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社科新编社会学大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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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5章 社会控制(2)

四、社会控制的类型

社会学家按照不同的标准,将社会控制区分为不同的类型:1.正式控制和非正式控制。根据社会控制有无明文规定即形式化程度的高低来划分。政权、法律、纪律、各种社会制度、社会中有组织的宗教,均有明文规定,向社会成员明确表明了“什么可为”、“什么不可为”,因此属于正式控制的范畴;而风俗、习惯等则是非正式控制,虽然没有明确规定每一个生活在其中的社会成员具体的行为方式或生活方式,但经过社会化之后,潜移默化的影响着人们的言行举止。

2.积极控制和消极控制。按使用奖励手段还是惩罚手段来划分。积极控制是指运用舆论、宣传、教育等措施引导社会成员的价值观和行为方式,预防社会越轨行为的产生;消极控制是指运用惩罚性手段对已经产生的社会越轨行为进行制裁。前者如奖状、奖金、奖章、记功、晋升等;后者如记过、开除、降级、判刑等。无论正式控制还是非正式控制,都既可以采取积极控制的手段,也可以采取消极控制的手段。

3.硬控制和软控制。按使用强制手段和非强制手段来划分。硬控制是指运用强制性控制手段对社会成员的行为方式、价值观念实行控制,如政权、法律、纪律都依赖强制性控制力发生作用,属于硬控制范畴;软控制是指运用非强制性手段对社会成员的价值观和行为方式实行控制,如依赖社会舆论、风俗习惯、伦理道德、社会心理进行控制。

4.外在控制和内在控制。按控制是否依靠外部力量来划分。外在控制是依靠社会力量促使社会成员遵从社会规范的社会控制类型,它以社会力量的强制性作为发挥作用的基础。内在控制即自我控制,指社会成员自觉地把社会规范内化,用以约束和检点自己的行为方式和价值观念。外在控制与内在控制的界限是相对的,两者相互渗透和转化。

5.宏观控制和微观控制。根据社会控制层次来划分,宏观控制是指社会运用政权、法律、纪律、政策、条令等控制手段对全体社会成员及整个社会关系进行调控与制约;微观控制是某个具体的社会组织运用组织规章、组织文化等控制手段对其组织成员实施指导与约束。

第二节社会控制系统

社会控制系统是通过控制主体、客体的相互作用,借助一定的控制手段,实现对整个社会或社会中的群体、组织及其社会成员的行为方式和价值观念的引导、约束与制裁,从而有利于社会的稳定发展。

一、社会控制的主体

在社会控制理论的研究中,控制主体的讨论并不被学者们津津乐道。即使在社会控制论的创始人罗斯的研究著作《控制论》中,对控制主体的问题也避而不谈,只是涉及了社会控制的八个辐射点。罗斯认为:“我们能够称之为社会的控制的,实际上深藏于整个社会力量背后。但这种控制通常从某些中心涌现并扩展开来,这个中心我们可以称之为社会控制的辐射点……现在我们的任务是选择能够决定社会控制基本方针的中心。坦率地说,我们所面临的问题是:什么是至高无上权力的中心?调节社会活动的意愿来自何处?谁来掌握住社会控制系统运转的杠杆或使人进退的动力?”罗斯虽然没有明确提出社会控制主体的概念,却从侧面迂回回答了这一个问题。学者们对社会控制主体的关注热情远没有对控制的手段、类型、实现方式高,这大概是由社会控制系统发生作用的内在机制所决定。因为许多社会控制现象并非由确定的主体来完成,如宗教、习惯、社会舆论等,所以社会控制常常给人们造成主体不明的印象。但社会控制系统中除了自发形成的控制内容外,还包括许多群体自觉形成的控制活动,是人们主动建立起来控制社会的系统,因而存在明确的控制主体。

社会控制是通过社会力量使社会成员遵从社会规范、社会秩序的过程。社会控制过程主要表现为权力拥有者对非权力拥有者的控制,因此权力也就成为社会控制主体地位的象征与基础,成为社会控制的核心。社会控制的权力并不仅仅由某一个人或某一类人操控,而是掌握在由统治阶级及其代表组成的社会组织中。统治阶级为了维护自己的统治利益,必然会建立起强制性的法律制度、完整的观念体系和规范的经济关系,即与经济基础相对应的社会结构,并选出本阶级的精英代表参与到社会结构派生的各类社会组织中,行使对整个社会的控制功能。因此在国家政治统治领域里,社会控制的主体是各类组织,包括立法组织、各级行政组织和司法组织等。

