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社科新编社会学大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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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5章 社会角色(2)

2.角色权利

有义务就必然有权利,权利是同义务相对应的。角色权利是保证社会角色履行角色义务的基本条件和动力。角色权利不明确或者不为社会清楚地了解,角色义务也就无法履行。具体来讲,角色权利包括角色权力和角色权益两方面,前者指角色扮演者履行角色义务时必须具有的支配他人或使用所需的物质条件的权力,后者指角色扮演者在履行角色义务后应当取得的物质和精神报酬。角色权力包括运用一定的物质手段的权力,如工具、设备、土地、矿藏等,没有这种权力就难以履行角色义务;以及同交往对象进行交往的权力,即社会角色还必须同其他社会角色进行交往和合作,没有这种权力,也不能履行角色义务。角色权力具有目标性、限定性和确定性这三种特性。也就是说,角色权力的目标就是履行角色义务,并且权力使用的范围也只能限定于角色义务。同角色义务的确定性一样,社会赋予社会角色的权力也是确定的,不能随意改变的。角色权利则具有直接性和明确性两种特性。直接性是指角色权益可以直接由角色扮演者获得,因而可以用来直接满足他的某种物质或精神需要。明确性是指角色扮演者所拥有的权利不是隐含的、模糊的,而是具体、明确的,这种明确性通常用文件标明,如工人与企业所签订的合同,既规定了合同工的角色义务,也明确规定了合同工应享的权利,包括工资待遇、劳保福利等。

3.角色规范

角色规范是社会所规定的角色的行为要求或行为模式,同角色义务和角色权力相比,它具有外显性。一般来说,人们往往通过角色规范来认识和理解角色义务和角色权利。纵观人类历史,可以看出,角色规范是在长期的社会生活中形成的,并在个体的社会活动中表现出来,是调节人类个体行为使之符合社会需要的指示器。角色规范在社会生活中具有以下主要功能:其一,保证角色权利的运用和角色义务的履行,防止角色扮演者行为越轨;其二,在社会影响个人时起中介作用;其三,是维护社会稳定的重要手段。

四、社会角色的基本特征

正如其他任何事物一样,社会角色也具有一些固有特征。

1.客观性

社会角色的产生和存在是客观的,任何一种角色都不是人为地制造出来的,而是一种社会文化历史积淀的结果,是社会生产和生活发展的结果。一定的社会需要要由一定的社会角色的活动来满足,脱离社会需要而由人们头脑中想像出来的社会角色(如观世音菩萨和玉皇大帝等)在现实生活中都是不存在的。

2.规范性和期待性

角色首先就是一整套指导人们行动的行为规范、行为模式和行为习惯,人们担当一定的角色,就要按照相应的角色要求来说话行事。既然角色首先是一整套行为规范,所以当个人处于特定角色位置时,人们自然就会对处于该角色位置的个人提出与之相应的要求或寄托特定的期望。如作为一个消防队员,在发生火灾时,他所处的角色位置就要求他必须不顾个人安全,奋力抢险救灾,保护国家、集体或他人的生命与财产,而不能像一般群众那样,为了个人安全赶快撤离火灾现场,否则就是失职,即不符合人们对消防队员这一角色的期待和要求。

3.惟一性和对应性

无论哪一种社会角色,它在社会中都是只此一种,是惟一的。也就是说,不管是已经被历史淘汰的角色还是现存的角色,都是在特定社会互动中产生的,具有惟一性。此外,任何一种社会角色都是对应于另一种社会角色而存在的,没有相对应的角色作为前提,这种角色也就不复存在,如没有父亲就没有儿子,没有老师就没有学生等,反之也一样。

4.扮演性

好比演员在舞台上扮演舞台角色一样,人们在担任一种社会角色时,也具有“化妆演出”的特性。演员必须按照剧本的规定和导演的指示,表演“他我”;社会成员在担当某种社会角色时也必须按照社会对该角色的要求来说话和行动,即他的言语举止带有一种扮演的性质。比如,一对夫妻吵架,恰遇客人来访,双方立即收起怒容,笑脸相迎,热情待客。他们这时所表现出来的热情就可以说是一种“伪装”,是为了接待客人的需要而不得不装出来的,也就是一种扮演。美国社会学家戈夫曼在其《日常生活中的自我呈现》一书中,就曾深入、详尽地研究了这种角色扮演。

