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法律美国当代语言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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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8章 美国当代语言判例法(4)

2001 年“罗萨里奥诉卡卡切私人牙科诊所”Rosario V. Cacace 337 N. J. Super. 578(2001)吉塞拉·罗萨里奥是卡卡切牙科诊所的一名护士,由于该诊所绝大多数的病人都是讲西班牙语,所以罗萨里奥的工作要求之一就是使用双语。除了她的直接主管,业务经理马吉·德桑蒂斯之外,诊所里所有的人,包括卡卡切医生在内都在日常工作中都在使用双语。德桑蒂斯非常反感罗萨里奥及其同事使用西班牙语并屡次威胁他说:“这是在美国,你必须使用英语,如果你还是一意孤行地西班牙语的话,我就将你解雇。”结果罗萨里奥最终还是让业务经理解雇。一气之下,她将公司告上了法庭,庭审中德桑蒂斯指出开除多萨里奥纯粹是出于诊所的决定,和她的个人恩怨没有丝毫关系。但是罗萨里奥指出她被开除的真正的原因就是因为她使用了西班牙语,并为自己辩解说:“对于西班牙籍的人们用西班牙语进行交流在美国已经是习以为常的事情,有的时候我们这样做完全是无意识的,这丝毫不是任何主观故意的行为。”然而,法院的裁决却出乎意料。法院认定在卡卡切诊所除了德桑蒂斯以外,所有的员工都是拉美裔籍的双语使用者,因此,该案件不涉及到民族歧视。同时,基于格洛尔的判例,法庭认定双语职工在工作时间内是无权自由选择他们要使用的语言的。尽管法院承认这起案件的始作俑者是德桑蒂斯,但是法院的执行法官却说:“也许德桑蒂斯夫人应该学习西班牙语,但这不是我今天所能决定的事情。”显然,当德桑蒂斯个人的力量不能控制和摆布诊所内牙科医生和保健专家的语言使用时,她就开始对普通的雇员施加影响。她非但不主动去适应诊所的语言大气候,却让这个语言大气候围着她转。一个人的力量有如此之大吗·答案是否定的,这起案件背后真正的推动者实际是美国强大的唯英语情结和势力。

2003 年“格斯姆诉基督教救世军案”Cosme V. Salvation Army 284 F. Supp. 2d 229(D. Mass. 2003)艾瑞斯·格斯姆是基督教救世军节俭商店的一名职员。尽管她的英语熟练程度很有限,但是她还是能和顾客以及同事用英语进行交流。尽管公司有惟英语政策的规定,格斯姆的主管很少去强制执行这些规定,直到有一天主管意识到员工们经常会借讲其他的语言的机会趁机对她进行欺骗和愚弄之后,开始要求员工严格执行公司的语言政策。格斯姆迟迟不履行公司的规定并坚持使用西班牙语,在主管多次劝说无果的情况下公司将她解雇。最终法院认定救世军作为企业,它所试行的语言政策是明朗且合法的。既然公司有相关的语言政策规定,主管的语言要求就不能被视为是无理的。尽管格斯姆在法庭中一再强调她坚持使用西班牙语是因为她的英语能力有限,因而没有办法遵守惟英语政策的规定。然而法院依据格斯姆在庭审中至少有两次能用英语为她自己进行有效的辩护的事实,最终认定她的英语程度完全不影响她在公司的有效交流。这个判例恰好印证了美国学者利皮·格林(Lippi-Green)对于美国白人语言优势群体的一个形象的描述,他指出如果哪个白人对使用英语之外的语言进行交流的人说:“我听不懂你说的活”,他真正的意思是说:“我看你敢不敢让我听懂你说的话”(1997:69)。

