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法律西方法律十二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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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4章 正义与利益:西方法律职业的构成与社会担当(1)

[内容提要]西方法律自治与独立的法律职业阶层—没有独立的法律职业:古希腊逊色于古罗马—罗马的法律职业阶层主要是法学家—中世纪罗马法的复兴主要归功于法学家—法学教授在德国法律职业阶层中位尊权重—英国的法官和律师的共同体垄断了法律职业和法律教育—法律人本应追求正义与今天美国以及其他一些国家律师从业的“市场模式”

我们常说法律要靠人来执行,因此一个社会的法治事业与该社会法律人的状况密切相关。特别在现代社会,一个具有高度专业技能和社会责任感的法律人职业共同体,可能更是其法律文化发达的标志。

在西方法律十二讲的最后一讲,谈谈西方法律职业的构成应该是透视西方法律传统的必要一课。

在法律史乃至人类文明史上,古代希腊的法制文明都达到了一个相当的高度。我现在想知道,古代希腊的法律职业状况是怎样的?

古希腊人最缺乏的是一个高于镇民大会的、有法定资格的司法审判法庭或立法机构,也不存在一个单独的致力于法律的职业。所以,尽管梭伦立法赋予市民纠纷处理权,并帮助他主持正义的权力(这种权力既是起诉权也是辩护权),但它从未导致雇用的律师的出现,因为希腊根本没有律师阶层。尽管如此,古代希腊还是流传下来了许多关于司法活动以及法律传习的优美故事。

请你讲一讲吧。

一则是著名的佛拉恩审判的故事,这一审判大约发生在公元前340年。佛拉恩是一个著名的放荡女人,因亵渎阿流西斯的神秘宗教仪式而受不敬神的控告。在诉讼中,眼看就要作出有罪判决了,辩护人海帕利德斯把可怜的女人推到陪审团面前,撕开她的外套露出了她的胸脯,(据阿狄尼厄斯所说)“用令人动情的说辞向因感到不道德而有点坐立不安的陪审团祈求慎重考虑,对这个阿芙罗狄特的弟子给予同情心”,佛拉恩被宣告无罪了。

另一则是有关演讲教师普罗塔哥拉酬金的逸事。相传普罗塔哥拉和他的学生伊瓦塔斯订了协议,商定当这年轻人赢得第一次诉讼后支付他的学费。过了一段时间,上课结束了,老师对学生说他已具备雄辩的能力了。

而这学生则坚持他不具备。就此教师控告了学生。在等待审判时,教师对他的朋友说“我:赢定了。因为法官支持我,他必须付钱;如果支持他,他就是赢了他的第一次诉讼,按照协议,他也必须付钱。”但是这年轻人则对他的朋友说“我:赢定了。因为法官支持我,我就没有义务;如果法官不支持我,那我就是没有赢得我的第一次诉讼。”

据说,法官们被二难推理难住,以至于决定把这个案子的审判中止了一百年。

从你讲的这些故事看,古代希腊确实没有发达的职业法律人。那么古罗马的情况怎样呢?

古罗马建立了足以让法律职业阶层大显身手的称职的法庭。如果古罗马的当事人在法庭上得到律师帮助,律师对法律和事实进行专业化的争论,案件的结果因此取决于事实和法律。这就是法学家做顾问的手段,每当训练有素的律师代表诉讼当事人时使用的必然是这种手法。同时,在法律职业阶层的协助和监督之下,法庭的程序也愈加完备,法律职业阶层运作的空间也得以进一步拓展。

当时古罗马很多人都学习法律期望成为律师吗?

是的。在古罗马,几乎所有的贵族都认为自己有责任研究法律。西塞罗明确宣称,苏尔皮修斯既是法律大师,也是正义大师。这才是真正的律师,他们总是努力研究法律,但也同样热切地使法律符合正义、平等以及正确的道德要求。

罗马第一批法律人主要成分是什么?

罗马的第一批法律职业从业者是罗马伟大的法学专家们。但是公元前451年到前450年罗马颁布了著名的《十二铜表法》之后,法律变得更加复杂起来,社会名流觉得必须获得法律知识,并且几乎所有的贵族都认为自己有责任研究法律,因此,其中有些人获得了法律专家的声望。公元前254年,平民出身的科伦卡纽士担任了大神官,他开始在公开场合讲授法律的条文。公元前l98年,执政官阿埃利乌斯进一步以世俗官吏的身份讲授法律、著书立说,从而使法律知识面向社会,走入了市民生活。

能讲一下当时法学家阶层的大致情况吗?