5.发展性

即角色的行为规范随着社会生活的发展或个人所处的特定环境的变化而不断更新发展。角色的发展性具有两个方面的意义:一是角色的行为规范随着社会实践的不断深化而不断丰富自己的内容,如社会对男女性别角色期望的变化;二是角色的行为规范随着个人地位的变化而变化,如孩子长大成人,第一次拿到工资时,他可能开始对父母的嘱咐毫不在意,而父母对此也可能无能为力。

6.基础性

社会角色并非孤立存在的,而是和其他社会角色发生着不同的社会关系,也正是这种纷繁复杂的社会关系构成了社会群体或社会组织。比如,厂长、各科科长及科员、工程师、经济师、工人、保管员和门卫等角色组成的工厂;由军长、师长、旅长、团长、营长、连长、排长、班长和士兵等组成的军队。社会角色是构成社会群体和社会组织的基础单位,如果离开了这些角色,社会群体和社会组织也就不复存在。

第二节角色分析的基本概念

一、角色丛

角色丛是指围绕主要社会地位而存在的诸多社会角色的有机集合,也被称为角色集,它是社会成员在社会中以错综复杂的方式与他人相互联系的产物。如前所述,对应性是社会角色的基本特性之一,任何一种角色都不能单独存在,任何一个人也不可能仅仅承担某一种角色,而总是要承担多种社会角色,他所承担的多种角色又总是与更多的社会角色相互联系,从而构成了角色丛。比如,一位女教师相对于丈夫来说是一个贤惠的妻子,相对于子女来说是一个慈爱的母亲,相对于母亲来说则是一个可爱的女儿,相对于工会会员来说是一位工会主席,相对于党员来说还是一位党支部书记。此外,在学校里,她还可能是学术团体成员和先进工作者,在日常生活中,相对于老同学来说她又是朋友,相对于来访客人来说又是主人等。这样围绕着教师这一主要角色她还担任着很多其他的社会角色:妻子、母亲、女儿、工会主席、党支部书记等。角色丛包括两种情况:一种情况是多种角色集中于一个人身上,构成了特定社会成员的社会面貌;另一种情况是一组相互依存的角色,特指人与人之间的关系。个体在不同的生活领域由于表现的角色不同,其交往的角色对象也不相同,这些各不相同的交往对象构成了特定个体的角色丛,这样一组组相互依存的角色集合了不同个体的现实的社会关系。

二、角色类型

目前对社会角色类型的分析和研究,社会学界还没有形成统一、成熟的理论框架。学者们从不同的角度出发,把社会角色区分为多种类型。下面介绍常见的几种分类法:

1.先赋角色与自致角色

根据人们获得角色的方式,可以将社会角色分为先赋角色和自致角色。这种分法最早源于美国社会学家林顿对社会地位的研究。他把社会地位分为两种,“基于出身的地位”和“基于业绩的地位”。英克尔斯把这两种地位分别称为“先赋地位”和“自致地位”。后来,社会学家们把它应用到角色的划分上,从而产生了先赋角色和自致角色。

先赋角色亦称归属角色,是指个人与生俱来的,建立在血缘、遗传等先天的或生理因素的基础上的社会角色,或者个人在成长过程中自然而然获得的角色。具体来说,先赋角色包括三种情况:一种是由遗传、血缘等因素决定的角色,如性别角色、种族角色和民族角色等;一种是个体在生命过程中由必经的某一阶段所决定的角色,如儿童、少年、青年、中年和老年等角色;一种是个人出生时由社会预先规定好了的角色,这是一种制度性的先赋角色,主要是指在奴隶、封建社会里,由社会制度因素所确定的社会角色,如阶级角色和职业角色。当时,社会流动非常少,皇族的子孙世袭王位,贵族的子孙生下来就是贵族,而农奴的子孙只能是农奴,与生俱有,无法改变。一般而言,前两种先赋角色在任何社会中都存在,也是无法改变的。后一种制度性先赋角色则不是永久性的,它随着社会规定的变化而变化,当社会剧烈震荡、社会制度发生根本变化时,这类角色就或者被自致角色所替代,或者随社会规定的条件发生变化而变化。先赋角色的内容和比重在不同社会历史条件下有不同的反映,社会越是落后,先赋角色的内容就越丰富,比重就越大,但随着社会的不断向前改革和发展,先赋角色的内容和比重也就日趋减少,特别是自人类进入工业社会以来,一些原来的先赋角色发生了很大变化,如职业、社会声望、个人在社会群体中的地位等,都不再主要是由先天来决定,而主要依靠人们的后天努力来获得。