其他的有关唯英语工作环境的语言判例还包括:1991年“迪马拉南诉普慕纳峡谷医院案”(Dimaranan V. Pomona Valley Hospital775 F. Supp. 338);1995年“朗诉第一联合银行案”(Long V.First Union Bank 896 F. Supp.933);1997年“普拉多诉卢里亚百货商店案”(Prado V. L. Luria&; Son 975 F.);1998年“卡尼亚诉费城大主教管区”(Kania V. Archdiocese of Philadelphia 14 F.Supp. 2d730);1998年“川诉标准发动机制品公司案”(Tran V. Standard Motor Product 10 F. Supp. 2d 1199);1998年“拉韦拉诉巴克拉特公司案”(Rivera V. Baccarat, Inc. 2000 US App., 10 F. Supp. 2d318);1998年“马丁内斯诉邮政公司案”(Martinez V. Labelmaster No. 96 C 4189);1999年“戈特佛里德诉图书封面公司”(Gotfryd V. Book Covers No. 97 C 7696);1999年“罗曼诉科内尔大学案”

(Roman V. Cornell University 53 F. Supp. 2d 223);2000年“委拉斯圭斯诉金水纪念医院”(Velasquez V. Goldwater Memorial Hospital 88 F. Supp. 2d 257);2000年“平等就业机会委员会诉长途电话公司案”(EEOC V. Premier Operator Services, Inc. 113 F. Supp 2d1066);2003年“阿格塔诉北岸长岛犹太人医疗卫生系统案”(Argueta V. North Shore Long Island Jewish Health System E D. NY 2003)。

7.4判例法下的美国的语言使用的神话

从以上语言判例法的分析可以看出通行于美国的单语意识形态已经牢牢地植入了美国的司法系统以及企业对于语言使用的理解当中。其中若干的法庭判例将英语认定是工作场所、专业语言和礼貌语言的理智的选择,另外一些案例则将英语之外语言的使用与反抗、粗鄙和暴行等字眼画上了等号。所有这些无疑向我们传达了美国在语言使用和语言特征上的信仰。

(一)要想成为一个美国人,讲英语是一个先决的条件。

在(戈特佛里德、马丁内斯和罗萨里奥)相关的几个判例中,权威的数据直接告知那些被雇佣者既然他们身在美国就不得不讲英语。他们只有迎合了雇佣方的要求才能换取在美国工作的特权。同质主义意识形态,尽管受到了多方的质疑,一直以来传达的信念是美国只有一种语言,未来也将只有一种语言。然而,美国司法制度对于这一信仰的态度是即支持又反对。在格洛尔案中法院与格洛尔锯木厂的唯英语立场保持了一致,因为在法院看来“无论英语讲得好坏”它都是美国这块土地上的语言。相反,在古铁雷斯案中,市法院试图将公司经营和讲英语扯上关系,尽管它对于此有所保留的。但是法院最终还是对州层面的官方英语立法的漏洞表示了担心,即虽然加利福尼亚通过宪法修正案宣布英语为该州的官方语言,但官方语言立法是以“保存、保护和加强”作为目标的,修正案中并没有明确表明政府或私人公司业务的开展要专门使用英语。尽管如此,对于雇佣方和法院而言,在不能利用种族或宗教作为特质界定的时候,使用英语仍然是可以欣然接受的体现美国国民特性的一个重要方面。可见,是语言,而不仅仅是口音,是“通向歧视的最后一道后门”。

(二)单一语种能够确保民族和谐。

在古铁雷斯、冈萨雷斯、迪马拉南、马丁内斯、加西亚等判例中都涉及了这样一个概念:在工作场合中如果使用了共同的语言,雇员们之间会相处融洽。在普拉多一案中法院恰恰是利用了这一点做出了最终的判决。然而,“共同的语言”并不是以占多数的被雇佣者或顾客为基准来确认的。相反,它是以雇佣方(或经理人)之中普遍和共同使用的语言作为基准的,这些雇佣方(或经理人)就数量而言只是占少数,但是却掌握着公司的生杀大权。从宏观上来看,尽管讲英语的人口在美国还是占绝大多数,但是他们的地位还是受到了日益崛起的拉美裔移民的冲击和威胁,因而他们势必要尽全力维护自己的权利地位。因此,将英语美化成一种“统一的力量”(unifying force)便是他们伺服自己的一种最好的机制和手段。事实上,如果单一语种确保和谐、多语种导致分裂的化,那么爱尔兰将处于和平状态,而瑞士将因内战而四分五裂了。