在意识形态领域里,社会控制的主体主要由统治阶级利益的代言人和由其组成的各类文化组织构成,如教会、教育机构、宣传组织、文艺团体、学术协会、出版中介机构中那些直接或间接为统治阶级的统治提供智力支持的组织或个人。在由各种文化意识因素综合形成的社会环境中,社会场的存在能对社会成员造成无形的压力,迫使人们遵从社会规范,发挥社会控制的功能。统治阶级的代言人和各类文化组织必然会充分利用大众传播媒介、强化社会舆论的制约功能,以实现自己的利益要求。

在经济领域里,社会控制的主体主要是生产资料的占有者,在历史上具体表现为奴隶主、地主、资本家等在经济上占统治地位的阶级。他们占有生产资料,也就占有了经济活动的控制手段。经济活动的控制目标是维护现存的财产关系。在前市场经济社会,经济活动的控制主要是通过各种超经济的手段(主要是政治手段)来实现的。随着市场经济社会的建立以及社会领域和社会结构的日益分化,经济活动的独立性相对增强,经济活动的组织性越来越强。产业资本之间的联合、商业资本之间的联姻、金融资本之间的携手以及它们之间的结合形成了各种各样的经济组织,在统辖经济关系和控制经济活动中发挥着越来越强的辐射作用。

二、社会控制的客体

在西方一些社会学家看来,社会控制的客体或者对象主要是个人行为,特别是个人的越轨行为或反社会行为。社会越轨亦称越轨行为、离轨行为或偏差行为,是指社会成员(包括社会个体、社会群体和社会组织)偏离或违反社会规范的行为。社会规范具有制约社会行为、调节社会关系和规定社会活动空间的功能,它体现了一定的历史性与阶级性。由于社会的发展变迁,人们社会行为的复杂多样、社会成员自身素质及阶级地位的差异性,在实际的社会生活中,不可避免的会出现各种社会越轨行为。广义的社会越轨行为包括了三层涵义,除了消极的社会越轨行为即对社会共同生活和社会发展起阻碍作用的越轨行为之外,还包括积极的社会越轨和中性的社会越轨。前者是打破因循守旧的固有制度,推进社会发展的动力,后者则是介于积极与消极之间的社会越轨行为,对社会的运行与发展的影响作用并不十分明显。作为不同意义的客体对象,在实施社会控制时应该具体问题具体分析,把握适当的控制力度。对于严重破坏正常社会秩序,引起社会发展停滞甚至倒退的消极社会越轨行为,应该严格加以控制,打击嚣张气焰,使其不足以危害社会安全与正常秩序,以维持社会的安定发展;对于积极的社会越轨行为,社会控制体系可以通过宣传、舆论导向,鼓励破除阻碍社会发展的陈规陋习,积极倡导健康良好的社会发展氛围;而对于介于两者之间的中性社会越轨行为,诸如追求时髦、需求刺激等行为,社会控制可以将其限制在社会许可的范围之内,不必过分的强加干涉。

大部分学者对社会控制的客体持上述观点,但也有少数学者从不同层次上进行了划分。例如在郑杭生、李强等著的《社会运行导论》中,社会控制的客体被划分为宏观、中观、微观三个层次。宏观层次是社会各运行系统的关系;中观层次是社会群体间的关系;微观层次是社会成员的价值观念和社会行为。研究的深入反映了社会学视野的不断开阔。

三、社会控制的手段

社会学研究中关于控制手段的分析不胜枚举。例如罗斯在《社会控制》中认为:“我们可以把它划分为两类。诸如舆论、暗示、个人理想、社会宗教、艺术和社会评价之类的控制工具,从原始的道德情感中吸取大部分力量。它们的形成与其说是由于功利的原因,不如说是由于感情的力量。它们在许多与被认为是团体的社会福利很少有关的事情上控制人们。它们的目的不只在于社会秩序方面,而且在于或许称为道德秩序的东西方面。我们把它们称为伦理的……另一方面,法律、信仰、礼仪、教育和幻想全然不需来自道德情感。它们常常是为了达到某种目的而被精心选择的手段。它们很可能受少数组织的控制,被用作为政策的工具(不管是为全体的利益还是为阶级的利益)。我们称之为政治的。”舆论、暗示、个人理想、社会宗教、艺术和社会评价等被罗斯称为伦理的控制手段。一方面含有社会自发形成的对社会控制目标和功能进行建构的作用,另一方面又可以通过其控制主体的自觉引导、灌输来促使控制功能的最终实现。而以法律等为代表的政治性控制手段,通常以强制性力量为依托,作为伦理性控制手段的后盾而存在。