自致角色亦称成就角色,是指个体在社会生活中通过自己的活动和努力而获得的角色。现代社会中的学校角色和职业角色,绝大多数都是自致角色。个体自致角色的获得离不开必要的主客观条件:一是个人的主观努力,二是社会的需要,三是有需要的单位通过一定的方式对个人的努力给予承认,确认该个体具有担当这一角色的能力。如聘任制中的厂长、经理,任命制中的局长、部长,选举制中的人民代表、省长、市长等角色,都是根据一定的程序和手续,按照一定的标准对角色扮演者的能力进行考核审议后产生的。自致角色具有明显的竞争性,同时由于它主要靠个人后天的努力,因此还具有很大程度的选择性和可变性。按照获得的途径和所需要的条件,可以把自致角色分为自我成就角色和社会分配角色。前者是指通过个人努力,达到一定成绩甚至创造出了显著成绩,在社会上显示了某种较好的能力因而获得的社会角色,如作家、艺术家、政治家和理论家等,都是表现出了卓越成绩以后而为社会所承认的角色。从社会条件来看,社会给予社会成员获得自我成就角色的机会大体上是公平的,能否获得的关键则在于个体的努力程度等主观因素。后者则是指社会成员按照社会一定的规定要求,通过招工、考试、组织分配而获得的角色,主要是职业分配角色,且大部分是功利性角色,是创造社会财富、促进社会发展进步的角色。与自我成就角色的不同之处就在于,社会分配角色可能符合个体意愿、理想和爱好,也可能不符合,而自我成就角色则都是符合个人意愿和理想的。

2.规定性角色与开放性角色

根据角色规范化程度的不同,即社会对角色有无明确具体的规定以及角色如何执行这些规定,可以把社会角色划分为规定性角色和开放性角色。

规定性角色,是指其角色的权利、义务和行为规范都有十分明确和严格规定的角色。亦即,应当做什么,不应当做什么,应当怎样做,不应当怎样做,都规定得清清楚楚,个人不能按自己的理解,也不能带有感情色彩去行为办事,如行政干部、财务人员、公安司法人员、党员和团员等。一般情况下,正式组织中的成员在组织中的角色都属于规定性角色,且一个组织在社会活动中的重要性越大,社会对其成员的角色期望就越高,要求也就越严。比如,尽管同为规定性角色,但社会对党政领导机关和公安司法机关人员的要求就比对学生的要求更为严格。

开放性角色,是指其角色的权利、义务和规范都没有明确和严格规定的社会角色,个人可以根据自己对所承担角色的理解以及社会对角色的期望而比较自由地从事活动,父母、夫妻、子女、亲戚、朋友、同学、顾客、乘客等大量日常生活中的角色都属于这一类。一般来说,家庭和非正式组织以及日常生活中的角色都是开放性的。因为没有严格明确的规定,因此,人们在扮演这些角色时,有很大的选择余地,只要遵循几个基本原则,具体行为方式则可以依个人的习惯、爱好和能力而定。比如,对妻子这种角色,基本的原则是与丈夫互敬互爱,关心体贴丈夫,但至于如何实现这一原则,在行为方式上则是各具特色。有的妻子被动服从丈夫,丈夫叫干什么就干什么;有的妻子主动干预丈夫,把丈夫的衣食住行安排得十分周到;有的妻子则忙于事业,很少照顾家庭,尽管可能引起丈夫的不满,自己也常常感叹不是个好妻子,但社会对此并没有多大指责,因为社会对妻子角色的权利、义务并没有作出十分严格、明确的规定。

3.功利性角色与表现性角色

根据角色的行为动机、效果以及所得报偿方式,可以把社会角色划分为功利性角色和表现性角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