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法律西方法律十二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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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0章 批判与超越:西方自然法学说的力量与成就(3)

洛克的法律思想为1688年“光荣革命”后的英国建立君主立宪制和相应的法律制度提供了理论根据,对整个世界的资产阶级革命产生了深远的影响,他的“不可转让的自然权利”、他的“分权原则”,使得美国的《独立宣言》和法国大革命后制定的宪法以及其他各国的宪法,无不打上了洛克的印记。同时,作为近代法治主义的奠基人、近代分权学说的倡导者,洛克对近代西方法律思想体系的形成起了更为显著的作用。

洛克自然法思想有何特点?

洛克自然法理论的特点在于他把自然法同自然状态、自然权利以及社会契约等联系起来进行论证。

同其他一些启蒙思想家一样,洛克也认为在法律产生之前,人类处于自然状态之中。洛克笔下的自然状态虽是完备无缺的自由、平等状态,但却不是放任的状态,它受制于自然法。

洛克关于自然权利的思想又是怎样的呢?

洛克认为,自然法的本质是理性,它所体现和保护的是全人类的和平和安全。它的具体内容是人们都有保护自己的生命、健康、自由财产不受侵犯的权利;如果谁的权利受到侵犯,谁就有报复、惩罚和反抗的权利。这些为自然法所规定的权利,就是“自然权利”。这些自然权利概括起来有四种:平等权、自由权、生存权和财产权。

洛克是如何论证人们走出自然状态的呢?

尽管洛克认为,自然状态是一种完备无缺的自由、平等状态,但它又存在一些缺陷:第一,自然状态缺少一种明文规定的、众所周知的法律; 第二,自然状态缺少一个有权依据法律来裁判一切争执的公正的裁判者;第三,自然状态缺乏一种权力来保证判决的执行,从而使纠纷无法得到解决。由于上述缺陷的存在,使得自然状态中的人们所享有的种种自然权利随时可能遭到破坏。

他认为订立契约是走出自然状态的结果吗?

洛克认为,正是这一情况促使人们互相协议,自愿放弃为了保护自己和别人的自然权利而单独执行自然法的权力,把这部分权力交给社会,由社会委托给立法机关或指定的专门人员按照社会全体成员的共同意志来行使。在订立社会契约的基础上,人们摆脱了自然状态,进入政治社会,成立了国家,设立了政府,产生了公共权力和法律。

所以洛克同时强调,人们订立社会契约,把一部分权力交给社会,目的只是以此来为他们谋福利,保护他们的生命、自由和财产。因此,社会或立法机关行使权力时,必须按照社会利益所要求的程度去处理。否则,就超出了“公共福利”的需求,人民就有权进行反抗。

古典自然法理论的代表还有一个大家孟德斯鸠,他提出了三权分立的完整学说。接下来请谈谈他的主要思想吧。

好的。孟德斯鸠也是近代自然法学派的主要代表人物之一。他的思想对世界范围内的资产阶级革命起了重要作用。

不过很多人认为孟德斯鸠是法律社会学的鼻祖这是怎么回事?

孟德斯鸠是自然法学家中运用接近唯物主义的方法研究法律的典型人物。他主张从人为法与其他事物的普遍联系来探寻人为法的精神实质,他认为人为法与国家政体、自由、气候、土壤、民族精神、风俗习惯、贸易、货币、人口、宗教都有关系,人为法与人为法、与它们的渊源、立法者的目的以及作为法律建立的基础的各种事物的秩序也有关系,把这些关系综合起来就是法的精神。

.原来这就是孟德斯鸠所谓的“法律的精神”。

.是的。孟德斯鸠还有一项巨大的贡献就是“三权分立理论”。孟德斯鸠把洛克提出的立法、行政和对外三权划分的理论发展为近代典型的分权学说,即立法、行政、司法的三权分立。孟德斯鸠进一步提出了三权相互制约、反对滥用权力的理论。他指出,政治自由只有在国家权力不被滥用的地方才存在。而自古以来一切拥有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因此,“要防止滥用权力,就必须以权力约束权力”。孟德斯鸠的三权分立理论成为后来近代国家机关分工、制约和保持权力平衡的理论基础。

在自然法学家中卢梭好像是一个有些特别的人,是这样的吗?

卢梭在西方思想史特别是政治法律思想史上占有异常重要的地位,其理论对后世的政治法律思想史和政治社会运动史影响巨大,是18世纪启蒙运动中对行将到来的法国大革命乃至整个人类历史进程影响特别重大的思想导师。

卢梭被认为是社会契约论的集大成者,是这样的吗?