(三)懂英语就无权使用其他语言。

以上涉及的大多数的判例的最终判决都是有利于雇佣方的,因为按照法院的推断这些企业中的雇员都具备讲英语的能力,因而在遵循和贯彻唯英语政策方面不存在任何困难(格洛尔、冈萨雷斯、迪马拉南、加西亚、卡尼亚、罗萨里奥等判决)。美国的单语主义者一直以来视英语为最有吸引力的、最合理的语言选择,而且他们坚信一旦掌握了英语就没有理由重新落入本族语的操控之下。“被雇佣者只要有能力做某事(讲英语)他必须做某事(讲英语)”的论断虽然被个别几个法院否决但却受到了大多数法院的支持。一直以来双语者被认为拥有两套不同的、间隔开来的语言体系,所以西班牙语属于他们应该而且能够摒弃的一套语言系统。曾泰拉(Zentella)认为这种问题的产生是源于单语者将语言视为一套套独立的规则,而不是“嵌入说话人的国民特性和交流背景之下的一种可变通的交流象征系统”(2002:328)。只有当企业对英语既定的与生俱来的优越性提出质疑并且接受英语之外其他的语言是被雇佣者的文化本源特征,工作场所的语言歧视才有可能被终止。

(四)只有企业才知道怎样对英语学习者最有裨益。

在格洛尔和普拉多两个判例中,法院都曾影射了这一神话。

两个判例中的企业都申明它们的员工的英语能力有待提高而最好的方式就是不断地经过练习。同时它们也进一步强调英语是一个极易习得的语言,英语单语者在无需经过任何特殊的训练的情况下就可以轻松掌握母语的事实充分证明了非英语群体研习和掌握英语也会相当容易。按照这个逻辑,英语应该是每个身在美国的居民的目标语言。任何人在美国的日常生活的方方面面都离不开英语,因此这些企业认定他们在工作场所中推行唯英语政策完全是出于对企业员工英语实践能力的培养和帮助。

然而,事实并非如此,戈尔茨坦曾指出“: 众多的美国移民,无论是在工作之外还是在工作当中,在通向成功之路是并不需要使用英语”(1997:225)。再者,第二语言习得领域的大量的专业研究数据也显示了英语作为一门语言的学习并不像上述企业所描述的那样简单和单纯(Gass&; Selinker 2001:5)。

(五)英语单语者的语言权利必须受到保护。

在所有以上涉及的语言判例中,讲英语的人似乎有权听懂周围一切和他们有关的交谈。沿着这一不争的事实推断下去就导出了另外一个系里,即如果被雇佣者使用英语之外的语言进行交谈就是不想让其他人尤其是那些经理人们听懂他们交谈的内容。被雇佣者似乎在通过这样的方式向雇佣方发起公然地挑衅,然而一旦英语在工作场合中被强制使用,这种离经叛道的行为会随即消失。因此英语成为适宜的行为轨迹的代名词,那些不受欢迎的行为轨迹就被植入到英语之外的语言当中。这一现象被学者欧文称之为“盲目崇拜信仰”(iconization),即社会的特质被映射在语言的特质之中,换句话说,语言的特质可以体现所依存的社会群体特质(2000:52)。亨廷顿对此也做过相应的论述,他指出:“除非墨西哥裔移民开始使用英语,否则美国的核心价值观将会面临被侵蚀的危险——美国的个人权利、法律法规、职业道德以及创建美好世界的能力和责任——将会被拉美裔人的没有抱负、缺乏自力更生、没有职业道德、不思进取、甘于贫困、怀疑外族等行为轨迹所取代”(20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