人的投资相关联;第四,不得从事损害基金及其他基金当事人利益的活动,因为诚信是经营活动中的重要原则。除此之外,投资人还应当遵守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

敬请参考:《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第31条

第24日提醒

基金的投资人可以在基金发行期间内购买基金,也可以在基金发行期结束后购买基金,是否购买基金是投资人的自主行为。

在基金发行期间购买基金的行为,是基金的认购;在基金发行期结束后购买基金的行为被称为申购。申购和认购是投资人买卖开放式基金时最基本交易内容的组成部分,而对于封闭式基金,投资者则可以在交易所像买卖股票一样买卖基金,即通过开户、委托、成交、交割和过户等程序进行封闭式基金的交易。在开放式基金交易过程中,投资人一般应在基金发行后的3个月后才能向基金销售机构申购基金;认购和申购基金时应填写申请表,缴纳认购申购的资金;如果是申购基金的,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款项一经交付,申购申请行为就为有效,基金管理人一般不能拒绝投资人的申购申请,基金管理应在收到投资人申购申请之日起的3个工作日内对交易是否有效做出确认,但如果在基金招募说明书中规定了不接受申请的情况的,在这些情况下基金管理人才能拒绝申请行为;接受投资人认购、申购申请的机构对申请进行审查后,将申请材料送给注册登记人,将汇总的资金汇入托管理体制开立的专门账户;注册登记机构对有效的申请进行注册登记并将过户结果告知销售机构,这时一个完整认购或申购交易流程才算完成。

敬请参考:《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试点办法》第27、28条

第25日提醒

在开放式基金中,投资者可以提出赎回申请,赎回基金单位应当遵循法律的有关规定。

一般情况下,基金管理人不能拒绝基金投资人的赎回申请,但是,如果发生不可抗力,发生证券交易所在交易时间内非正常停市而使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基金资产净值的情况,发生在基金契约及基金招募说明书规定的且获得有关部门批准的可以不接受投资人赎回申请的情况时例外。对于接受的申请,基金管理人应在收到赎回申请之日起的3个工作日内对赎回的有效性进行确认,在接受投资人有效的赎回申请之日起的7个工作日内支付赎回款项。如果暂时不能足额兑付的,可以按账户占申请总量的比例部分兑付,对其余部分在其后的开放日予以兑付。如果在基金的某个开放日发生基金净赎回申请超过基金总份额的10%的情况,即发生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对部分赎回申请可以延期办理,但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招募说明书规定的方式,在招募说明书规定的时间内通知投资人并在指定的媒体上进行公告,同时对投资人的通知中说明有关的处理方法。投资人应当注意:对于一些先前未规定的可拒绝赎回申请的情形,可以经过中国证监会的批准而成为合理的拒绝理由;基金管理人可以向投资人收取不超过赎回金额的3%的赎回费用。

敬请参考:《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试点办法》第28、29、30、32、33条

第26日提醒

只有履行其相应职责的基金管理人,才能确保基金的规范运作,投资人的利益才能够有所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