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社科办公室公文写作技巧及范例大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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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5章 规章制度(2)

附则

第七十九条本章程的修改,必须经董事会会议一致通过决议,并报原审批机构批准。

第八十条本章程用中文和×文书写,两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上述两种文本如有不符,以中文本为准。

第八十一条本章程须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经济贸易部或其委托的审批机构批准才能生效。修改时同。

第八十二条本章程于20××年×月×日由甲、乙双方的授权代表在中国××(地点)签字。

中国××公司代表(签字)

××国××公司代表(签字)

第六十七条合营期限为×年,自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计算。

第二节条例

一、条例的概念

条例,是用来叙述某一方面工作和活动的原则与要求的文种。一般由职能部门制订,经权力机关批准实施(国家制订的条例要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下令发布施行)。它是规约性公文的最高样式。

二、条例的特点

条例的内容广泛,涉及多个领域,它是就某一方面的工作与活动进行规范的,带有一定的重要性与普遍性。可以说,条例实质上是对国家政策、法律和法令的补充性说明或辅助性规定。

三、条例的分类

条例按照,发布单位,可分为党政组织条例和企事业单位条例。

四、条例的写作方式和注意事项

条例的写作应包括标题和正文两个组成部分。

1.标题

条例的标题和章程有些相似,由制发机关、事由和文种类别组成,但注意,条例的标题标题应标明文件的主题。如果是“暂行”性质的,应在文种类别前加“暂行”等表示性质的限定词。此外,标题中可以不标明发文机关,但必须在落款时署上发文机关和日期。

独立发布的条例,要在标题之下正中位置,加括号标明制发机关和制发时间,如:“****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1994年3月25日印发”;用命令、通知等文种予以发布的条例,条例本身不显示制发时间,以命令或通知的发文时间为准。如《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是2000年1月30日由******第279号令颁布的,该条例的制发时间就是2000年1月30日。

2.正文

条例的正文,可分为总则、分则和附则来组织结构。总则或相当于总则的部分,多有一段导入语,简要说明条例制发的目的、意义、法律依据、适用范围等。分则是分章节或条目分列条例的具体内容。附则部分是对分则的补充说明,多用以说明条例的生效日期、适用对象、解释权限,以及与相关的法令政策的关系等。

需要注意,条例本身具有严肃性和约束性,所以,撰写条例时,要从实际情况出发,力求做到切实可行;条文应简明扼要,使用的概念要准确,不能模棱两可,以免使人产生曲解。

五、范例

(一)法律条例

吉林省城市节约用水管理条例吉林省人大常委会

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城市节约用水管理,保护和合理利用水资源,保障城市生产和生活用水,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城市节约用水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全省城市规划区内节约用水的管理工作。

在城市规划区内使用公共供水和自建供水设施供水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县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城市节约用水工作的领导,把节约用水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第四条城市实行计划用水,厉行节约用水,严禁浪费用水。

第五条县以上人民政府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城市节约用水的管理工作,业务上受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其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贯彻、执行有关城市节约用水和城市规划区地下水合理开发、利用和保护的法律、法规、规章。

(二)会同有关部门编制、组织实施城市节约用水和城市规划区地下水的开发、利用和保护规划。

(三)编制用水计划及定额,下达城市用水计划,并考核执行情况。

(四)负责城市规划区内取用地下水的审核工作。

……(略)

……(略)

第四十三条行政机关在作出责令停止供水及五千元以上(含五千元)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

第四十四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和《行政复议条例》的有关规定,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不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三)项的规定执行。

第四十五条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及城市节约用水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附则

第四十六条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我省过去有关规定与本条例相抵触的,按本条例执行。

(二)企事业单位条例

××单位职工奖惩条例

总则

第一条为增强企业职工的国家主人翁责任感,鼓励其积极性和创造性,维护正常的生产秩序和工作秩序,提高劳动生产率和工作效率,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企业职工必须遵守国家的政策、法律、法令,遵守劳动纪律,遵守企业的各项规章制度,爱护公共财产,学习和掌握本职工作所需要的文化技术业务知识和技能,团结协作,完成生产任务和工作任务。

第三条企业实行奖惩制度,必须把思想政治工作同经济手段结合起来。

在奖励上,要坚持精神鼓励和物质鼓励相结合,以精神鼓励为主的原则:对违反纪律的职工,要坚持以思想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

第四条对企业中由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工作人员给予奖励或惩罚,其批准权限和审批程序按照《******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暂行规定》办理。

奖励

第五条对于有下列表现之一的职工,应当给予奖励:

……(略)

第六条对职工的奖励分为:

……(略)

第七条记功、记大功、发给奖金、授予先进生产(工作)者的荣誉称号,由授予企业或者企业的上级主管部门决定。发放奖金一般一年进行一次,在企业劳动竞赛奖的奖金总额内列支。

第八条对职工给予奖励,需经所在单位群众讨论或评选,并按照第七条规定的权限办理。职工获得奖励,由企业记入本人档案。

第九条对职工中有发明、技术改进或合理化建议,符合第五条第(二)项规定的,按照《发明奖励条例》、《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奖励条例》给予奖励,不再重复发给奖金。

第十条经常性的生产奖、节约奖的发放原则,奖金来源、提奖办法,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节规定

一、规定的概念

是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制定的,在一些重大问题上作出规范性的要求,用以统一人们行动的法规性文件。

二、规定的特点

办法用于指导实施国家的某一法律、条例,是对某项工作作出具体的规定,内容贴近于工作实践的方法、步骤和措施。具有一定规范性、权威性和约束力。

三、规定的分类

规定根据划分标准不同,划分的种类也就不同。

根据规定的行为目的和内容,可将规定分为政策性的规定和事务性的规定;