社会控制系统在运行过程中,通过上述不同手段的相互渗透、综合作用,最终实现对社会成员价值观念和行为方式的规范与约束,但权衡各种控制手段的实现方式和作用效力,道德、宗教和法律可称为最主要的控制手段。正如庞德所言:“在文明的最早阶段,宗教和道德是实行社会控制的基本手段,但是从16世纪以来,法律已成为社会控制的首要工具。”1.道德道德是调整人们之间以及个人与社会之间的关系,用善恶标准评价,依靠人们内心信念、传统习惯、社会舆论维系的价值观和行为规范的总和。道德最初是人们在共同的生活中约定俗成的价值标准体系,在没有国家和阶级的社会中,道德是调节人们社会关系,维持社会秩序的根本控制手段。随着阶级和国家的出现,原始的道德体系逐渐被统治阶级提炼和整理,成为渗透统治阶级社会控制思想、教化人们自觉遵守社会规范的标准原则。

在软控制手段当中,道德对社会行为的约束力最强。它不同于风俗,风俗习惯的适用范围较广而且在一定范围内人们可以稍有灵活变通的余地;道德也不同于法律由国家制定和强制执行,而是依靠社会舆论、信仰信念、习惯和教育示范等力量来维持,因此人们的善恶是非、正义和非正义、公正和偏私、诚实和虚伪等概念成为道德评判的标准。人们以此来调整社会关系,形成社会判断。当行为方式或言谈举止违背了社会公认的道德标准时,内心会产生强烈的不安与负罪感,并且受到社会舆论的谴责与唾弃。

2.宗教

宗教是人们对超自然力量信仰、解释的产物,其本质是对现实生活虚幻的、颠倒的反映。宗教的社会控制机制是人们对虚幻神灵的臣服和恐惧,以及对超脱现实、追求心灵宁静的向往,因此宗教信仰有着强烈的感情和意志倾向性,它将爱憎之感、对威胁力量和邪恶的憎恨以及对救世主的崇敬之情融为一体,一经产生便有着强烈的控制力,但是这种力量往往只对信仰它的人才能产生效力。宗教在历史发展的长河中曾经发挥过强大的影响力,中世纪的欧洲一些国家就曾出现过政教合一的现象,宗教对当时社会秩序的维护和控制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即使在科学技术日益发达的今天,其社会控制的影响力依然不可小视。以韦伯为代表的某些西方学者甚至将资本主义精神归结于当年宗教控制——基督教信仰的产物。由此一斑足可见宗教在社会发展当中的控制影响力。

3.法律

法律是对社会成员最具威慑力的一种社会控制手段。法律由国家制定并认可,体现了统治阶级的意志,以国家的强制力为基础,以暴力机关为制裁机构,具有广泛性、阶级性、强制性和稳定性的特征。对社会实行法律控制,是人类发展的一大进步。在摆脱了神权与宗族特权的统治束缚后,法律控制逐渐显露出不可或缺的社会价值。由于其特殊的控制力量和控制效力,在阶级矛盾和社会矛盾纷繁复杂的社会中,“国无法不治、民无法不立”,有效地维护了统治阶级的统治安全。即使在社会主义国家,剥削阶级的消亡并没有必然导致社会矛盾的消失,为了维护社会的正常秩序与良性运行,法律仍然是必不可少的控制手段。

法律控制不只是对违法行为的防范和制裁,还包括调节、发展和建立新的法律关系的过程。总体而言,法律控制具有三个方面的社会功能。 (1)在指示人们行为方面,法律规定了可以做什么,必须做什么的行为尺度,对人们起着指引、规范行为的作用,使每个社会成员都能了解法律的基本要求、预期到自己行为的后果,自觉实行符合法律要求的行为。同时人们还会以法律规定评价他人的行为,从而影响人们的行为方式。合法的典型示范行为会成为人们效法的楷模,受到否定的越轨行为会有所收敛或停止,过激的违法行为则得到法律的严厉制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