是的。在近代社会契约学说形成和发展过程中,格老修斯是首倡者,洛克是发展者,而卢梭是集大成者。

社会契约论都和自然状态学说联系在一起,那么卢梭关于自然状态的看法有何特点?

卢梭的社会契约说也以自然法学说为指导,所不同的是他认为自然状态是和平的状态、人类的黄金的时代。由于文明的发展,人类才进入不平等的社会。人们应该按照自然法原则订立契约,建立民主国家,从不平等社会摆脱出来,并且使自然法通过国家制定的实在法体现出来。

看来卢梭与当时盛行的文明和进步的观念不同,认为人类的黄金时代是在自然状态。

是的,卢梭可以看做是对启蒙运动以来社会进步观念的一种否定。

卢梭的社会契约理论的具体内容是什么?

卢梭的社会契约论大致有五点内容:

第一,真正的社会契约是人民自由协商的产物袁是政治共同体与它的各个成员之间的约定。

第二,订立社会契约的根本目的和任务,就是“寻找一种结合的形式,使它能以全部共同的力量来卫护和保障每个结合者的人身和财富,同时由于这一结合而使每一个与全体相联合的个人又只不过是在服从自己本人,并且仍然像以往一样地自由”。

第三,人们在订立社会契约时,都把自己全部地奉献出来,都把自己的全部权利毫无保留地转让给整个集体。社会契约的本质就在于“每个人都以其自身及其全部的力量共同置于公意的最高指导之下”。人们服从国家权力,就是服从公意,因而也是服从自己的意志。

第四,既然根据契约产生的国家是为了实现公意——共同意志、公共幸福、公共利益而存在并实行统治的,那么,当执政者违背契约,破坏公意,损害人民的公共利益时,特别是人民的自由、财产被暴力夺去时,人民就有权解除契约,用暴力将自由与财产再夺回来。

第五,从社会契约论出发,卢梭把法律的起源与社会契约联系起来。实在法起源于社会契约,它是人民自己意志的记录,是人民公意的体现,是全体人民为全体人民所作的规定,它结合了意志的普遍性和对象的普遍性。

卢梭不仅是社会契约理论的集大成者,而且是人民主权理论的伟大阐发者。

卢梭认为,由于国家是自由的人们以平等的资格订立契约产生的,由于人们只是把自然权利转让给整个社会而不是奉献给任何个人,人们放弃自然权利只是为着换取约定权利,因此,人民在国家中仍是自由的,国家主权只能属于人民遥人民主权不可转让、不可分割、不可代表,是绝对的、至高无上和不可侵犯的。

卢梭的思想可以说带有深刻的平民主义印记,是这样的吗?

是的,这突出地表现在他关于平等和法治的理论上。卢梭毕生追求的一个重要目标是依法治理的民主共和国。他认为主权者只能根据法律行动,以法治为转移。国家不实行法治必然导致为所欲为的****统治。卢梭的法治理论是以他的平等观为核心的。他认为法律与平等的关系非常密切,以往的不平等是由法律加以确立的,在民主共和国中要实行人人平等也需要由法律加以确立。而民主共和国的法律是人民公意的反映,实行这种法律也即实行平等。另一方面,实行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是实行法治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平等与自由的关系上,卢梭认为,要实现人们的社会自由,首先需要实现人们的社会平等;平等是自由的前提,没有平等就无所谓自由。

上面我们讲到了近代和古典自然法理论的重要思想家,自然法理论在现代还有继承者吗?

当代自然法的生长空间

阿奎那的神学目的论的自然法学说,自17世纪起受到世俗的自然法理论的猛烈攻击。这种批判是从格老修斯对自然法理论的批判开始的。因此,西方的自然法理论在17、18世纪进入了所谓的古典自然法理论时期,也就是世俗的自然法理论时期。但是在19世纪,整个自然法理论都受到功利主义、实证主义思潮的批判,一度成为过时的、应予以抛弃的东西。然而自20世纪开始,特别是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自然法学重新复活,出现了所谓的新自然法学。新自然法学的代表有德国的拉德布鲁赫,美国的富勒、德沃金、罗尔斯,法国的马里旦,英国的菲尼斯等。不过他们的思想远不能和古代和近代自然法思想相媲美。

那是否可以说在现代自然法思想已经衰落了?

在一定意义上说是这样的。现代是一个实证主义的时代,古代和近代的自然法学说的形而上学特征在科学除魅的情形下难以再有作为。不过现代性和科学主义正面临深刻的问题和危机,所以人们还在不断地企图挖掘自然法理论的思想资源,解决当今人类面临的种种困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