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法律西方法律十二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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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章 城邦与法治:西方法律传统的历史源头(3)

又例如,尽管亚里士多德承认所有人生而自由,但他认为奴隶是战争俘虏的自然结果。无遗嘱继承的权利被归于血缘关系的自然情境;自卫权也同样基于自然,而且,正如人们可以看到的那样,与犯罪模式相对应的惩罚模式(同态复仇)正是自然所主张的。

前面我们谈了希腊的公共空间和希腊的民主生活,又讲到了希腊的法律和法律观念。在希腊,民主和法治是什么样的关系?

法治和人治之争

在古希腊,民主与法治一直是两个相互区别的概念。希罗多德曾经记载过一次公元前522年发生在三个人之间关于什么是最好的政体的争论,三位争论者分别是isonomia(其含义相当于现代的法治即rule of law)与oligarchy和monarchy的支持者。希罗多德相信,只有isonomia而不是demokratie即民主制才是“政治秩序的最美妙绝伦的称谓”。但在另一方面,isonomia和demokratie这两个概念在公元前5世纪时期的雅典却又被认为已经重合,因为特别是在伯里克利的时代,雅典人相信,由公民大会的多数通过的决议便可以视为基本法,因此原来对基本法与制定法之间的区分已经不再有效。在公元前332年的一次法庭辩论中,雅典政治家埃斯契尼(Aischines)曾经表示“:人类社会有三种体制:君主制、寡头制与民主制。在君主制与寡头制之下,行使着支配权的是统治者专断的意志,而在民主制之下,唯有确立的法律才具有统治的地位。”

既然我们讲到了希腊的法律思想,能否进一步谈谈?

好的。最早的希腊法律思想源于早期智者的观点,它产生于公元前5世纪至公元前4世纪,他们从批判的角度出发,对希腊城邦所制定的法律和法律的作用进行了哲学上的论争。智者以“自然”概念为前提,论述了自然法,认为“自然”就是真理或称为“实在”,自然法才是公正的,“绝对正义”是自然法的最高表现。

苏格拉底有关于法律的哲学思想吗?

有的。苏格拉底(约公元前469~前399)是古希腊伟大的哲学家,是柏拉图的老师,并以自己的生命践行了自己“遵守法律是一种美德”的信念。苏格拉底主张法律是人类幸福的标准,认为美德即是知识,道德规范必须奠基于知识,来源于知识;道德规范的混乱,是由于在知识上没有确定是非善恶的标准所致;国家的法律就是体现是非善恶标准的,所以遵守法律是一种美德的要求。

我们常常听到关于“苏格拉底的审判”和“苏格拉底的死”的故事,能不能谈谈这方面的情况?

好的,我们就来谈谈“苏格拉底的审判”以及蕴含的法理意义吧。苏格拉底被以“败坏青年”的理由宣判入狱,在狱中等待着一饮致命的毒酒。显然,他是能够轻易地逃脱的——他的朋友们积极地安排着越狱事宜,而当局也乐于睁一只眼闭一只眼,期待着他们之中的一些人现在已感到后悔,期望判决不能付诸实施。柏拉图的谈话《克力同》讲述了苏格拉底的朋友克力同试图劝说他越狱求生的情形。苏格拉底对越狱予以坚决拒绝,尽管他是城邦法律不公正的运作的无辜受害者,他还是决定留下来遵守这法律。

苏格拉底为什么不逃跑,难道他认为审判他的法律是公正的吗?

其实西方人一直在问这个问题:不正义的法律是不是法律?公民对不正义的法律有反抗的权利吗?

那苏格拉底是怎么看的呢?

他本可以离开雅典,但他的行为表明他已经选择要遵从法律。他把法律想象为人格化的存在,他认为他有遵守法律这一基于“约定”的义务。

苏格拉底将人类知识放在美德的首位、以理想作为衡量道德规范的圭臬的论点对后世西方道德哲学、伦理学的发展有很大的影响。苏格拉底(Socrates,前469~前399),古希腊哲学家,生于雅典一个平民家庭,父亲是雕刻匠,母亲是接生婆。一处古代雅典法院的计时漏壶。漏壶是用水计时的装置。水从一个容器的孔里流出。在会议上采用漏壶计时,给每一个人以公平的发言时间。

苏格拉底的一生已经从城邦的法律中受益,如果苏格拉底越狱逃生的话,这种不守法的行为就是“以你的欺骗行径败坏了法律和整个城邦”。所以,他认为纵然法律不公也要以生命的牺牲为代价去遵从之。

原来西方人遵从法律的传统可以从苏格拉底之死中找到。柏拉图和亚里士多德他们对法律和法治持怎样的看法?