随着职业性的法律知识的传授活动的展开,逐步形成了一个专业性的法学专家阶层。从公元前2世纪末起,法学名家辈出,如斯卡伏拉,曾任公元前95年的执政官,著有18卷《市民****》;鲁福斯曾任公元前51年的执政官,据传留有180多种法学著作,收有弟子数百人;拉贝尔,留下法学著作多卷等。据中世纪后期法国著名私法学家朴蒂埃的考证,在罗马时代,仅古典时期的著名法学家就有92名之多。

这些法学家的社会地位如何?

罗马贵族法律专家很早就获得了一种具有重大影响的地位,他们也经常担任地方法官,并在罗马担任国教的教士,并对家庭法问题具有特别的权力。他们成了法律顾问,也是得到社会公认的最早的非正式律师,并拥有非常特殊的优越地位。此后法律顾问(法学专家)的平民化也没有影响这一职业的这些特征。这些法律顾问(法学家)们研究并解答法律问题、撰写诉讼文书、替人打官司、充任皇帝及各级政府的法律顾问并著书立说、传授法律知识。

当然,这些法律顾问(法学家)们并不具体起草法律,他们也没有在法院判决案件,或通过什么党派来谋求法官的职位。他们仅仅是对法律问题提出自己的意见,而且,他们的解答也是自由的。他们写他们的著作,既不作为谋生的手段,也不作为一个高贵者的消遣。

这些法学家的活动对罗马法有何重大影响?

作为法律的教师和作家,罗马法律顾问的地位是重要的。正是通过这些法律顾问对司法、行政的参与,法律的命运被交到了普通公民都能参与的博学的职业阶层手中。他们的教育及研究活动,尤其是他们的学术成果,则把那些臣服于罗马帝国的所有国家的法律制度都汇总到罗马法这一种体系之中,并使罗马法终于成为一门独立的社会科学。也正是通过罗马法学家的活动,给了法律职业以一种独特的地位。在这个意义上,罗马法甚至被称为“法学家法”。

这些法学家对西方后世的法律和法学的意义是什么?

某种意义上,罗马法律传统对于世界法律的意义也许不仅仅在于查士丁尼的法典编纂,而是提供了一个法律职业阶层的样板。正如美国学者赞恩所总结的:希腊人反对祭司及其后继者监管并掌握法律知识的旧法系时过度乐观,以及对普通公民推理能力的信赖使希腊人走上了极端:每位公民都是称职律师和法官,即使得不到法律专业阶层的帮助也是如此。罗马人以其缓慢、精明及保守的方式实现了中庸之道。法律不再是祭司咒语及阶级欺骗的体系,法律的命运被交到了普通公民都能参与的博学的职业阶层手中。文明世界从未脱离这一适宜的法律背景,因为多年的经验告诉文明人,一名公民只能通过这种方式来确保他的权利。这一重要的文化概念是罗马留给我们的遗产。

中世纪的法律职业状况如何?

中世纪罗马法的复兴主要归功于法律家

中世纪罗马法复兴得益于法律家阶层。

随着中世纪罗马法复兴以及相伴随的大学法律教育的兴起,罗马法教学与研究的成果开始转化为欧陆社会生活的现实规则,成为欧陆的“普通法”。这一进程主要通过三种方式得以进行。

第一种方式是法学家们直接介入法律实践领域。历史上许多中世纪法学家都曾兼任一定的官职,如注释法学派的鼻祖伊纳留斯学生中最为著名的,被称为四博士的布尔加利斯、高塞、雅各布斯和拉维纳特曾充任了当时神圣罗马帝国皇帝弗里德里希一世巴巴劳塞的法律顾问;而评论法学派则更频繁地投身于当时政府和法院的实践活动,其代表人物如巴尔多鲁曾担任比萨等地的法律顾问,巴尔杜斯曾兼任帕多瓦市的法律顾问和对外使节,教皇格列高利十一世则曾是巴尔杜斯的学生。评论法学派的许多法学家也都曾兼任政府和法院的法律顾问,有些还直接担任法官和律师。同时,他们通过提出各种建议,干预政府的立法和法院的审判活动。