从部门上分,有政府的规定、社会团体的规定和企事业单位的规定;

从时间上分,有暂时性规定和长远性规定。

四、规定的写作方式和注意事项

规定的结构,一般由标题和正文两部分组成。

1.标题

一是公文规范标题法,由发文机关、事由和文种组成。二是由规定内容和文种组成。如果该规定是短期的、临时的或补充前规定的,在文种之前应分别加“暂行”、“补充”等字样。

注意,发布机关及日期可以在标题之下注明。

2.正文

有两种写作方法。

其一,由开头、主体和结语组成。开头写制定本规定的原由,并以“特制定如下规定”、“特作如下规定”等语来承上启下。主体写规定的具体内容,一般分条行文。结语写实施说明,如适用范围、执行日期、制定细则、解释权之类。

其二,采用条目法。即整个规定从头到尾都用条目陈述。一般前边写制定本规定的原由、目的、依据等。中间写规定的具体内容。末尾写实施说明。或采用序言、小标题和结语的写法。开头用序言的形式写,主要写形势、目的、依据等。中间列若干小标题,小标题下用序码排列条目内容。结语写实施的有关事项。

需要注意的是,撰写规定时,要符合有关政策,要从实际出发,要写得规范,语言要精炼、准确、文字表述要清晰。

五、范例

(一)政策性规定

国有企业职工待业保险规定

(******第一百一十五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完善国有企业的劳动制度,保障待业职工的基本生活,维护社会安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待业职工,是指因下列情形之一,失去工作的国有企业(以下简称企业)职工:(一)依法宣告破产的企业的职工;(二)濒临破产的企业在法定整顿期间被精简的职工;(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被撤销、解散企业的职工;(四)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停产整顿企业被精简的职工:(五)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的职工:(六)企业辞退、除名或者开除的职工:(七)依照法律、法规规定或者按照盛享受待业保险的其他职工。

第三条待业保险工作应当与职业介绍、工作紧密结合,统筹安排。

待业保险基金的筹集和管理

第四条待业保险基金的来源:

(一)企业缴纳的待业保险费;

(二)待业保险费的利息收入:

(三)财政补贴。

第五条企业按照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0.6%缴纳待业保险费。待业保险基金不足或者结余较多的,经盛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决定,可以适当增加或者减少企业缴纳的待业保险费,但是企业缴纳的待业保险费总额最多不得超过企业职工工资总额的1%。

企业缴纳的待业保险费在缴纳所得税前列支,由企业的开户银行按月代为扣缴。

第六条企业缴纳的待业保险费转入企业所在地的待业保险机构在银行开设的“待业保险基金专户”,专项储存,专款专用,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

待业保险基金存入银行后,按照城乡居民储蓄存款利率计息,所得利息纳入待业保险基金。

第七条待业保险基金实行市、县统筹,盛自治区可以集中部分待业保险基金调剂使用。直辖市根据需要,可以统筹使用全部或者部分待业保险基金。

第八条待业保险基金及其管理费收支的预算、决算,按照统筹范围,由劳动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编制,经同级财政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汇总后,纳入本级预算、决算,报本级人民政府审定,并且不得用于平衡财政收支。

财政行政主管部门、审计部门应当加强对待业保险基金及其管理费收支的监督。

第九条待业保险基金及其管理费不计征税、费。

待业保险基金的使用

第十条待业保险基金的开支项目:

(一)待业职工的待业救济金;

(二)待业职工在领取待业救济金期间的医疗费、丧葬补助费,其供养的直系亲属抚恤费、救济费;

(三)待业职工的转业训练费;

(四)扶持待业职工的生产自救费;

(五)待业保险管理费;

(六)经盛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帮助其再就业确需支付的其他费用。

第十一条符合本规定第二条规定的待业职工,机构办理待业登记后,方可领取待业救济金。

第十二条待业职工领取待业救济金的期限,根据待业职工待业前在企业连续工作时间确定:

(一)待业职工待业前在企业连续工作一年以上不足五年的,领取待业救济金的期限最长为12个月;

(二)待业职工待业前在企业连续工作五年以上的,领取待业救济金的期限最长为24个月。

第十三条待业救济金由待业保险机构按月发给待业职工。

待业救济金的发放标准为相当于当地民政部门规定的社会救济金额的120%-150%。具体金额由盛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第十四条待业职工医疗费的发放标准,由盛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待业职工丧葬补助费和其供养的直系亲属的抚恤费、救济费的发放标准,参照当地职工社会保险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五条待业职工转业训练费和生产自救费,按照上年度筹集待业保险基金的一定比例提龋具体提取比例和使用办法,由盛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第十六条待业职工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待业保险机构停止发给待业救济金及其他费用:(一)领取待业救济金期限届满的;(二)参军或者出国定居的;(三)重新就业的;(四)无正当理由,两次不接受劳动就业服务机构介绍就业的;(五)在领取待业救济金期限内被劳动教养或者被判刑的。

组织管理机构的职责

第十七条******劳动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企业职工待业保险的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劳动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企业职工待业保险的管理工作,负责待业职工的待业保险、职业介绍、就业训练和生产自救等项工作的统筹规划和组织实施,并指导待业保险机构做好待业保险基金的筹集、管理和发放以及待业职工的组织、管理等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设立的待业保险基金委员会,实施对待业保险基金管理的指导和监督。委员会主任由本级人民政府负责人担任,劳动、财政、计(经)委、审计、银行等部门和本级总工会的负责人参加,办公室设在劳动行政主管部门。

第十八条地方待业保险机构为非营利性的事业单位,具体经办待业保险业务。