好的,我们下面就来谈谈柏拉图和亚里士多德的法律思想。

柏拉图著名的《对话集》在西方政治法律思想史中占有十分重要的地位,其中对法律思想史和法学史影响最大的是他的《理想国》《政治家》和《法律篇》。《理想国》是其前期作品,在那里他提出了一个由哲学王统治的理想社会。

晚年柏拉图的法律思想集中体现在两部主要著作——《政治家》和《法律篇》中。在这两部著作中,柏拉图改变了他在《理想国》中对法律的轻视态度,开始承认法律在城邦政治生活中的作用,他把法治视为“第二等好的”城邦政治。柏拉图在《法律篇》中提出:如果法律没有自己的最高权威而必须从属于其他的因素,城邦的崩溃也就为期不远了,相反,如果法律成为统治者的主人而统治者不过是法律的奴隶,那么人们就能够看到无限光明的前景,并且能够享受诸神为城邦监所赐予的所有幸福。

请问,亚里士多德的法律思想是怎样的?

亚里士多德(公元前384~前322),“古代最伟大的思想家”和古希腊哲学家中“最博学的人物”。主要著作有《伦理学》《政治学》和《雅典政制》等。亚里士多德的法律思想,受其折衷主义哲学思想指导,比较重视法律在城市国家中的作用,这种态度是和他以中庸之道为核心的共和政体思想紧密相关的。亚里士多德在西方法律思想史上占有极重要的地位。他创立了政治学的体系,发表了著名的《政治学》,从而把政治学从古代哲学和伦理学中独立了出来。在政治学和法学领域,他提出了许多著名的论点和原则,这些论点和原则为后世的政治思想家和法学家所继承和遵循。

亚里士多德主张人治还是法治?

亚里士多德是西方法律思想发展史上最早崇尚法治的人物之一。他有一段名言:

谁说应该由法律遂行其统治,这就有如说,唯独神祇和理智可以行使统治;至于说谁说应该由一个个人来统治,这就在政治中混入了兽性的因素。常人既不能完全消除****,虽最好的人们(贤良)也未免有热忱,这就往往在执政的时候引起偏向。法律恰恰正是免除一切****影响的神祇和理智的体现。

能否再详细一点?

亚里士多德法治理论大致包括以下几点:

(1)法治的涵义。法治应包含两重涵义:已成立的法律获得普遍的服从;大家所服从的法律又是制定得良好的法律。后者是法治的前提,前者是法治的关键。

(2)“法治优于一人之治”。首先,多数人的考虑要比少数人周到、正确得多;其次,法律不会偏私,具有公正性,而一人之治则不可避免地在政治中混入了兽性的因素。

(3)立法理论。法律不可能十分完备,凡有法可循时,依法办事;无法可循时,按统治阶级的法律精神办事;法律应不断地加以修订和补充。制定法律时,应考虑到国境大小和居民两个要素。另外,法律必须变革,但变革必须慎重。

(4)亚里士多德还要求,在立法中应特别重视教育,这一点他沿袭了柏拉图的论点。

请问,希腊的斯多葛学派最重要的法律思想是什么?

斯多葛学派在古希腊以主张自然法著称,创始人是希腊著名哲学家芝诺(公元前336~前270)。斯多葛学派认为自然法是普遍存在和至高无上的法则,它代表理性,遍及万物,它的命令就体现着公正、客观;人类所制定的法律应该符合这种代表理性的、统治着全世界的、永恒不变的自然法。

今天我们回顾了西方文明源头古希腊的法律思想和制度,受益匪浅,谢谢,下次见!

斯多葛学派的这些主张,对当时正在形成中的罗马法学和哲学、对后世思想家的自然法思想都产生了巨大的影响。

法治应包含两重涵义:已成立的法律获得普遍的服从;大家所服从的法律又是制定得良好的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