第二种方式则是借助于研究并通过学生将罗马法贯彻到法律实践中。如波伦那大学的民法学教授阿佐关于《查士丁尼法典》和《查士丁尼法学阶梯》的注释汇编和指导书不仅在意大利,而且在整个欧洲都赢得了广泛的声誉,成为出庭审案者必不可少的宝书,当时还流行着这样一句俗语“:不读阿佐的书,就不能登宝殿(法庭)。”而阿佐的学生阿库修斯对《国法大全》的注释则被认为是标准注释本,该注释本影响及于欧洲各地,直至中世纪后期,在有些地方,如德国等地则一直延续到了17世纪。当时还产生了这种说法:“得不到注释承认的,法庭也不承认。”这里所说的注释,就是指阿库修斯的注释。

第三种方式则是为法院审理案件提供建议。从12世纪后半叶开始,法院在审理案件时,开始接受法学教师的建议。这一做法到13世纪后便形成为一种制度,并开始受到一些条例和敕令的规制。这种变化的出现,与12世纪以后意大利政治生活中党派相争,王权与教会权力的矛盾,导致法学教师大量充任政府以及法院的法律顾问相关联。建议的作出,一般是针对某个案件,引用各种法律渊源,提出自己的看法,进行逻辑论证,排除各种可能的反证,最后得出解决问题的结论。这种建议,在注释法学派时代还很少,但到评论法学派时代开始大量出现了,正是在这个意义上,评论法学派甚至也被称为“建议法学派”。

当时的教会对法律职业的兴起起了何种作用没有?

正如科因所指出的:“第一个需要律师的伟大组织是罗马天主教会。”从12世纪后半期起,教会开始组织它自己的司法系统。“这个强大的组织是欧洲新的法律职业的第一个坚强堡垒。”14世纪到15世纪,律师担任教会官职的数量在整个西欧都一直在上升。公元400年以后,成了罗马帝国国教的基督教会发展了它自己的教会法、法院和律师队伍,并沿用了罗马帝国后期法律组织的总纲。教会在入侵的蛮族中取得了胜利,因此它在家庭法和继承的许多方面建立了它的管辖权。这样,法律职业的概念和法律职业的应用方法都被保存下来,这足以抵消日耳曼族和封建制度对法律代理人制度的反对。

看来,教会对于法律职业者的需求无疑是中世纪罗马法复兴的产物,而非罗马制度的残存。

是的。一方面,经过中世纪罗马法复兴的洗礼的教会法院全面改革了诉讼程序和方式,书面审理和纠问制诉讼的应用需要大量具备文字书写能力和法律技巧的大学法科毕业生的参与;另一方面,与教会的国家化相伴随的教会组织的行政化同样需要这些大学毕业生的参与。教会在上述两方面对法科毕业生的需求产生了中世纪的律师职业和文官职业。这一模式至今仍然深刻地影响着大陆法系法律职业者的培养和就业模式。

中世纪的法律职业构成的主要成分是什么?

在中世纪罗马法复兴运动影响下兴起的法律职业,从那时起,尽管经过各个时期的变动,但欧洲大陆上每个国家的所建立起来的法律职业差异不大。在这种职业里,我们可以看到它包括了四种主要人员: 第一种人员是代诉人,在诉讼中,他们负责照管正式的诉讼程序,特别是在撰写诉讼文书方面(法国在大革命后,把代诉人改称为代理人); 第二种人员是辩护律师,这种人一般是学过罗马法的大学毕业生,他们向诉讼当事人和代诉人直接提出意见,并在法庭上进行口头辩论; 第三种人是公证人,在形形色色的法律代书人中,公证人具有重要的地位,因为他们不但是起草文件的专家,他们还能出面鉴定官方所承认的文件和提供案卷,以供在国内和国外应用;第四种人是大学里的法学教授,在解释和改编罗马法和日耳曼习惯的混合物方面,他们承担了主要的任务,并由此产生了欧洲主要国家的近代法律。甚至在19世纪各国编纂法典以后,这四种法律人在解释法律的学理方面仍然占有支配地位。这四种人员所具有的相对的重要性是随着地区和时代的不同而大不相同的。有时候法学教授几乎取代了辩护律师的地位,在有些法庭上,代诉人取代了辩护律师的地位,在另外一些法庭上则发生了相反的情况。

德国是西方法律传统中法律文化发达的国家,它在继承罗马法的基础上,挖掘本民族的习惯,发展出了自己的法学和法治事业,这其中法律人的状况和作用如何?

德国法律职业阶层中的法学家

好的。我们就来讲讲享有显赫声名的德国法学家。

德国的法律职业人开始是学习罗马法的吗?

是的。不过14世纪以后,随着在意大利的留学生陆续回国以及本土大学法律教育的开展,德国社会的法律专家的数量逐渐增加。

最初这些法律人主要是在司法机构从事工作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